还权赋能 提高效能

2012-08-17 08:51回亚芹
中国医疗保险 2012年12期
关键词:决策权自主权经办

文/回亚芹

回亚芹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协会会长

经办机构法人自主权是指经办机构法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经办机构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权利。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按照管办分开原则,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

当前,经办机构法人自主权不落实的核心体现在经办机构没有完全独立的决策权。从纵向来看,经办机构的决策权表现出多层级。一般具体事务由本单位决策,业务方面比较主要的事情由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涉及人、财、物等方面和主要事项由组织、人事、财政等综合部门决策,可能涉及面上的事项则由党委或政府决策。各层级权限划分没有法律、法规或规范文件明确,全凭传统或经验确定;从横向上看,决策权力被细化分割,分由各相关部门调控。人事权由组织、人事及主管部门行使,经办机构无权选用自己的领导,甚至中层领导的任命也得征求有关部门同意或由有关部门直接任命,一般人员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调配。资产权管理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掌控,政府部门推行资产共享共用,随时以各种理由可进行调剂,经办机构对资产的使用权受到很多限制,须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批。种种现行制度,使经办机构法人决策权不完整,在名称、级别、职责、结构、人员、薪酬、流程和内控规则等方面均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独立性,造成了在工作中存在资源浪费、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管理混乱、经费严重短缺等问题,导致了一些经办机构职能混乱,政事不分,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解决上述问题,要从根本上理顺政事关系,深化经办机构的改革,赋予经办机构法人自主权,走职业化、专业化、法人化的道路,才能有效焕发经办机构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内生动力,提升经办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全民医保体系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落实新医改任务中,加快推进经办机构法人自主权进程,对于开展支付支付改革,建立谈判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和经办关系应重新定位,将政策指导与行政管理加以区分,经办机构应独立于行政机构,依法确定职责、编制和预算,或直接对行政一把手负责,并承认其独立的价值诉求,明确其主体地位。同时,要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构建法人治理组织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相应的组织体制、管理机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切实增强经办机构的内生动力、团购能力、谈判能力、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和监控能力。经办机构要独立行使权利,依法承担责任,享有用人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可依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人员岗位、确定人员结构比例、设定人员聘用条件,并按公开招聘程序聘用人员;落实分配权,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拥有需求预算权、服务定价权和服务购买权,健全决策、执行、监督体系,使之独立于医疗服务提供方,具有更加超脱的决策权、管理权;实现法人治理下组织模式的科学化和合理化,逐步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真正向法人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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