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芳
(漳州师范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民间信贷,亦称“民间信用”,主要是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信贷最常见的三种形式,即短期借贷、长期借贷、层级收储。短期借贷,这种借贷时间短、利息高;第二种是长期借贷,这种借贷利息低、风险小;第三种是层级收储、集中发放,这种借贷危害最大,但已经成为民间信贷的普遍模式。民间信贷的利率标砖主要依据借款人的实力、信用和借款时间长短而定[1]。
中国目前的民间信用与历史上的民间借贷比较,具有如下特点:1.规模范围逐渐扩大。借贷范围从本村本乡范围发展到跨乡、跨县甚至跨省地区之间;交易额从几十元、几百元发展到目前的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借贷双方关系突破血亲关系的限制,只要借贷人之间的信用可靠,即可发生借贷关系;借贷期限从春借秋还或2~3个月,发展到长达1~2年,最长5~10年。2.借贷方式由复杂化转变为程序简单化。从借钱还物、借物还钱、借物还物、借钱还钱发展到以货币借贷为主。3.借款用途也逐步的发生很大的变化,由最开始从解决温饱、婚丧嫁娶或天灾人祸等生活费用和临时短缺需要,发展到以解决生产经营不足为主,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资料、运输工具、扩大再生产,一部分大额借贷用于建房。城市居民之间发生借贷主要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个体户用于生产经营,而目前比较重要的借贷关系发生在企业与居民之间,企业因资金的缺乏而将借贷关系转向民间借贷,以缓解企业内部因资金产生的矛盾,这种现象在沿海地区及其的频繁。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即民间融资、银行融资、资本市场融资。但民间融资是当前我国民营企业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企业内在的原因是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在我国,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民营企业承担自负盈亏的局面,而国企的亏损可以由国家买单,再加上民营企业因规模、生产能力等各方面有限,因此导致很多民营企业没有自己的品牌,因而没有较好的信用。国家政策靠向国有企业,使得民营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的方式特别困难。这使得众多的民营企业把融资的途径转向民间信贷[2]。
融资难是我国许多中小企业依然面临老问题之一。很多优秀的创业企业有强烈的融资需求,因为自身的原因,企业可以得到的选择渠道很有限。融资难一直是我国多数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限制企业大发展。就中小企业而言,无论是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政府基金,还是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只要他们能够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这些投资方就是他们的“天使”。[3]我国中小企业在得到不断发展的同时,其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现有的融资状况主要表现为:
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属于技术和市场相对成熟、发展较稳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竞争优势来自于低廉的劳动成本。所以,一般企业的发展主要靠自身积累。但是,企业内部留存收益的积累是有限的,随着企业的不断扩大再生产,内部融资只能极大地制约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有关资料表明,依靠内部留存收益积累资金的企业占我国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26%,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不足1%。
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外部融资的重要渠道。虽然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普遍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经营变数多、风险大、信用能力较低等一系列原因,使得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约束强于大企业。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贷款申请遭拒率达56%。[4]证券市场的门槛较高,上市成本较高,市场风险大使得中小企业通过有价证券方式获得外源性资金的比例下降。不过正在推出的创业板将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中小企业应该抓住机会争取外源性资金。
根据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一般包括:贷款利息,包括基本利息和浮动部分,浮动幅度一般在20%以上;抵押物登记评估费用,一般占融资成本的20%;担保费用一般年费率在3%;风险保证金利息,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在放款时,以预留利息名义扣除部分贷款本金,中小企业实际得到的贷款只有本金的80%,以1年期贷款为例,中小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9%左右约高出银行贷款率的40%以上。由此,高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融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我国的社会体系和人们的消费习惯,导致我国存在高储蓄率。高居民储蓄使得我国的民间资本充裕,尤其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如浙江、广东,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相当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但是,民间融资活动基本上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况,缺少法律和制度的规范,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相对普遍。因此,民间融资有待规范,从而真正发展市场化的融资活动。
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制约因素,可以归结为外部环境因素及中小企业自身因素,对制约因素的分析是解决问题的先决途径。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部环境因素有如下:
中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重视程度。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实行向大企业倾斜,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这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历史原因。大型企业能够容易地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得到资金,而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却相应被提高了许多,中小企业要取得贷款必须付出更大的成本代价。
银行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约束中小企业融资。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各国政府为有效地避免金融危机带来更深层次的危害,都采取了谨慎性原则[5]。这一宏观调控,使得中小企业贷款首先受到伤害。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清理整顿,使得银行收缩信贷规模,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借贷”。我国缺乏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小企业的规模歧视依然存在,大银行从节约成本费用角度出发,不愿向中小企业投放资金。虽然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成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导行,但是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不能完全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最终还是制约着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少,并且担保基金的种类和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民营担保机构受到我国现有的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同担保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受到较大制约。
企业的直接外源融资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的股权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的债券融资。从股权融资来说,上市的门槛太高,使得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解决急需的资金。虽然创业板的推出,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的特点将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但创业板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不足,或许能相对缓解融资问题[6]。从债券融资来说,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股票市场和银行信贷市场的发展,而且中小企业往往达不到债券发行额度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要通过债券融资几乎没有可能。
