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钢 吴毓臻 任智华
(1.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委会,陕西泾阳 713700;2.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0055; 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陕西西安 710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最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它是以项目为依托,确定招标程序,提出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为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提供所需资料的基本文件,也是与将来中标的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基础,对整个招标工作乃至发承包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调整合同价款、结算和工程索赔的重要依据。为此,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早在2007年11月1日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标准文件”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和“标准文件”理应包括在此法规之内。并规定: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在我们查阅的招标文件中大部分内容符合要求,但也有不少不尽人意的内容,有的竟然与强制性规定背道而驰,提出不合理乃至不合法的要求。本文仅就执行“标准文件”中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主要问题、症结所在和解决的建议做如下论述。
1)关于工程预付款问题。有的招标文件这样规定:“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待竣工验收后一次结清工程款。”或“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或“本工程预付工程款按合同价的2%(也有5%,8%)支付。”
“标准文件”指出:工程预付款是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的资金。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财政部和原建设部2004年10月20日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工程预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的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并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要求招标人及其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
2)关于招标代理费问题。个别招标文件提出如此要求:“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且不得计入工程总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9]1980号)〈招标代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招标服务费理应由招标人支付,如果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服务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项,并将该项费用计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而不得强行让中标人承担。
3)关于清单工程量问题。不少招标文件如此规定:“清单工程量的数量误差,投标人在计价时自行核实,结算时除涉及变更外不予调整。”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有误时,误差在±2%(也有规定±3%,±5%)以内时不予调整,超过±2%(±3%,±5%)以外部分按实调整。”
“标准文件”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也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并作为强制性条款。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现了风险分担的原则,即招标人承担工程量变化的风险,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的风险,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作为众多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平台,每个投标人没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因此,要求招标人必须对其准确性——工程量不错、完整性——清单项目不缺项、不漏项负完全责任,而不得转嫁给投标人。
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问题。很多施工招标文件注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计取。”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暂时按规定计取,达不到市级文明工地要求,结算时扣除其费用。”甚至有的规定“达不到市级文明工地时,另按工程造价的1%罚款。”
原建设部2005年6月7日以建办(2005)89号文发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并规定要单独计价,且不得低于按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清单计价规范〉也明确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质用。”并列入强制性管理范围,并规定必须列入工程造价,招标人无权删减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招标文件中的上述规定是违反规定的。
以上问题的症结在于:招标人(业主)凭借发标中的强势地位无节制的强行转嫁风险,变相违规违法;招标代理人或中介机构,为了一己私利不惜冒违规犯法的风险,无原则的迎合招标人的不合理甚至非法要求,将其编入招标文件;投标人为了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分得一杯羹,不惜冒牺牲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和亏本的风险,吞咽下这杯毒羹,接受招标人的这些非法要求;作为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疏于管理,监督检查和审批不严,也是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我们认为解决以上问题的途径是:作为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要认真学习“标准文件”,领会其实质内容,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现行的职业道德规范。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现行法规和“标准文件”中的规定,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为工程留下后遗症,要坚决贯彻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即使将违法违规内容写入相应条款,投标人也已接受,仍然是无法律效力的;作为投标人应坚决抵制有失公平的条款,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如果发现施工招标文件中有违反现行法规的条款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作为招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标准文件”的宣贯力度,加强对使用“招标文件”的指导和监管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从严审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对于有与法规相违背的条款内容坚决不予批准,坚决退回纠正,待改正后再行审批。总之,为了聚精会神的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规范招投标市场,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就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文件》,与时俱进,完善我国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机制,使我国招标投标活动早日与国际通行的惯例接轨。
[1] 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S].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