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课程问题探究式教学法实践思考——基于省级税务培训机构*

2012-08-15 00:47徐飞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业务培训税务案例

□徐飞

(贵州省税务干部学校,贵州 遵义 563000)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如何提高,除了完善的课程设置、良好的教学管理、优质的后勤服务以及教学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以外,适当的、适应不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教学方法,对于干部培训教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经过多年的税务干部培训教学实践,教育工作者和有关单位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的基础上,创新和引进了许多新颖、先进、有效的干部教育培训方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不仅提出了‘改进培训方式’的原则要求,更明确规定干部教育培训要重视运用讲授式、讨论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在长期的税务干部培训教学中,笔者也广泛地运用了这些方法,教学上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针对现有的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那种教学方法更好,效果更明显,这就需要通过比较来说了,此为思考一。纷繁的多种多样的干部培训教学方法具有代表性的概括来说不过有四种,即讲授式、问题探究式、情景模拟式和案例式,以省级税务干部培训机构和省内税务干部的具体情况为标准,在税务干部法制课程培训教学中,笔者更加推崇问题探究式教学法。比较而言,情景模拟教学法成本高、受众面小、学员参与程度低,不利于在培训班教学全程中全面地推广和应用;案例式教学法“强调学员与教师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的互动,强调对一个问题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更强调学员对基本理论和原理的熟悉,并极为重视方法的运用。”受制于省内税务干部在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以及案例式教学法本身局限性的制约,本方法也不利于在培训班教学全程中全面地推广和应用;讲授式教学是一种古老的、简便的、在普通教育中运用的最为广泛、最为基本的教学方法,但是其“一言堂式”、“填鸭式”的教学模式,适用范围的局限和针对性的低效,使这种教学行为长期受到税务干部和培训委托单位的责难,作为一种孤立的教学方法,在税务干部培训教学中一般不主张使用了。然而需要辩证看待的是,尽管讲授式教学法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可是较高讲述能力却是每一个教师都应当具备的基本功,在税务干部培训教学中,如果没有教师依靠超强的讲述能力的串联,任何以其他教学方法实施的教学活动都是“花架子”,教学效果肯定是低下的。

问题探究式教学介于讲授式教学和案例式教学之间的一种教学活动,与讲授式教学法相比,它特有的“创景激疑、独思共议、解惑识质、实践升华”的特点,规避了讲授式教学不利于教学双方广泛交流,不利于很好地满足学员的个别需求的缺陷;相对于案例式教学法,两者呈现的是“点”与“面”的关系:问题探究式是针对一个或者几个问题的凸现,而案例式是针对众多问题的集合。问题探究式教学法不像案例式教学法那么“强调学院与教师之间、学院与学员之间的互动,强调对一个问题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更强调学员对基本理论和原理的熟悉,并极为重视方法的运用。”由于具体税收工作上分工太细以及学员们不具备解决总体问题应当具备的整体认知能力,案例教学中无法解决问题的挫折感、窘迫感反而可能会挫伤他们进一步学习的积极性,而在问题探究式教学中,一个或者几个问题的解决或许并不需要太高的整体认知能力,解决了问题的成功感、满足感会激发他们进一步参与教学进程的欲望,“三个臭皮匠”效应会使得整个税务培训教学达到一个更高的境界。其实笔者觉得问题探究式教学活动的最高境界就是案例式教学。

在省级税务干部培训机构中,以省内税务干部为教育培训对象,采用问题探究式作为法制课程培训教育的教学方法,能获得怎样的功效呢?此为思考二。笔者认为功效有三:

首先是“短平快”效应,为税收一线解决实际问题。与普通教育不同的是,税务干部培训教育中学员参加培训是带着问题,也是为了解决问题来的,而这些问题可能是分散在税收征管各个环节互不关联的,如纳税人的住宅不能实施税务检查吗?税务机关未按照《听证笔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什么原则?破产案件中税务机关应当怎样申报税收债权?等等。在相对较短的教学时间里,经过培训教师的导引,通过学员们独思共议,寻求解决问题的理论、法律和政策依据,随着课堂上这些单一问题直接、扁平、快捷地解决,也就尽快化解了学员们工作中存在的难题。

