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会到工会:农民工“双向维权”的组织保障

2012-08-15 00:47潘学芳
焦作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农会维权权益

潘学芳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郑州451191)

从农会到工会:农民工“双向维权”的组织保障

潘学芳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郑州451191)

进入2000年后,怎么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一直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沉重话题。虽然各级政府为此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自身的权益必须通过自己去维护才切实有效,那么从农会到工会就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过程。“两头建会,属地管理,联合互动,双向维权。”把权益的维护延续到了农民的领域,这不只有利于对农民工和农民权益的保护,而且对中国当代更好的解决“四农”(加上农民工)问题将必然是有效的。

农会;工会;农民工;双向维权

任何一个集团或者阶层,要想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组织自己,并获得政府的承认,这点无需再去证明。当前的中国各种各样的组织密如网络,但唯独看不见农民的组织。失去组织保障的九亿农民犹如一盘散沙,成为中国当代最大的弱势群体,并随着大量的农民工从农村流入城市,其弱势又以一种新的方式在城市延续。离开土地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就像一根无本之木,经常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维权的方式艰辛且又没有效率。在城市化日益发展、农民工转型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迫切需要为农民工的维权去探索一条方便并且有效的方式,那么从农会到工会的“双向维权”就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式。

2002年,河南信阳为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成功地推出了‘双向维权’的信阳模式后,开始在全国推行,并得到了胡锦涛总书记的肯定。信阳模式的基本原则:源头建会,属地管理,联合互动,双向维权。实验证明这个模式是比较成功的。在农民工输出地建工会,该工会在务工输入地派驻常驻机构,吸收务工的农民工入会,由农民工输入地属地管理。两头共同维权,效果非常显著。但源头由工会变成农会,意义会更加深远。

1. 源头建立农会的意义

1.1 农会是农民、农民工公民意识的培养者

农会最深远的意义是提高了农民的政治素质,加强了农民工的公民意识,这是中国当前最迫切需要的,因为利益的表达是农民工参与政府过程的开始。长期以来,由于小农经济的劳作方式,造就了农民的散漫性和无组织、无纪律性,虽然农民工离开了农村,但根本上难以脱离极端落后的小农意识,看重的只是眼前利益,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其法制观念、自主意识、合作精神和权利责任意识都是非常匮乏的。落后的思想必然导致错误的行为,这和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运作是不相容的。即便是通过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努力实现了农民工的市民化,但如果小农意识不除,也难以有实质上的转型。为此,就需要建立一个新式的农会,把农民组织起来,迫使农民从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到行为习惯等都得到更新改造。并通过农会的因势利导,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才能让农民工从传统的农业行为模式中走出来,用开放的心态去了解市场、了解社会,这样的农民进入城市后就能很快地适应城市环境,积极主动地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1.2 农会是农民工在农村利益的维护者

农民工本来就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群体,土地依然是他们的根。虽然他们进了城市,但维护他们的权益不仅仅体现在城市,在他们没有真正实现转型之前,土地依然是他们最后的保障。承包地的经营权、宅基地的拥有权对农民工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虽然现在农村有农协和村委会,但农协也只是个经济组织,村委会只是一个政府认可的管理机构或者政府基层组织,不是民间自助组织,农民没有表达自己诉求的途径和机会。村委会的很多决定往往是不经过村民讨论的,即便有的地方有村民大会也只是形式,组织者和参与者也都是村委会人员。当农民工发现自己的利益被侵害以后,没有正常的渠道来表达,越级上访更是不被地方政府支持的,这就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如果有了农会,农民就有了自己的代言组织,既可以事先对村委会进行监督,又能够进行事后协调,这样也培养起来了农民的组织性,增强了农民的参与意识,为他们作为农民工更好更快地立足城市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1.3 农会也是农民工在城市利益的协调者与沟通者

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很少一部分农民工打工的地方是经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介绍的,权益保护相对比较规范外,大部分农民工还是投亲靠友,自己找工作,甚至有的在城市做家佣和护工等,这种分散的农民工很少能找到工会组织;而且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工所务工的企业没有工会,在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上,他们往往容易陷入单打独斗、孤立无援的困境。他们的利益就需要源头所在地的农会出面协调维护。况且许多农民工对企业工会缺乏认同感,长期的乡土社会中形成的地缘、亲缘意识根深蒂固,老乡之情更容易获得农民工的信任。当前有些城市的农民工组建了以地缘为纽带的维权组织,虽然在维权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缺乏正确的引导,很容易产生一些过激行为。如果在源头参加农会,基于统一地缘下的老乡情,在本乡农会会员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由农会出面会更具有积极主动性。

