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亲情犯罪的成因及防治措施

2012-08-15 00:47王小霞
焦作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亲情犯罪家庭

王小霞

(洛阳理工学院社会科学系,河南洛阳471123)

浅析亲情犯罪的成因及防治措施

王小霞

(洛阳理工学院社会科学系,河南洛阳471123)

亲情是人间最珍贵的感情,亲情存在才使家庭成为疲惫身心的温馨港湾。在我国社会变革转型的背景下,传统的伦理道德受到强烈冲击,亲情犯罪逐年攀升。文章拟透视亲情犯罪现象,深入剖析犯罪成因,探索预防和遏制亲情犯罪的对策,以期对重构家庭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亲情犯罪;人格缺陷;反家暴机制;矛盾化解机制

24岁青年汪晶在母亲拒绝继续向其提供留日学费后,等不及走出刚刚到达的浦东机场,就从背包里拿出尖刀,对着自己的母亲连捅9刀,致母亲重伤,这桩“留学生上海刺母案”是2011年最刺激人们伦理感官的新闻之一。近年来,“武汉高中生刀砍亲生父母”、“河南男子踢死3岁女儿”、“大专毕业生杀母焚尸”、“儿子刀砍父母致母亡父伤”、“90后儿子弑父”等同类新闻频现报端。2009年公安部公布的当前刑事犯罪五个新动向中位列首位的就是亲情犯罪。这类“最亲密”的暴力与杀戮反映了深层次的社会缺裂亟需修复。

1. “亲情犯罪”之界定

“岂无父母在高堂?也有亲情满故乡。”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个特别重视人伦亲情的国度,亲情将世代家邦紧紧联系在一起,将个体的人性融于戚族意念环境中。两千多年正统的儒家思想认为,亲情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爱,是最为真挚和可靠的情感,出自天性,是割舍不断的血肉感情,是人类生命中最原始的自然情感。所谓“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汉书》卷八《宣帝纪》),而“ 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则是这种情感的原始表达。亲情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无论社会如何发展,社会组织如何完善,人们的劳动、生活、学习等各方面仍需要亲情去润滑和弥合。人伦亲情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定、减少纷扰的重要精神力量。

亲情的核心是以血缘、姻缘关系为中心,以家庭为基本场所的特定人群。缘此可把亲情犯罪界定为:以家庭为基本场域的特定的人之间所发生的犯罪,主要指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夫妻之间和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发生的犯罪。其类别有两种:其一是因亲情相隐而犯罪,主要表现为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比如刑法第350条所规定的包庇罪、窝藏罪等。“亲亲相隐不为罪”是我国自古以来的法制传统,“亲情相隐犯罪”是现代立法环境下的犯罪,学界对此还有不少争议。其二是因亲情相害而犯罪,典型表现为家庭亲属成员相互之间发生的犯罪,比如刑法规定的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等,非典型表现为故意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拐卖罪等。本文论及的“亲情犯罪”囿于第二类,即因亲情相害而产生的犯罪。

亲情犯罪发生的范围主要在家庭内部。作为社会的细胞,一个家庭悲剧的发生必然导致社会稳定的体系发生紊乱。

2. 亲情犯罪原因透视

近年来,受市场经济观念的冲击,一些家庭成员、亲人之间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彼此的宽容性差,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易诱发恶性犯罪。

2011年12月15日《法制日报》报道,郑州市检察院仅2009年至 2011年审查起诉的亲情犯罪案件中,就有26起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的共性有:第一,从案件当事人关系来看:夫妻关系 14件,占 53.8%;血亲关系 6件,占23%;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2件,占7.8%;姻亲关系4件,占15.4%。第二,从犯罪主体及其文化程度上看,男性犯罪21起,占了绝大多数;从文化程度来看,犯罪嫌疑人大都文化程度较低,高中文化程度的有 3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22人,文盲1人。第三,从被侵害的权益及犯罪性质上看,多以侵犯人身权利为主,主要包括健康权、生命权、性自由权利等。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占整个案件的70.9%;从犯罪性质上看,暴力型犯罪突出,犯罪手段残忍。第四,从犯罪心理来看多为激情杀人,家庭成员之间感情受到伤害,大都选择长期忍耐,易形成恶性心理积累,一旦超过忍耐的底线,行为人就可能丧失理智,在激情冲动中实施犯罪行为。如张某杀妻案,张某和妻子长期感情不和,因琐事在家中与妻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杀死妻子。第五,从犯罪原因来看,婚姻家暴成主要诱因,因配偶有婚外情或怀疑对方有婚外情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命案的占8件,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反抗情绪爆发而酿成家庭悲剧的案例占了4件。