其次是“积点成面”效应,成为专题业务培训的平台。单一问题是呈“点”状的,将“点”状问题细分,把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单一问题集结在一起,从而积点成面形成问题群,如: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时,期限必须给足15日吗?“相对于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应该怎样确定?税务机关能否自行强制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税款?税务机关处分抵税财物后,能否对拍卖、变卖收入征税?等等,这些都是涉及税务行政强制的单一问题,将这些问题组合在一起,就可以形成税务行政强制的问题群,成为税务行政强制专题讲座或者专门业务培训时的导引平台。在以往的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救济、税务行政决定的执行等专题讲座或者专门业务培训时,笔者采用这种形式实施教学,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再次是“调和剂”效应,规避专门业务培训内容单一、枯燥。按照常理,时间较长、内容单一的专门业务培训使学员容易产生疲劳感、烦躁感,进而影响学员对专门业务培训内容进一步学习的积极性。对于这个问题,要想通过改善学员的物质生活或者丰富学员的业余文化生活来解决是不可能实现的,而通过设置较多的非课程教学活动来解决尽管效果很好,可又占据了较多的教学时间,不符合专门业务培训项目的初衷,实属两难选择。笔者认为在专门业务培训教学中穿插与其培训内容有别的单一问题形式的问题探究式教学活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一是不同的业务培训内容穿插其中,可又避免专门业务培训内容的单一、枯燥,起到调剂学员思维,愉悦学员心情的作用;二是单一问题形式的问题探究式教学活动的实施不需占用较多的教学时间,不会影响专门业务培训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

问题探究式教学法表现的模式是“问题——探究——问题”,这种教学模式是以问题为中心的,根据不同的课堂、不同的需要设计不同的问题类型,既能使学生激发学习兴趣,更能使得教学较为顺利地进入探索阶段,使得教学任务顺利完成。怎样收集并且为学员设计和提供有针对性、契合学员需求的问题呢?此为思考三。经过长期的问题探究式教学法实践,笔者认为:在问题研究式教学中,问题必须来源于学员,来源于税收征管第一线。途径有四:一是在培训教学中,通过学员的提问或者头脑风暴活动收集和整理有代表性的问题;二是在平时学员向我们提出的业务咨询中提炼和整理有代表性的问题;三是在培训项目实施前要求学员提供由教师指定业务方向或者不指定业务方向的问题和案例,再从中整理和提炼有代表性的问题;四是由教师就学员不具备的知识以及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和政策,自主设计和提炼相关的问题。

最后,在问题探究式教学法实践中,作为教师应当注意什么?此为思考四。笔者认为从问题探究式教学实践引发问题、组织实践、作出解释、深化运用的全过程看,教师应当注意:一、科学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员自主探究的兴趣,让学员成为学习的主体;二、引导学员对问题进行拓展,挖掘深藏在问题中其他相关的有价值的问题,拓宽学员思维,激发学员积极主动地进行思考,培养学员对问题的敏感性,这一点完成的好坏,是一堂问题探究式教学活动成败的关键;三、把学员的质疑有机的融入课堂教学中,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对于学生提出的问题,必须进行及时的归纳和梳理,同时调整后面的教学内容,否则,质疑归质疑,课程内容还是按照原定的程序一路上下来,学员肯定会是感觉到乘兴而来,败兴而归。此间教师还应当科学选择对学生质疑的回应策略,能够解决的问题必须有明确的答案,不能够解决的问题也必须给学员说清楚,不能表现模棱两可的态度,至于什么样的回应策略是科学的,在不同的教学环境,面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了。

[1]魏仲瑜.现代培训教学技能应用.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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