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与社会冲突治理

2012-08-15 00:47梁兴国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舆情冲突公民

梁兴国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社会冲突治理是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无论是“和谐社会”的实践,还是“创新社会管理”的落实,核心都是对现阶段各类社会冲突的正视和积极回应。在当前的社会冲突治理中,网络舆情是一个重要现象。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经突破5亿①,这是一个数量极为庞大的群体,网民借助信息网络快速传播的路径,在极短的时间内汇集意见而形成强大的网络舆情,对热点事件形成高倍聚焦和“集体俯视”,这种影响还持续到现实生活中,引发或助推现实的社会冲突乃至群体性事件。

如何看待网络舆情?这是当前社会冲突治理中的一个棘手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网络舆情无需来自高层的政治动员即可自发形成有利于社会整合的共识,也可在短时间内积聚起削减传统权威和既有社会秩序的巨大能量。网络舆情的巨大影响使得它在社会治理中很容易被归入“非理性”之列,很容易被视为引发现实社会冲突的根源。这是传统“舆情观”带来的一种自然反应,传统舆情观痛感于网络舆情带来的不利后果,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导致社会冲突产生的真正原因,没有看到网络舆情背后所深藏的民意,更没有看到网络舆情与公民社会及法治建设间的深刻关联。本文将从讨论网络舆情的内涵开始,对这些问题层层剖析,意图在当前的社会冲突治理中为网络舆情寻找一个适宜的位置。

一、舆论、舆情与网络舆情

“舆论”与“舆情”不同。舆论指众人之言论,众人言论往往意见纷呈,并不一定能够形成共意。“舆情”则指众人的意见、态度、情感、情绪等经过一段时间的共鸣共振后所形成的共同意志和集体性情绪,即“民众的意愿”。②舆论可能散乱纷杂,但“民众的意愿”(舆情)则是一种相对集中和一致的共同意志;“舆情”虽然也可笼统地归属于舆论的范畴,但“舆情”一词包含有一般舆论所没有的两个重要内涵:其一,舆情是“一定范围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其二,舆情具有“鲜明的情绪性因素”。

共意和情绪性这两个特征,使得舆情首先具有了一般舆论所不具备的力量——舆论由于观点纷呈,不同观点间的交锋已然消磨了彼此间的锐气,因而舆论的中心不够集中,热点散乱且持续时间短;其次,舆论的特征不够鲜明,相对稳定、平和、舒缓,不易直接引发现实的社会行动。与此相反,舆情则明显具有集中性、持续性、冲动性、多变和情绪化的特点。古斯塔夫·勒庞的研究已然指出: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一定群体的情绪极易互相传染,促使意愿快速凝聚、群体迅速抱团而形成整体性力量,并激发一定的社会行动。③舆情因为某些社会事件而在短时间内形成,进而持续发酵并存在一段时间,在此过程中容易爆发出惊人的影响力。正因为舆情强大的力量,所以在当前的社会冲突治理中,舆情比舆论更值得关注。

冲动、活跃的舆情与当下的群体性事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性。事实上,在近年来各地频繁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中,几乎都伴有舆情这一特殊的行动催化剂。王来华等研究者更是把舆情界定为一种“民众社会的政治态度”④。并且断言“在任何一个群体性突发事件里面几乎都包含了被称为舆情的民众社会政治态度”⑤。舆情实际上正在成为一种推进或改变社会现实的民间强力。因此,“舆情不可避免地成为对国家、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影响的因素,是一件不得不重视的‘大事情’”。⑥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舆情所展现的巨大力量与信息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密不可分,换句话说,舆情只是在当前的网络时代才真正修炼成了一种足以全面深刻地影响社会生活的力量,这种通过信息网络表达、传播和汇集的意见或情绪就是网络舆情。在传统媒体时代,舆情囿于客观条件,虽然也是众人之意、众人之情,但“众人”的范围要小得多,因为不具备大范围快速传播的中介条件,所以尽管它是一种力量,但其作用往往限于局部地区或有限领域。网络舆情是舆情在信息时代的新范式,同传统舆情相比,它以高效的传播速度、广阔的传播范围、全民参与的传播深度与完全透明的公开性,获得了超级的社会影响力。

