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012-08-15 00:45程景民胡月郭丹陈涛王山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太原03000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武汉430074
食品工程 2012年1期
关键词:部门监管食品

程景民胡 月郭 丹陈 涛王 超(山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太原 03000)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武汉 430074)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程景民1**胡 月2郭 丹1陈 涛1王 超1(1山西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太原 030001) (2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武汉 430074)

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复杂的关乎民生的社会问题,而且是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及政府声誉形象的重要经济和政治问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着主体机制运行不畅、法律系统不完善、监管技术落后以及监管信息共享水平低的问题。因此,需要完善监管机制与法律体系,完善评估、预警与召回机制,加强科学检验与认证,并且加强信息服务、引入舆论媒体,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对策;建议

食品安全不仅是一个复杂的关乎民生的社会问题,而且是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及政府声誉形象的重要经济和政治问题。他涉及动植物饲养和种植安全、食品原料安全、食品生产安全以及食品运输和销售安全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最终影响到食品的整体安全。因而,食品安全监管就成了衡量政府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为确保食品链条每一个环节的安全,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应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在要求,以保证食品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在监管范围之内,发挥其监管效力。

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历程,主要经历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规范阶段(1949年~1977年)。建国初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以行政管理为主,基本停留在事务管理的层面上。20世纪50年代,针对当时传染病流行猖獗,食物中毒不断发生的现状,制定过一些管理规章制度。1953年,卫生部发布了《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食用染料管理办法》、《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及“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等行政规章。1965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并经国务院批转执行。该条例第一次规范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任务与范围,明确了卫生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各自的职责。

第二阶段,发展转型阶段(1978年~1994年)。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监管开始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方向转变。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开始有序规范相应的管理及服务行为,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单项管理逐步过渡到全面管理。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卫生法律,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轨道的标志。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的职责。在这一时期,食品安全监管以食品卫生监督为主,其他部门没有过多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此间,根据“试行法”和《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一般食品卫生检查工作以及食品广告的管理;进口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由国家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负责卫生监督检验。

第三阶段,调整充实阶段(1995年~2002年)。这一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调依法行政、综合管理的新体制。1995年10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他对确保食品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原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承担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调整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并赋予卫生行政部门8项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期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介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1998年,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商检局、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工作。2000年开始,各省相继成立了综合监督的卫生监督所(局、大队等),承担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在内的综合卫生监督工作职责。2001年4月,国务院批准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辖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两个执法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职能因机构合并,划归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第四阶段,完善细化阶段(2003年~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这一时段着重于理顺监管中各种不合理的“交叉”职能,开始了从多头监管向分段监管的尝试。2003年,国务院决定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除继续行使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外,还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仍按照有关食品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安全监察司为主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便于国家对食品行业进行有效监督,理顺各种不合理的“交叉”职能。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从2005年1月1日起,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五阶段,整合提升阶段(2009年~2011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了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统一到一个政府部门的全程管理。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并于同年6月1日施行,废止了实施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由“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根本转变,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次调整主要侧重在四个方面,一是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国家副总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体的协调和指导,旨在解决部门间的配合失调和消弭相互监管空隙;二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由卫生部牵头与各个部委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设立国家级的风险评估专业机构;三是统一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将原来的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的食品卫生标准,合二为一,统称为食品安全标准,解决标准之间的矛盾与扯皮问题;四是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有利于让生产经营者承担起食品安全的责任。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2.1 监管主体、机制运行不畅

2.1.1 监管机构的设置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众多,主要采取的是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中央政府一级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均对食品安全管理负有职责,这些部门负责向国务院报告工作,并且都各成体系。在省、市、县一级均分别设有与中央政府相应的延伸机构,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具体结构和管理范围,监管部门还是数量庞大。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含有15个部门参加,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1.2 监管部门的协作

