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婉瑈
(浙江财经学院 浙江·杭州)
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之一,从国际范围来看,消费税按涉税项目的多少有三种类型,即有限型消费税(税目在15种以内)、中间型消费税(税目在15~30种之间)和延伸型消费税(税目在30种以上)。中国现行消费税种有14个税种,属于有限型消费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消费水平的增加,对于有限型消费税存在的缺陷也随之而来。本文对不同的消费品从他们的结构及范围以及税率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现行消费税中有十四种商品需要缴消费税。首先对于酒类来说,其中的黄酒若作为料酒也要征收消费税存在不妥,料酒与酱油、米醋等属于同类必需品,以此类推,应该与酱油、米醋一样无需缴消费税。提议分类别计征,有的需要征收有的不需要征收。消费税应该实现它对高收入者征税,低收入者不征税,降低贫富差距的功能,因此消费品中一些必须的生活用品是可以不用征税的,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低收入者人员的负担,而且有利于贫富差距的缩小,真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
在经济学上关于供需平衡的观点,以及价格高了需求量就下降,价格低了需求量就增加。而在中国的实际市场上存在相反现象:就酒来说,对于当市场上酒价格上涨时,对酒的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增加了。解释这一现象要从中国自己的特殊情况来分析,中国有着深厚的礼仪文化,礼尚往来乃是继承下来的传统习俗,无论是亲朋或是好友之间,这种礼仪在所难免。每逢佳日更是需要拜访串门,自然要送佳节贺礼。在一般人看来,酒的价钱越贵,那么收藏价值或是当作礼物就越具有价值,这时对于酒价越贵越有收藏价值的酒也许就会销售一空,供不应求。或是收藏者们买来收藏,当作购买性投资,等几年之后价格再上涨然后再转让卖掉赚取一笔差价,以及外包装特别美观的酒,已经是当作一种收藏艺术品的酒。因此,对于这样的酒类——高消费的酒类可以提高税率。
从白酒角度来看,问题很多,也比较严重。从事白酒生产的企业税负均高于其他普通工业企业,加之企业有一定规模,每年纳税数额大,对当地财政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有居功自傲的思想,认为地方财政缺其不可,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同时,白酒生产企业是不少区县的支柱经济,而且短时间内当地经济结构难以调整,因此当地政府对白酒企业也十分重视,对白酒生产企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税务部门在执法中遇到较大的阻力,使企业实际税负无法到位,这也使白酒生产企业产生大量欠税。因此,有必要改白酒消费税由中央税到共享税。
从香烟角度看,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据相关测试表明,一盒烟三分之二是税,但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者并不清楚价格中包含了多少税。因此,建议把消费税改成价外税,让消费者清楚了解到价格所包含的税。比如,一包烟如果是90元整,那么60元整是税,30元整是价钱,这样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税法意识,也限制了一些消费者的购物欲望。从税法的角度一定程度上来限制人们吸烟,把消费税价内税完善成价外税的同时提高税率,不仅让消费者提高纳税意识,更让消费者心理产生微妙的变化,在买烟时要交比较高额的税来限制消费者买烟的需求。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收,没有任何隐蔽性,这就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透明度高,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负担的税金和国家的香烟消费政策导向,从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我国价格机制的健康运转,还能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我国的卷烟消费税虽然是中央税,但仍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产烟大省。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受烟税收入利益的驱动,必然会加大对本地卷烟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力度,甚至实行烟草市场的地方封锁来发展地方品牌。地方政府的这些做法给外地烟草制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了壁垒和障碍,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烟草大市场的形成。总之,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卷烟消费税的税制设计及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方式,已严重制约和影响到我国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该改烟草消费税中央税为共享税。
从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联想到上万元的LV包、高档皮带、高档家具、高档服饰等,这些也是属于高档奢侈的消费品,却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是不是应该对这类物品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对于超过标准的高消费物品也应该纳入消费税当中,并制定相应的税率。而对于小汽车来说,品牌高档的汽车征消费税合理,但是对于奇瑞QQ、熊猫等价格低,消费者主要用来代步用的车子没必要再征收消费税,这从某个角度来说也是必需品。车子代替了自行车代替步行的作用,并不是奢华浪费的消费。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严重,对不同排放量的汽车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对于小排量的车税率低,对于大排量的车提高税率。针对汽车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一次性课征,不利于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功能,可以考虑将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销售环节。对纳税环节的调整不但能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使消费者切实享受到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实现消费税的调节职能,更有效地加强消费税的征管与其导向功能的实现。与汽车有密切联系的汽车轮胎,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在零售环节征税不同,中国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汽车轮胎装在汽车上,在生产环节缴纳税可行,如果汽车轮胎装在卡车上,卡车相当于固体资产,此时会扭曲卡车的成本。因此,对于汽车轮胎是否都应该在生产环节征税值得质疑。
