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婚姻存续期间大陆女性配偶权益保护探析

2012-08-15 00:53吴限英王文鑫
海峡法学 2012年2期
关键词:台湾地区许可权益

吴限英 ,王文鑫

(1.黎明职业大学公共教学部,福建泉州 362000; 2.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福建泉州 362000)

涉台婚姻存续期间大陆女性配偶权益保护探析

吴限英1,王文鑫2

(1.黎明职业大学公共教学部,福建泉州 362000; 2.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福建泉州 362000)

涉台婚姻存续期间大陆女性配偶权益保障存在缺失,其权益障碍主要表现在政策、制度、经济、文化与观念等方面。消除权益障碍的解决措施在于台湾地区在立法上赋予大陆配偶“居民待遇”,大陆地区构建维权平台从各方面给予服务以及大陆配偶自身维护权益的努力。

涉台婚姻;配偶权;权益障碍

海峡两岸一水之隔,唇齿相依,血脉相连。从上古时代开始,通婚便是两岸往来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新中国建立后,由于政治上的对立,两岸通婚几乎停滞。1987年,台湾地区打开民众回大陆探亲的大门,两岸通婚逐步回温、升温,近几年每年稳定以1万多对的数量增长。两岸恢复通婚之始,快速富裕起来的台湾地区吸引了众多相对贫困的大陆女性,两岸婚配模式主要是大陆女嫁台湾男。因长期分隔,两岸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差异客观存在,[1]而部分大陆女性被经济利益驱动,通过假结婚进入台湾地区,由此台湾地区民众以一贯的思维定势长期将大陆女性配偶(以下简称大陆配偶)歧称为“大陆新娘”。加之台湾地区有意在大陆配偶赴台、居留、定居、就业及身份取得等方面进行限制,大陆配偶在台四处遭受歧视与不公平待遇,其正当权益被漠视、侵害,亟待两岸官方、民间团体及各界有识之士努力解决。

一、涉台婚姻现状

根据大陆民政部统计的数据显示,1988年涉台婚姻仅为100对左右,到1997年已上升至1万多对。2003年12月,台湾地区实行大陆配偶申请入台面谈制度之始,涉台婚姻曾小幅回落。但之后每年基本稳定在1万多对:2008年为13902对,2009年为12296对,2010年为12302对,2011年约为12454对。①福建是台湾人的主要祖籍地,福建新娘的数量约占台湾男性陆籍配偶的20%以上。而在 泉州,仅晋江市金井镇一个小小的围头村,全村就有130多位女性嫁到台湾。近几年,随着大陆经济快速发展、两岸关系逐步改善,两岸经济、文化、民间团体、旅游等交流日益频繁,两岸男女两性接触、交流机会增多,单凭台湾地区意志根本无力阻挡两岸涌动的婚潮。

根据台湾地区两岸事务主管部门历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早期的涉台婚姻中,大陆女性嫁给台湾男性占96%,台湾地区女性嫁给大陆男性仅为4%。②近两年,随着大陆经济快速发展、交流频繁,两岸政策放开,陆籍新娘与陆籍新郎的比例逐步变更为7:3③。据调查,两岸ECFA签订后,越来越多的台湾地区青年愿意到大陆求学、发展、旅游,两岸年轻人交流的渠道与机会增加,再加上台湾地区单身女性与大陆单身男性比例的增长,涉台婚姻的稳步增长及通婚性别比的降低必是顺理成章之事。

在两岸通婚的早期,出于对台湾地区生活的想象与向往,许多来自农村地区或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大陆中青年女性甘愿嫁给台湾地区劳工、老兵、残疾人士等底层人员。现今,越来越多的涉台婚姻是两情相悦的结合,社会上的中间阶层成为通婚的主导阶层,居住地主要集中在台北县、桃园县等台湾北部地区,不再是早期的台湾中南部等经济较落后地区。

二、涉台婚姻存续期间大陆女性配偶面临的困境

由于涉台婚姻中的大多数是大陆女性嫁给台湾地区男性,源于“男婚女嫁”的传统思想及对台湾地区生活的憧憬,婚后大陆女性赴台成为主要选择。然而,由于政治上的对立,台湾地区一方面有意抬高大陆配偶入台门槛,另一方面对于在台大陆配偶的居留、定居、就业、身份取得等亦采取歧视性制度区别对待。虽然涉台婚姻中不难挑出幸福、美满的成功范例,但我们更经常看到的是其在重重困境下艰难前行。

