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间借贷阳光化运行

2012-08-15 00:52
关键词:借贷民间

李 霞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近年来,受经济中多种因素影响,北至内蒙鄂尔多斯,南至浙江温州,民间借贷大有燎原之势。“吴英案”、“跑路”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也伴随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针对暴力讨债的人身伤害等各种形式的犯罪。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如何解决借助民间借贷所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这就要让民间借贷阳光下运行,使之规范化、阳光化,加强监管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所服务。

一、民间借贷发展特点

在宏观调控政策背景下,我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浙江却出现了令人费解的融资行情:一边是中小企业创业艰难,无法融资或者违法融资,出现停产、破产状况;而另一边是作为自然人,拥有大量闲置资金却找不到合适的投资途径,“放贷谋利”成了民间资本的一个主要选择。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规模以下的小企业90%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微小企业95%没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中小企业融资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既然国有银行只愿为大企业服务,不愿为中小企业改善服务,部分资金退出银行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就是必然结果。民间借贷几千年的历史,证明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当然民间借贷也有其发展特点:

(一)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涉及方方面面,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各种中小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企业主、城镇居民、甚至包括一些农户。而其资金来源也是多种多样,一些是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由资金,甚至还有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私募基金和正规银行贷款。

中央银行温州支行2011年7月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其中,规模高达1,100亿元。里昂证券调研报告称,温州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高达8,000~10,000亿元。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普及程度,与温州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家家户户多多少少都参与民间借贷。据媒体记者了解,目前鄂尔多斯高利贷的数额在2,000~3,000亿元。截至2011年7月,鄂尔多斯市银行的本外币存款余额为1930.46亿元,民间借贷额远超当地银行存款量。[1]

(二)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与银行贷款繁琐的手续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只要抵押物足值,当天就可以放款,这就满足了一些小企业甚至微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用款急、资金使用周期短的特征。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还是仍为简便。

(三)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例如:社会融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网络借贷平台(如“人人贷公司”)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其中P2P的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经过三四年的运营实践,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北京“宜信”、上海“拍拍贷”、深圳“红岭创投”为代表的一定数量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这些网络平台的经营方式可以总结为:既不吸储,也不放贷,而是将借款作为一种拍卖的商品,通过竞标的方式完成网上借款过程,这种贷款是无需抵押担保,仅需信用即可获得。总体来说民间借贷更出现多样化、专业化、公开化特点。

二、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风险,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2011年,一场“高利贷崩盘”、“私营企业老板欠债外逃”的焦点新闻事件,让大家从新反思民间借贷中的是与非。

第一,增长太快,扩张太快。因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增长非常快,每年有很多的人去做投资,扩张生产,规模和基数就很大,因此就容易出问题。以滚雪球方式过度膨胀的民间借贷,之所以让人胆战心惊,是因为一旦长长的资金链在任何一点上断裂,就会引发中小企业倒闭潮,更会让卷入其中的普通民众血本无归。据报道,江苏北部的贫困县泗洪县石集乡被称为“宝马乡”,2011年春节过后开始,石集乡几乎98%以上的村民都参与到了疯狂的高利贷游戏中。5月底,疯狂的高利贷之链一夜之间断裂,从石集乡迅速向其他乡镇蔓延,穷困群体上亿的血汗钱瞬间全都打了水漂。

第二,大家的风险防范意识很差,有很多人都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过去的,以为这就是没什么风险了,市场经济和法制的意识都比较淡漠。例如民间标会形式,操作简单,而且主要依托亲情、乡情、友情等人缘、地缘关系,容易被接受。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在资金链条不断、会费和利息收缴正常的情况下,急需资金的参会者可通过“标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并付出他所愿意和可承受的利息。但是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风险,在部分人开始感觉正常的标会利息只能是“赚点小钱”之后,一些不法分子开始用高额的利息回报诱导人加入“标会”,并制造各种致富神话、投资神话,以高额利益诱使很多人源源不断地加入。[2]“标会”活动愈演愈烈,参与会众越来越多,融资金额也越来越大,“标会”的利息越来越高,大大超出了互助性质范畴,演变成高风险的高利借贷。不少“标会”实际上已成为非法集资行为,行为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在福建近年打击非法标会之前,一些地方的民间标会从月会变成周会、日会。标会资金规模也由百元扩大到千元甚至万元。标会几乎变成了赤裸裸的传销。