各部门横向分工,分段管理,相互协调不够。尽管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做了划分,但食品安全管理政出多门,在保证监管有效的同时,监管重叠也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同时存在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导致相互矛盾或管理缺位、错位,在链与链的连接处会出现大量的环节空隙,而一般的安全事故往往都会在这个环节上发生。事故发生后,部门之间难免“踢皮球”,难以形成有机协调的管理格局,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监管新出现的缝隙,实现无隙对接是目前一大难题。此外,受部门、行业经济利益驱使及本身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对有利可图的企业和产品,多部门争着检查,而无多大利益,安全隐患多的单位和产品则无人过问,造成部门之间的管理盲区,进而给不法分子留下违法空间。问题出现时,相关部门都有责任,却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重缺位。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为例,在国外,该工作一般是由农业部和卫生部负责,而在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权限则分散在农业、粮食、工商、质检、卫生、环保、外贸等近10个部门在监管,各部门各自为政,不能形成从农田到餐桌单链式、产供销一体化的管理格局。

2.1.3 监管实施的过程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动态管理的过程,不仅平时应主动评估食品产品的安全风险,及时制定、调整标准以适应监管需求,还应规范性、连续性地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来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部分执法部门经常以“严打”“专项整治”等方式开展监管工作,造成了本应在平时完成的监管工作,却成了遇到问题才搞一次的群众运动式清查风暴。当这阵风过后,在风头上隐匿起来的造假者又重新行动起来,制假再度泛滥。这种缺乏规范和连续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

2.2 监管法律整合细化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体系。从2009年6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吸收了食品卫生法的合理内容,并吸纳了一些实践经验,主要规定了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重点解决了原来法律不统一、定性不准确、处理不得当的现象,和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一些与《食品卫生法》配套的传统的法律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主要体现在法律监管的整合细化不足,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没有配套的相关细则、办法,缺乏系统性和威慑力。

2.2.1 法律监管缺乏系统性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缺乏系统性,法律只作原则性规定,具体的问题则交由法规、规章去处理,《食品安全法》的诸多内容都需要法规、规章、实施条例等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虽然国务院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但仍然是框架式的。《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配套的实施条例、规章及地方法规等相对分散、不统一,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系统性不强,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也大打折扣。如,至今还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控之中,这正说明了法律监管体系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2.2.2 法律监管缺乏威慑力

《食品安全法》尽管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还缺乏应有的力度,也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比如:假一罚十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些销售成本比较低的食品经营者起不到大的规范作用;“问题奶粉”事件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众多学者提出要“重典严惩”,但仅停留在理论上。此外,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关以及食品安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

2.3 监管技术、标准、检验落后

监管技术水平主要体现在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检验检测,包括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对半成品细菌等病菌的检验、对成品成分含量的检测以及对各种熟食的快速检验等。监管技术的高低影响着食品市场的安全性,以及市场能否良性运行。

2.3.1 检验机构单一

现阶段,我国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只有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属的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和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少数机构,他们不仅承担着大量的食品安全检测、鉴定、评价、调查和管理任务,同时还要为全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几乎所有监督检测任务都由政府部门下属的检验机构承担,而很少有社会中介检测试验室介入,缺乏竞争机制,极大的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

2.3.2 监测标准落后

与发达国家的食品行业标准比较,我国的许多标准缺乏科学的时效性,在技术内容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协定和CAC标准存在一定差距,各类标准重复、分散,数量少、空白领域多,与国际通用的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接轨程度低、等效性差,制定标准所依据的方法和模式陈旧。虽然近年来在此方面有所进展,但仍然不尽人意。据国家标准委员会本世纪初公布的修订国家标准的统计结果:我国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覆盖率为44.2%,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又如,当今发达国家都采用危险性评估制定标准,而在我国,危险性评估尚刚刚起步,力量薄弱,在标准的制订、修订中,远没有全面做到以危险性评估为依据。

2.3.3 资金人才不足

资金投入的不足,检测人员少,缺乏专门的培训,造成人力资源不足及人员素质不高,检验技术及设备研究更加被削弱,使得我国很多重要的检测技术还不够完善或尚属空白,与发达国家比存在很大差距,不能满足食品安全控制的需要。

