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倩芝
(石家庄经济学院 河北·石家庄)
碳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与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这一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表明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正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做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简单地讲,《京都议定书》给每个发达国家确定一个“排放额度”,允许那些额度不够的国家向额度富裕或者没有限制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的减排配额。
碳交易市场分为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两种形态,在项目型交易形态中,3种交易机制中最为流行的是CDM.CDM(清洁发展的机制)交易机制,即允许附件一缔约方为实现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非附件一缔约方(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合作,让世界各国都心动不已。各国顺势发展CDM,带动了能源市场以及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在项目交易市场中,CDM占最大份额。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碳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全球碳市场中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份额最大,2008年全球碳交易量已达48.11亿吨,预计2008~2012年将年均增加16~17亿吨,由此2012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量可达60~70亿吨。若按21美元/吨(15欧元)左右的交易价格估算预计交易额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上第一大交易市场。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项目市场,即CDM市场,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中国具有每年减排1亿~2亿吨CO2的潜力,可为全球提供一半以上的CDM项目。
对于中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只有发达国家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发展中国家不能直接将碳交易配额出售到欧洲市场,企业卖出的排放权,主要由一些国际碳基金和公司通过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购买,再进入欧洲市场。因此,我国企业不能直接接触国际碳交易的最终买家。中国还处在碳交易的产业链最下端,虽然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具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仍然不是定价一方。中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那些发达国家以很低的价格大量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第二次包装和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和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并且进行交易。目前CDM市场主要是买方市场,中国作为卖方市场的项目业主,议价能力弱,处于劣势,欧美发达国家主要掌握排放权交易的话语权,中国碳交易机制体系尚未建立完善。现在中国CDM的卖家接触到的买家很少,得到的报价都相差无几。再加上信息、研究都比较薄弱,既不了解全球市场供需情况,也不了解其CDM项目的价格,造成碳排放市场暗箱操作,最终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很大。
中国碳交易市场上价格是8~8.5欧元/吨,国际上的价格约为20~30欧元左右,也就是说巨大的利润都被二级碳交易市场赚取了,而在碳交易一级市场上,8~8.5欧元的价格在扣除设备转换、原材料成本和技术引进等相关费用之后,已经所剩不多了。作为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应方,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碳交易平台。国内已经成立的计划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机构主要有: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这三家交易所的成立时间都很短,国内碳交易仍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框架或政策。随着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公布以及重点排放领域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的制定,预计碳排放权交易将成为未来推进我国环境政策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
CDM项目,项目操作复杂,存在较大的风险。只有在CDM能给中国带来相当的收益,并且未来不对中国的碳减排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实施CDM才值得大力提倡。通常,中国实施CDM项目有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多种正面效果。相应地,中国实施CDM项目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进入“后京都”时代,在排放总量的硬约束下,中国的减排压力肯定会越来越大。如果中国被迫承担较大的减排额度,一旦中国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则中国反而又会损失巨大。总之,中国的碳交易市场有待完善和加强,中国需要掌握交易的定价权。
(一)国家应积极支持。一是中国应计划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资源的战术储备,国家出资收购碳排放权交易的资源,同时成立相关部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资源的计划投资。这样就可以随行入市,灵活地买卖,用资源来准确掌握一定的市场话语权;二是政府可以通过推出一些激励的方法和措施保持相当大的成交量。所以,应该让有能力的国内金融机构从事碳交易,为国内及国外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起到桥梁的作用;三是要采取国家担保的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发放有关节能减排的贷款,提高国内的投资机构对新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积极性;四是制定相对的法律法规,完善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市场,防止出现恶性的竞争压低价格的情况,同时制定出灵活的价格调节和控制政策。
(二)建立完善的碳交易期货市场。中国的碳交易现货市场交易分散,不能反映未来供求变化及价格走势,建立期货市场可以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有助于价格的形成,为现货市场上拥有供给或者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依据。现在国内建立的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并非真正的碳排放交易中心,距离建立碳排放交易期货市场的目标还很远。今后应当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规律,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的经验,研究和探索交易制度,建设多元化的碳交易平台,加快构建中国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三)加快碳金融建设。我国虽然是最大的碳资源国家,但在碳金融建设方面却发展相当滞后。碳金融和碳交易好比是两条腿,没有碳金融的支撑,中国不仅将失去碳交易的定价权,而且将又一次失去金融创新的机会。世界上主要的碳交易市场被欧美发达国家垄断,包括欧盟的排放权交易制(EUTS)、英国的排放权交易制(ETG)、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等。目前,京、津、沪都还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距离金融性质的碳交所还有一定距离。
(四)适当解除碳交易价格限制。如上文所述,由于我国碳交易产品的价格制定很大程度上受国家相关政策的约束,所以价格难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而进行自由调节,因而只有在取消价格管制进而完善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才能真正实现定价的灵活与公平。此外,国际金融机构对我国碳排放资源的认证方式与国内机制存在差异,从而也使得我国大部分的碳融资项目的价格受到限制。为此,我们应提高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审批速度,缩短审批的流程,缩小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差异,实现交易价格的自由波动,从而真实地反映我国碳交易产品的价格,走出定价上的被动处境。
[1]世界银行研究报告.碳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2009.5.
[2]孟宪玲.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当代石油石化,2009.12.
[3]方虹,施凤丹.碳交易市场与中国碳交易定价权.产权导刊,2010.8.
[4]黄蓓佳,杨海.中国碳减排承诺解读及碳交易发展研究.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