从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角度来看消费税的征收。随着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节能减排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为合理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我国政府继2006年4月1日对原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最大规模的调整后,又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燃油费改税,同时提高了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这些举措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税收制度向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更友好的方向转化。但是,相对于我国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状况,与消费税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相比,改革后的消费税在促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力度仍显不足。另外,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在提高税率的基础上应逐步达到禁止生产,因为在生产环节征收5%的税率太低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此外,一次性木筷被广泛使用造成森林大量破坏性砍伐,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实木地板的征收也同样存在此类问题,对其征收都体现了节能的意识。对资源的耗费及其对环境污染程度不同的产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要有差别。消费税本身最主要的特点在于通过对课税物品的选择以及不同物品的税率高低和同类物品的税率档次的差别设计,以体现政府的不同经济政策调节意图。强化消费税制度的环保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责任之一。消费税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而科学的环保税则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也需要高效率的征税机构,这些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成本实在太高,而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既可实现税收推动环境保护的功能,也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并不高的基本国情,因此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对于我国有着既现实又有效地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功用。
根据燃油税的有关政策,缴纳燃油税与机动车的耗油量成正比,多用油者多纳税,少用油者少纳税。这将促使车主减少用车,多考虑节约用油,这也符合国家所倡导的制止能源浪费,构建节约型社会。成品油和汽车是一对互补性商品。当成品油的价格上升时,燃油税也缴纳得更多,高耗油汽车的需求就会下降,小排量、低能耗的经济型汽车自然成为首选。汽车生产商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也会花大力气开发节能汽车,将有利于汽车技术进步,这样形成的汽车产业的产品结构也更适合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应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发,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为重点,在对私家车鼓励购买,限制使用的同时,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城市交通总体规划,加快交通网络建设,引进先进技术改造交通指挥和通讯系统,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在各主要城市形成包括普通道路、城市快速路、地铁、轻轨在内的公共交通系统,为居民出行提供方便。
综上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适度修改征收的范围,对于一些已成为必需品或常用品的货物无需再征收,而对于一些高档品则需要加紧征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补偿机制,降低消费税调整对某些行业的不利影响。比如,增加一些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高档住房、高档家具、高级包,以及符合节约性课征原则的其他资源供给缺乏的产品。课征消费税可能会导致依附于高消费的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赢利能力下降,从而起不到平抑贫富差距的初始目的,甚至可能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如汽车消费税改革应该综合起来考虑,要想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最直接的还是燃油税的征收,这使节能和环保与消费者的支出直接挂钩,能有效地改变汽车消费结构。实际上,排量、油耗、环保三者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仅靠消费税的调整,并不能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
其次,拓宽课税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在生产和进口环节,还应推广到批发、零售、商品交易环节以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例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价高利大、需要国家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消费品,实行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办法,以防止企业利用利润转移避税或地方利用利润转移挖走中央财政收入。
再次,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掩盖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使消费者在选购消费品时,不知道负担了多少税,起不到引导消费的作用。因此,建议逐渐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在生产和进口环节,还应推广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商品交易环节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可以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规范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应从调整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和办法入手。建议比照增值税的规定,对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直属分局,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最后,健全消费税法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立法原则,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还不能适应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消费的效率还不是很高。美国消费税制的立法原则简明规范,易于操作,有利于强化消费税的调节职能,我们可以借鉴其受益原则、限制性课征原则、节约性课征原则和差别课税原则,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将消费税的特定调节功能向纵深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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