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升 ,叶 静
(1,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重庆 401120)
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原因及其防治
——以“上海少女援交案”为例
李永升1,叶 静2
(1,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重庆 401120)
上海闸北区少女援交案,20名未成年少女涉案其中,呈现出犯罪主体低龄化、多人结群共同犯罪、家庭残缺不全、动机多为贪慕虚荣、以互联网为交易媒介等特征。按照标签理论的观点,家庭教育不当、学校教育偏差、成人社会的负面影响、外来腐朽文化的冲击、法律漏洞等诸多因素导致了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发生。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从完善家庭教育、强化学校功能、减少媒体负面报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完善刑事法律等方面入手,消除标签的不良影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援助交际;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标签理论
据《京华日报》报道,2011年11月6日,上海市闸北区检察院对警方破获的一起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涉及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分校、普通高中等 9所学校。据介绍,其行为呈现出所谓援助交际雏形,即在校少女为获得金钱而与男性约会,从事色情活动。
这起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巨大,给学校、家长和社会敲响了警钟。事实上,上海闸北区的少女卖淫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在全国其他城市也可能存在着未成年女性参与卖淫及介绍卖淫的现象,只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少女卖淫案没有进入大众的视野而已。
“援助交际”一词源自日本,指在校少女为获得金钱而与男性约会,具有美化和麻痹大众的作用。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此次少女援交案的实质是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涉及到主动卖淫、介绍卖淫、组织卖淫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二十多个花季少女涉案其中,残酷的现实警示我们,未成年人性犯罪,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性犯罪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对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研究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长期以来,未成年人性犯罪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属于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但是人们对性犯罪的关注大都集中在未成年男性性犯罪上,将男性视为性犯罪的实施者,而将性犯罪的侵害对象锁定为女性,事实上未成年女性同样可以成为性犯罪的主体。基于传统的法律精神——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如何防范未成年女性的性犯罪问题更值得我们进行专门的研究。
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是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义的,即指14周岁以上到18周岁以下这个年龄段的人违反刑法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文的所讨论的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是从广义上理解,不仅指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未成年女性实施的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如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而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如进行淫乱、色情或者卖淫活动。本文将根据犯罪学的相关原理,以“上海少女援交案”为蓝本,深入剖析该犯罪现象的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对策。
在当今社会,由于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的提高,少年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明显提前。但是在此时期,少年儿童的心理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同时好奇心强,在家庭、社会、学校未能正确引导和防范的情况下,增加了犯罪的可能。特别是女孩性成熟一般比男孩早,一般女孩子成长到十三四岁,开始出现一系列极其复杂的生理和心理变化。这些变化使她们产生一些模糊的性意识,如果此时不能很好地引导女孩子,当其性爱心理产生畸变,她们就可能开始性犯罪活动。[1]因此,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了很多,犯罪主体日益向低龄化发展。上海少女卖淫案中涉案的20人中,有2人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他人均为14周岁至18周岁的少女。
乐于结群、容易结伙是未成年人的一种显著特点。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共同作案可以使犯罪易于得逞。因此,共同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特别是女孩子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生理和心理上天生弱于男孩,这种身心差异便决定了她们绝大多数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本案中这些女中学生每天有大量的时间彼此呆在一起,形成一个“小社会”。在这样的一个圈子里,她们有自己的文化价值观,对他们直接影响最大的不是父母、老师、社会,而是同龄人。所以,同龄人之间很容易结伙。本次上海的案例也是3位少女在初次“援交”之后再介绍别的女孩参与,最终形成了20人的主动卖淫与介绍卖淫的犯罪团伙。
