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卜慧娟 蔡小瑜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河北·石家庄)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技术和资本的流动性逐步增长,世界工业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国为了进一步谋求海外巨额利润,利用跨国公司作为国家海外私人投资的主要工具,在所在国从经济控制到政治干预严重侵犯所在国的主权,使接受投资国常常处于无法容忍的地步,已经激起广大东道国的不满和对抗。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外资的吸引力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准备在我国开拓市场,国内各个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吸引外资进入,我国为国际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投资环境,有更多的机会成为国际市场上比较理想的投资来源。对外国投资的管理已经成为我国既定的战略目标,对所有可能的外商投资技术与项目进行评价与核实、甄别与比较,是吸引外资过程中的必经程序,这必然给国内的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图1为1985~2009年我国引进的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国家统计局有记录的)的折线图,显然其额度不仅非常大而且总体上是不断增长的,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所以我们要加强国家管制,使外商投资得到更加充分地利用和更加完善的发展。(图1)
图1 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趋势
(一)法律管制及合理限制。合理限制政策即运用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各种规则等对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活动进行强制性约束,以便防止或者消除其有可能在我国产生的消极作用。中国外资法体系是由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该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对调整国内的投资环境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在全球化还不完善的时代,跨国公司的市场活动非常盲目,其追逐垄断利润为目的的内部机制和其特有的母国的民族背景,使得他们很有可能成为损害东道国利益的源头。而跨国公司经济实力强大可达到富可敌国的地步,在所在国为所欲为,俨似“国中之国”,严重影响了所在国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当今,不论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作为东道国,几乎全部都会对国内的跨国公司进行一定的限制。中国也曾因为受到半殖民主义而造成严重的经济落后,对境内的外商投资同样也有必要进行限制,当然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社会、经济及政治等许多方面的利益和权利,并且防止国家受到来自外国跨国公司的各种侵害。这不仅有利于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国内各个行业和跨国公司的合作。然而,这些限制都必须是适度的和合理的,既不去束缚或阻碍外资企业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又能够及时有效地防止外资企业对我国的损害行为发生。
(二)法律管制及加强引导。加强引导政策即对外国跨国公司在国内的活动进行积极的引导,使其潜力和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使其经营策略和全球战略与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协调。中国阶段性的制定国家发展计划,既适用于国内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适应了市场经济要求参与商品交换的市场主体均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了各市场主体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需要,针对国内各行业、各部门的特点,确定引进外资的目标排列先后顺序。引导外国的跨国公司投资于国内需要的行业,并且尽量使各个产业引进外资的额度促进各个产业均衡发展。向跨国公司企业提供一定的行动准则,以避免企业活动同国家发生纠纷。我们不应该孤立地看待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所进行的活动,那样将因为角度的错误而带来经济发展中不必要的麻烦,而是将其看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使其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国外的跨国公司在我国所进行的活动应当有利于我国各个产业的发展,协调我国三大产业的平衡,给国内企业在营销等方面提供榜样,促进我国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的提高。我们要对跨国公司进行合理引导,要有巧妙的策略手段和高远的战略眼光,结合法律手段使其在国内的活动规范化。我们引进外资的目的是为了补充国内储蓄的不足,获得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内企业迅速发展,打入国际市场,促进国内社会经济的腾飞。
(三)法律管制及严密监督。严密监督即将外资企业的所有活动归置在我国的监督系统内,对外资企业在国内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资企业在国内的活动及时了解,对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和联系及时了解并能够做出评价。中国外资立法一开始就采用按企业形式分别立法的模式,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土地、税收、财务会计、劳务、金融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单行法规,形成了严密的外资法体系,强化了对外资的监督管理。
我国必须在各种法律制度、行政规章和规则的框架内对外资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我国整个监督系统重点应放在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核过程中和批准之前所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背景分析上,此外还要监督外商投资项目整个实施阶段、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影响和联系等,使企业活动与国家政策相符合,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支配权、情报公开、资金周转、课税、劳动、技术转让等规则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有关政府监督机关要能及时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越轨行为,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力和生产经营成果做出合理的评价。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系统并努力使之高效完备。这个监督系统不仅要覆盖整个国家,还能够扩展到各个国家的各个地区的网络,以便及时得到和传播分析各种相关信息,掌握外商投资的背景情况和企业实际运作情况,了解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行情。我国应该积极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系,尽快建立起独立的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会计、审计等制度。然而,目前我国最重要的还是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监督人员,不仅能够熟练使用外语工作,懂得目前市场经济的相关理论与运作模式,而且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很强的业务能力。
(四)法律管制及积极引进。积极引进政策即利用国内的各种有利条件,将国外的跨国公司特别是在国际上有影响力和一定地位的跨国公司引进到国内,促进更多的外国跨国公司进驻我国并在国内发展完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资本净输入国,现阶段正在致力于制定一部主旨是调整外资准入活动的外国投资法。这必将有助于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外资的法律环境有一个总体的基本认识,积极进驻中国进行国际投资。
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稳定的国家政策、完备的基础设施建设、高效的国家经济体制及完善的国民教育对国家吸引跨国公司投资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一贯坚持鼓励引进外资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必然要在以上几个方面努力,此外还要采取各国都普遍采取的优惠政策。这必然会对国内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借鉴外国跨国公司的管理模式、创新方法、企业文化等先进经验,增强我国民族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振兴民族企业,提高国际影响力。这就要求我国加快与世界市场经济接轨的步伐,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向深层次推进,使国家每个阶段制定的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完善各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相关法律制度,做一个讲诚信的大国。同时,这还意味着我国要十分重视国内经济的平衡发展和政治的和谐稳定,防止经济出现大起大落而导致经济萧条,抑制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国内经济快速稳定增长。
以上谈到了四项法律管制原则和政策,都是国家引进外资过程中可采取的有效措施,其彼此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国要努力在引进跨国公司事业取得成功,防止重受新殖民主义的控制和剥削,维护本国主权的尊严及经济的自主发展,对国外投资加以一定限制,上述几种不可缺少。当然,随着国家的迅速发展和情况的不断变化,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我国对外国跨国公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会在内容、手段和具体措施上发生调整和变化,或者进行不同的组合,但上述法律管制原则和相关政策是不容忽视的,始终要坚持。
[1]余劲松.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林康.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2003.
[3]李金轩.跨国公司.华龄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