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相关问题新探

2012-08-15 00:52李晋加
关键词:借贷利率民间

李晋加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24)

一、前言

毋庸置疑,民间借贷自古有之。我国有史可查的民间借贷起源于西周,初步发展于西周末期,大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自秦始皇统一货币到盛唐,伴随着国家统一、经济发展,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日益昌盛。尤其明清时代中国的民间信贷业发展到高潮。民国时期,民间借贷从传统借贷向新式借贷过渡。在土地革命运动中和新中国成立后,民间借贷被禁止。改革开放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被解禁,不断涌现并日益兴隆,尤其是在湖北、江西等“三农”问题比较突出的省份和浙江、江苏等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不仅活跃,而且规模庞大,民间借贷为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中国奇迹”的创造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现有文献显示国内外学者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内容涵盖民间借贷的界定、成因、利弊、完善之策等,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而,仔细检视已有研究不难发现,在当前民间借贷发展迅猛出现诸多新现象新问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研究在以下方面有待继续和深化:一是合理统一民间借贷的概念;二是客观评价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三是深入探究民间借贷问题的根源;四是科学细化民间借贷的完善举措,尤其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本文将重点围绕这几个方面对民间借贷已有研究进行拓展与深化,以期对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稳定、健康发展尽绵薄之力。

二、我国民间借贷特点及存在问题

科学的定义研究对象,是学术研究和实务规范的必要前提。笔者赞成央行对民间借贷的界定,即民间借贷是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如此定义民间借贷,既能体现民间借贷的草根性和非监管性特点,又能避免将典当行等法人排除在民间借贷之外以及将民间借贷与违法金融划等号的明显不妥与可能危害。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出现了新变化,暴露出新问题,需要我们足够重视。

(一)民间借贷新特点

当前,民间借贷的新变化呈现出以下特点:

1.借贷规模迅速扩大。从市场规模数据来看,2011年人民银行公布的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其他”类融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公司贷款、产业基金投资等)上半年为2033亿元,同比增长67.7%;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的约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2012年3月14日中金公司报告预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近4万亿。由此可见,近两年来民间借贷资产数额可谓节节攀升。从地区分布来看,民间借贷从几年前的江浙沿海发达地区延伸到内陆中西部地区,甚至部分贫困地区,如煤城鄂尔多斯和江苏的贫困县泗洪县在近些年来均出现了大量民间借贷活动。民间借贷现象在地域上已逐步呈现出以点带面的扩张趋势。

2.资金来源更为广泛。从资金源头来看,除小额贷款公司外,各种合会、互助会、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物资调剂机构、典当行、寄售行等非正规金融机构也一哄而入,轻易占领了民间借贷市场。在一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形形色色的资金掮客和中介机构充斥着民间借贷市场的每一个角落,上市公司、企业法人、个体商户、自然人、公益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甚至一些商业银行)也加入到借贷大军的行列。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半年报等材料,截至2011年8月31日,有64家上市公司涉及委托贷款业务,贷款总计170亿元;据统计浙江温州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户户典当行”、“全民高利贷”的畸形现象。此外,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估计,在温州市1100亿元的民间借贷总额中,有10%来自银行信贷资金间接流入,规模超过百亿元。

3.借贷利率不断攀升。民间借贷利率本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其高低视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和借款人偿还能力、期限长短而定。2011年是民间借贷火爆的一年,而火爆的最直接表现则是利率的飙升,以至于人们往往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划等号。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水平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为3~6分,有的高达1角,甚至高到1角5分,年化利率高达180%。已经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4倍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上限,由高利率引发的风险不言而喻。

(二)民间借贷新问题

目前,民间借贷的新变化主要带来了以下新问题:

1.违规操作,融资纠纷和案件频发。根据马克思的资本理论,逐利是资本的本质属性。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民间借贷主体的自律性荡然无存,一些地区、组织和个人将民间借贷当成经营牟利的最佳方式,非法集资、违规拆借、高利转贷、金融传销、违法典当等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例如,无论是温州老板的“跑路潮”,还是鄂尔多斯的王福金自杀案、江苏泗洪的“宝马乡”现象,无一不是违规操作、追逐高利酿成的恶果。此外,由于缺乏法律保护,伴随着融资纠纷的增多,恶性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呈上升趋势,民间借贷环境恶劣。以温州为例,2011年下半年以来,温州市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105起,涉案金额128亿元。涉案犯罪嫌疑人144名,目前已刑事拘留107人。据统计,2011年至今,温州市已有10名从事资金掮客行业的人自杀,200名以上企业主和放贷人出逃。