第三,有些企业和投资者投机性比较强,追逐投机利润。从资金供给方看,在资本市场剧烈波动的当下,中小企业创业艰难、利润偏低,“放贷谋利”自然成了民间资本的一个选择。以鄂尔多斯为例,在煤炭与房地产之外,民间借贷几乎成了民间资本的唯一出路。半数以上的居民热衷于放贷的资本活动,凸显了民众对于投资实业、尤其是创办中小企业的信心缺失。随着制造业经营利润的下降,很多温州企业寻求转型。这些借贷资金如果大量转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投机性领域。蓝皮书以温州为例称,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在短期民间利率高企的环境下,“高利贷”成为温州地区新的投机渠道。大量居民通过金字塔链条参与放贷,甚至不少企业老板把原本经营实业的企业变为融资平台,从银行套取贷款后转而放贷。

第四,民间借贷缺乏有效地监管理,存在大量的风险。中国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对民间借贷一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一些机构仅在工商部门登记就去从事民间借贷,或者有些机构做一个网站就开始做民间借贷的中介业务,这些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的机构从事民间借贷业务,自然也就缺乏有效地监管。传统持牌机构监管主体众多,协调不够。民间借贷链条中各类持牌机构,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造成监管混乱,使得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事前管理、日常监控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被动地处理民间借贷违约事件,民间借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这些监管主体之间如何协调,责任归属尚不明确。地方金融办本应负责监管协调,但由于人员少、管理能力差、地方利益关系等,这一职能并未有效发挥。

另外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对民间借贷从金融立法的角度提供保障。如何保护借贷权益,违法违规如何处理等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这也给危机爆发后的很多处置细节操作带来无法可依的问题。

三、让民间借贷阳光下运行的相关建议

(一)尽快颁布相关的法律,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我国早在2008年就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法律出台,所以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民间借贷法,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的制定和出台,不仅从法律层面上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有助于其更好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三农”经济以短期、小额为特征的金融需求,有利于活跃金融市场,对现行金融系统起到补充作用;而且有助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从而避免恶性事件的发展。当然在立法中一定要对于民间借贷进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于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但要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切实金融支持,解决企业的“民贷依赖症”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与民间借贷问题交织重叠,正是因为中小企业融资难以通过正规金融途径得到满足,才导致民间借贷加剧。[3]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的贷款组织机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要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多渠道补充和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困难问题。同时,加快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承担的职责和权利,让民间借贷的运作更加透明化,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金融转型

据《羊城晚报》的调查报告,近来民间借贷利率已普遍涨至月息6~8分,换算成年息高达72%~96%,个别民间借贷公司年息甚至上升到120%。而当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65%,广州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已达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正是因为这种高利贷引起各路不同的资金纷纷涌入民间借贷市场。适当放松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可以从根源上改善当今民间借贷的乱象。由于央行直接管制银行信贷利率,不仅使得国内金融市场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而且也使得整个金融市场的价格由于央行对银行信贷存款利率管制而完全扭曲。可以说,这种利率管制不仅成了向商业银行不断注入政策资源的工具,从而使得银行过度规模扩张,而且使国内信贷饥渴症十分严重,谁借到钱谁就获利。所以我们应当放开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适当放松利率管制,这也能使民间借贷的双方走出抵押没有顾忌,阳光化的民间借贷市场由于有了规范化的制度保证,资金的供给会增加,在竞争的作用下,借贷利率反而会下降。同时,由于有了政府介入,借贷的双方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因此可以摆脱黑社会的阴影。

(四)建立系统完善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让民间借贷阳光化

我国的金融体制和法律应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将其纳入统一金融监管的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而对于民间融资行为,也需要明确管理主体,并针对民间融资设立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另外要使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运作,就要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及资金用途进行披露。在美国,其征信体系较完善,可以把个人纳税记录、职业信息、贷款记录、信用消费记录、个人资产状况,甚至是水费、电费、电话费的缴费记录纳入个人征信范围。我们可以借鉴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政府将其纳入监管,出借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确定利率,相对而言借款人和出借人也能自我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发生。另外完善民间借贷行为的合同订立、合同的履行和终止、债务管理、债务追偿、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监管部门做到事前预警信息披露、事中监管合同订立和履行、事后保证合法的债务追偿体系及司法介入。从而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让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和阳光化。

[1]刘兴成.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J].Column,2011-11.84.

[2]毛明杰.民间标会的是与非——福建民间借贷调查[N].上海证券报,2011-08.

[3]张立杰.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相关建议[J].黑龙江金融,2011-09.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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