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的主要特征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2-08-15 00:44肖化移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教育法法律法规法律

闵 敏,肖化移

(1.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8;2.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8)

高等职业教育法制化已经成为了世界性潮流,发达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早已纳入了法制轨道。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的立法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其经验也比较丰富。他们都主张通过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来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这些国家虽然国家体制、法律文化、民族传统等不同,高等职业教育立法也各有特色,但是,以法律为武器,保障和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高度重视法律对教育的作用,是这些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的共同特点。近些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但是,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立法不完善。本文立足于西方发达国家在高等职业教育立法方面的共性,探讨这些共性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借鉴性意义。

一、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的概述

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重视高等职业教育的立法,已经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美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1862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莫利尔法》(Morrill Act),这可以看作是美国的第一个职业教育法,确立了美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地位,《莫利尔法》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法案的通过,开始了联邦政府资助职业教育的历史;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史密斯 -休斯法》(Smith—Hughes Act),确立了美国的双元教育体系,该法案要求联邦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资助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为其提供财政基础,并为高等职业教育的立法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Vocational Education Act),确立了美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打破了以往职业教育的界限,扩大了接受职业教育对象的范围;1982年联邦政府制定并通过了《职业训练协作法》,规定了由政府制定并资助职业训练;1984年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Carl D.Perkins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打开了全民职业教育之门,扩大了联邦政府拨款补助的对象,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平等性。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德国于1969年颁布《职业教育法》,是德国职业教育最重要、最主要的法律,也是西方国家中最严密、最详细的职业教育法律;1972年通过的《企业基本法》,规定的是企业的职业教育,规定管委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联邦政府于1982年开始实施《职业教育促进法》,保证职业教育在质量和数量上的稳定持续发展;1960年通过,1976年又通过其修订法案的《青年劳动保护法》,规定青年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即从法律上给予职业教育权利接受和职业教育培训义务的保障;2005年,制定了新的《职业教育法》,对1965年的《职业教育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与1981年的《职业教育促进法》进行了合并,为职业教育予以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英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英国于1889年颁布《技术教育法》,实现职业教育法制化,通过立法的方式,把职业技术教育制度固定下来,开始了国家引导和干预职业技术教育;1890年的《地方税收法》则规定了职业教育的资金来源;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确立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对于英国的职业教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63年提出的《产业培训法》明确了产业培训的要求,为企业职业培训提供了法律依据;1972年,就业部公开发表了《未来的培训》协议书,完善《产业培训法》;1973年的《就业与训练法》改革职业培训体制,成立“人力服务委员会”;1992年的《继续与高等教育法案》将科技学院改制为大学,享有与大学同等地位;2000年的《2000年学习与技能法案》成立学习与技能委员会。

法国的职业教育法律。1919年被议院正式通过的《阿斯蒂埃法案》,构建起了法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国家组织职业教育;1971年公布的新的《职业训练法》,加强了中等职业技术教育;1971年的《职业继续教育法》,确立了终身教育的相关内容,规定职业继续教育是终生教育的组成部分;1985年的《职业技术教育财政拨款法》,规定的是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资额。

日本的职业教育法律。1872年,日本颁布了《学制令》,日本全国范围内的教育改革普遍展开,政府不断颁布有关教育的法令,内容就涉及到了职业技术教育,始终把教育摆在突出的位置;1899年通过的《实业学校令》规定建立工业、农业、商业等实业学校、职业教育;1947年制定的《职业安定法》规定,要给予从业人员必要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除政府机构外,其他机构也可以创办职业介绍所。1951年日本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规定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预算补贴,全面推进产业教育;1958年通过的《职业训练法》,是日本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该法规定,通过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必要的技术和知识技能;1969年制定并颁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2002年对其进行了修订,规定了职业教育涉及到的各种资格种类以及考试鉴定等相关内容,变“职业”训练为“能力”训练;1999年颁布的《雇用-能力开发机构法》,日本设立了雇用-能力开发机构,达到提高社会福利和发展经济的目的。

二、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的主要特征

1.国家、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立法

在当今的世界,科技发展已经带动了社会各个方面的飞速发展,而科学技术的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所发挥的作用尤为巨大。在发达国家,国家和政府层面,都非常重视职业教育及立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把职业教育制度固定下来,成为国家引导和政府干预的手段。高等职业教育的法规像一根指挥棒,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指导性作用。

2.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在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相当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一是规定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多。如美国,已经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律已达159个[1];如英国,虽然没有单独的职业教育法,但是,在英国的有关的教育法中都有对职业教育的明确规定。二是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由多层次结构构成。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法的结构基本上是由一个基本法、若干个单项法和地方各级职业教育法组成。如日本,构建了以《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为基本法,以《技术审查认定规程》等为单项法,以《雇佣对策法》、《雇佣保险法》、《职业安定法》等涉及职业教育并对职业教育发展产生影响的相关法组成。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全面、系统而又严谨的法律体系。