2.融资成本攀升,中小企业处境更加艰难。民间借贷利率的不断攀升无疑增加了借款企业的融资成本,求资若渴的中小企业通过高息借款解决资金困难本来就是饮鸩止渴的无奈之举,而当一些企业发现经营实业越来越艰难时,纷纷从当地的实体经济中撤离,或加入民间借贷行列,或迁往异地,长此以往难免会造成当地产业空心化。有关资料显示,浙江大多数工业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只有4%~6%,甚至低于目前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6.56%。据江苏省无锡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1~8月无锡共注销企业1953家,其中制造类企业440家,占22.5%,在各行业中排名跃居第二,主要是一些做产业配套的小企业;同时,全市新增内资企业12000多家,其中各类投资公司数量最多,粗略估计约占30%。在民间借贷盛行的温州,产业空心化的趋势已经相当明显。这表明大量资金已陆续从实体经济撤出,逐渐转移至各类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实体经济之中。而企业从事放贷业务,又会加剧中小企业的生存风险,因为一旦与其有担保关联的企业出了问题,资金链断裂,就会波及其上下游相关企业,甚至会使中小企业的倒闭潮如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引发如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的严重后果。

3.巨额资金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宏观监控难度加大。资金“脱媒”,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其一,民间借贷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未纳入政府统计范畴,故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因此必然会影响政府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运行的准确判断,造成决策偏差。其二,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从事借贷,使信用总量隐性放大,干扰央行对信用规模和资金总量的监控,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其三,由于民间借贷资金流动存在盲目性,部分民间资金会流入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企业,故不利于资金投向的控制,有悖于调整产业结构的初衷,削弱了信贷政策的宏观调控效果。

三、我国民间借贷新问题的根源

民间借贷出现的上述新情况新问题给民间借贷蒙上了浓厚的阴影,尤其是民营企业破产、老板跑路甚至自杀事件更是将民间借贷推到了风口浪尖,甚至给民间借贷招来了扰乱金融秩序、引发社会动荡等责难。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以上问题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制度的越位与缺位才是根本原因,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对金融的绝对控制;二是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制。

(一)政府对金融的绝对控制

根据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等人的研究,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金融抑制。所谓金融抑制,即由于政府对金融业实行过分干预和管制政策,人为压低利率和汇率并强行配给信贷,造成金融业的落后和缺乏效率从而制约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呆滞反过来又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时,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就会陷入一种相互挚肘和双双落后的恶性循环状态。造成金融抑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市场落后,尤其是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

不可否认,金融抑制在建国以后的我国也是客观存在的,它缘于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方式。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一直是由政府强力主导的,即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方式。所谓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方式,是指政府在经济增长中处于主导性地位和发挥着导向性作用,政府在资源配置中控制着关键性和基础性资源的配置,政府公共权力的重点不是提供公共物品,而是作为经济发展和运行的主体,组织和领导经济运行与经济发展。在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方式下,政府主要从三个方面深刻地控制了资源配置:一是政府直接控制了土地及矿产等自然资源、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消费、产业准入、行政许可等软硬性资源;二是政府通过绝对控制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控制了金融这种最为重要的资源;三是政府通过绝对控制国有企业控制了各种垄断性资源和垄断性经营业务。具体到金融业,长期以来,我国奉行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立法主要集中在官方金融领域。无论是《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还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民间融资做出明确、具体、肯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被确认。其结果是,我国政府控制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上成了为政府经济发展目标服务的一种特殊金融工具,主要为政府控制的国有经济提供服务,以民营经济为主的中小企业则被排斥在这个既定的官方金融体系之外,一方面民间资本被禁止或变相禁止进入金融领域,另一方面民营企业求资若渴却告贷无门。正是这种金融抑制促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涌现及其火爆,也是这种金融抑制导致我国民间借贷不得不屈身地下以致问题丛生,严重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健康发展与民营经济活力的充分发挥。换言之,金融抑制不仅是民间借贷生发的原因,更是导致民间借贷系列问题的重要根源。这也是83岁的经济学家茅于轼今年4月在济南谈及民间借贷时仍然强烈呼吁“消除金融垄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原因所在。