2.3.4 检测方法缺失

随着食品工业飞速发展,各种新型包装材料、添加剂等新工艺、新资源和现代生物技术不断的出现,对于检测方法的要求也与日俱增。但目前检测方法的覆盖面不够,有些方法缺失。如,随着食品受污染的因素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老的污染物问题尚没有得到解决,又出现了很多新的污染物,因缺乏先进的高灵敏度痕量或超痕量食品污染物检测技术,对这些污染物,特别是新的污染物往往缺乏科学有效的检测手段。

2.4 监管信息统一共享欠佳

食品安全的信息化监管在维护食品安全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很好地解决跨部门食品安全协调和监管的难题,而且能够从技术上解决跨部门的食品安全数据整合以及协同业务处理、应急指挥调度等技术难题,成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我国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化共享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其缺乏系统性、完整性以及社会性3个方面。

2.4.1 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系统性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是由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卫生、经贸(商务)等不同的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行使的,由于目前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模式是由各部门、各地区各自规划设计,在研究和探索上各自为政、各取所需,仅从各自职能出发,没有考虑到其他部门的信息需求,各类信息难以互通、共享,存在重复开发、资源浪费现象。从横向看:由于涉及多部门,造成信息化的监管理念不统一,标准不统一,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从纵向看:相同部门由于地域的不同,信息化监管模式也是自成体系、各自为政,互不兼容。

2.4.2 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完整性

目前,各部门对食品安全的信息化监管工作都不够全面,在某些监管领域可能较强、较完善,而在其他监管领域可能较薄弱,尚无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如电子台账只是解决“货正源清”的问题,不能反映食品的内在质量;商管系统也只有食品的基本信息,不能全面反映食品的内在质量,同时难以包含所有食品的信息;食品检测结果等质量信息还不能充分进入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而且,缺少食品消费维权的信息化载体,消费者不能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同时,信息化监管水平受经费投入的制约,在区域上表现为经济发达的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较高,经济落后的地方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较差,甚至难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安全监管。

2.4.3 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缺乏社会性

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监管的行为,如果社会舆论的影响大,监督作用强,那么势必对食品企业的行为造成一种约束力。现实中,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防范意识,防范食品污染的意识不强,应对食品中毒的态度消极,尤其广大农民对农药防治病虫害的知识方面知之甚少,对农药使用不当造成严重源头污染带来的危害意识不到,由于社会舆论的影响力小,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对食品企业的行为没有强有力的约束,从而影响到了监管效率。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3.1 完善机制,形成合力,建立统一高效的运行机制

3.1.1 明确监管职责,实行责任追究

我国在2010年2月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加重视部门之间的缝隙监管问题,但各部门之间监督的分头实施、资源整合、行动协调等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我们应促使政府有关部门明确监管责任,保证监管到位,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任务;促使部门之间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监管人员,以落实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的运行机制。

3.1.2 强化无隙对接,形成监管合力

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机制下,为防止出现链与链连接处大量的环节空隙,保证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我们要进一步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全国食品安全的全面监管职能,把多个部门的分段监管过程统一协调起来,消弭监管空隙,形成监管合力,真正实现各监管环节间的无缝衔接。各个部门要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健全协调、衔接与配合的运行机制;按区域和职能确定地方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形成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避免互相推诿和出现监管漏洞。

3.1.3 合并监管机构,提倡综合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正在发生重大的重组与整合,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发达国家在行政管理上越来越走垂直、兼并、高效的精兵简政之道,尽管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远比发达国家复杂得多,表现为企业数量多、规模小、食物产业链长等,但合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是主要趋势之一,我们应该顺应这一趋势,改变目前多头监管的现状,逐步完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大力减少相关监管部门,下大力气推进形成从多部门走向单一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性的食品安全监管新型体制,以有效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性和有效监管。

3.2 健全法规标准,提高监管水平,构筑法规体系

3.2.1 理清现行法规

各部门应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抓紧清理和完善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条例,按照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清理对同一问题的重复与冲突规定,尽快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其他法规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2.2 出台配套条例

