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规则的国际演变和中国应用——以巴塞尔协议为例

2012-08-15 00:52
关键词:充足率巴塞尔资本

刘 畅

(湖北经济学院 金融学院,湖北 武汉430205)

一、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回顾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随后,在西方十国集团央行行长的联合倡议下,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74年年底正式成立。

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之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业监管规则,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银行监管的有关协议出台。随后,1983年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出台。1988年,今天我们所熟知的“巴塞尔I”,即《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由西方12个主要国家的中央银行共同签署通过。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成员国国际银行监管领域里一份重要文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核心原则》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发照和结构、审慎法规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信息要求、正式监管权力、跨境银行监管等方面,分别对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做出规定。并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原则。

二、巴塞尔协议I和巴塞尔协议II的主要内容及简要评价

(一)巴塞尔协议I的主要内容及简要评价

巴塞尔协议I从银行内部、行业内部和市场角度提出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强调了充足的资本金是开展经营和抵御风险的必要条件。在给出了资本的定义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后,要求银行持有的资本不能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巴塞尔协议I实施后,曾有效地保障了国际银行业的稳健经营,但随着金融市场尤其是衍生品市场的出现和发展,巴塞尔协议I显示出以下缺陷:

首先,在资本充足率中,风险权重的设置过于粗略,无法有效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敏感程度。巴塞尔协议I将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仅分为0%、20%、50%、100%四个层次,没有充分考虑到同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差别,也不能有效区分不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其次,在银行风险上,巴塞尔协议I侧重于信用风险的管理,而对一交易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的规定,或缺乏可操作性或根本没有提及。

最后,在经营目标方面,巴塞尔协议I片面强调了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这虽然可以保证银行的偿付能力,降低从业风险,但也容易导致银行过分追逐资本充足程度,而忽视盈利性这一经营的主要目标。

(二)巴塞尔协议II的主要内容及简要评价

巴塞尔II以“三大支柱”的全新面孔(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检查和市场约束)出现在世人眼前,强调三者间的互补和协调配合,力图为银行建立更具风险敏感性的风险管理体系,真正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该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该要求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

巴塞尔协议II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监管方面的缺陷。首先,巴塞尔协议II关于金融监管的理念仍停留在机构性监管层面而非职能监管。职能监管是以金融业务的不同来设立与业务范围相对应的监管机构,根据其业务范畴来进行的金融管理。功能性监管与机构性监管相比有着诸多优势。其次,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缺失。巴塞尔协议 II就更多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例如:CDS),巴塞尔协议II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管限制规定。

二是风险度量方面的缺陷。这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在VaR模型及其运用的局限性、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监管当局允许银行使用 VaR模型来计算解决银行的回购交易中关于风险暴露和抵押品的价格波动问题。但VaR模型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具体来说,用 VaR模型对证券组合进行风险值估计时,存在着不符合一致性要求的缺陷,这一风险集中体现在VaR模型模型满足次可加性有条件限制,即当且仅当数据服从正态分布的时候,次可加性才能得到满足,而许多经济学家已经证明经济收益数据并不满足正态分布,而是呈“尖峰”、“肥尾”状分布的,VaR模型不满足正态分布。

同时,VaR模型计算的是在给定置信区间内最大的资产损失值,但是在这个置信区间以外的风险VaR模型是无法进行衡量的。VaR模型一般会选择 80%、90%、95%、99%的置信区间,纵使就95%、99%的置信水平而言,也至少存在着 1%或者5%的小概率区间,这区间内发生的所有风险都是无法用VaR模型来准确度量。这个小区间里发生的各类损失事件,包括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这样的小概率大损失事件也无法被VaR模型估计出来。

巴塞尔协议II中,对于信用等级的衡量主要来自于信用评级,其基本来自于信用评级机构的“一面之辞”。虽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只有在银行和监管部门均表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方法感到满意的时候才可以采用。规定的本意是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合理的监管,但是事实上却加剧了信用评机构的市场竞争,也增加了评级机构之间的道德风险隐患。

三是顺周期效应的放大作用。巴塞尔协议II中对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了细化区分,这使得银行风险资产的计算更加敏感,同时巴塞尔协议II还规定监管部门有权要求信用等级下降的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因此,在经济下行期间,银行的贷款违约会增加,此时银行的信用等级必然会下降,银行必须要增加贷款损失拨备,提高资本充足率,这一规定就使得银行用以贷款的资金不得不大量削减以补充银行的资本金需要和保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同时对放贷更加谨慎,而萧条时期市场资金本来短缺,巴塞尔协议 II这一行为使得萧条进一步恶化。

四是资本充足率计算的缺陷。巴塞尔协议II较巴塞尔协议I优越的是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加入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当中,但是银行的风险远不只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只考虑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那么这样计算出的风险资本要求必然是不完整、不科学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公式的分母比银行的实际风险资本小,由此估计出的资本充足率也比银行实际的资本充足率要高,那么此时银行的经济状况很可能并非处于巴塞尔协议II所要求的资金安全状态。

三、国际规则的最新解读:巴塞尔III的核心内容及简要评价

一场席卷全球的次级贷款金融危机暴露出了监管体系的很多不足,对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战。危机之后,各方展开了深入地讨论,探索如何改进巴塞尔II,构建更完善的监管框架。很快,各方就宏观审慎、逆周期、风险的识别和准确计量等各方面进行监管改革达成了共识,形成了“巴塞尔III”。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资本区间。根据巴塞尔III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巴塞尔II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逆周期资本准备,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二是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三是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风险的资本要求等。

四是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五是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巴塞尔III重新确立了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凸现了审慎资本监管制度的重要性,其长远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对国际金融业经营的影响。巴塞尔III此次大幅提高规制资本的质量和标准,这将对银行的业务规模拓展速度形成较大的约束,使其业务拓展的方式也将发生重大转变。今后银行业务规模的拓展速度,将受到很大的限制。而规制资本中合格资本工具质量标准的大幅提高,又将大大限制银行通过资本工具扩充资本金的渠道,尤其是将严格限制银行在经济上升期信贷规模的过快增长。在此次背景之下,国际银行业的业务规模拓展方式,将逐渐转移重点,银行信贷投放的增速将变得更为稳定,银行将重点依靠提升业务收益率和开拓新的服务领域来提高盈利。此外,有关银行规制资本中非普通股强制冲销的规定一旦实施,将意味着资本工具的投资者在危机时与银行普通股东承担同样的风险,这必将大大增加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快速补充资本的成本。

二是使银行监管理念发生重大改变。首先,巴塞尔III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意味着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其次,巴塞尔协议Ⅲ重新界定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进而要求银行监管更加重视资本质量。最后,巴塞尔III扩大了风险的监管视角。

三是有助于提升银行系统稳定性。从改革目标看,巴塞尔协议Ⅲ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回归传统业务,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

四是协议的实施对对经济金融的压力不容忽视。巴塞尔III的逐步实施可能对实体经济的恢复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资本充足率的提升所要求的额外资本金本可以产生相当数量的风险加权资产,这间接地具有传统的经济紧缩效应。同时,与中小银行相比,国际化大银行面临更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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