对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是其长时间的生活场所和心灵的港湾。家庭环境的好坏,对未成年女性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其中的消极因素多少直接影响着其是否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方面,有些家庭结构不完整,例如分居、离异、抱养。在这样的家庭里,未成年人无法享受到家庭的关心和温暖,埋下了违法犯罪的种子。另一方面,家庭教育的失误。有的父母对子女过于溺爱,容易造成其自私自利的心态。相反,有的父母对子女简单粗暴,容易使孩子形成逆反心理。本案中,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涉案学生中1人父母离异,1人为领养子女,4人母亲为“外来媳”,3人的父母对她们经常谩骂或过分溺爱。这些虽在整个团体中属于个例,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严重匮乏与异化的家庭结构与教育,对这些未成年女性犯罪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谈及卖淫,人们过去会更多地联想到女性是被生活所迫或被人胁迫,很少有人会想到少女们只是为满足物欲而从事卖淫。此次上海闸北 20多位少女卖淫案背后的犯罪根由,就是那么的出人意料——全是因为贪慕虚荣。很难理解,她们并不是因为家庭的贫困,而是为了去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去享受高档次的生活才沦为“卖淫女”的。更令人惊讶的是,其中有很多女孩子家庭条件其实很不错,只是因为家长没有给她们足够的零花钱,所以她们就不惜以身体来换取金钱。
这么多的未成年女性之所以走上性犯罪的道路,究其根源,都是贪慕虚荣的犯罪动机在作祟。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贫富差距的拉大是催生虚荣心最好的土壤。一些中学女生由于自身控制力不够,很容易在虚荣心与理智面前抉择失误。法学哲学家柏洛森说:“虚荣心很难说是一种恶行,然而一切恶行都围绕着虚荣心而生,都不过是满足虚荣心的手段”。爱慕虚荣是许多女性犯罪的共同特点,也是导致未成年女性犯罪的致命弱点。[2]
“援助交际”,简称援交,最初指在校少女为获得金钱而与男性约会,现今意义上却成为学生卖淫的代名词。[3]援交现象起源于20 世纪90 年代的日本,20 世纪末蔓延于韩国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并在中国大陆的城市青少年群体中悄然出现。
据办案检察官披露,上海闸北卖淫案中一些少女也深受日本、台湾等地腐朽文化影响,其行为呈现出所谓“援助交际”的雏形。有4名未成年女生在被小文等人引诱、介绍、参与卖淫后,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反而介绍同学参与其中,并从中收取介绍费。这些未成年学生之间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卖淫和介绍卖淫的圈子。与此同时,参与犯罪的嫖客群体也比较固定,涉案的7名嫖客都是相互介绍,相互熟识的,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圈子。无论是卖淫女中学生还是嫖客,都已经形成稳定的卖淫和嫖娼的群体,呈现出“援助交际”的特征。
互联网,自其诞生以来就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由于网络具有便利性和隐秘性,网络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当成传播罪恶的场所。
本案中,卖淫少女为了规避法律打击的风险,就通过网络发布卖淫信息,确定卖淫的地点和报酬。她们不是直接以赤裸裸的字眼来发布,而是以QQ好友作为掩护,先以相当隐秘的方式进行联系,然后再以手机电话联系。据涉案少女供述,有多名嫖客通过QQ向她们寻找未成年人。同时,她们有时也以化名上网向“好友”发布消息,问“需不需要介绍小姑娘玩玩”,她们用这样的方式联系嫖客,并约好旅店碰头。
在上海女中学生卖淫案中,20多个花季少女着实让人心痛,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很多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但本文主张按照标签理论的观点来剖析这些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原因。
标签理论( Labeling theory),又称为标定理论, 是西方社会学家布卢默、戈夫曼等人在互动理论基础上针对社会越轨问题研究中提出的一种犯罪学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是否属于犯罪人,不是由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所决定的,而是由社会上掌握权力的人的评价所决定的。[4]其核心思想是犯罪是个体与社会、以及个体与各种社会机构之间在个体社会化中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行为并非取决于行为本身,而是社会、重要他人对这种称谓的反应。这里所说的标签具有强大的心理暗示作用,它会改变被标签者对自身的看法,进而影响到被标签者的发展,并使之最终成为标签所标定的身份。
标签理论将研究重心转向越轨者与周围导致越轨的环境之间的互动过程,转向越轨者的父母、教师、邻居,转向控制犯罪的机构,探讨这些环境因素在导致甚至促成越轨上所起的作用。未成年人之所以成为犯罪人,就在于家庭、教育机构、社会成员以及司法机构在处理其偏差或者违法行为时,对行为人加上了特定的标签,使得这些被贴上标签的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修正了自己的形象,内心确认并且认同了这一标签,从而造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我们研究的重点不能仅仅关注未成年犯罪人本身,还应该转向对其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他人,包括父母、教师等,探讨这些因素在促成犯罪方面的共同作用。
根据标签理论,当父母、亲戚朋友、左邻右舍都把一个孩子当成“坏孩子”、“朽木不可雕”来看待时, 他也就极易成为真正的坏孩子而自暴自弃了。家庭是人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起点和归宿,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不当才是问题的关键。
如今的未成年人中独生子女居多,家庭教育很容易形成粗暴与溺爱两个极端。一方面是父母望子成龙,稍有不如意就对子女采取粗暴的棍棒教育,其子女最容易形成反社会人格。另一方面则是父母溺爱放纵, 其子女极易在自我愿望得不到满足时失足违法, 甚至犯罪。然而,当最亲近的父母,亲戚朋友把未成年人标定为“坏孩子”时,他们幼小的心灵无法抗拒,只有不断地否定自己,自暴自弃了。涉案学生中有1人父母离异,1人为领养子女,3人的父母对她们经常谩骂或过分溺爱。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不当的家庭教育,不但阻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而且可能增加其实施越轨行为的可能性。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学校是除家庭以外最为重要的生活和学习场所。因此,成功的学校教育是防止少年违法的重要途径,失败的学校教育则可能成为违法犯罪者的摇篮。