《食品安全法》促使着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进程开始提速,并逐步走向良性发展道路,但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要尽快出台与其相配套的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包括食品安全技术规章和标准要求在内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此外,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地方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也应相继出台,构成我国完整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3.3 提高监测能力,形成科学的技术支持体系

3.3.1 加强专业化人才培养

从企业到监管部门,我国标准化人才匮乏,成为阻碍我国食品安全科学、及时检测的瓶颈,我们应当加强资金投入,注重培养各类专业人员,来改善人力不足及人员素质不高的局面,从而缩短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巨大差距。同时,要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知名国内外专家智囊作用,以保证做出科学化的检验检测。

3.3.2 鼓励社会型机构参与

我国食品安全机构的监督检测任务都由政府部门下属的检测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缺乏竞争机制,阻碍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提高。我们应该鼓励社会中介检测试验室介入,告别检测技术垄断、检验技术单一的现状,形成竞争局面,提高检测效率。

3.3.3 落实标准化设备更新

更新检测设备,应该成为当前建设我国食品安全科技支持体系工作的一个重点。国家应加大科技投入,淘汰老化设备,避免部分仪器多家重复购置,尽快研制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缩短检测时间,提高检测精度。

3.4 推进认证工作,保证监管质量

3.4.1 规范统一认证

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认证主要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的认证,虽然在认证的方法、程序及认证条件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同时也暴露了其认证机构不同、执行标准不同、安全级别不同带来的种种弊端,而这些食品的认证工作又具有统一在一个部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因此,建议将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的认证交给有资质的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统一实施,实现认证的市场化运作,政府统一对认证机构进行宏观管理,来规范食品安全的认证,完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3.4.2 推行HACCP认证

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是世界公认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系统,他强调尽可能从源头开始对整个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到销售等食品供应的全过程的关键控制点,通过操作者控制和不间断监测技术进行控制,HACCP运用预防性措施避免问题的出现,是对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一次重大改革。我们应结合我国实际与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起草覆盖各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准则的相关文件,在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普及HACCP,推动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同时,还要开展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危害关键点分析与控制技术等,通过对生产全过程的控制来达到对食品安全性的监控,改善操作管理,加强预防措施,从而保证HACCP体系在企业中的有效实施,预防食品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

3.5 完善风险的评估预警机制

3.5.1 整合资源,健全有机的风险评估机制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需要大量基础数据作支撑,工作量大,历时较长,费用较高,而且要运用农学、生物学、化学、病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技术。所以风险评估不仅仅是一项技术行为,更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公众和各类机构等共同运作。从食品监管方面而言,扩大监测数据采集范围,及时、迅速地获取来多样危险性评价资料,建立资料库,促进各部门、各系统监测资源共享,加强分析评估与应用,将分散于各相关部门的风险源识别与评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综合分析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作用,

3.5.2 预测分析,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为了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预警预测,随时监控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对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发生的事故源,要完善食品安全预警机制。首先要建立专门的分析预警部门和启动预警分析机制;其次要探索食品安全预警的分析方法,实施食品安全卫生预警情报统计申报制度,对源头进行安全卫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信息,并发布预警报告;第三要对一些重点领域的食品要实行安全等级制,进行红色、橙色预警管理,此外,还应建立分析预警联动机制,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预警通报发布后,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及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处置措施。只有科学的预测分析,联动的风险预警,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市场稳定和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3.6 建立事故的召回系统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侧重强调了食品召回制度,但作为有力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尚不完善,面对严峻的现实,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

3.6.1 完善食品安全召回程序

我们应该结合以往的实际经验,并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编制一套规范性、操作性强的食品召回程序,明确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启动食品召回、实施食品召回、食品召回完成评价等环节的具体内容,同时理顺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明确有关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在具体食品召回中的职责和义务,制定指导企业进行召回行动的指南和程序,来规范企业实施食品召回的实际操作。