亲情是人间最珍贵的感情,也是最能打动人心的力量。亲情犯罪案件缘何逐年攀升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2.1 犯罪主体自身原因

(1)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漠。犯罪率与文化程度成反比,文化程度越低,法律意识越淡薄,犯罪率越高。文化程度越低,在解决家庭矛盾时能力越有限,无法寻找到合适的途径,往往会采取非理智甚至是犯罪的手段。文化程度低还易出现“共情”障碍,不能相互理解,不能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别人的情感和需求,一意孤行,只为满足自己的情感需要。文盲加法盲,使一些人与家庭成员或亲属发生矛盾时往往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人格缺陷,道德沦丧。亲情犯罪行为人在人格方面往往存在某种缺陷,大体表现为:极端固执,敏感多疑,敌意性强,情感不稳,暴躁易怒,自我意识太强,对挫折的承受力太弱。受到刺激时易做出攻击性的反应,残忍狠毒;或者对生活的态度,对子女的关爱过于偏执而产生愚昧思想。比如,2012年3月31日腾讯网报道,四川大竹县月华镇年仅27岁的唐成芳,因独自抚养三个年幼的孩子太辛苦,把加了白糖的剧毒农药百草枯灌进孩子的嘴里,跟着自己也服下农药。

“亲情犯罪”正在挑战道德底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人员走向社会奔波谋生,家庭关系变得复杂而淡漠,以前维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互相关心、尊老爱幼等传统伦理道德受市场经济观念的冲击,转化为家庭成员间过分强调个人利益,出现亲情淡漠的趋向,家庭成员间对彼此的宽容性差,当矛盾出现时,容易产生报复心理。比如,2009年11月28日发生的北京李磊“灭门惨案”中,李磊性格好斗,常与人打架,其性格很明显不成熟、不懂事。

2.2 家庭原因

(1)情感纠葛引发犯罪。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一些社会污垢沉渣泛起,养情人、婚外恋、性自由等为社会主流所唾弃的现象泛滥回潮,因配偶有婚外情或怀疑对方有婚外情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的命案在亲情犯罪中所占比例最高,常见情况是配偶一方有婚外情,夫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又不能理智地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为达到与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就伤害甚至杀害对方;或是因痛恨配偶不忠、不贞,矛盾激化,酿成悲剧。

(2)家庭暴力诱发激情犯罪。因遭受家庭暴力,反抗情绪爆发而酿成的家庭悲剧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诱因。由于深受“家丑不可外扬”封建思想的影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在心理上极易产生压抑和报复情绪,当施暴者行为超出当事人心理承受能力时,那些平日的受害人有可能出于反抗和报复心理,不顾后果暴力反抗,其角色随即转化成加害人。

2.3 社会原因

(1)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目前主要适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相关条款,而犯罪构成一般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现实生活中平时多发的家暴构成犯罪的不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的处罚软弱,不仅不能有效地制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施暴者。我国《婚姻法》中虽有反家暴条款,但是对暴力到何种程度构成家暴及应当如何处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基于法律上的疏漏,执法人员素质也不高,他们对于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认为是家务事而排斥在法律管辖之外,久而久之,“小暴不止”的局面会使受害者产生自我极端解决的思想,演化成更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

(2)心理调节干预机制欠缺。据调查,中国13亿人口中有各种精神障碍和心理障碍患者达1600多万,该人群多数或多或少存在着封闭、孤僻、自卑、不合群、不善于交流、顽皮任性、冲动易怒、神经过敏等现象,成为犯罪的高发人群。

2012年3月29日扬州网报道,“儿媳卡死婆婆14小时破案 婆媳积怨已久导致家毁人亡”,婆媳之间的争吵何以上升到杀人行为?从心理学上看,很可能媳妇平时有一定的心理障碍没有得到良好的引导,争吵激化后一时冲动就发生了杀人行为。一个人只有具备了健康的个性,才能尊重对方,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尊老爱幼,处理好各类人际关系。而我国目前针对心理障碍与缺陷的干预机制十分缺乏和无力,精神卫生立法严重滞后。