1.政治性的政策障碍。大陆配偶赴台的第一道障碍即是台湾地区制定的“配额制”。早在1992年出台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台湾地区就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限制大陆配偶进入台湾地区。具体规定是,非经台湾地区主管机关许可,大陆配偶不得进入台湾地区;即使获许进入,也必须只能从事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允许从事的活动。并且,台湾地区还对大陆配偶专门建档,采用面谈、按捺指纹等方式加强管理。[2]虽然历年来台湾地区对于大陆配偶入台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定居等规定屡经修改,但是针对大陆配偶制定的“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期间工作的许可及管理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居留许可办法”④等具体法令始终遵循其一贯坚持的原则。

按照规定,大陆配偶在台身份被划分为四个阶段:婚后最初的两年是“团聚”;接下来的四年被称为“依亲居留”,只有符合条件才能申请工作;之后是“长期居留”的两年;经过 8年的煎熬,最后才能申请在台湾定居,获得台湾居民的身份。在台湾当局 2010年修订“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时,仍坚持“配额制”:大陆配偶依亲居留或定居均有数额限制,在审查合格后依序排号,按月分配数额。

虽然2008年以后,台湾当局将陆籍配偶取得台湾身份的年限从之前的8年缩短为现在的6年,且调整了每月申请身份证件500人的配额限制,但是相较于其他外籍入台人员,台湾当局原籍歧视性差别待遇仍一览无遗。例如,陆籍配偶每年只有1.5万人可以获得在台长期居留权,而其他外籍人员没有限制;陆籍配偶婚后6年方可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其他人员仅需4年;陆籍配偶需提供保证人方可申请入台居留、定居,而其他外籍人员无此限制等等。

2. 歧视性的制度障碍。自上世纪90年代起,被誉为“亚洲四小龙”的台湾地区吸引了大量所谓的“大陆新娘”。由于部分大陆配偶入台后逃跑、失踪,甚而卖淫被抓,台湾当局据此以偏概全,将所有大陆配偶都假想为意图通过假结婚进入台湾地区,从而全面实施面谈机制与假结婚考察制度。[2]29台湾当局将面谈机构直接设在机场或港口入境处,要求第一次入境的大陆配偶接受面谈,而面谈的内容基本围绕夫妻之间难以向外人启齿的性事问题。如若面谈未获通过,大陆配偶需立即持事先按规定购买好的返程机(船)票返回大陆。或许,台湾地区通过上述制度确能甄别部分假结婚、真偷渡的人员。但是长期以来,此项只针对陆籍配偶的歧视性面谈制度更多的只能是侵犯他人隐私,引发大陆配偶对台湾地区的强烈不满,并且广遭海峡两岸社会各界诟病、批判、抗议。然而,2010年台湾地区修订“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时依然固我,其第8条规定仍然坚持主管部门在大陆配偶提出申请或入境或任何时候,均应与大陆配偶或其依亲对象进行面谈。

除此之外,针对申请来台的大陆配偶,台湾地区不仅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担保,在较早前其配偶或依亲对象还需提供价值相当于500万元新台币的资产作为担保,或是其台湾配偶最近一年平均月收入为台湾劳动管理部门公告基本薪资的两倍,或能够向台湾主管机关证明自己财产丰厚、生活无忧。[3]事实上,早期愿意远嫁台湾地区的大陆配偶经济实力相当有限,其台籍配偶亦旗鼓相当。台湾地区要求他们提供巨额担保,其目的不言自明。值得欣慰的是,在 2010年修订“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时,台湾地区已将财产担保的规定废除,但仍未完全废除自备返程机(船)票的相关规定。

3. 经济障碍。涉台婚姻中,大陆配偶的经济实力在维系两岸婚姻中的作用不可小觑。然而,大陆配偶在台受到的限制首当其冲的便是工作权利。按照台湾地区出台的“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之规定,只有在其台籍配偶符合下列条件,大陆配偶方可申请工作:(1)65岁以上的老人;(2)残障人士或重大疾病者;(3)户收入符合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等。据不完全统计,符合上述第(1)情况的涉台婚姻为28%,符合第(2)种情况的为11%,而符合第(3)种情况的仅占8%。也即,绝大部分的大陆配偶无法获准参加工作。更何况,台湾地区还限定了许可工作的范围、时间、向主管机关报告工作详情等条件,且将大陆配偶从事的工作范围局限于家庭帮佣、监护工、制造业及营造业等较为底层、纯体力劳动及收入不高的工种。[4]此外只要发现大陆配偶从事的工作与被许可的活动不符,将依据“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之规定拒绝其定居申请。

