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图书馆立法与保障

2012-08-15 00:44李艳玲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图书馆法律人才

李艳玲

(保定市图书馆,河北 保定 071051)

现代图书馆在中国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要想解决图书馆事业中的各种问题,必须走法治之路,通过立法形成对图书馆发展的法律保障。图书馆立法涉及诸多方面,限于篇幅,本文仅从经费、人才两个方面来谈立法对图书馆保障的必要性。因为这是图书馆发展的根本要素,没有这两个要素,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就无从谈起。

一、立法为图书馆经费提供有力保障

图书馆是为公众服务的,可长期以来,图书馆只是在理论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实际地位却是门面和附庸,最主要的一个表现就是经费严重不足。作为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机构,图书馆需要有持续的经费投入才能满足广大读者对图书信息的需求。我国许多图书馆馆舍面积狭小、设施落后、馆藏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长期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经费不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立法,通过法律手段为图书馆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一)立法有助于落实图书馆经费投入

长期以来,我国的图书馆经费明显偏低,被拖欠、挪用情况亦时有发生,更谈不上随着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自上世纪80年代后,上海、北京、深圳通过地方立法缓解了图书馆经费不足的问题。现今的情况十分复杂,大体上除去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图书馆或少数高校、行业图书馆外,全国大多数图书馆的购书经费仍然不足。究其原因,恐怕和缺乏一部健全的图书馆法不无关系。关于图书馆经费的规定只见于一些规范或条例,而且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使得图书馆经费得不到落实。

国有图书馆经费的稳定来源应当是各级政府财政,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政府投入,促进图书馆事业健康、持续、稳步的发展。原则上图书馆的经费应该列入各级政府的相关财政预算,而且要保证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除正常预算调拨经费以外,对于因图书信息资源价格上涨需要增加的经费,也要作出相应规定。国家还应该设立图书馆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对地方各级政府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使地方政府加大对图书馆事业的支持。

(二)可供借鉴的国外经验

相关资料表明,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了250多项图书馆法规。美、日等发达国家图书馆在他们已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对图书馆的经费来源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美国,各州首先通过州法保障公立图书馆从地方政府获得经费,有的是征收图书馆事业特别税,有的是地方政府拨出专款。除了各州地方投入,他们还可以通过国会所制定的图书馆法从联邦政府那里获得资金支持。再如日本的公立图书馆经费来源一是所在地、市的地方税收,二是国家的财政补助金。

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是相对落后的国家,也颁布了图书馆专门法律,图书馆事业从而得以快速发展。如肯尼亚通过特别立法,由政府资助,为图书馆的发展不受外界影响提供资金保障,经过多年努力,国有图书馆藏书总计已有500万册以上,对于一个基础薄弱的非洲国家来说,实属难能可贵。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外,许多国家都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使图书馆经费的来源渠道更加多样化,从而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

(三)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难题

毫无疑问,立法能保证图书馆经费的来源。唯其如此,多年来在研讨图书馆立法问题时,人们常常希望图书馆法能够明确规定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经费投入的比例,甚至把此类规定视为图书馆法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项标志。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按隶属关系形成了不同的系统,在隶属关系多样化的情况下,制定图书馆法时关于经费的提议几乎无法实施。试想,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怎么可能投入到不隶属于自己的图书馆中;而其他行业部门的图书馆,又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得自己必须的经费,这些问题都应该深入探讨。

再者,我国经济发展还很不均衡。在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经费投入要占到财政的一定比例似乎问题不大,但那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就相当困难。如2011年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提出,每年人均文献购置经费应在1元以上,并相应的分配给省级馆0.52元以上,地级馆0.3元以上,县级馆0.18元以上。这一标准能否得以贯彻执行还是一个未知数。那些连普通百姓温饱问题都没有彻底解决的地方,政府很难挤出这笔文献购置经费。法律首先具备可操作性,面对复杂的现实,图书馆法难以整齐划一地规定出各级政府向图书馆事业经费投入的比例,即便规定了,恐怕在某些地方也将成为一纸空文。

此外,图书馆经费的保障仅靠专门的图书馆法还不足以解决问题,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可缺失。在现阶段,政府的预算法制化管理程度不高,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体系也不健全,这意味着建立较为完善的图书馆事业经费投入法律保障体系还任重道远。

二、立法为图书馆吸纳人才提供保障

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要仰仗人才,而图书馆因清贫留不住人才,反过来人才匮乏又导致图书馆发展动力不足。要想改变这种恶性循环的局面,就必须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图书馆工作人员素质要求,建立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机制。这样才能为图书馆吸纳人才提供保障,提高图书馆的作用和社会地位。

(一)立法有助于图书馆提高人才素质

现代图书馆服务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技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推行行业准入制度,对图书馆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专业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美国,只有通过研究生图书馆学课程培训并取得专业资格证书,才能获得图书馆的专业工作岗位,而馆长大都是有博士学位的教授乃至博士生导师担任的。日本图书馆中的专业工作人员必须是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并专修过有关图书馆学课程;非图书馆学专业人员必须参加文部省授权的相关课程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上岗;对馆长的要求则更高,担任馆长的最基本条件是必须具备司书(其专业性职员称为司书、候补司书)资格和图书馆工作经验。

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图书馆专业人员制度,虽然《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根据我国国情明确提出图书馆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3/4以上,但这毕竟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图书馆成为老弱病残“收容院”的现象相当普遍。只有通过立法,建立规范的、高起点的行业准入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任职资格及考核办法,才能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鉴于我国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的现状,应对馆长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使其不仅要具备科学文化素养和组织管理能力,更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二)立法有助于图书馆吸引人才

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图书馆服务质量的提高,归根结底离不开人才。而我国图书馆人员在各方面的待遇都不尽人意,职称评定不尽合理,薪金福利偏低,学术交流和进修学习的机会较少,很难吸引更多的人才,而没有人才又使图书馆的发展受到极大限制。因此,应该以图书馆立法为契机,对工作人员聘用、晋升、继续教育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建立统一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称与考评结合的聘任制,切实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实际待遇;应创建各种激励机制,激励图书馆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图书馆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使他们的收入有所增加,社会声望有所提高,并且在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只有这样,图书馆才能吸引大量相关人才。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就是立法,通过立法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保证图书馆吸引足够的人才,从而使图书馆并保持运作的专业水准。

三、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们应抓住这一契机,建立健全我国图书馆法,依靠法律来约束外界对图书馆事业不适当和不应有的干涉,为图书馆的发展提供保障,以便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职能,更好地为全社会服务。

[1]刘世平.关于当前我国图书馆立法问题的思考[J].天津成人高等学校联合学报,2004(1):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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