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潍坊的盐政管理

2012-08-15 00:45于云洪
潍坊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私盐盐政制盐

于云洪

(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山东潍坊是最早发现盐并开始制盐的区域。古代潍坊的制盐不仅起源早,而且制盐技术达到了一定水平。随着潍坊制盐业的发展,盐政机构也开始设置并不断得到完善。本文重点对山东潍坊盐政机构的设置演变、盐税管理以及盐的缉私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今天山东盐业研究和环渤海蓝色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早在夏朝时期,山东潍坊就以“贡盐”而著名,《尚书·禹贡》载:“海岱惟青州,嵎夷既略,潍淄其道,掘土白坟,海滨广斥,厥贡盐絺。”东方青州的盐税是夏朝财政的主要来源。从西周以后,历代统治者越来越认识到盐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政权巩固的重要性,国家开始设置盐政机构,潍坊作为地方产盐中心,不仅加强制盐管理,而且更加注重完善盐税体制和缉私管理。

?一、盐政机构的设置和制盐管理

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和燕国拥有丰富的海盐,管仲辅佐齐桓公争霸之时向齐桓公献策说:“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1]要大兴渔盐之利,并提出“盐铁之利足以立轨官”[2]的主张,制定并颁布了沿用至今的盐政大法——《正盐箧》,这也是我国古代最早的盐法;实行了“关山府海之策,禁北海之众,毋得聚庸煮盐”的政策,即规定制盐的海滩归官府所有。从此以后,盐归国有,凡民制之盐,由政府收买,归官府运销。当时潍坊寿光属于齐国管辖,为执行盐法之始。

秦始皇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定郡县之制,发展经济,使盐业振兴,正如《文献通考·秦赋》记载的:“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此间,盐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西汉武帝时盐业机构逐步完善,担任盐铁丞的桑弘羊(公元前152年—前80年)修订了盐法,实行“盐铁官营”,“在产盐地区设置专门的盐业机构——盐官,盐官设于28个郡国的37处,主要分布于今渤海、黄海沿岸和西北、西南盐池、井盐地区。”[3]大兴盐业之利,推行招募民众,供给器具,令以煮盐为业,所产之盐全部收归官有。而当时在潍坊寿光、昌邑等地设立盐官,秩同县官,对盐进行专产专销,加强了对制盐的管理。

唐朝时期,首先是盐铁转运租庸使第五琦创立“榷盐法”,实行食盐专卖,即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专卖制度。这个管理制度使得国家从城市到乡村广泛设置盐官,不仅盐业官僚队伍过于庞大,而且维持这支庞大机构运转的费用也太大。官运官销,对老百姓伤害很大,表现为盐吏硬性摊派很多,胥吏强索于民,官商勾结,私盐大行其道,使盐政背离了“因民之急而税之”,“人不益税而国用足”的初衷。其次,唐代宗时期担任盐铁使的刘晏,针对第五琦的盐政弊端,又进一步改进了盐法。刘晏盐法施行的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间接专卖制或称就场专卖制,即实行“签民煎盐”,灶户入籍,并在产盐各地设置盐院,立“亭场”,专给官府煎盐。官府将税收纳入卖价,售予商人,听其远销,所过州县不再征税。在这种新的专卖体制中,官府撤出食盐的零售领域,食盐零售或者小额批发完全由商人去自由经营,利用商人的经验和资金来搞活流通,搞活市场。市场繁荣了,经济活跃了,国家税收有了基础,财政收入就有了保证。所以,从第五琦到刘晏的盐政改革,建立了比较完整、系统的食盐专卖体系,使盐利大增。盐利收入在唐王朝财政中具有特殊地位,甚至达到了“天下之赋,盐利居其半”的地步。榷盐法的兴衰与唐王朝的国祚安危息息相关,榷盐制度对唐朝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元明清各代,盐法多变,但主要执行“引”、“票”制度。清初,盐政管理沿用明法,实行“纲法”、“引岸”之制,并采取“恤灶惠商”政策,盐业振兴,自康熙十八年(1679年)山东潍坊的官台场划归寿光县管辖达五十一年之久,灶工增至1226人。1730年(雍正八年),青州属地靠近盐场,私盐充斥,无商承运,因此官府将盐商革除,听民领票,酌量收税,自行运销,应征课额,摊入地粮代征,称为民运票地,从此票法开始实行。票法行盐分为民运、官运票地,各有引界,不准超越界境。民运票地,税收较轻,昌邑、安邱、诸城、高密等县属于这类地区。官运票地,税额稍重,当时潍坊的寿光、临朐、益都、昌乐、潍县等县为官运票地,税额稍重。自纲法改为票法,革除了纲法盐商的专利,盐价减半,平民愿意购买票盐,私盐稍微有所收敛。1739年(乾隆三年),实行先放盐后收税的“恤灶惠商”政策,出现了产丰销畅的繁盛局面,促进了盐业的发展。至乾隆十九年(1754年)潍坊官台场滩池发展到292副,计地面积三顷三十三亩一分六厘,盐民1200余人,年产盐388350斤。其范围东自宋家岔河,西至寇家坞,南至中疃,北至海。官台场设立6垣收盐:即宋家垣在宋家岔河东北,据场署侯镇20里;郭家垣在郭家洼东,距场署20里;郑家垣在郑家庄子附近,距场署50里;原固堤场归并官台场管理的横垣,在潍县横里路庄,距场署20里;林垣在潍县林家央子,距场署30里;崔垣在潍县崔家央子,距场署40里。清中期以后的嘉庆和道光年间,因官商勾结,徇私舞弊,灶穷商乏,滩荒人转,当地盐业出现了下降趋势。

