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桂华
(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 河南·平顶山)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而在实际教育过程中,我国的教育现状与整个教育发展规划大不匹配。我国的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是客观存在。为了解决这一关系重大的问题,从国家的层面上进一步提出了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的一些指导原则,以提高教学效果。在改进教学方法的实践中,引入案例教学应该说是教学方法大胆改革与创新的一次成功尝试。具体到《刑法学》的教学,运用案例教学深入浅出阐释《刑法学》理论,“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加深对知识理解度,培养创新能力,缩短理论与实践距离等方面作用不容小视。”而且,还能使学生更准确、更清晰地了解和把握基本概念、原理、成文法规则等。实践证明,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刑法学》教育走出困境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既可采用由理论到案例的演绎方法,也可采用由案例到理论的归纳方法。在法制史的视域内,一览中国古代有关刑事审判的历史发展,从中可以看出历代大都相当重视发挥“判例作为正式法源的作用:以例解律,以例辅律,以例补律,甚至以例破律;编制判例也成为官方和民间重要的法律活动。”从中也可以说,我国传统法律把判例作正式立法的源泉,以实际的判例或是解释、或是辅助说明、或是补充说明法律条文,甚至可以破旧除新,改革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条文。可见,案例的重要性。我国一向是重视传统,传统的思想延及至今,在教学过程中,也必然采用案例教学,以便更清楚准确地阐释法律理论。
《刑法学》课程的教学首要的和基本的教学要求是向学生传授基本的刑法理论知识。在讲授《刑法学》理论知识的过程中,面对庞杂而难懂的概念、原理和规范以及一些其他重要问题,如何能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再深一层次,能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方法的选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笔者多年的《刑法学》教学实践中,以及与以往听过《刑法学》课程的学生沟通或问卷表明,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是一次成功的尝试。在实践,笔者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了案例教学。“选择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这是在传授抽象概念、原理、规范的基础上运用案例的教学过程,就是人类认识发展规律中的由一般到具体的演绎过程。这只是《刑法学》案例教学中的第一步,在运用案例教学过程中,通过讲授概念、原理、规范引入案例,同时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深化对概念、原理、规范的重新认识。这不仅能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系统知识,而且还能使学生受到启发,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融会贯通,促使学生的知识从具体跨越到抽象,从个别扩展到一般,从微观延伸到宏观,顺利地实现知识的迁移和认识的提高,就是人类认识发展规律中的由具体到一般的演绎过程。演绎方法或归纳方法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从理论层面上掌握概念、原理、规范,从实践的层面上是运用这些概念、原理、规范。学生主要是学习书本的知识,深入操作层面已是不现实,这是一个悖论。因此,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大量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难题,这也符合人类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刑法学》教学过程中使学生们有效认识这一学科的发展规律。
《刑法学》教育既是法律通识的教育,又是法律职业的教育。当前《刑法学》教授方法存在“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此教学方法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关于什么是教学目标,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意见很不一致,分歧很大。有学者主张“应该定位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性教育。”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定位于“素质教育,法学教育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性教育。”这两种争论,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还是应成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法学家和学者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知识的研究学院。
无论是定位于职业教育还是定位于通识教育,都有其缺陷。笔者看来,二者应该有机结合,既要考虑职业教育,同时还要考虑通识教育。基于这样的定位,在笔者的《刑法学》教学实践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以典型案例为载体,为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自主性提供了平台,使其在分析案例、探寻答案的过程中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可以说,“案例教学法由此满足了现代法律教育对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要求。它既从实际判例中来,具有实践性,同时,又因为建立在统一的客观原则之上并可以提供一致的结论而具有科学性。”无论是法律职业教育目标的确立还是素质教育目标的确立,都决定了《刑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直接关系到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模式的设计、法学课程的设置、教育方法的选择。”在强调法律职业教育的情况下,过去的《刑法学》教学只注重概念、原理、规范的讲解,让学生死记硬背,不求理解,只要记住即可,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这是典型的以教师的讲授为中心,忽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这不利于法律职业教育。
笔者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引用案例教学法,把这个课程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按照法律职业教育对学生的能力要求,十分注重学生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引入和分析判断来解决理解、掌握有关《刑法学》的理论问题。在强调法律素质教育的情况下,笔者加强案例教学的运用,培养了学生法律职业思维能力,提高了学生职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刑法学》学科特点决定了其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有关刑法方面的法律人才。而素质教育“以其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而要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刑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这是推进《刑法学》教学改革的关键。所谓的素质教育是指,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具体到《刑法学》教学方法领域,可以变灌输式教学法为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可以贯穿于整个《刑法学》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其具体形式包括在课堂讲授《刑法学》理论中评析案例、专门组织的案例分析、案例模拟教学(如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处理、实习以及现场教学等。
通过案例教学法,一方面可以解释成文法律,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研究成文法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及有待改善之处,从而推动成文法的发展完善。案例教学法主要运用成文法分析案例,因此所得到的结论往往比较明确,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既能够掌握《刑法学》知识的精髓,又能够增强实践工作能力。这也正是我国当前素质教育所要求的。
在《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选择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案例,生动形象地解释《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规范等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以及逻辑推演,推动《刑法学》的渐进发展与逐步完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案例教学法具有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具有很大的不同,并且有其独特优势。尽管其根植于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但其对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不无裨益,值得《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提倡运用和借鉴。
[1]高小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建构与进路[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9.1.
[2]张志铭.我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全新定位[N].光明日报,2011.6.29.
[3]王祖书.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引入与实践探微 [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9.
[4]顾永景.谈案例教学模式的内在根据[J].教育与职业,2005.20.
[5]房文翠.当代法学教育的法理学透视[J].法学家,2002.3.
[6]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3.
[7]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6.
[8]周汉华.法学教育的双重性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9]吴跃章.论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1.
[10]任丹红,王国梁.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及法学教育改革[J].江南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