3.6.2 扩大召回义务人的范围

在一定条件下,销售者也应作为召回义务人,履行召回义务。例如,在销售者不能明确指出生产者,或生产者在经济上没有能力履行召回义务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销售者应当履行召回义务。此外,随着进口食品日渐增多,进口食品在我国的食品市场中占有的分量日益加重,但因进口食品生产者不在我国的特殊性,我国法律难以对其进行规制,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利益,可以直接追究食品进口商的责任,进口商也可能因进口不安全食品而成为召回义务人,让其承担食品召回的义务。

3.6.3 细化问题食品处置措施

我国目前的法律只是规定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处理进行记录,并上报质监部门,但并未具体规定对于召回的不合格食品生产者应当怎样处理,这就可能导致一些生产者将召回的食品进行简单加工从而使其再次流入市场。因此,国家有必要对问题食品召回后的销毁、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等问题做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3.7 构筑食品安全的信息平台

目前,我国各职能部门大多自行公布与其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导致不同部门对同一内容,甚至同一部门对同一内容公布的信息不一致。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及发布的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统一协调的网络体系。

3.7.1 建立统一信息网

需要由国家一级政府建立一个统一、科学的监管平台,制定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监管标准和食品经营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标准,开发统一软件,提供给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经营户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甚至可以为经营者提供设施,通过构建统一平台,有利于共享信息资源。

3.7.2 构筑完整信息链

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要保证信息的完备,应当根据食品的经销渠道,强调整个过程的有效信息化控制,统筹兼顾,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以及各个环节的监管内容的不完善,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完整信息链,各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要实行全国联网,实行食品安全的异地适时查询和监管,从而解决各部门分段监管脱节和经营者经营信息难交换的问题,实现各部门及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8 推进食品安全的信用体系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推进是以培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为核心,通过相应的制度规范、运行系统和运行机制建设,实现褒奖守信、惩戒失信,以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遵纪守法,从而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他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

3.8.1 加大社会媒体监管力

食品安全是个系统工程,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环境质量等众多因素有关,社会公众监督也是重要的环节。因此要加大社会媒体的监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服务机构如研究所、调查公司等的专业监督作用;充分调动消费者的监督和举报积极性。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充分发挥当事人、知情者、监督员的监督作用,由此形成一个协调、有组织、有序有机的社会监督系统,从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良性运转。

3.8.2 推行企业信誉考核制

除了公众的监督,食品安全的信用体系的完善还的靠企业自身建设来推进,所以,我们要尽快普及食品质量信誉考核制,制定信誉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组织对食品经营者每年进行一次质量信誉考核,将经营者的自律体系建设、质量审验、消费者申诉举报、工商部门巡查和质量监测,以及经销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商品受到查处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价。将考评结果通过公告、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将有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守信企业要授予荣誉称号,切实维护守信企业的信誉;对失信企业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来促进经营者加强自律。从而推动整个食品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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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强,马永娇,房慧,等.岁末年初盘点中国食品安全[J].食品安全导刊,2008(1):18-22.

[3]唐杰.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与对策[J].粮食加工,2009,34(2):76-77.

[4]吴宏举.试论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17):144-145.

[5]宋俊萍.谈食品安全[J].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13):21-28.

Brief study on improving supervision system of food safety of our country

CHENG Jing-min1**HU YueGUO DanCHEN TaoWANG Chao
1(Public health school,Shanxi medical university,Taiyuan 030001,China)
2(Tongji medical college,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430074,China)

Food safety is not only a complicated social problem that important to people's livelihood,but also an important economical and political problem that has a direct effect on economy development,harmonious and steadiness of our society,and the image and reputation of government.Now our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s confronted with many questions,such as subject's operation mechanism is unsmooth,legal system is imperfect,supervision technology is backward,and the information sharing is low.So,we should to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legal system,consummate assessment,early-warning and recall mechanism,rigorously enforce the scientific examination and accreditation,and strengthening information services and use media and public opinion to set up a unify and highly effective mechanism.

food safety;supervision;countermeasures;suggestion

TS201.6

A

1673-6004(2012)01-0006-07

山西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20092015)山西省软科学项目(2011041072-04)

** 程景民,男,1963年出生,2007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博士

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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