(二)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制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借贷供求旺盛,但政府就是不让其形成合法市场进行合法交易,于是民间借贷只好蛰伏地下,以违法身份从事合市场经济之理但不合法的融资活动。政府既然不给予民间借贷合法身份,自然也就漠视之,缺乏对民间借贷基本的关注与指导、关心与支持,甚至缺乏必要的监管与约束。虽然进入21世纪以来迫于形势的压力,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的健康运行,但该项决策并没有落到实处,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始终没有被确认,政策的预期效果也就无法实现。由于立法滞后,在民间借贷活跃兴旺时,法律不能乘势而为,充分发挥指导、规范作用,优化民间融资的市场环境;而在民间借贷出现问题,遭遇信用危机和面对债务风险时,法律又无能为力、无所作为。正是由于既没有合法身份又没有规章可循,我国民间借贷只能潜伏地下,由此必然呈现盲目、无序甚至无法无天的自由主义状态。于是,频频发生借贷纠纷、偶尔发生大案要案就在所难免,加大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也不足为奇。

不仅如此,由于民间借贷没有合法身份,冒险者才敢进入,胆小者不敢涉足,这也限制了资金来源,不利于缓解民间借贷市场供求紧张状况。其结果:一是供不应求(通过供求机制)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上涨,直接给高利贷、高利转贷等提供了空间,甚至刺激更多人为了获得高利息收入铤而走险,从而加大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二是供不应求(通过竞争机制)阻碍竞争,使得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不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此外,也因为民间借贷不得不屈身地下,导致民间资本市场信息不畅,这也加大了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不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四、我国民间借贷新问题的解决路径

解决民间借贷的新问题需要新思路,建议从加快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和法制化建设等方面努力。

(一)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确立是金融主体多元化和利率市场化的必要前提。只有以法律形式赋予民间借贷合法身份,为多元金融主体的形成及其合规经营与公平竞争提供法律保障,才可望逐步弱化金融抑制,推进利率市场化,真正打破政府对金融的垄断。

其实,近年来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间借贷的政策和措施,如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今年3月28日国务院对《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批准更是吹响了打破金融垄断的号角,但从法律层面看,民间借贷仍然受到法律排斥,依然处于性质不明的尴尬境地。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制定和实施专门的《民间借贷法》,以法律形式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并实现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全覆盖。要从法律上对民间借贷的准入标准、融资主体、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利率水平、交易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化轨道,使之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应降低中小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尽快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发展以民间资本拥有者为经营主体的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这样既可以打破大银行的垄断局面,使多元化金融机构在合规中公平竞争,又能提供更为充裕的资金来源,进而使资金价格日趋合理。此外,要逐步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不断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努力为民间借贷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还资金以真实价格

利率市场化不仅仅是追求存贷款利率限度的放开,本质上是要追求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的供需平衡,在交易中形成资金的市场价格。目前,我国已初步具备利率市场化的条件,银行业除了存款的上限和贷款的下限外,其余已基本放开,所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仅仅需要放开存款上限和贷款下限。虽然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是保护商业银行维持存贷利差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和金融的市场化改革与创新,这道防线必须打开,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放开后,大企业就会开始与存款银行展开激烈的讨价还价,争取较高的存款利率和较低的贷款利率,从而大幅缩小大银行的息差收入,如果谈判不成功,就给中小银行留下了介入的机会,如果定价和定位不准,就可能导致大客户流失从而损失市场份额,如此下去,我国银行业现有的格局就会被逐渐打破,具有创新能力和服务精神的银行就会脱颖而出;二是利率市场化还会迫使银行将部分信贷资金分配给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以获取贷款利率的上浮空间,依靠风险溢价和定价来获取超额收益以覆盖中小企业贷款的不确定性风险,这样中小企业就有可能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信贷资源的配置将更加科学,经济结构的转型也会获得更有效的金融支持。因此,利率市场化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国有经济超额配置信贷资源的现状,打破现有银行体系的垄断局面,从而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让金融业快捷、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

(三)建立监管与风险防范体系,减少民间借贷风险

2008年始于美国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向我们展示了金融创新的巨大杀伤力,突显了当今时代防范金融系统风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监督管理水平也比较落后,有待在改革中谋求发展与提高,这种情况更考验政府服务金融、防范风险的管理能力。鉴于我国民间借贷的草根性、缺乏监管、不确定性大、案件多发等特点和问题,今后要在法律赋予其合法地位和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与风险防范,具体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贷款担保制度以降低利率市场化后借贷双方的风险;建立网状民间借贷观察烽火站点以及时传递民间借贷市场情况;按月、按季度及时汇集民间借贷信息和出现的问题以随时发现风险所在并及时调整规章制度;建立“银监-银行-企业”的通信管道以及时监控企业资金流向,特别是关注大额资金流向非合同关联方的领域。此外,还应该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管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作用,建立一个集信用征集和信息发布于一体的专业机构,对守信者予以表彰,对失信者予以曝光,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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