3.丰富的法律内容,可操作性强

发达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通过法律保障的内容相当广泛。不仅规定政府的责任,还规定了学校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不仅规定了学校职业教育,还规定了企业职业培训;不仅规定了企业如何与学校合作、资金的投入渠道等,还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考核方式、职业资格证书及等级要求等,凡涉及职业教育的内容,发达国家都从立法的角度来进行规定,无所不包。并且这些法律法规都有详尽的条款,如何解决问题,要达到的目的,采取什么措施等等,都予以了详细的规定,刚性强,可操作性强,实施起来更具有效性。

4.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法律制定“与时俱进”

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立法,一方面注意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又注重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来适时补充、修订和完善,以保证法律对职业教育指导的准确性。有两种情况,一是修订。如法国,1963年通过了《职业训练法》,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在1966年颁布了一个新的职业训练法,从而增加了原来法律中没有而在实际职业教育中又必须的如职业指导、政府补助职业教育经费、企业与政府更好地搞好职业培训等内容。二是制定新法。如英国,认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二战”后,英国为了复兴经济,振兴科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1944年颁布了《巴特勒法案》,提出把职业教育正式纳入公共教育体系,该法对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64年针对英国当时职业培训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颁布了《产业训练法》;1973年又颁布了《就业与训练法》,为了促进就业和训练事业的发展。[2]

5.注重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立法

发达国家都认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措施在于具备充足的财力保障,所以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立法。如美国,《史密斯-休斯法案》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提供牢固的财政补助打下了基础后,于1936年通过的《乔治-迪恩法案》中则增加了联邦政府资助的金额和范围;如德国,认为政府的资金投入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启动器和推动力,德国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对高等职业教育提供经费支持的职责,增大了法律调节的力度。《基本法》明确规定国民生产总值的 1.1%、工资总收入的 2.5%用于职业教育。[3]

三、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的特点,我们虽然不能照搬他们的法律,但是,我们可以借鉴他们成功的经验,以此来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1.健全和完善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职业教育法律的系统性

国家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并将这种力度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下来,健全和完善对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要涉及很多方面,如财政、税收、企业管理等方面,对行业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权作出更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我国应首先修改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建立普教与职教的有效沟通衔接机制,然后逐渐形成以《职业教育法》为总法,由国务院就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出台的职业教育等若干行政法规为主体,辅以大量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职业教育行政规章、众多的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构成的内容全面、形式完整、上下有序、协调一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从而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加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有效干预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发达国家和地区推进工业化,实现现代化的成功经验,当前我国将职业教育作为实现科技强国和人才强国的重要政策,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因此,我国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法律对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对提升国民素质、提高就业能力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继续细化政策和保障措施,明确企业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加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引导和干预,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3.充分认识高等职业教育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提升其时代性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与社会经济关系很紧密,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应该及时的反映出市场的经济关系,对于高等职业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通过法律进行引导和促进。但是,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明显滞后于职业教育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及时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废除、修改、新立。同时,面对着不断变化着的问题,我们不可能用一部法律来解决。因此,在高等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我们应抓住主要矛盾,体现高等职业教育法律的时代性。当前,笔者认为,经费投入渠道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义务是主要问题,因此,应把高等职业教育资金问题和企业的权责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些主要矛盾的解决法律化。

4.完善高等职业教育立法技术,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虽然法律法规不能朝令夕改,要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严密性,但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立法在技术、语言和内容上都存在缺陷,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立法缺陷表现在:从法律结构上看,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存在内容安排欠妥,逻辑结构不当,法规的总体结构和章节条款不够协调等问题;从法律的内容上看,法律语言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具体,罚则方面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得很笼统无法界定;从法律的语言上看,有些过于含糊、有些不够规范简洁、有些彼此矛盾。因为这些缺陷,使人们不知如何遵守和执行。因此,我们既要注意不断完善高等职业教育立法的逻辑结构,使其更加清晰完整、合理,又要使法律条款明确、法律权利义务明确、简单明了;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5.构建各类教育沟通衔接的立交桥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历最高只有专科学历,还未建立本科以上的职业教育学历;而且职业教育中的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也出现了断层。因此,我国应尽快构建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之间更加灵活的沟通和衔接的渠道。

[1]崔正昀.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及特色[J].教育与职业,1996,(12).

[2]彭爽.西方五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主要特征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教育论坛,2006,(5).

[3]黄艳芳.国外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调节及其借鉴意义[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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