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凤霞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唐山 063018)
2011年11月1日,河北省国税局下发《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5号公告)。对于涉及这两个行业的部分经营企业经济运行状况,笔者做了一些调查,税收新政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虚开发票,虚假交易行为,对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与此同时,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物流贸易发展也产生了一些影响,调查的总体情况是:减缓了相关企业资金的周转速度,进而影响了企业的规模扩张和利润的增长,在当前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税收新政的实施增强了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冲击。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发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应当一致。企业购销货物款项、运输费用、租赁费用等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拆借资金流入、流出也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企业每月应将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留存备查”,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从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7号公告,对5号公告的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取得经过背书的汇票再背书的,不视为通过银行账户进行结算”。即购买煤炭、铁精粉业务如果用已背过一次书的汇票再背书对外支付货款,则此笔业务不可抵扣进项税。
5号、7号公告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等抵扣进项税补充条件,货款结算方式,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对于遏制虚开或接收虚开发票、虚假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充分发挥了税收监督作用,意义重大。
一是能有效的遏制接收虚开与对外虚开专用发票、虚假交易行为。承兑汇票背书是虚开或接收虚开发票,掩饰虚假交易行为常用的资金结算方式。承兑汇票结算不需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在银行体系外循环,因此税务部门无法通过资金流来监督物流,不利于监督检查,所以5号公告规定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在税务部门备案的银行账户结算,进而监控业务的真实交易过程,有效遏制接收虚开与对外虚开专用发票。
二是利于税收稽查、税源监控。煤炭、铁精粉这种大宗商品交易额通常较大,税收金额也大,如果允许汇票随意背书代替银行支付项款,5号公告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因此,7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经过背书的汇票,不能再次背书,否则认为是没有通过银行付款,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中,物流贸易供应链经营模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供应链的概念注重围绕核心企业的网链关系,如核心企业与供应商、供应商的供应商乃至与一切前向的关系,与用户、用户的用户及一切后向的关系。
在物流供应链贸易中,链条上的企业相互依存,相互支撑。企业凭借自身的某种优势和公信力,借助客户的资金、市场优势,就可实现物流交易。结算方式可由供应链上的占有核心地位的企业组织各有关企业在承兑汇票上各自背书,终端客户在银行收、付现金,即完成一个交易。实施税收新政后,有产生离散的事例,倘若供应链上占核心地位的物流贸易伙伴不同意某个企业从承兑汇票链上游离出来重新开出承兑汇票往下流转,则整个供应链就有可能中断,市场丢失,从而影响多家经营企业的收入、利润、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等。
1.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收入的影响
按照上述物流贸易运营模式,如不能妥善解决税收新政的影响,可能会造成中断贸易链条,据调查,某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供应链贸易收入占比80%左右,新政的实施造成因用承兑汇票结算不畅而中断与几家贸易合作伙伴的业务关系,从而影响收入达几十亿元,占整个收入的一成左右。
2.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利润的影响
在税收新政实施后,经营煤炭、铁精粉的物流企业都倍感现金流量不足,货款回收困难,对外付款乏力。重新开具承兑汇票,需要向银行交纳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如新开承兑汇票100亿元,则需支付手续费500万元,实在不值得。目前在物流企业利润率每况愈下的情况下,无形中又增加很大一笔支出,大幅减少了物流企业的利润,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带来很大冲击。
3.对周转资金及应收账款影响
按照物流贸易链的运转模式,因企业贸易形成的合作伙伴,彼此都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周转,依靠链上合作伙伴的资金优势来完成自身业务链的周转。新政实施后,经营煤炭、铁精粉的物流企业,为了符合抵扣进项税的条件,有的不得不重新开具承兑汇票对外支付货款,开具新票要有相当额度的承兑汇票和现汇作质押,大幅增加了资金需求量,造成物流贸易周转资金更加困难,若用贷款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又会增加贷款利息,减少利润。税收新政带给从事煤炭、铁精粉的物流企业贸易周转金困难是相当显而易见的。
另外,由于税收新政限制了收取经过背书的承兑汇票,为了正常抵扣进项税,降低税收风险,在结算方式上只有加大现汇的收取比例,少收或不收经过背书的承兑汇票,造成应收账款大幅上升,大大增加了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作为企业,当生产经营与国家政策发生矛盾之时,我们要规范的执行国家政策,与此同时,我们更要想方设法寻求弥补由执行政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1.发挥集团内部整体优势。在集团范围内整合资金、资源、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合力,联合作战,共同应对困难。比如对新开发用户,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自有资源或市场资源与对方合作;利用自有资源组织物流贸易供应链,在实现总量增长的同时还可以规避资金风险和内部纷争。
2.开立票据池,即以现有的承兑汇票作为质押,利用银行授信额度,重新开具承兑汇票,用于物流贸易经营周转。开具新的承兑汇票虽然增加了手续费,但质押的承兑汇票到期后获得的利息可以弥补一部分手续费支出。
3.加大收取现汇的比例。为了弥补因税收新政带来的物流周转资金的不足,在物流贸易结算方式上尽量加大现汇回收比例,用以支撑物流贸易对资金的需求。
4.收取未经背书的承兑汇票。为减少开具新票的额度,缓解资金紧张压力,节约手续费等财务费用支出,在物流贸易结算方式上尽量收取新开的未经背书的承兑汇票。
5.充分利用贸易伙伴的资金。在执行5号、7号公告后,采取现汇结算,资金不足时,争取充分利用贸易伙伴的资金优势进行周转,这样可以减少财务费用支出。
[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第5号)
[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