除了盐制以外,古代潍坊还加强了制盐灶滩和盐场的严格管理。历代采卤制盐管理办法不一。唐代以前,场无定址,人走灶迁。宋代煎盐场址逐渐固定下来,“煮盐之地曰亭场,民为亭户,或谓灶户,户有盐丁。”[4]元代设官台、固堤场,各场煎盐,岁有定额,付给工本,盐丁按数额办盐,实行团煎法。明代前期官台、固堤场实行签民为灶,按户计丁,按丁计盐,煎盐规模及煮盐技术比前代都有提高,中后期灶赋丁税加重,盐业衰败。但到了清朝乾隆时期,由于改革赋税,实行“摊丁入亩,丁不复税”制度,改革制盐技术,由原来的煎盐转为晒盐,允许盐滩自由买卖,使盐区出现了“是百余年、生齿日繁,元气渐复,盐价至贱,销数乃极畅而不可遏的兴盛时期”[5]。当时,官台场盐滩发展到了405副,计地543亩,每年配票46650张(每票325斤),富国场配票3865张。而到了乾隆四十六年、四十七年,盐场连续遭到潮灾,产盐急剧下降,灶户捐税繁重,官盐日贵,私盐日多。乾隆以后的嘉庆、道光、咸丰和同治各朝滩场管理日趋混乱,枭商污吏狼狈为奸,盐业生产日渐萧条。光绪年间,随着小清河的疏通,寿光羊角沟商贾云集,清政府允许商人开滩辟池,盐业生产始有转机。民国时期滩场管理实行“制盐许可证”制度,无证者不得开滩晒盐,滩户按月报产,场务员复查加盖“稽”字印记,新盐集坨,检查盐质优劣,计量造册,严密苫盖,以防走私雨耗。

二、历代盐税的征收

中国自古以来盐的应用范围广泛,也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盐税的制定和征收。从夏商周开始,我国就有了征税制度,秦汉六朝都实行征税制度。所谓的征税制就是就场征税,任民自由运销。到了唐朝时期,我国开始实行盐的专卖制度,即盐收归国有,以营业代税课。我国古代盐的专卖制共分五种情况:一是部分专卖制,以民制为主,官制为辅,所产之盐,官收、官运、官销,春秋时期齐国实行这种专卖。二是全部专卖制,产、收、运、销全由官办,西汉武帝时期实行。三是就场专卖制,民制、官收、转商运、商销,唐、宋中叶、金、元、明万历以前时期实行。四是官商并卖制,各有经界,不相侵越,五代、宋初、辽、金、元实行。五是商专卖制(即委托专卖制),政府将收买运销之权授予专商,居中课税,明万历之后、清代、民国实行,盐的生产和销售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

第一,历代税制的沿革。

从春秋开始,历代均有关于盐税的政策法令。据《中国盐业》考证,“我国盐业开化最早,从世界历史上考察起来,中国居于最先地位。”而寿光又是我国盐业史上起步较早的地区之一。

