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解读

2012-08-15 00:47王坤刘宁
焦作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萨米伍德正义

王坤 刘宁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很少有学者赞同马克思对剥削的经济学分析,以至于根本就不承认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剥削现象,“谈论剥削问题的大都是西方左翼学者,而且根本上是在马克思经典剥削理论意义上来谈的。”[1](P70)上世纪80年代,情况才逐渐发生了变化。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的代表人物约翰·罗默开始研究剥削问题,并且发表了相关著作,《剥削和阶级的一般理论》是影响力比较大的一本书。罗默的研究方法不同于以往的学者,他主要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剥削问题,使得剥削理论与西方主流学者对接,并引起了他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罗默的剥削理论的重要意义还不仅仅是引发了西方经济学者对剥削的重新关注,更重要的地方还在于引发了一大批学者以分析剥削问题为契机对马克思其他核心理论包括剥削、阶级、分配正义、剥削与正义关系等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兴趣,并由此形成的以罗默、埃尔斯特、赖特等人为代表想要重建马克思理论微观基础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学派。

1.剥削与正义关系争论的原因分析

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在西方学者眼中一直是一个比较纠结的问题。在一些人看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态度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严厉谴责资本主义对工人的残酷剥削,义愤填膺,批判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另一方面,又批判平等、自由、权利等正义观念,反对从正义的角度来对资本主义剥削进行价值评价。以罗默为代表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研究剥削理论的一个重要意图就是对这一问题进行澄清。

罗默指出,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就在于它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谴责是围绕剥削这一概念建构的”[2](P4)。资本主义是一种不道德的制度,这也是它(马克思的思想)经久不衰的原因。然而,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却不能尽如人意。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建立在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上,依据对剩余价值率的计算来衡量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在罗默看来,这种对剩余价值率的计算包括对剥削的分析,只是从技术意义上对剥削的界定。这种对剥削的技术意义上的界定并不能从道德上说明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如果想要让人们信服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就需要从道德方面寻找依据。因此,在罗默看来,对剥削的非技术的含义与技术性定义区分开来是很有必要的。正是因为马克思对剥削的两层含义没有做清晰的区分,导致了人们对资本主义是一个剥削人和不公正制度这一主张的质疑。

罗默提出,要对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进行重构,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运用经济学的模型分析、均衡理论以及博弈论等方法对剥削进行技术界定;另一方面,要对剥削为什么是不正义重新寻找道德基础。罗默运用现代经济学的模型分析和均衡分析法,并引用博弈论来揭示剥削的内涵。贯穿于罗默对剥削分析的深层基础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理性选择。正是受到方法论的局限,罗默无法理解马克思对剥削评价的历史维度与价值维度的统一。方法论的个人主义通常强调个体而否定集体,强调微观而忽视宏观,强调分析而忘记综合,否认人们能够实现对超个体形式存在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正如罗默在对剥削的考察过程中只是从理性经济人出发去推导,而忽略了对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现实社会关系的考察,以至于罗默最后得出“所有的商品都是受剥削的”、“剥削是一个不值得关注的概念”等结论。事实上,由于罗默无法理解社会理论和道德价值在马克思思想中的统一,因此,这两部分被描述成马克思的理论中截然不同且逻辑上相互独立的两个部分。既然罗默认为社会理论与道德理论无法在马克思思想中实现统一,那么更谈不上对剥削评价的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的统一的理解了。

事实上,从判断马克思对剥削态度这一视角切入对马克思正义观的分析早在1972年就开始了。美国道德哲学家伍德发表了一篇文章《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在这篇文章中,伍德明确地指出,依据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论,只要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适应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所以马克思并没有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而伍德这一观点,引发了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马克思正义观的关注。在对马克思正义观的争论中分别形成了以伍德、柯亨等人坚持马克思反对正义的一派以及以胡萨米为代表的坚持马克思赞同正义的另一派。胡萨米在《哲学与公共事务》上发表了一篇回应伍德观点的文章。胡萨米指出,伍德之所以得出剥削并非不正义是因为误解了马克思的观点,对马克思分析剥削的语境进行了错误的解读,由此得出了荒谬的结论。在胡萨米看来,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存在这样一种理论倾向,马克思本人是立足于无产阶级的分配正义理论对资本主义剥削进行批判,指责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一种不公平的分配。

柯亨、伍德等人对马克思正义观的分析主要采用功能解释的方法。“正义内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只要与特定生产方式相一致、相适应的交换和制度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是不正义的”[3](P66)。伍德坚持认为资本主义剥削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有存在的价值,这种观点是值得肯定的。问题在于伍德在进行价值评价时陷入了相对主义深渊。与之相反,胡萨米反对伍德把马克思的正义观看成是一种相对主义正义观,坚持认为马克思的正义观就是无产阶级的正义原则,并将无产阶级的分配原则看成是至高无上的正义原则,这就走向了另一极端,即绝对主义。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在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其根源在于这种非历史主义的方法论。