众所周知,在台湾地区,按规定唯有雇主才能提出雇佣大陆配偶的申请,获准后方可真正予以聘用。试问:现实生活中,在同等条件下,又有多少雇主愿意不怕麻烦等待主管机关的许可?事实上在按部就班的情况下,大陆配偶真正能够就业的少之又少。面对生存的压力,很多人最终不得不选择在不断躲避劳工部门反复检查中主动降低工资待遇甚至打黑工艰难为生。可见,台湾地区声称的放宽工作限制,仅仅是表面之词。另外,台湾地区仅部分承认大陆学历,部分在大陆获得高学历的大陆配偶不能从事与其所学专长相符的工作,加之台湾社会对大陆配偶的整体排斥,大陆配偶寻获工作机会难上加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才的浪费。

4. 文化与观念障碍。海峡两岸“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几十年长长海峡虽隔不断两岸“五缘”千丝万缕的联系,却难以避免彼此间因社会制度、经济发展、价值观念等迥异产生的隔隙。同一社会形态、文化背景下结合的夫妻相处已属不易,更何况身在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生活理念等差异客观存在的两岸婚姻。长期以来,台湾社会仍以父权为主导,遵从传统文化,男主外,女主内,家庭中女性地位相对较低。新中国成立后的大陆,提倡、推广的男女平等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女性外出工作、经济独立十分普遍,家庭地位相对较高。不同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两岸夫妻,自身需克服的问题已不少,加上经济差异、婆媳冲突、子女抚养、双方家庭、台湾社会对“大陆新娘”固有的偏见与排斥等诸多矛盾杂糅其中,大陆配偶在层层夹缝中努力争取着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三、涉台婚姻存续期间大陆女性配偶权益保障措施

目前,在台陆籍配偶(包括港、澳)已逾 30万人,而其中大部分是大陆女性。涉台婚姻存续期间,大陆配偶面临着台湾地区全方位、多维度的社会歧视、排斥,[5]甚至正当权益被漠视、侵害,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性问题。虽然随着两岸政治关系的改善、强大的舆论压力、台湾地区各界有识之士及大陆配偶不断抗争,大陆配偶的处境稍有改观,但是争取获得与其他外籍新娘,或是台湾地区人民同等权益还有很大差距。笔者认为,为确实保障涉台婚姻存续期间大陆配偶权益之实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赋予大陆配偶“居民待遇”是解决其权益障碍的根本之道。大陆配偶权益保护缺失归根结底还在于台湾地区戴着有色政治眼镜,针对大陆配偶制定出来的一系列偏狭性法律法规。台湾地区在赴台、居留、定居、就业及身份取得等方面对大陆配偶处处设限,并最终使大陆配偶在台基本权益几无保障。事实上,男女比例失调,婚姻挤压情况严重,新生儿出生率持续下降,是当前台湾地区面临的一大社会困境。缓解台湾地区婚恋难题,为台湾地区注入新鲜血液,进而为台湾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数量可观的现有劳动力和延续劳动力,[6]因此,两岸通婚给台湾地区带来的益处是有目共睹的。当前涉台婚姻的离婚率的确较一般婚姻偏高,但其主要原因已非当年的“假结婚真入台”所致,而是诸如前文所述大陆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面临的权益障碍所致(仅在大多数范围内讨论)。随着时间推移,两岸诸方面交流的深入推进,一直高喊“民主、平等”的台湾地区当局,必须理性认识到,制定公平、合理的法律、法规保护两岸婚姻,赋予大陆配偶在台“居民待遇”,不仅能够促进两岸婚姻良性发展,降低涉台婚姻离婚率,更能促进台湾地区和谐及改善与大陆关系。对此,台湾地区应从对大陆纲领性法律文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入手,废除或修改其中歧视性之规定,改变对大陆惯有的制度、政策思路;进而有的放矢,针对大陆地区人民到台湾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例如规制大陆配偶赴台、居留、定居、就业等方面的“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等;最终,台湾地区应废除所有针对大陆地区人民,特别是大陆配偶赴台或在台歧视性法律、法规规定,直至能够享受与台湾地区人民同等法律待遇。