盐税也叫盐课。夏商周三代时期实行物贡,即制盐者向王室纳贡食盐,此后改为征收盐税。夏代《尚书·禹贡》就有“青州,厥贡盐絺”的记载,就是向夏王进贡盐和细葛布。自周庄公三十二年(前685年)齐国管仲著《海王篇》论说盐业利益、确立盐业政策、开始设官征税以来,盐税就成为我国历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汉武帝时,盐丁向官府领取工本,煮盐器具由官府供给,替官府制盐,按丁交纳盐税,名为盐课。唐朝有所发展,盐利收入在唐王朝财政中具有特殊地位,甚至达到了“天下之赋,盐利居其半”的地步。

到了宋代,沿袭唐朝盐法,后来实行折中法和引法,向盐商发引收钱(粮),名为税课。到了元代,由官府卖引给盐商,让盐商到盐场领盐,商人所交的引价,也称盐课,产户所交的盐课,改称灶课,沿袭至明代未变。

清代盐税分灶课、商课、杂课3种。

灶课分为两类,凡灶丁、灶地、草荡地、盐锅、滩池征自灶户的,称灶课;灶地农民佃种征于农户的,称民佃灶课。商课为正课,是向盐商征收的盐课,税额较重。清初,盐由灶户缴纳盐税后,自行销售。康熙十八年开始招商运销,征收商课。潍坊官台场产盐较多,实行“引”“票”并用制度,销往引岸的盐斤征收引课,销往票地的盐斤征收票课。当时潍坊的富国场产盐较少,只销往民运票地,税课并入地银由县代征,税额较轻。杂课,名目繁多,包括各种附加税和其它杂捐费,主要有附军费、加抽票、课银、解费银、养廉费、吏部饭食费、笔贴式解费、残票解费、给兵费、办公拦扣等,即43种。[6]清朝纳税的名目繁多,缴纳的数额较大。

民国初年,军阀混战,省自为政,盐税管理极端混乱。抗日战争时期,潍坊盐业落入日伪之手。1941年日伪规定,出口盐每担收税3分,内销食盐每担收税6.6元(伪钞),1942年1月1日增至每担收税10元。自此以后,伪钞大幅度贬值,盐税任意加收,已无定额。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人民政府采取了“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的方针,改进了盐税的征收工作,从而促进了盐业的生产和发展。

第二,盐税稽征管理。

盐税的数目在封建社会早期没有具体数目,但到了清朝则有了明确规定。潍坊的产盐区是清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清朝商课,作为正课,有占据税收的重要地位。而官台场作为商课的主要纳税地,对盐税征收有严格规定。它实行“票”“引”并用制度,故又称“票课”“引课”。销往离场较近“票地”的盐斤,征收“票课”。票课又分红扒票黑扒票。黑扒票又分上、中、下三等;红扒票税重,黑扒票税轻。每票(355斤)征税银1钱7分至2钱2分,加课2-3钱,二五加课2钱5分,盐厘4分6厘,各种加价1两7钱。销往离场较远引岸(销区)的盐斤,征收“引课”,每引(325斤)征收2钱4分,加课3钱,二五加课2钱5分,盐厘9分4厘,各种加价2两4分。寿光销盐离场较近,一向属于黑扒票地,每年配票5000张。除了商课以外,官台场的灶课数目也较大。官台场原有灶丁1096人,1726年(雍正四年),灶课除了一半丁银摊入地粮项下征收外,一半按丁均摊,共征灶丁银161两;又于1738年(乾隆三年)将灶课全部摊入各场灶地,一起从各州、县农佃灶地项下征收。原额灶地745顷91亩,摊丁银330两,原额草荡地42顷32亩,共摊丁银18.76两;原额滩池3顷30亩,共摊丁银24.39两,新立盐锅13面,征银3.65两。

昌邑在“康熙年间设商额票2856张,每张配盐250斤,办课银一钱六分七厘七毫一丝六忽,共盐六十四万二千六百斤,共办课银四百七十七两九钱九分六厘八毫九丝六忽。雍正七年奉旨赠票一千张,加课银一百六十七两七钱一分六厘。知县刘书详请督、抚、盐三员会题,因地制宜,革商便民,课摊地亩,均输现在额设票引三千八百张,配盐八十六万七千六百斤,办课银六百四十六两七钱一分二厘八毫九丝六忽。”[7]“咸丰十年,奉文加摊盐勇解费银三十八两五钱六分。光绪二十七年,奉文增盐课银三千八百五十六两(原额票引三千八百五十六张,每票一张加银一两)。”[8]从这里我们看出,清朝前期潍坊作为地方盐税纳税地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

