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杰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河北 邯郸 056005)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对工资、薪金的所得采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采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对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按次征收。
在通常情况下,国际上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采用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一般采用累进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的所得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采用比例税率。
我国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3500元;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则是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以及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均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分类征收模式产生了很多缺陷与不足。这种征收模式主要是基于当时我国的客观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手段及公民的纳税意识决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渠道呈现出多样化,这种征收模式虽然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便于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但是这种征收模式不便于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难以体现税负的公平性,分类征收制已逐渐不适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在个人所得税税目中,定额费用扣除最为典型的就是工资、薪金税目。1981年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为800元,当时,实际GDP为4450亿元,免征额是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倍左右。2010年中国实际GDP约为1981年的20倍,CPI约为1981年的5倍。而我国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仅为2000元,即使是2011年免征额再次提高到3500元,免征额的增长与GDP的增长依然相差很大,与“十二五”规划中的“居民收入增长不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预期”的提法相悖。此外,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定额扣除的方法,没有与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的上升相联系,而当物价持续上涨时,就会使得居民的生活费用支出快速上涨,从而使人民的家庭生活水平下降,费用的扣除缺乏动态的管理。在其他的税目,如个体工商户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费用的扣除也有同样弊端。
201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将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新税法执行之后,原来工薪阶层有28%的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现在减少了7%,全国大约有2000多万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的负担。但是,我们知道,人首先是社会的人,每个自然人都有自己的家庭,每个人都要分担自己家庭的消费支出,个人真实纳税能力不但体现于个人收入方面,也体现于其家庭负担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家庭来讲,家庭成员的收入,确切的说是最后的所得直接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尤其现阶段,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每个家庭不仅有小孩需要抚养,也有老人需要赡养,家庭负担日益加重,尤其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异也比较大,单一考虑以自然人为纳税人而不考虑家庭负担已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现实情况。
虽然我国在2011年重新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了调整,对于工资薪金税目的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降低了,级距也加宽了,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足。西方国家在征收模式上是从分类制向综合制转变的,其大多数国家是实行“档次少、税率低”的累进税率模式,以美国为例,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次在2000年就已经降为5级,其最高税率也仅为35%。而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税率级次减少之后仍然比西方发达国家多,最高级次的税率45%也比较高。而其他税目也大多实行比例税率。这与国际上普遍实行的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不同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失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这与我国实行分类征税模式有一定的关系。
我国现在采用的是源泉扣税和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对于源泉扣税方法来讲,能够从源泉上控制税款的流失,但是对于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来讲,一方面由于现阶段税务部门缺乏纳税人真实有效的信息,无法获得纳税人真正的所有的所得,而另一方面现阶段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就会导致部分税款流失。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1909年其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制开始逐步转向综合征收制,并一直沿用至今。而美国是历史上第一个通过个人所得税法的国家,其实行的也是综合征收制,这种税制具有灵活、及时和直接的特点。分类征收制不能从根本上发挥收入的调节功能,而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发展的规律也是由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制的演变,但由于我国长期采用分类征收制,要一次性从分类征收制彻底的转变为综合征收制,依照我国现在的情况并不现实,所以,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从分类征收制逐渐向综合征收制过渡。
在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可以考虑将11个税目中的性质比较接近的进行合并,比如可以将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偶然所得这类没有费用扣除的税目进行合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有费用扣除的税目进行合并,减少现行分类所得项目,等待时机成熟逐渐向综合征收制转变。
由于我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而且近些年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人们的生活水平及质量普遍提高,人均寿命较之以前有所提高,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一个家庭需要赡养多个老人,按照家庭为单位征收所得税,可在社会保障力度不足的情况,加大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这样才可以体现税负的公平原则。具体来讲,应充分考虑纳税人婚姻、年龄及家庭中赡养、抚养、就业和教育等不同情况,确定并增加其费用的扣除数,对纳税人合理的家庭相关费用支出设置科学的附加扣除。而根据国家财政部于今年2月14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近9万亿元,同比增长22.6%,而此前公布的数据则显示,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更是突破了10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4.8%,税收连续19年以GDP两倍以上的速度增长,这也就使得以家庭为单位增加费用的扣除成为可能。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以家庭所有成员的所得为基础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具体征收时可借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在对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的应税所得做一定扣除之后,按照一定的税率先进行征收,在年终时进行汇算清缴。
中国社科院《经济蓝皮书》指出,2011年,我国CPI上涨率持续高位运行,2011年前三个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平均上涨5.6%,10月份,CPI从9月的6.1%下降到5.5%,物价总水平增长呈回落态势。而2012年4月9日,国家统计局公布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6%。CPI处在动态的变化中,个人及其家庭的所得直接关系到家庭的消费支出情况,消费支出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CPI的变化,而CPI的变化是动态的,所以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的扣除也应是动态的。具体来讲,个人所得税不应规定具体的免征额,而应随着CPI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调整,在做出必要成本费用的合理扣除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消费支出和生活成本随CPI的变化,充分考虑纳税人婚姻、年龄及家庭中赡养、抚养、就业和教育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扣除数,对纳税人合理的家庭相关费用支出设置科学的附加扣除。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偏高。根据供给学派的拉弗曲线,从国家角度看,过高的税率并不一定能够增加税收收入,相反甚至减少税收收入,阻碍经济的发展。而从纳税人角度来看,过高的税率则可能增加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使国家税款流失。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进一步调整税率结构,根据经济增长的趋势,建立与CPI的联动机制设置税率。对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目,应尽量减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适用税率及边际税率,对于适用比例税率的税目,应尽量区分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对于非劳动所得应适用较高的税率或实行加成征收,以此来调节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之间的税负。
我国要从分类征收制向综合征收制及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要全面了解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及相关社会保障情况以及家庭的各项基本支出,就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归集全国所有自然人的相关信息建立数据信息库,并在税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金融机构、公安部门及各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联网,只要输入公民的身份证号,就可以调阅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和交易信息,有了这些信息,分类征收制向综合征收制及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纳的法制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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