但是,近年来学校教育存在较多偏差,特别是“消极的标签”,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面对学生的偏差行为,学校老师可能无意识中会给学生贴上“差生”的标签。当某个学生被贴上消极的标签,他内心随之产生的是一种强大的消极自我暗示,很容易心灰意冷,破罐子破摔了。就本案中,从事援助交际的女学生,并不是一开始就自甘堕落,很多就是因为在学校被老师标定为所谓的差生后,随之心情跌入低谷,成绩下降,进而产生厌学情绪,逃离校园,过早地融入社会复杂的环境中。结果被标定为“差”的学生的潜能的发挥受到限制,形成恶性循环,在“歧途”上越走越远,最终酿成了少女卖淫的丑剧。
对于正在茁壮成长的“90后”来说,成人社会理应是包容和理解的态度。但是,当今社会对“90后”有一种莫名的歧视感,似乎他们一直都是小孩子,却又没有小孩般纯洁善良的心;若称成年人,他们行事太过浮躁,甚至有点爱夸夸其谈。在成人的眼里,“90后”的标签就是:非主流,好逸恶劳,自私自利,孤独脆弱等等一系列负面的形象。
根据标签理论,当“90后”的少年整天被来自成人社会的负面信息所包围的时候,内心难免产生强大的心理暗示作用,它会改变被标签者对自身的看法,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发展,并使之最终成为标签所标定的身份。成人世界是孩子们心中的一面镜子,孩子们都在审视成人的价值观中长大,但遗憾的是成人却没有给他们树立良好的榜样。反思当下社会,拜金主义泛滥成灾,“黄赌毒”仍然横行,这对正在成长中的孩子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以说,因为有一个普遍堕落的成人社会,才有了正在走向堕落的青少年。成人的世界精神荒芜,正是引领着“援交少女”踏入价值迷途的罪魁祸首。只有捡拾起成人世界的尊严,只有树立起更多的精神楷模来,才能实现对孩子的灵魂塑造。
据检察官介绍,本案中一些少女深受日本、台湾等地腐朽文化影响,其行为呈现出所谓“援助交际”的雏形。可见,日本“援助交际”等腐朽文化的侵蚀,特别是大量带有色情、淫秽内容的物品泛滥,以及影视作品夹杂着的性爱描写,网络空间、手机网络中的相关图片、视听资料等信息给了未成年人以视觉上生理上强烈的冲击和刺激,使他们在满足猎奇心理的同时,又受到负面示范诱导,其作用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发生不良性行为以致发生性犯罪。[5]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对于卖淫的未成年少女,她们只是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这其中两名未满14周岁的少女,依照法条她们应该免于处罚。而14-16周岁的少女和16-18周岁但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都应该免于行政拘留。对于那些嫖客,与两名未满 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男性,应当以“嫖宿幼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与14-18岁少女进行性交易的男性,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现行法律在青少年的性交易这个问题上显得还是太过仁慈并且也太不全面。卖淫嫖娼一般只是属于违法行为,只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对于这些卖淫的少女和嫖客来说,违法成本太低,根本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更无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与未来,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不加以有效遏制,后果不堪设想。特别是未成年女性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全社会更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调动多方面力量,积极预防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发生。
标签理论认为,家长们容易凭着自己的情绪或经验给孩子任意贴上“懒惰”、“顽皮”、“坏孩子”等消极的标签,这对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来说,无疑给了其巨大的压力。在长期如此的非正式标签轰炸之下, 孩子就自觉不自觉地认可这些标签,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变得更加孤僻、逆反,最终走向了社会的另一端。可见,家长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应尽量少贴消极标签,多贴积极标签,这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重要意义。
俗话说:家庭是心灵的港湾。家庭给予一个人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满足,更应该是心理上的抚慰。标签少年往往比较容易受到来自外界社会的歧视、鄙弃和不屑,在社会中难以寻求依靠,此时家庭的温暖能够有效的减少或者消除心理的负担。父母应当善待偶发的初次越轨行为者,在对他们施行批评、评定、惩罚之前慎之又慎,随意性的斥责和处罚更容易使他们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并且,父母应该对所谓坏孩子“不抛弃、不放弃”,耐心细致地开导,而不是冷嘲热讽;一定要尊重未成年子女,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在他们有不良行为时,不要随意地给他们扣帽子,贴标签,而应该给他们改过的机会和信心。
社会标签理论告诉我们,一旦某个学生被老师被贴上“问题学生”的标签,他将被看成正常社会以外的人,在学校会受到同学们的歧视和排斥,他的人生经历也将发生重大的变化,甚至误入歧途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老师给偶尔发生轻微越轨行为的学生随意贴上越轨者的标签,可能是导致他们最终走向越轨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见,学校作为青少年成长的另一个主要场所,慎重地给未成年人贴标签、善待问题学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重点。
因此,教师应该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对标签少年公正看待。首先,学校应努力营造出一个公正与和睦的氛围,教育教师和其他学生本着一颗平常心去看待周围的同学,不要歧视和排斥那些所谓的“问题同学”。其次,教师发现某个学生首次违规时, 切不可轻易地扣上“懒虫”、“笨蛋”、“小偷”等大帽子,而是要以平和自然的态度来对待他们,然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原因和症结所在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再次,教师应当对学生实施激励教育,应尽可能给予学生正面的评价和鼓励——为学生贴上良好的标签,防止贬损式的评价——为学生贴上不良的标签。[6]这样,当某个学生被老师夸奖为“优秀学生”后,他内心便会产生一种强大的积极的自我暗示,就会更加努力和用功,进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按照被标定的“优秀”的轨迹去发展。