(3)基层组织纠纷调处机制软弱。现阶段,有些基层组织和治保、调解人员不注重了解居民家中具体情况,即使了解到村民家庭或亲属间有矛盾发生,也常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对待家庭矛盾绕着走,不敢或者不愿意处理看似鸡毛蒜皮的“家务事”,当矛盾日积月累得不到解决时,陷入纠纷漩涡中的当事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手段,酿成悲剧。

3. 预防与遏制亲情犯罪须多策并举

亲情犯罪不仅侵蚀、损害了中华民族千百年传承下来的家庭伦理道德底线,危及了家庭的稳固,影响社会的稳定,还严重冲击、震撼社会民众内心深处日益脆弱的家庭伦理观,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隐形的、无法估量的。预防和遏制亲情犯罪现象,需要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多措并举。

3.1 提高文化教育水平,加大普法力度

犯罪率与文化程度成反比,文化程度越低,法律意识越淡薄,犯罪率越高。

(1)重视培育向善文化。善的文化培养人从善的心理,从小接受善文化的熏陶,自幼树立积极向善的文化底蕴,犯罪的几率会大大降低,需要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想方设法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教育水平,在扩大受教育面的同时,注重灌输人们从善的人格。

(2)加大普法力度。司法机关应不断地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形成长效普法机制,如经常性地举办法律讲座、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对老百姓进行正式纠纷解决途径的引导,减少其选择非理性、非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可能性,培养其依法维权观念,尽量采用各种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普法,让法律知识深入人心,学会用法律武器处理矛盾,保护权益。

3.2 强化伦理道德和亲情教育

亲情关系多数属于伦理道德层面的社会关系,良好的个人道德品质和社会道德水平能够大大降低亲情犯罪的概率。亲情案件案发家庭多数都缺乏关爱、真诚和沟通,当家庭出现各种矛盾时,家庭成员间的私欲、自我利益膨胀,容易产生畸形心理。

加强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应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入手,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大众媒体弘扬健康文明的婚姻爱情伦理观,注重大众的婚姻爱情道德教育;弘扬和倡导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以营造家庭成员之间互让、互爱的道德体系;努力提升大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比如,经常露天免费放映有道德教育和感化意义的影片,或者组织道德模范定期进行道德宣讲,引导人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优化其价值追求。

3.3 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及时疏解心理危机

“倾诉是最好的释放”,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情商,就需要加强心理沟通、疏导及健康教育,对一些有严重人格缺陷和心理问题者及早干预,防微杜渐,减少亲情犯罪的发生。

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家庭教育是第一关,学校教育是第二关,然后就是单位等社会组织。在学校和社区而言,要配备心理咨询师,设立专业咨询机构,将心理卫生工作做到学校、社区和基层。针对加害人存在的心理病态问题,建立完善心理辅导机构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网络,使存在心理问题的不健康人群,都能得到及时的援助和救治,从而使紧张、压抑的心理得到宣泄和化解,避免心理失衡,走向极端。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从 1985年开始起草至今经27年10余次修改仍未出台,要加快立法进程,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心理健康工作才会受到重视和得到落实,从而减少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犯罪。

3.4 完善社会反家暴机制、矛盾疏导机制

亲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矛盾,多数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而选择自我忍受,一旦寻求社会调解机构调解解决或者诉求人民法院,矛盾应该是已经达到了无法自行和解的程度,这就要求相关机构的人员要切实负责,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避免刑事案件的发生。

(1)采取社会介入、社区监控、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社会反家暴机制、矛盾疏导化解机制。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介入、依法处理“家务事”,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2)将“家庭暴力解决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指标,可建立“110”反家暴报警中心,派出所、社区警务室要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或反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点,对家庭暴力案件积极介入和处理。

一言以蔽之,良好的亲情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社会应通过多种途径和多重手段,尽量预防、避免、遏制亲情犯罪,使家庭真正成为人们身心的温馨港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基础。

[1] 罗大华,胡一丁.犯罪心理与矫治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 范忠信.亲情伦理是和谐社会第一纽带[J].法学,2005,(2).

[3] 李连博.浅析女性亲情犯罪[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7,(6).

(责任编辑 孔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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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257(2012)02-0105-03

2012-03-31

王小霞(1978-),女,河南洛阳人,洛阳理工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理论法学与刑事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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