在当今时代,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形成了一个用鼠标参与投票、用键盘敲出观点的意见巨人。在特定社会事件发生之际,数量庞大的网民在不需要任何政治动员的情形下能够通过网络迅速传递情绪、汇集意见、形成观点、表达意愿,形成对相关社会事件的集体围观和语言批判;同时网络舆情又绝不囿于仅在网络上表达意愿,网络上的情绪和意见经常会激发网络之下、现实之中的社会行动,从而在网络之外推进社会改变。

在传统媒体时代,众人之意往往是穿着民众服装的“精英”们的意见,舆情也往往是主流话语的随从。在网络时代,那些现实中平凡的没有话语权的人们终于有了可以发出声音的机会和平台,“在我国,互联网应用不单纯是娱乐,它还是弱势群体、边缘人群、非主流群体抑或主流群体匿名自主表达言论的平台”⑦。大量的平凡的声音通过互联网这个“无形的广场”汇聚成了强有力的舆情,并对公共事件形成一种持久的关注和影响。

在近年来的许霆案、李刚之子撞人案、郭美美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一系列重大社会事件中,网络舆情充分显示出了巨大的能量。尽管从法律角度而言,网络舆情对进入司法程序案件的高度关注,或许会为司法机关平添很多“压力”,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因而一些学者对于网络舆情乃至一般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中案件的高度关注抱排斥态度。这种态度固然可以理解,但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并非完全是一种抽象理论,如果看看当前的法治情状,也许就会同意在法治进程的某个阶段,公正的审判恰恰需要类似网络舆情这样真正公开的社会监督。

如果说舆情是剑,信息网络就为这柄剑砥砺了剑锋。网络舆情的出现不仅一举改变了传统媒体时代社会公众集体失语、舆论和舆情权利名存实亡的境况,而且为中国社会治理结构的重心下移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二、网络舆情的两个面相与社会冲突的形成

如前所述,舆情既是一定公众群体的“共同意志”,又包含鲜明的“情绪性因素”,借助现代化的信息传播通道,网络舆情具备了非凡的能量,能够以极快的速度在特定问题上凝聚广大公众的意愿,引发或助推现实生活中民众的社会行动。

网络舆情的影响力表现出其双重面相。一方面可能有利于社会整合,形成一种强化社会团结的正向力量。在近年来很多次的自然灾害之后,常常可以看到网络舆情在社会动员中的作用,它凝聚社会共识并积极助推民众参与慈善爱心行动,强大的舆情潮流对于激发社会温情和协助赈灾起了重要作用。在类似这样的社会行动中,网络舆情展现出它的“好”的面相。在这个面相中,网络舆情的表达方式虽然也可能是急迫的、情绪化的,也可能会给社会生活带来一定的压力,但其传递的意愿和所表达的情绪总体上有利于社会整合,与社会权威的意愿颇为相符。

网络舆情容易呈现冲动、偏激的特性,这使得在相关信息不充分、不真实的情况下,借助互联网的快速传播,网络舆情很容易被误导、被快速发酵和无限放大,进而呈现出极端和暴力的面相。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情的不理性开始显露,它要么对信息进行夸张式裁剪加工,或者对信息进行歪曲甚至错误、颠倒的处理,从而影响参与者的情绪和公众意志的形成,形成一种群情激荡的情绪感染场域。

网络舆情的这一面相具有狂暴和破坏性的消极后果,这样的网络舆情堪称烈性炸药,杀伤力极强,在其影响下,群体会做出不理智的举动,甚至会直接冲击现实的法制秩序和社会秩序。“一些事件倘若离开网络所提供的传播条件,其影响往往只能囿于一地、一端;而借助于网络,它们则迅速演变成为产生巨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件。与此相伴相随,关于这些社会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每每以引人注目的方式进入政府、大众传媒和公众的视野。”⑧近年来一些严重的“网络围观”和“人肉搜索”以及现实中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充分展示了网络舆情的这种特性,这是网络舆情的第二个面相,它是可怕与震慑人心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坏”的面相。