2. 构建维权平台,是破解大陆配偶权益障碍的一大解决之道,也是大陆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近几年,两岸关系稳步发展,两岸商事活动、民间交流、旅游频繁。交流促进姻缘,姻缘促进融合。两岸婚姻促进两岸融合的作用不容轻视,因此,大陆政府作为大陆配偶的娘家在大陆配偶面临困境时必须站出来。众所周知,台湾地区民间有识之士发起成立的“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自 1998年成立以来,经过不断艰难的抗争,已在维护在台大陆配偶权益、促进两岸婚姻良性发展、协助解决两岸婚姻衍生问题等方面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而在大陆,普通民众对于大陆配偶在台遭遇缺乏直观的感同身受,大陆配偶在台权益保护缺失更多的只为民政部门、法院等机构知悉。通过为数不少的涉台离婚案件,大陆政府已经意识到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平台,受理两岸婚姻当事人各类诉求,加强与台湾地区的沟通,与类似“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社会团体交流,切实协调解决两岸婚姻衍生的相关问题。民政部“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是当前呼之而出的一个服务平台,也是众人期待的一个维权平台。

今年年初,大陆民政部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已投入运行;日前,作为大陆地区两岸婚姻数量最多(超过10万对)的省份,福建省已率先获批设立“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笔者认为,待民政部及福建省“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运行步入正轨,应将成功的模式及经验逐级推广,特别是在涉台婚姻数量较多的其它省份(如广东省)单独设立与之相同或类似的机构,同时配备专职人员专司负责,加强涉台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家庭服务。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不仅能为两岸婚姻家庭亲属提供信息服务,还能组织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帮助大陆配偶了解、掌握台湾地区“法律法令”、生活习惯,加强与台湾当局及台湾有关民间机构、公益组织的沟通,为在台大陆配偶争取平等工作权利;同时促进两岸在大陆配偶户籍、社保、医疗、财产等权益保障方面的政策衔接、协调、落实,促进两岸婚姻健康发展。当然,唯有夯实“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的职能,方能为大陆配偶构建一个确实有效的维权的强大而有力的后盾。

3. 从自身出发,改变自我,是大陆配偶权益获得保障最直接、最有力的武器。大陆配偶尽早融入台湾社会,取得社会与民众的认同,自然其权益就能获得保障。而只有做到知己知彼,不断调适自己,才能尽快进入婚姻,融入台湾社会。赴台前,大陆配偶应预先通过上述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或其他途径了解台湾地区的风土人情、生活习惯、文化差异,及与己休戚相关的法律法令,做到心中有数,有备无患;对于婚姻双方不同的政治理念,尽量求同存异;尽快学会适应快节奏的台湾生活,做好应对夫妻矛盾、家庭冲突的心理准备;适时放弃对台湾生活不切实际的期待,从而尽快融入台湾社会,收获美满婚姻。

涉台婚姻已广泛存在,其对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促进两岸融合意义重大。笔者相信,在台湾地区、大陆政府、民间团体、社会民众、舆论界及大陆配偶多方齐心努力下,大陆配偶面临的困境能够逐步获得根本性改变,其合法权益能切实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促进两岸婚姻良性发展。

注释:

① 数据参见贺丹、谭宗洋的《民政部筹备建立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中国日报网《中国日报》英文版,2012年2月7日,网址:http://www.chinadaily.com.cn/zgrbjx/2012-02/07/content_14547477.htm。

② 数据参见陈怡洁的《大陆配偶在台湾的社会困境与人权宣导分》,台湾研究集刊,2010(2):88。

③ 数据参见吴斌的《两岸政策开放,“台女嫁陆男比例大增”》,中国网新闻中心,2011年12月23日,网址:http://www.china.com.cn/news/tw/2011-12/23/content_24229973.htm。

④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等最新条文均引自法源法律网,网址:http://www.lawbank.com.tw。

[1]吴宏洛.社会排斥:涉台婚姻的一个研究视角[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122-125.

[2]孙琼如.等待春天的大陆新娘[J].青年研究,2004(5):25-29.

[3]钟岷源.大陆新娘的台湾生存[J].南风窗,2009(7):57-59.

[4]孙立极.放宽工作权:大陆配偶新开端[J].两岸关系,2008(11):37-38.

[5]陈怡洁.大陆配偶在台湾的社会困境与人权宣导分析[J].台湾研究集刊,2010(2):87-94.

[6]庄渝霞.近二十年来两岸通婚模式的演进及趋势探析[J].南方人口,2007(2):23-31.

D923.9;D927.583.9

A

1674-8557(2012)02-0009-05

2012-03-30

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2011H13)

吴限英(1978-),女,福建泉州人,黎明职业大学公共教学部讲师,法律硕士;王文鑫(1978-),男,福建南安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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