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丽红
(保定学院 政法系,河北 保定 071000)
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关系到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立的重大标志。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1月10日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当前对未成年犯行刑侧重于非监禁刑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未成年犯成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之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具有心理和行为不稳定、未定型、感染性强、易悔改、可塑性强等特点,因此有必要设立与成年人有所不同的社区矫正制度和运作模式。
未成年犯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1]。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显著的区别。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侵财性犯罪和暴力性犯罪突出;共同犯罪较为明显;犯罪多为临时起意,随意性、突发性较大;流浪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等。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还不成熟,辨别能力还不健全,容易受到家庭关系、生活环境和成长经历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成年人对于一些负面影响不能正确应对,极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失范。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管理机制、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我们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实现未成年犯再社会化,也有利于与国际少年司法制度接轨。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社会管理理念的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益。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社会管理创新机制,符合未成年犯的特殊性,顺应世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是我国刑法理念和刑事政策转变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我国行刑制度的创新,也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创新,可以避免未成年人狱内的“交叉感染”和“监狱化烙印”,减少犯罪标签化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服刑人员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各地未成人社区矫正工作已初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还处于起始阶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比例比较低;日常矫正工作缺乏细化的规定,矫正手段缺乏科学性;未成年与成年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混同教育,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的分类矫正和个性矫正方案,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要求。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或者《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条例》,《刑法修正案(八)》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两高两部”的《通知》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都属于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效力等级较低。因此,目前我国仍然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法律依据,没有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与保护。
在一些发达国家,社区矫正机关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首先要对其进行危险评估和需要结构评估,然后确定针对性的监管、矫治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然而,我国除了上海、北京等个别城市采取了有别于成年人的分类矫治方法外,大多数地方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及心理发育特点的矫治方法,社会工作的“助人自助”、“平等”、“信任”等理念和技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运用还比较少。
从国际上来看,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专门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项目。在美国,有对未成年犯的缓刑、释放后的安置、居中制裁以及转换项目(转换项目主要有养育家庭、小组之家、日处遇项目、争取生存的项目)。[2]在日本,有缓刑监督、保护观察、更生保护、释放后的安置、假释。[3]目前,我国在实践中虽然也有一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比如社会公益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法制教育以及就业指导等,但多数项目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不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另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缺乏体现未成年人个性差异的矫正计划和矫正方案,矫正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具备特殊的素质。如在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专业化管理人员以及严格的资格准入和聘用考核制度,专业工作人员既是法律执行者,又是未成年犯的矫正者[4]。而在我国,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大多数地方没有专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不能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案。另外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费、日常办公费、矫正资料费、学习培训费、志愿者活动经费、交通费等,但由于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挫伤了社区矫正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应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并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在此基础上制定《未成年人刑法》、《未成年人案件程序法》等,同时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增加未成年人司法专项内容。培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人员不仅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应具备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另外,要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有机配合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要涵盖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文化与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内容,重视公益劳动,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营造良好的社区文化生活空间,最终使未成年犯重塑人格、回归社会。建议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设立社区矫正项目。其一,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社区服务令是指判令犯罪人在特定的社区从事一定的公益服务劳动。适当的社区公益服务既可以教育犯罪人,又可以补偿其过错行为,具有补偿性和协助违法者康复的双重作用,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因此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人,法院可以判处其一定的社区公益服务劳动。其二,养育家庭。养育家庭是指为了满足未成年人得到类似亲生父母监护的需要,法院将未成年犯安置到一个替代的社区家庭。此项目以亲情为纽带,通过为未成年犯提供家庭温暖、教育,感化未成年犯,从而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其三,职业技能培训。未成年犯一般知识水平比较低,具有逆反和抵触心理,生活贫困且缺乏谋生技能,职业技能的培训不仅是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方式,更是提高其谋生能力的手段。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后,将其掌握的未成年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个人情况告知社区矫正机关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矫正建议,同时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开展矫正工作,并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一种裁判辅助方式。具体做法如下:其一,未成年犯被判决非监禁刑或者裁定假释后,由经办法官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关提出矫正措施建议,并连同判决书或裁定书一并送达;其二,建立司法建议书审批与送达制度,根据审判实践,司法建议书由合议庭讨论通过,由案件经办人员送庭长审查,再呈分管院长审签,涉及特别重大问题或重要部门的司法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批;其三,建立回访考察制度,由案件经办法官、心理专家与社会调查员共同承担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回访考察工作,检查落实情况,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5]
未成年人一旦犯有前科,将被终身贴上“罪犯标签”,承受来自各方面的人格歧视,非常不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前科消灭制度,也称刑事污点取消制度,是指在法定条件下曾经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有罪宣告的人,可以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刑记录的制度。取消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不让刑事污点入档案,给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社会创造平等公平环境,已成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6]。进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如果在社区刑罚执行期间,表现积极或在矫正期满后一定时间内无不良记录,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刑事前科,由社区矫正机构结合社区矫正执行情况来评价是否取消刑事前科。这一制度将有利于鼓励未成年犯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此种制度进行积极探索,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7]。
实行专人专职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通过任职考核、上岗培训、对外交流等各种形式,不断提高专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实行招募志愿者制度,提倡从社区居民、律师、大学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协会组织中招募志愿人员,壮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队伍;组建由法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等构成的专家督导委员会,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指导。从各地实践来看,经费问题是制约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展的瓶颈,因此国家必须完善社区矫正保障体制,设立专项资金,同时各地区也要根据本地的财政情况做好财政经费预算工作。另外,要拓宽资金渠道(如社会捐助等),解决地方政府财政困难问题。
未成年人矫正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社区矫正在我国全面推行,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将日益提高,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陈必良.刑法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67.
[2]刘强,戴海琼,林宇虹.我国应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11).
[3]林小培.行刑社会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3).
[4]刘乐.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4).
[5]管仁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比较与重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6).
[6]涂龙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若干立法问题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4).
[7]陈晓英,崔立伟.“前科消灭”能不能实现[N/OL].(2004-01-30)[2012-05-12].http://news.sina.com.cn/c/ 2004-01-30/10251673936s.shtm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