网络舆情的两种面相之间很容易相互转化。网络舆情通常在早期倾向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民意汇聚和表达,寻求社会矛盾的合理化解决;但如果一定时期的社会矛盾沉淀过度,且具体的民意诉求受阻或者社会问题恶化,最初着重解决问题的网络舆情就很有可能急转直下,转化为暴烈破坏性的魔鬼面相,从而将有利的舆情态势推向反面,引发或加剧现实的社会冲突,特别是那些针对社会深层矛盾、社会敏感问题而形成的网络舆情,最有可能发生这种由良性到恶性的转化。

正因为网络舆情的这种倏忽转化及“坏”的面相所显示出的巨大冲击力,网络舆情常常会被想当然地视为导致社会冲突产生的根源,进而有人认为,社会冲突的治理应当严控网络舆情的形成和传播。这其实是传统的、僵化封闭的“舆情观”所带来的一种自然反应,它只看到了网络舆情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并有意或无意地把时下社会冲突的多发归因于网络舆情。这是一种对问题的表面化处理,忽略了导致社会冲突产生的真正原因,更没有看到网络舆情背后所深藏的民意。

网络舆情是现代社会民意表达的一种新型途径。在当前的社会变迁中,随着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动、“相对剥夺感”的不断漫延以及各种利益集团对社会的架空,导致不具备权力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普通民众很容易成为各方面利益角逐中的被剥夺者。普通民众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找不到意见出口(即使有也不是很畅通),网络则为民意的直接表达乃至“狂欢”提供了条件。

当前社会的民意渐趋与强势权力、强势阶层的对立,网络舆情在这样的社会心理基础上日益冲动活跃。但一些地方或领域的管理者依然沿袭陈旧的执政方式,漠视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汹涌的民意,对于网络舆情要么予以忽视要么选择一种敌视的态度,致使一些本来能够平和解决的社会矛盾积重难返,最终导致现实的舆情沸腾。

三、社会冲突治理:关于网络舆情的两种思维

不可否认,当网络舆情呈现其“坏”的面相时,往往会使社会管理者的权威和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归于无效。即便是网络舆情表现出其“好”的面相的时候,尽管它的最终效果是有利于社会团结和社会整合的,但它所展示出的巨大力量也令传统的社会管理机构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这些挑战和压力给传统的以“管控”为主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看待网络舆情就成了社会冲突治理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对待网络舆情有两种迥异的思维。一种思维是把网络舆情当作“敌人”防御之。这种思维正是前文所述传统舆情观在网络时代的延续,意图通过管控的方式把不好的舆情予以屏蔽,但它没有注意到网络世界毕竟不同于现实世界,技术的进步已令这种思维远远落后于时代了。网络舆情的确会引发或助推现实中的社会冲突,但网络舆情并非社会冲突的真正制造者,恰恰相反,它是现代社会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网络舆情的背后常常是民意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与尊重。社会管理者往往下意识地将舆情当成了“麻烦制造者”,这种应对思维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加剧舆情发酵,促使网络舆情由有利于社会的面相向不利于社会团结的方向转化。

另一种思维则是把网络舆情当作“朋友”而允许它存在,不仅如此,社会管理者还认真应对它所反映的问题,正视它所体现的民意。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这种对待网络舆情的思维是一种“开放性”思维,按照美国法社会学家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看法,“开放性”思维的“风险大”但其社会收益也大。⑨这种思维应是当前社会冲突治理所需要的较为适宜的路径。只要国家公权力真正行进在民主法治的道路上,尽量不犯或少犯错且犯错后能够及时知错改错,网络舆情就不会转向“坏”的面相;而靠管制和封杀的方式来对付网络舆情,实质上是在堵塞民意,这是一种过时的威权手法,在公民意识勃兴的当代中国,其实际效果只会越来越差。

在网络舆情刚刚步入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时候,网络舆情并未受到社会管理者的重视,不仅如此,还往往受到管制,这充分表现在前些年的澎水诗案[10]、吴保全案[11]、王帅案[12]等一系列案件中。但传统思维支配下的舆情管制,恰正是激怒民意的最直接途径。“2002年左右,互联网引入了关键字过滤系统。这个技术后来被地方广为使用。……虽然大家都知道,‘堵’不是根本,‘疏’才是根本。但现在很多地方政府的做法是一有问题就屏蔽。”“这像是地方政府出于本能的自我防卫,是否正当显然不在考虑之内”[13]。