2. 属地加入工会的意义

2.1 工会是农民工在城市利益的维护者

工会组织是受“工会法”保护的维护工人利益的多功能组织,他的主要职责就是协调劳资纠纷,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给职工提供一个正常的解决矛盾的平台,也通过做职工的工作协助企业落实各项生产任务,把激化的劳资矛盾消除在企业内部,维护社会稳定。农民工在务工的城市或者企业加入工会,自己的权益就有了直接的组织保障。现在我们积极鼓励农民工参加工会,就是希望他们在城市面对着众多的只对市民开放的各种团体,至少有了一个对自己开放的组织。在他们遭遇权益受损时而四处奔走的时候,有了一条获取援助和维权的有效渠道。在现实生活里,由于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工会如果不积极地吸收农民工参与,农民工也会通过其它方式把自己组织起来,这样我们就很难避免过激行为的出现。

2.2 工会也是农民工在农村利益的沟通者

虽然农民工在农村的利益由农会组织来维护,但是在现实生活里总有权益难以维护到的死角。特别是那些长期工作在外的农民工,在他们还没有完全转型之前,农村依然是他们最后的保障,依然是他们的家乡。但因为还乡的时间少,他们在农村的利益很可能会被村里所侵占,如果农会又站在村委会这一边,就会造成对农民工权利的伤害,那么工会的出面就自然而然。在这里,工会就成了农民工在农村权益的维护者和沟通者,工会通过遍布全国的组织网络,和当地政府与农会实现信息之间的连接,或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和咨询服务,都可以加快问题的解决。

当然工会能不能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利益还要有实实在在的内容,工会干部必须是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并为职工负责,不能由上级政府或者企业领导指派;工会主席应该专职,不能兼任其他职务,但也必须要有监督企业管理以及与企业各层沟通的权力。

3. 从农会到工会,组织协调,双向维权

由农会到工会,组织只是个平台,要真正对农民工起到双向维权的作用就必须赋予农会和工会应有的权力,并对针对农民工维权的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和改革。原则是“两头建会,属地管理,联合互动,双向维权。”首先在源头可以加入“两会”,不准备出门务工的农民加入的是农会,这样他们对组织的好处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在出门务工之前,既可以在当地办理工会会员证,也可以等到了务工所在地办理工会会员证,然后接受当地工会管理,享受会员待遇;回乡务农时,工会会籍自动取消,回乡接受农会的领导。当然在中国当前农会还没有得到政府承认的情况下,运行起来是比较艰难,需要做大量工作。

(1)建立《农会法》,使农会得到政府或者社会的承认与支持,并给予《农会法》以与《工会法》相同的权力,规范农会成立的条件、宗旨、活动范围和财务管理规则等,通过政府的力量来推动农会的建立和发展。尽管历史上中国的农民通过农会把自己组织起来并发挥了巨大的威力,但建国后其组织功能逐步走弱,改革开放后就销声匿迹了。当然当代的农会已不可能和历史上的农会一样了,不属于一个权力行政组织或者革命组织,而是一个“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当代的农民很少有农会的概念,但类似于农会的农民自发组建的组织还是不少的,比如“发展组织”、“基金会”等,进行自我维权和保护,这些自发的组织鱼目混杂,大多是通过亲缘和地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甚至有些带有迷信色彩和涉黑嫌疑。对此,盲目地取缔也是不客观的,因为有一个自己的组织是当代农民的迫切需要,这就需要政府出面,并赋予法律的保障,因势利导,使其能够健康发展,毕竟九亿农民的利益是不能忽视的。正像亨挺顿所说:“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

(2)新农会要坚持自愿、自治和自主的原则来组建。加不加入农会全凭农民工和农民的自愿,在全国也不应该一刀切,特别是在工业化发展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郊区等区域就没有必要建立农会,可以直接建立工会;为保障农会的自治性,政府只负责进行宏观的外部行政管理,以登记管理为主,加以必要的扶持;农会干部应该由农民自己来选举,特别要积极鼓励大学生村官的积极参与,只有由有知识、有文化的农会干部参与管理,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等条件成熟了,可以由各地农会组织选举和成立全国性的农会组织,像“全国总工会”一样发挥作用。

