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安院校加强公安教育训练的主要方法与途径

2012-08-15 00:52李运庆
关键词:公安院校公安建设

李运庆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浅析公安院校加强公安教育训练的主要方法与途径

李运庆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各公安工作人员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同时,也给我国的公安教育和训练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各公安院校必须要从世界及我国公安教育发展的大局及自身发展的实际出发,从办学理念、组织机构、师资队伍、教学内容以培训模式等层面着手进行公安教育训练的改革、建设和完善,以此,促进我国公安教育的健康发展及公安队伍素质的不断提升。

公安院校;公安教育训练;方法;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全球化、信息化、知识化时代的到来,不仅使社会对公安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而且,也增加了各公安工作人员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公安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养成,而且,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公安教育相对稳定的、阶段性的学习理念,而将公安教育和训练看做为常态式、终身化的教育理念和实践。但从当前我国公安教育训练的现状来看,其无论在教育的理念、内容,还是教育的具体实践等层面都无法适应当今公安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各公安院校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结合世界公安工作及公安教育发展趋势和先进经验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建设和完善,以此在不断提升我国公安教育训练质量和水平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我国公安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具体而言,各公安院校可从以下几点着手进行公安教育训练的建设和完善。

一、公安院校要进一步转变办学思路,树立正确的教育训练理念和意识

其一,公安院校要明晰当前公安院校的基本职能定位,将学历教育与在职培养相结合。其二,公安院校要明晰自身在公安教育训练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公安教育训练培训中去。其三,公安院校要明晰公安教育训练在公安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影响,树立正确的公安教育训练理念和意识。2010年,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毫不动摇地把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作为具有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关键工作来抓,积极构建具有时代特征、中国警察特色、比较完备的公安教育训练体系。”因此,“抓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进一步增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提升公安队伍战斗力、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与此同时,公安院校在积极参与公安教育训练实践及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及我国公安教育的特殊要求和培养目标,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需要的公安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体系。

二、加强对国家、公安部等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学习和理解,为教育训练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和支持

为了进一步明晰公安教育训练的重要作用、意义及其在我国公安队伍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促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深入、规范开展,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等部门制订了包括《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和一线公安民警实战训练工作的通知》(2003)、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安队伍法律素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6]86号)、《关于在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公政治[2007]552号)、《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公委通字[2009]1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政治[2009]442号)、《关于加强公安监管民警教育训练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0]39号)、《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公安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公政治[2010]50号)以及《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政治[2011]137号)等在内的一系列促进公安教育训练开展的文件和通知,召开了多次公安教育工作会议。这些会议、文件和通知较为详细的介绍了公安教育训练的重要作用、意义、影响,以及开展公安教育训练的基本目标、步骤、要求和一些基本举措。因此,各公安院校在公安教育训练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上述文件、通知及会议精神的学习和领会,充分理解公安教育训练对我国公安教育改革及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影响,以此在促进我国公安教育训练实践顺利进行的同时,不断深化我国公安教育体制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确保公安队伍建设的成效和公安从业人员的素质。

三、加强组织机构建设,确保公安教育训练活动的有序进行

公安教育训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不仅涉及公安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以及公安院校教育职能的转变和调整,还涉及公安队伍建设方式和途径的改革和创新,同时,其还涉及公安院校与公安实战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关系的深刻变化和调整。尤其是其对公安教育具有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安院校要想深入开展好公安教育训练,必须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公安教育训练的相关事宜,以此,协调好公安院校在公安教育训练中的经费使用、师资安排、场所建设、仪器购置等相关事宜,确保公安教育训练的顺利进行。而所谓组织是指“具有特定目标、资源与结构,时刻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开放系统”。[2]因此,作为公安教育训练的组织机构,其不仅要明确自身的组织目标和职责范围,而且,要具备相应的权限和资源配置,并要积极加强与公安实战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只有这样,公安教育训练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正因如此,《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政治[2011]137号)明确要求“强化训练管理与激励约束。训练基地要严格按照训练规划,科学组织训练,做到计划周密、管理严格、过程完备、档案齐全。建立健全民警训练情况考核和登记管理制度,全面考核、鉴定民警训练情况,及时向民警所在单位反馈。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训历制度,强化对训练结果的运用,将民警训练情况和考核结果记入干部信息库和人事档案,将训练结果作为民警执法能力考核、岗位交流、职务(职级、警衔)调整、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将组织开展民警训练工作情况列为相关单位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教育训练师资队伍建设,确保教育训练的质量和水平