值得庆幸的是,最近这些年,在推进社会冲突治理的进程中,社会管理者看待网络舆情的思维开始慢慢发生转变,正在由第一种模式向第二种模式演进。仅仅在2008年,全国还出现大量的压制网贴、压制网络舆情的案例,而到了2009年,不论是邓玉娇案、周久耕案还是南京儿科医生玩忽职守案,似乎都开始展现出管理者们顺应网络舆情、尊重民意的新思维。

从根本上说,现今大多数网络舆情背后所折射出的民意是由民生问题所引发的,因而解决舆情危机的根本途径在于处理好民生问题,这是社会治理的长期目标。对于眼下的网络舆情危机则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予以引导,“面对‘网络围观’的动员、放大和催化效应,如何掌握舆论导向,引导舆情发展至关重要。”[14]但这种引导既不是强制灌输,也不是强制屏蔽,而是努力在虚拟世界构建一种和谐的公共领域,让社会主体充分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并共同讨论解决社会冲突治理问题,在此过程中,社会管理者要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充分释放,从而对网络舆情起到合法、适度的引导,既有利于社会整合,也有利于避免问题和矛盾的激化。

舆情,包括网络舆情在内,是群体意识自我发酵的状态和结果,因而对网络舆情的引导本身就要顺应社会潮流,防止将引导变为一种隐含的权威性安排和话语强制,尤其不应动用政治力量和借助陈旧的文化资源,而是需要确立真正有效的社会核心价值。因此,倡导更为发达的公民社会、设置更为完善的权力约束机制,并在切实推进的基础上进行网络舆情引导才可收到应有的效果。

随着对网络舆情思维的转变,在社会冲突治理实践中,近年来管理者已开始逐渐摆脱被动应对网络舆情的态势,主动参与到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中来。全新的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包括微博等其他手段在内的多种网络舆情沟通通道就是这一变化的写照。尽管在一些官方讲话中,这种转变被称为“抢夺网络宣传阵地的主动权”,虽然话语依然老套,但从漠视到重视、从被动回应转向主动参与、从管控到公开互动,已经显示出了巨大的转变和对网络舆情背后民意的重视。

四、社会冲突治理:正视网络舆情的作用

网络舆情作为一种虚拟而又现实的民间强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尤其是对法制领域的影响更为强烈,在激发社会公众对相关法制事件和社会冲突强烈关注的同时,直接应对与处置事件及冲突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网络舆情对法制领域的介入有以下几种路径。一种是通过对具体事件的高度关注,对现有的某些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比如在孙志刚案中,网络舆情对这个不幸辞世的年轻人的高度同情,实质上是社会民意对实行了20多年的无业人员收容审查制度和暂住证制度的严厉批判。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制度的正义性已荡然无存,孙志刚以年轻的生命激荡起了网络舆情的力量,同时带动整个社会抛弃这些制度。

另一种路径是通过对热门案件的集体围观,促进案件真相的追寻和相关事件的法制化解决。很多被网络舆情所围观的案件,比如“天价香烟案”、“钓鱼执法案”等案件,最初的故事似乎很简单,但随着围观人数的增加,网络发挥了信息传递的高效通道,一些新的证据不断被民众推出,持续发酵的网络舆情不断倒逼行政部门进一步调查或公开真相,并且还往往将一些人和事重新推入法制处理的轨道。

第三种路径是通过对重要案件的聚焦,监督并推进司法公正。在类似“药家鑫案”、“邓玉娇案”中,网络舆情起到了重要的法律监督作用,高度密集的网民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推理、对可能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乃至对法院和法官的履职行为进行评价。“网络舆情的发展实际上是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实现了从由上而下到由下而上,从依赖权力到自主施力的回归。”[15]民意的力量就是明亮的聚光灯,在网络舆情的关注下,这些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开始变得极为谨慎,也更符合程序法的规定。

网络舆情对于法制领域的介入是否应当?网络舆情在这些案件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好是坏,是否属于舆情裁判?关于这些问题人们一直在讨论和激辩,本文不拟对此展开讨论。但我们需要深思的是:网络舆情对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的这种强烈关注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国家的法制领域,尤其是执法和司法领域是否应当一概拒绝网络舆情,将法制领域完全变成“法律人的城邦”?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实际上能否真的做到在法制领域内的一些问题上不顾网络舆情?