社会标签理论认为,社会的舆论效应或者大众价值评判效应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产生抑制作用也可以产生强化作用,这就要求人们正确地利用社会舆论,发挥其正向作用。[7]在现代社会,大众是通过新闻报刊以及网络来认识“90后”。然而,有一部分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泯灭社会良知,大肆宣传关于未成年人“假、丑、恶”的新闻,有的甚至杜撰假新闻。这样导致未成年人的行为被无限放大,无形中被贴上了的颓废、浮躁、自私等标签,甚至被彻底妖魔化了。毋庸置疑,当下的社会舆论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不实和负面的新闻报道给他们贴上了坏标签,他们会慢慢接受外界加在他们身上的定义,越来越偏离我们的主流价值观。
因此,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本着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净化文化传媒,减少负面新闻报道,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空间。一方面,政府继续加大对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内容的净化管理力度,同时媒体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地抵制关于未成年人的不实和片面报道,消除贴标签的影响,努力给予更多客观真实的报道,使得大众有机会更全面的认识“90后”。另一方面,文化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创造出更多积极向上,益德益智的文化作品,引导未成年人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激励他们知荣辱、讲正气、尽义务,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根据标签理论,贴标签给青少年错误的社会定位,使其产生自我认识的错误,使得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此时,他们的内心极度的脆弱和无助,迫切需要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援助,帮助其消除标签的影响,并顺利回归社会。然而,在我国对青少年问题关心较多的是团委、关工委或是妇联等单位。但由于这些单位的业务范围太广, 缺乏针对性和专业性,使社会上对标签少年的援助出现缺失。在国外, 对青少年问题介入较深的类似青少年援助中心这样的机构,在我国往往因为其资源和精力有限, 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层面,离操作层面还很远。
因此,迫切需要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形成全社会的保护网络,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而言,需要建立一支专门的儿童保护工作者队伍,在家庭、学校或者社会没有察觉的时候,能够及时提醒,及时预防,及时干预,特别是给予心理疏导和关爱。外国的有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的儿童、青年和家庭特别委员会、德国的青年家庭和卫生事务部等,这些机构和部门,参与监督未成年人工作的执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而且重要的作用。[8]
根据标签理论, “前科”实质为公安机关、法院、看守所等官方机构给犯罪人施加的“标签”。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如导致其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当他们刑满释放,带着有“犯罪前科”的标签走上社会后,升学、就业很容易碰壁,常常有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就很容易导致孩子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本着“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我国建立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消灭制度十分必要。前科消灭可以使青少年改造完成后,较少的人知道“标签”的存在,减少青少年犯的心理压力,使他们获得公正的待遇,重新走向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目前《刑法修正案(八)》,就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作了明文规定,其第19条规定:“在刑法第100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不过标示着我国在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上刚起步。本文认为还应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的考验期作相应缩短的特别的规定,以便贯彻对未成年人的“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更好地发挥前科消灭制度对未成年前科者的激励作用,不至于产生“一失足就成千古恨”的恶果。
[1] 王蓓.论未成年女性犯罪[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9):125.
[2] 王莉.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心理分析[J].企业家天地理论前沿,2005(9):78.
[3] 百度百科.援助交际[EB/OL].(2011-12-29)[2012-02-15].http://baike.baidu.com/view/6256952.htm.
[4] 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48.
[5] 余海燕.未成年人性犯罪现象分析及预防对策[J].中国性科学,2011(20):50.
[6] 杨湘红.标签理论在大学生德育工作中运用[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7):90.
[7] 周兴国.社会标签与“90后”自我认知[J].大学(学术版),2011(1):44.
[8] 管洵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6:24—30.
D922.7
A
1674-8557(2012)02-0057-07
2012-03-20
李永升(1964—),男,安徽怀宁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静(1989—),女,安徽太湖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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