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一直缺乏比较有效的法律保护,尽管我国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少数法律对中小企业有一定的规范,但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上市等融资方面的保护甚少。2003年我国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我国经济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我国真正走向市场经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实现经济民主化的重要一步。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存在着局限性,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出现融资难的原则更主要的是因为企业内在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素质偏低,信用状况较差
我国中小企业的素质普遍不高,这个是众所周知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城乡企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缺乏竞争力,市场风险高。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数是私营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大多数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观念和水平较落后,企业内部的信息不透明等因素,这金融机构不敢向其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和代价太大。
2.中小企业缺乏担保物
金融机构为了减少借贷的风险,因此需要借贷方向其提供有价值的担保。中小企业仅有的抵押品就是其有限并且价值低廉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其规模也就制约了这些抵押品的价值。
3.中小企业人才匮乏
因其自身的条件限制,使得我国中小企业出现严重的人才匮乏的现象。企业的发展需要管理者有远见卓识和先进的融资理念,为企业规划出合理的融资方式,以较低的融资成本来筹集资金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但这与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存在严重的违背。同时中小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和薪酬待遇较低,留住人才的能力弱,使得企业新鲜血液注入少,先进理念和技术难以运用于企业,从而制约企业自身的发展。
民间信贷对社会经济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正面的效用,也有反面的效用,但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民间信贷的积极作用,利用民间信贷的优势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资本效率的提高可以从边际投入与边际产出的对比关系中得以反映。民间信贷所具有的乡土性,使出借者对借款人的信用和收益状况、人品等了如指掌,对借款者的生产活动和金融关系的信息也很了解,跟踪成本低下,从而减少了金融活动中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风险和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资本效率的提高还可以从投资主体外部融资的增长来反映。[7]因为在投资主体自有资本积累一定的情况下,会通过外部融资渠道扩大投资。
民间信贷的存在和适度发展对正规金融施加压力,这种压力有助于正规金融挖掘内部潜力、改善金融服务,同时正规金融的这种回应行为也有助于民间信贷把较高的名义利率降下来以便增加自身的市场竞争力,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有利于双方的自我发展,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建设[8]。
我国民间信贷活跃的直接原因为资金市场的供需关系失衡,而民间信贷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市场的需求,缓解了市场的资金紧张状况,从而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民间信贷在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供需矛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温州老板“跑路”事件,显露出民间信贷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但是当前游离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恣意疯狂时,势必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导师产业空心化
过低的利润使得民营中小企业无心发展实业,进而转向经营虚拟经济或自己不熟悉的产业,直接就是产业空心化。[9]产业空心化将会影响社会稳定,减少社会财富的创造。在中国制造竞争下降的背景下,民间信贷对实业将造成毁灭性损害。
2.扭曲金融秩序,蕴藏巨大金融风险
企业间相互担保,一旦某个企业资金消耗殆尽、资不抵债,就会连累为其进行担保的企业。如果担保企业均有银行贷款,就会出现连锁倒闭现象。在层层利益链条下,温州民营企业信贷危机爆发验证这一事实。银行金融体系和民营信贷空前结合更加紧密。
3.引起经济纠纷,影响社会和谐
由于民间信贷是一种自发、分散的活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相应的管制,特别是借贷双方缺欠必要的法律知识、导致不少的民间信贷关系部合法、不规范,从而产生经济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团结。地上金融体系和地下民间信贷比历史上大多时候结合得更加紧密[10]。公职人员利用权力介入民间信贷,与借贷中介互相勾结,从而影响政府声誉和社会和谐。
众多民营企业对资金需求极大,因银行借贷门槛高,而民间借贷的优势,导致民间信贷异常活跃,呈现疯狂之势。如果规范民间信贷行为,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为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这是政府和金融部门必须要权衡考虑的问题。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政策方面偏向中小企业。银行在可控风险范围内,实行差异化贷款政策。适当降低民营中小企业贷款申请门槛、下浮贷款利率,增加企业生产运营资金提供,减低企业利息负担。政府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延长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
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央规范民间信贷市场的一个重大创举。但按照现行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这样的定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其享受不到国家对金融机构在融资和运营中的优惠待遇。政府当前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有序开放国资垄断的金融领域[11]。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将部分自身条件优异的小额贷款公司改造成村镇银行,提升其服务民营中小企业能力。
民营中小企业过度依赖间接融资方式,在股权、上市等方面受限于目前投资融资体系。政府部门可以搭建沟通交通交流平台,让部分具有较高成长性、较强潜力的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企业具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而投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享有企业生产经营成果。而对企业而言,这是一种低成本融资方式。
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现民间信贷的正规化、合法化,是民间资本发展的道路。资本流动的规律是生息增值,这是不容变更的事实。关键是要创新制度与机制,把它们引导到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中来,尝试用政府引导资金来撬动民间资本。比如拥有5亿元资金规模的温州人股权募集基金,10%是政府引导资金,90%来自民间[12]。
信用保证是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难的有效方式,因此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组织形式上保证信用制度的落实,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公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跨地区、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13]。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规范信用担保程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担保体系的正常运作。
综上所述,规范民间资本、发展民间资本、依靠民间资本,让民间资本真正成为有生产力的实体企业服务。只有通过这种途径民间信贷危机才会真正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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