三、盐的缉私管理

盐自古以来是重税物资,缉私护税为历代政府所重视。

《汉书·食货志》记载:西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规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收其器物。”这也就是说,西汉时期只要敢私煮盐者要给以左脚钳上六斤重铁链的处罚。

而到了唐朝,唐玄宗天宝、唐肃宗至德年间规定,偷私盐一斗以上用杖击背,没收工具。唐德宗贞元十年(794年)规定“盗鬻盐一石者死”[9],对盗盐者的处罚大大加重。到唐宪宗元和(806-821)年间,又改为不杀,而实行流放,或到盐院煮盐赎罪。到唐朝末年对判死刑重新规定:普通老百姓私熬盐足五石的,到集市卖私盐够二石的,盐丁盗粜盐达到二石的一律处以死刑。到唐朝末年盐法中的缉私条款才比较完整统一了。从处罚力度看,从唐初到唐末处罚力度逐渐加大。

除了对煮盐、买卖盐者进行处罚以外,还对查私人员的赏罚做了明确的规定:“捉获私盐一斤到十斤,赏钱二十贯,五十至一百斤的赏钱三十贯,二百斤以上的赏钱五十贯。”还规定:“凡是缉获的私盐,钱物以及驴畜、车辆等一概归官府。对偷私盐严重、畏罪潜逃的其家业田园立即典卖归官府。”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对盐的缉私管理非常严格,法律规定也非常健全。盐的缉私管理,为唐代的财政收入提供了可靠保证。

明朝时期,盐的缉私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比如朱洪武初年制定了《盐引条例》,其中规定“伪造盐引,为首者处斩,买私盐再贩卖者处绞”。对于买卖私盐处罚非常严重。到了明世宗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政府在潍坊寿光县广陵镇、潍县固堤场设置了巡检司,并配有弓兵20名,护盐缉私,保证了盐的生产和销售。

到了清朝时期,缉私管理更加严格。据清《盐法本律》载:乾隆十九年(1754年),昌邑县在岞山村招兵巡防私贩。乾隆三十年(1765年)规定:场署官员,其所辖盐垣、灶户及灶丁有犯私盐,失于觉察者革职,知情者不报革职,并交司治罪。乾隆五十年(1788年)又规定:“凡贩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持军械者加一等,流二千里;诬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听斩。”同时还规定省运司批准各地盐区雇用巡役缉私,由各县县丞把总督饬稽查。当时潍坊区域拥有巡役数百名,其中寿光县76名,昌乐县40名,潍县80名,益都县49名,王冈场22名,官台场72名,沿河巡役154名。这些巡役由官府发给要牌,按季点卯巡查,其俸禄银两由各盐商公捐。1888年12月29日,潍县巡役以巡缉私盐为名,榨取民财,侮辱妇女,激起民愤,爆发了8个村的民众2万多人“火烧傅戈庄盐店”的反抗事件。这证明清朝末年,私盐泛滥,偷私与缉私矛盾尖锐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当时清政府将潍县知县沈宝琼革职,7名参与群众被处死。清朝光绪二十九年,羊角沟巡警局成立,光绪三十四年,运司详准于官台、王冈、永阜3场募设盐巡队马步3哨,从而证明了清朝时期重视缉私护税,严厉打击不法官吏和贩运私盐的非法活动,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研讨潍坊盐业的起源和发展、潍坊古代制盐体制的变化、历代盐政机构的设置和改革、盐税的征收、缉私的管理,为我们了解我国古代北方海盐的发展提供了参考,也为我们确定山东盐业的地位提供了依据。至于清代以后潍坊盐业的发展也有待于研讨,但由于篇幅有限,放在另篇论述。

[1][2]孙波.管子(全文注释本)[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3]徐高祉.中国古代史(上)[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191.

[4]宋史·食货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7.

[5]山东通志[M].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三年.

[6]潍坊市地方史编纂委员会.潍坊市志[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606.

[7][8]潍坊市新闻出版局.昌邑古县志集[M].潍准印(1996年)第72号:218,426.

[9](宋)欧阳修.新唐书(卷六十·志第四十四·食货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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