其一,拓宽师资来源的渠道,确保教育训练具备充足的师资。为保障公安教育训练的顺利进行,必须首先保障有充足的教官。因此,面对公安院校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各公安院校要注意从多种途径着手,不断扩充公安教育训练的师资队伍。如一方面,可以建立“兼职教官人才库”,从公安一线择优选拔一批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的民警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官。另一方面,选派一些理论基础扎实,但实践经验相对不足的教师到公安实战机构挂职锻炼,不断完善其知识、能力结构。其二,加强已有师资队伍质量建设,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即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对现有教官的培训,并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和制度。《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公安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公政治[2010]50号)明确要求要“加大实战教官培训力度,制定实施教官管理办法,建设高水平的实战教官队伍。”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公安院校教学团队建设,充分发挥名师、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的模范带头作用,在充分挖掘各教师潜力、促进个体持续发展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学风、教风和学术氛围,促进教师素质的全面提升。此外,需要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可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建设多渠道、多类型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3]其三,加强教师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养。教师专业化不仅是提升教师个体素质和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同时,也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促进教育事业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主要包括专业理想的建立、专业知识的拓展、专业能力的发展以及专业自我的形成等层面。[4]因此,作为公安院校的教师因其教学内容与培养目标的特殊性,更应不断加强教师专业化建设,以此提升教师自身的综合素质及公安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其四,改进教育训练的方法和途径,提升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政治[2011]137号)明确要求要“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打破以教师、课堂、书本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推行模拟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实战演练等教学形式,倡导启发式、研究式、讨论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积极采用先进教育技术和教学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特别是网络技术优势,丰富教学载体”。

五、完善教育训练的内容,确保教育训练的科学有效

其一,加强课程建设。课程作为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的基本载体和人才培养的核心元素,其内容的科学与否、完善与否直接影响、乃至决定公安教育训练的效果。有学者指出,“由于办学历史、传统、学科专业结构、办学层次与定位、师资与学生状况、学校隶属和服务领域等的限定,每一所学校都是一个独特的生态系统,并处于独特的生态环境之中。课程作为生态因子也因此具有了独特性。因此,高等学校的课程必定是校本课程,课程建设必定是基于本校生态实际的生态建构活动。”[5]因此,各公安院校要根据公安教育训练的基本要求,结合公安教育训练的基本内容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形成具有公安教育特色、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课程,并逐渐形成体系,以此保障公安教育训练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此外,在课程建设过程中,各公安院校要注意加强隐性课程、网络课程、双语课程、文化素质课程、通识类课程以及各级各类精品课程建设,以此促进公安教育训练的深入开展。其二,加强教材建设。教材作为课程的支撑材料和学生学习及教师授课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因此,《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公安政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公政治[2010]50号)明确要求要“组织编撰民警训练大纲,进一步明确训练的内容、标准和要求,实现按纲施训。”其三,加强考核方式改革与创新。考核方法作为教育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具有检查、监督等评价功能,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导向功能和修正、完善功能。因此,各公安院校在公安教育训练过程中,要注重对考核方式的改革和完善。要改变传统的应试教育的考核方式和理念,要将终结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将知识考核与能力考核相结合,将评价功能与修正、完善功能相结合。以此促进公安教育训练实践的顺利进行。其四,凸显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加强公安从业人员核心能力培养。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对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重点,形成一支门类齐全、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6]因此,作为职业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院校在公安教育训练中,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着力加强对公安民警进行政治素质、心理素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以及警务实战技能的训练和培养。[7]尤其是要加强公安教育训练法制理念教育。《关于在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公政治[2007]552号)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六、全面改革、创新公安院校民警训练模式

有学者指出,“当前我们的公安教育训练不论是教育观念、教育体系,还是教育内容和教育手段,都显得相对滞后,不能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和警务实战的需要,主要症结在于传统公安教育训练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与警务工作实践和队伍建设的实际相脱节。”[8]因此,针对当前公安民警教育训练中的不足,应重视全面创新公安民警教育训练机制。如可以以公安信息网为依托,以远程网络教学为主要形式,构建合理的民警信息化网络教育训练系统,在实现全国公安优势教育资源无界共享的同时,推动民警信息化能力的不断提升。[9]《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公政治[2011]137号)明确要求“创新训练的组织形式与内容、方法。创新联训机制,探索跨地区、跨部门、跨院校、跨基地合作训练形式。结合实战工作情况,完善综合培训与专项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在岗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统一调训与自学自练相结合的多种培训形式。研究不同类型、层次、岗位民警的能力素质构成,制定分级分类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明确不同训练的目标、内容。”

七、突出公安特色,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对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意义重大。要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摆在各级各类教育更加突出的位置,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坚持规模和质量的统一,注重教育内涵发展。”2010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提升在职民警培训的质量和效能。公安部政治部主任蔡安季指出:“大力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是教育训练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和鲜明特征。要紧紧围绕实战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真正做到警务实战需要什么人才就培训什么人才,公安民警履行岗位职责需要什么能力就培养提高什么能力,不断增强民警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0]1999年全国公安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深化公安教育改革,从实战需要出发,建立起适应警务工作要求的教育、教学体系,充分体现公安特色。”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对公安高等教育做出重要指示 “要认真研究体制问题,更加突出专业类的教学。”因此,无论在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学方法、途径及培养模式等都要凸显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公安工作的特色。

此外,为保障公安教育训练实践的顺利进行,各公安院校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优先配备符合训练任务需要的警用实战装备和训练器材,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暴处突、抢险救护等装备器材,以此为公安教育训练的顺利进行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支持。另一方面,各公安院校要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相联系,合作建立、完善公安教育训练培训基地,并积极加强与国内外其他教育训练基地及院校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不断学习其先进经验和做法。以此为我国公安教育训练的顺利进行提供相应的智力支持和保障。此外,各公安院校要根据公安教育训练的实际需要,多方筹措资金,为公安教育训练及公安教育改革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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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剑锋.组织行为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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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石飞.对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现状的分析与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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