良好的社会治理最终是建立在自治的法律系统之上的,即法律应当成为人们世俗生活的“上帝”,让法律来裁决是非对错。但在当前社会冲突激烈、社会治理困难重重的时候,拒弃网络舆情对法制领域问题的关注和影响在现实中是难以做到的。相反,在我们看来,在制度资源缺乏和不完善的前提下推进社会冲突治理,社会舆情包括网络舆情在内,倒是可以倚重的非常重要的资源。

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因为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法制建设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社会环境中的种种制约,使得仅靠法律系统自身的努力很难在短期内改变这种状况。在这种局面下,由于特殊法制事件的刺激,迅速凝聚的网络舆情将某些法制缺陷放置到社会公众视线的焦点之下,从而形成一种高温高压环境,对于根本治愈这种法制缺陷极有帮助。因此,在制度建设不完善、法治建设进展缓慢的情形下,网络舆情对法治领域的介入,在给法制工作“添乱”的表象之下,实质上起到了监督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实际上发挥了推进法治建设的功能。

社会冲突治理的目标不仅仅是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还要追求和建立“善治”的社会。“善治”的社会必定是一个“真正法治”的社会,从这个角度而言,网络舆情不仅仅是一种民意表达的新范式,更是法治社会在步入信息时代后的一种公民权利的实践形式。网络为公民权利的实践提供了新型路径,“网络社会作为一片虚拟的‘新大陆’,网民们犹如登上‘新大陆’的移民群体,臣民心态为移民心态所替代,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介的技术特征赋予了民众自由、平等和民主的价值观念,成就了社会公众的公民主体意识”[16]。公民参与网络舆情的形成过程就是在实践宪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

因此,社会冲突治理要取得良好效果,在对待网络舆情的问题上应当看得更为长远。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公权力过于强大,这不利于社会“善治”的形成,而网络舆情恰好提供了一种民间力量与公权力博弈的崭新机制;如将这种博弈控制在理性的限度内,则其必将转化为一种促进社会进步的强大力量。网络舆情正在改变着我们社会的权力体系和权力结构,也许,在不算太远的将来,法治社会来临后,行政权力中枢将不再是人们所有利益诉求的最高点,而完善、廉洁、高效的法律系统,将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选择。

五、公民社会建设与网络舆情的法治化

前文提到,网络舆情不仅仅是民意的反映,更重要的是,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实践形式。对网络舆情采取宽容的态度以及合法、适度的引导,不仅有利于社会冲突治理,更是在积极推进公民社会建设,而公民社会建设又构成法治社会的根基,是社会冲突治理达致“善治”的重要目标。

公民社会是一种社会实践也是一种理论形态,我们不拟在此讨论这一理论的内涵及其内部复杂的理论争论,但从公民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社会冲突治理和法治建设进程与之有着很深的内在联系,在讨论和看待有关网络舆情问题上,公民社会的理论和实践为我们深刻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路径。

舆情在过去任何时代都曾存在,只是在现阶段舆情才真正展示出对社会生活的巨大效应,难道仅仅是因为现代舆情借助了网络的力量?在我们看来,其中的关键是我们正处于一个公民社会发育的时代。公民社会主张一定程度的社会自治,主张人们的“私”生活领域应是一个合法空间。个人空间的存在为网络舆情的存在提供了条件,也有了它发挥作用的可能;也正因为处于公民社会发育的时代,人们拥有多元的自我认同和不同的价值判断,因而对网络舆情的看法有时才会相异于主流话语。