新农会要运作发展,自然是需要资金来维持的,这要通过多方面来筹集,由政府财政、自身积累、农村经济组织的入股收入、会员会费收入等组成。当前中国的三农问题已经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农会作为一个多功能的组织,不仅有利于三农的发展,而且也降低了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成本,那么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也应该为农会所需的资金提供一定的保障;对于向新农会提供帮助的企业,政府可以通过立法给予其税收上的优惠;我们还可以通过工农业方面有纵向联系的企业的联姻,为农会的发展提供实质性的支持。新农会既然具有多功能性,组织农用生产资料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方面比单个的经济组织是具有明显优势的,可以通过吸收农村经济组织入股的方式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至于农民工加入“两会”需要缴纳“农会会费”和“工会会费”,的确会增加农民工的负担,但这部分是可有可无的,当前中国很多地方的农民工加入工会是不需要交纳会费的,这需要根据各地的发展情况来决定。

(3)总工会要以积极、开放和平等的观念吸收和对待农民工,真正的把农民工当做工人的一部分去对待。工会以前一直是面向城镇职工的,直到2001年新修订的《工会法》出台,法律才赋予了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权利,当然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需要做大量工作。比如企业要缴纳工资总额的2%做会费,这对小企业来说也是个负担,也就不愿意组建工会;农民工要缴纳工资的0.2%做会费,而农民工不一定都是按月发工资的,有的甚至一年才给工资,并且流动性很大,加上单位并不真心愿意吸纳农民工,即使是吸纳,也不愿意给农民工和正式工人一样的待遇,也就降低了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积极性。而且最基层的工会干部为农民工维权有时候也会带来一定的危险,这都增加了吸纳农民工入会的困难。为此,在组建工会方面,各级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为健全工会组织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或者降低一定量的会费,针对一些不愿意加入工会的农民工可以由专门的农民工维权中心来协调和沟通,也可以由政府拨款在工会组织里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代为管理,对基层的工会干部除了给予更多的补贴外,还要有获得公安部门帮助的权力等。加入工会可以有三个途径:源头入会,在农民工进城之前主要是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注册入会;工作项目入会,主要是针对项目工地的农民工,因为农民工人数多、流动性大,必须组建工会后才允许他们开工;自由入会的主要是针对那些分散在各领域的农民工,特别是雇主不是正规企业法人的,可以通过街道、社区吸收入会。农民工入会的方式也要简便易行,甚至可以主动到农民工集中的地方,或者在网上办理。

(4)工会与农会之间的沟通要在实践中探索发展。在社会转型中,制度的创新需要一个过程,即便是建立起了遍布全国的工会和农会组织,农民工的维权也不会运行得那么完美。虽然《工会法》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工会有权代表农民工跟资方谈判、解决劳资纠纷和职工困难等等,但在现实中能够多大程度上落到实处都是不确切的。无论农会还是工会,不能只是一个协调者,还应该是一个有执行权和有效处置权的组织,没有权力自然就难以承担起责任,当前迫切需要的是赋予工会依法监督企业法人和有权公示法人侵权的权利。另外工会还必须有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的支持才能真正地维护农民工的权利。农会当前也只是处在舆论的酝酿阶段,其实很简单,只要相信农民,信任农民,政府给予了法律的支持,农会就能健康地发展。至于工会和农会之间怎么沟通,在当前发达的通讯手段和遍布全国的互联网系统下,应该不是什么难事。首先为农民工建立统一性的档案管理,实行流动性的农民工工会会籍,有条件的地区农会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建立驻外机构,工会或者农会都需要在农民工相对分散的地方及时进行调研,政府的支持更是他们沟通的一个平台。当然这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但也是值得我们去探索的一个领域。

在中国,国家还处在绝对的主导地位,行政力量还支配着社会,这个社会组织能不能真正起到作用,还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和需要。但作为社会组织,要真正发挥其作用,就必须有其自治的一面,这也是我们需要坚持的。总之,从农会到工会的双向维权,不是不可逾越的,关键还是看对农民和农民工的态度,只要真心为农民工的权益去考虑,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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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塞缪尔·P·亨挺顿.难于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责任编辑 陈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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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8

本文是2011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课题(项目编号2011FJJ031)部分成果

潘学芳(1964-),女,河南辉县人,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科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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