这种非历史主义的方法在伍德和胡萨米那里表现为相反而又相通的两种不同倾向。在伍德那里,它表现为仅仅关注马克思对剥削评价的历史维度,即以是否适应生产力为标度来评价剥削是否正义,如果适应并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是正义的,反之则是不正义。胡萨米不赞同伍德的这一论断,他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理解为无产阶级的分配正义观,并以此为基础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违反了无产阶级的分配正义原则。事实上,两人都误解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因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评价是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的统一。马克思既承认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又谴责剥削的非道德性和它导致的罪恶。伍德仅仅看到马克思承认剥削的合理性,就认为马克思是赞同剥削的,这显然是以偏概全。胡萨米对伍德的观点进行了批判,然而却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事实上,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辩证地分析了剥削的历史合理性,同时又谴责了剥削的非正义性。也就是说,马克思对剥削的评价是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的统一,并且这种统一可以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得以实现。因为“历史唯物主义所面对的不是自然对象而是人类历史,作为人类活动结果的人类历史,既涉及事实性的问题,又涉及到价值性的问题”[4](P26)。人类历史的评价就应当包括两个维度——历史维度与价值维度。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在重构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看到了这两重维度之间的张力,然而,由于受到非历史主义方法论的局限,他们将这两重维度的冲突看作是马克思的理论中所包含的内在逻辑矛盾。

以伍德与胡萨米为代表的学者在对剥削与正义关系分析过程中,将马克思评价社会历史发展的历史尺度和价值尺度相分离,得出了彼此相反的结论。问题的根源在于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采用的是一种非历史主义的方法,导致了他们在评价剥削时陷入了道德相对主义或道德绝对主义,得出剥削要么是正义的要么就是不正义的结论。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没有把历史本身的发展看作是辩证发展的过程,也没有对剥削做辩证的分析。

2.评价剥削的方法论依据——历史主义方法

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提出的口号是对马克思的理论进行重构,主张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对马克思理论中的模糊的概念加以澄清和重新界定,重建马克思理论的微观基础。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拒斥辩证法,反对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将之视为导致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概念模糊和理论纷争的根源所在,提出了以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功能解释代替辩证法对马克思的理论进行重建。在他们看来,以这种方式改造马克思主义可以更好地对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进行说明。

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诉诸分析的方法建构马克思理论的微观基础,为剥削做出精确的界定和分析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他们完全诉诸于与辩证法截然对立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与理性选择以及功能解释等,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马克思思想的武断分割,特别是对剥削与正义关系的片面解读。

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在讨论剥削与正义的关系时,特别是伍德与胡萨米之所以在剥削与正义的关系问题上产生争论,根源在于其分析哲学的方法。正如肖恩·塞耶斯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的理论“既是一种对历史的科学解释,同时又是社会主义的一种形式……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与其道德和政治价值根本不相抵触,因此,这就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得以现实的方式思考上述两方面因素的基础。然而,这种主张在绝大多数的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看来是令人迷惑、似是而非的,马克思的社会理论和道德价值被描述成他思想中截然不同且逻辑上相互独立的两个方面”[5](P68)。社会理论被描绘成无任何价值取向的社会学。这种价值无涉的社会学如果应用于道德中去,就会导致纯粹的相对主义。马克思的社会理论被还原成“反道德主义”或道德怀疑论的形式,其结果是拒绝任何价值,把任何价值都看作是“意识形态的幻象”;另一方面,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理想被解释成一种伦理观。这种伦理观不管马克思本人说过什么不同的话,也不管它与其他社会理论有多么根本的不同,都在一套诸如公正和自我实现的绝对道德原则基础上对资本主义进行谴责。塞耶斯深刻地认识到分析马克思主义在重构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在方法论上所存在的缺陷。也正是基于这种非历史主义的方法论,使得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无法把握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实质,也无法理解马克思评价剥削的历史尺度与价值尺度的统一。

正如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异化和剥削的分析中,首先考察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相适应制度的特征,也是社会生活尤其是无产阶级生活的特征。同时,这种考察也包含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道德评价和道德批判。虽然这种考察在早期是从“应然”出发对“实然”的评价。也就是说,当时马克思还没有找到资本主义的独特结构,也没有找到能够切合这一独特结构的道德语言。但是,马克思通过借用先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语言,对资本主义的历史表象进行了描述,因而为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实质准备了条件。到了后期,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特征的分析,发现了资本主义历史表象背后的实质,这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商品拜物教。

马克思对剥削的评价既不像伍德所认为的那样,考察剥削是否正义的惟一标准是是否符合生产力标准,只要适合资本主义经济,能够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就是正义的;也不像胡萨米所认为的那样,剥削剥夺了工人的剩余价值,违反了无产阶级分配正义原则,因此就是不正义的。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而不是抽象正义观念。马克思在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理论基础上对资本主义剥削的分析与批判,清楚地表明了马克思的这一特点。