在过去很长的历史时期,我们的社会呈现一种以国家主义为重心的格局,政府权力遍及全部社会生活,个人的权利空间被高度压缩。作为当时社会舆情生存的载体,各种传媒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社会公器的职能而成为单纯的宣传公具,虽然舆情和舆论都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形式[17],但因为公民集体言论自由所必需的自治传播的缺失,导致了社会舆论影响力很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公民意识蓬勃兴起,公民社会开始缓慢成长。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为中国社会带来了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舆情环境,社会自治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积极表达主张,客观上促成了网络舆情的形成。加之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提供了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络,于是网络舆情就形成了。

站在中国公民社会发育成长的背景下,回看今日蓬勃兴旺的网络舆情,我们就会明白,网络舆情不仅仅是互联网新技术所赋予的自由,更是新的社会环境所赋予的自由;因为同样的自由在我们的一些邻国似乎就绝无实现之可能。没有改革开放以来日渐宽容的社会政治环境,没有公民社会的现实成长,舆情这种民间强力也是不可能在中国出现的。

公民社会构成法治社会的根基,公民社会的建设需要对不完善的法制现实进行建设性批判,但公民社会也需要在法治理念和原则下运行。因此,对待网络舆情要宽容,但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在坚持宽容的同时,必要的规范也是必须的,这既是社会冲突治理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

对网络舆情规范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首先,如果舆情涉及社会个体,舆情参与者的意见表达不应侵犯个体的合法权益。舆情可以对社会现象进行关注、曝光和批评,但“理性参与”应是一个底线,即便舆情所涉对象属于道德败坏或者违法犯罪嫌疑者,如果用语言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乃至进行现实的暴力侵犯,就是网络舆情的越界,现实的法律秩序不应对之保持宽容。

其次,如果舆情涉及公权机构,国家安全是唯一的可对网络舆情进行规范的正当理由,再宽容的政府也不容许颠覆它的社会言论。公共利益也许是另一个可以对网络舆情进行规范的理由,但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极为含糊的概念,而过往的经验表明,这个含糊的概念往往成为公权机构粗暴干涉舆情的工具,反而更容易激荡起舆情关于公权所为是否为公共利益的持续性讨论,因而适用这一规则的时候要有充分的论证而不仅仅出于部门的利益。

社会冲突治理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平息矛盾和纠纷的活动,更是一个追求“善治”的过程。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冲突治理目标的实现和网络舆情之间的良性互动,其实反映了公权机构与民众间关系的良性发展,“政府部门与公民社会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合作管理,是实现民主治理的关键所在。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是社会团结和谐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国家的成熟程度,与公民社会的发达程度是一致的。”[18]

注释:

①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报告称,截至2011年11月底,中国网民数量已达5.05亿。

②④⑥王来华等:《对舆情、民意和舆论三概念异同的初步辨析》,《新视野》2004年第5期。

③[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8页。

⑤王来华、陈月生:《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含义、特征和类型》,《理论与现代化》2006年第5期。

⑦[14]范玉刚:《新媒体与网络空间的文化表达》,《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3期。

⑧丁柏铨:《论网络舆情》,《新闻记者》2010年第3期。

⑨[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10] 2006年,重庆市彭水县教委的一名职员秦中飞,于2006年8月15日写了一条名为《沁园春·彭水》的短信,文中有对当地社会现象的描述,结果被当地县委书记等官员污为“诽谤罪”,并逮捕关押若干天。

[11] 2007年,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在网上发帖,举报鄂尔多斯市政府强行征地、不给失地农民合理补偿的事实,结果被判“诽谤罪”,于同年和次年两次被捕,刑期长达两年。

[12] 2009年3月,公民王帅在网上发帖,举报家乡河南省灵宝市政府违法征地,被灵宝警方跨省抓走拘留了8天。

[13] 郭芳、兰燕飞:《网络风暴下的官员生态》,《小康》2009年第12期。

[15] 《如何界定网络舆情的法律边界?》,《河南法制报》2009年11月10日第13版。

[16] 王莹、薛浩:《网络舆论与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新闻爱好者》2009年7月号。

[17] 言论自由包含两个层面的自由,一个是公民个人言论的自由,是个人自由表达其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另一个是公民集体的言论自由,即社会舆论、舆情得以顺畅传播的自由。

[18] 俞可平:《改善我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若干思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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