3.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背离

事实上,关于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为不正义的问题的深层理论根源是马克思如何对待正义这一问题。伍德与胡萨米对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的这一问题的争论最终回到了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讨论。正是基于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不同理解,才导致了二人在剥削与正义关系问题上的分争。因此,关键的问题就是澄清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马克思的批判的正义观。

“正义”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是一个受批判的概念。审视双方的辩论,也许会看到,相对于伍德所说的“对马克思来说,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6](P378)易为人们所接受,而伍德的论断可能因其太有悖于人之常情而让人难以接受。但是,从理论的深刻和严谨的角度来看,伍德的论辩反而较有说服力。伍德的深刻之处在于他抓住了马克思文本中“正义”是一个为马克思所批判的概念,是一个具有局限性的概念。作为一个法权概念,正义的理念隐含着把人类生活的本质设定为政治生活。但马克思却通过对近代社会的剖析,指出决定人们生活的不是人们的政治生活而是人类的生产方式。因此,正义这一概念或思维范式再也难以成为有效地理解社会和评价社会的工具。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伍德才认为马克思不是基于某种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并没有批判资本主义为不正义,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这是伍德意识到马克思视野中的正义的限度的深刻所在。

当然,伍德在强调“正义”在马克思文本的局限性上,也走向了极端。伍德提出,“正义”对马克思来说是一个赘物,因此,说“对马克思来说,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也是成立的。伍德在这里的意思正如他自己所说的,这种说法并不是为资本主义辩护,因为说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并不构成它免受批判的依据。仅就资本主义是一个奴役人的非理性的社会,它就必须遭受批判和推翻。然而,伍德没有注意到的是,马克思虽然批判正义,但并没有对正义采取一种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而是在批判时,也肯定它有合理性的一面。因此,伍德所说的“对马克思来说,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就是把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极端化。与之相反,胡萨米注意到了马克思对正义肯定的一面,但是忽略了正义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是一个具有局限性和应当加以批判的概念。

马克思强调正义的阶级性、历史性和非基础性,反对那种脱离历史、脱离现实的永恒正义,也反对那种脱离生产方式、脱离阶级的抽象的、空洞的正义。正如伍德所说“在他(马克思)的著作中找不到任何清楚地阐述积极的权利或正义思想的真正努力”[7](P390)。马克思采用历史主义的方法考察正义,但是,马克思之所以没有陷入道德相对主义或者说是道德实证主义之流,关键在于马克思正是从物质生产的视角看待正义的发展。也就是说,将对正义的讨论放在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从社会生产方式出发去研究自由、平等等正义原则在人类历史上的产生和发展,并为其确定性寻找现实基础,这就避开了道德相对主义或道德实证主义的怪圈。

马克思承认正义在维护自由和权利的事业上所起的作用,但是同时又对权利和正义观念进行了批判。马克思反对离开社会经济结构谈论权利和正义,那样所得到的只是虚假、抽象、空洞的结论。从洛克、卢梭、康德再到罗尔斯,包括胡萨米等人,他们对社会平等、自由等的理解,要么从人的天赋权利出发,要么从契约论出发,或由理性主体来生成或保证道德原则或正义原则,并将这些道义原则视为超历史的、永恒必然的。他们采取的是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视角,这种非历史主义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一切非历史主义都要求以‘自然’或‘理性’为基础去消除事实与价值间的‘鸿沟’,同时又将自然、理性及其普遍原则抽象化。”[8](P4)正义问题的讨论引入了历史主义的方法,“历史主义改变了问题的提法,它不是问理性如何把握普遍规范或符合自然,而是问普遍规范怎样在历史中成为普遍规范。这就是在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划分中加入了历史性的向度。”[8](P4)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对自由、平等等正义原则的考察正是如此。马克思反对将自由、平等、正义等道义规范看作独立于其产生的历史条件之外的抽象规定,而是主张对规范原则的分析建立在对社会历史考察的基础之上,即通过对规范产生之社会现实基础来说明这些规范。

结合对伍德与胡萨米等人对马克思正义观的争论的分析,可以看出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与分析马克思主义从非历史主义视角对正义的分析有着本质的区别。马克思不是去主动建构正义原则,而是去探寻正义原则的来源并结合历史发展对其产生的历史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说明。从这点来看,伍德与胡萨米等人都没有真正把握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正义理论的核心内容或实质。

[1]鲁克俭.当代西方剥削理论评析[J].教学与研究,2003,(8):70.

[2]约翰·E·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M].段忠桥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4.

[3]曹玉涛.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66.

[4]王新生,齐艳红.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方法论尝试——分析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意义及其局限[J].社会科学辑刊,2010,(5):26.

[5]肖恩·塞耶斯.分析马克思主义与道德[A].罗伯特·韦尔.分析马克思主义新论[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8.

[6]Allen 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J].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70,(3):378.

[7]Allen 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J].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70,(3):390.

[8]王新生.唯物史观与政治哲学[J].哲学研究,20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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