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是实现法治湖南的前提

2012-08-15 00:44田际遥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湖南观念法治

严 永,田际遥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1)

法治湖南是我们湖南的一张名片。这张名片要名符其实就要做到党委依法执政、人大加强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体现正义,就要做到公共权力得到有效规制,公民权利受到尊重和保证。笔者认为这一切的前提和基础是树立良好而健全的法治观念。

一、法治观念是建设法治湖南的先导

法治观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理念,主导人们的价值追求,是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有什么样的法治观念、信念和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法治观念是灵魂,引导、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

一定的法治观念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一旦形成,便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虽然从新中国成立后注重法制建设,并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但目前部分干部群众法制意识淡薄,“人治”残余思想仍然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以罚代刑等现象还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治观念的树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坚持不懈,循序渐进。

建设法治湖南是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大前提、大框架下在湖南的实践,既要贯彻中央的一系列部署,又要结合湖南的实际,解决湖南突出的问题。

1.法治观念先行,是把握中部崛起历史机遇,顺应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决定的

改革开放中的中国,存在着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问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问题,还同时存在着如何走向呈现“后现代”征象的世界的问题,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必须面对传统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大汇集、大冲撞、大融合。势头正劲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不可能容许这个过程是一个慢慢进化的过程,这个历史性的任务必须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里得到解决。在此背景下,中部崛起自然也就必然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具有了“时空飞跃”的性质。简单而言,中部崛起不能依常规顺其自然、怕变求稳。中部崛起中优势并不明显的湖南在建国以来已错失了许多发展经济和制度创新的机会,更应该在世界潮流裹挟下,借助法治软实力的作用在尽可能短的时期内完成湖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这恰恰必须以健全的现代公民法治观念为先导。如果法治观念先行,可以借他山之石,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树科学民主之理念,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缩短与世界的差距。

2.法治观念先行,可以为湖南实施“弯道超车”超常规发展战略降低试错成本

人的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能力的有限性和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性,决定了任何变革和发展都是一个不断汲取经验教训、不断调整和调适的试错过程。在这一无法回避或跳过的过程中,只有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失误或降低试错成本。而有效的制度安排及其充分实现,主要取决于人们对制度功能的信赖和健全的公民法治观念。在“弯道超车”超常规发展战略中,公民法治观念的事先养成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现在全球经济发展进入“弯道”时期,湖南作为一个资本欠发达内陆的省份,要实现“弯道超车”,既要承受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的压力,东部沿海产业区域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压力,通胀由终端产品向原料市场蔓延的压力,还面临着“两型社会”建设与发展方式转变的压力,如果应对不当,“弯道超车”中的风险和失误的机率将大大增加,导致后果将会很严重。如果法治观念先行,可以激发湖南人的制度创新意识、制度纠错意识和主动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意识,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弯道超车”中实施超常规发展模式的试错成本。

3.法治观念先行,有利于加速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转换

相对闭塞、经济落后而产生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念是现代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在中部地区全面贯彻实施的最大的心理障碍。以习惯和传统的情理而不是以理性秩序为尺度来评判法律现象是中部民众的普遍做法,他们在骨子里浸透着对传统法制秩序的迷恋和倚重:大汉民族由于受到以儒家文化为中心的传统文化影响,普遍重视宗亲关系和等级秩序;一些少数民族则以极其强烈对宗教神法的认同来排斥现代法治精神。因此,中国法治化目标能否最后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部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现代性转换;法治湖南多久能够实现,取决于现代公民法治观念在多大程度和多长时间内能够根植于湖南经济社会并内化为湖南民众的价值信仰。

二、建设法治湖南不可或缺的法治观念

法治就是良法之治,包含两重含义: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自然指导人们行为的观念也就会有正确与错误的区别。因此加大法治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良好的法律意识,追求科学性、前瞻性和先进性的法律文化是建设法治湖南的基础。

1.权利本位的观念

所谓“权利”,相对于义务而言,它是第一性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相对于权力而言,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行使是以权利的实现为目的。所谓“本位”,是指出发点、重心或侧重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树立了权利本位的观念,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会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是一种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得行”,必须受到制约,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权力对于人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权力必须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我们必须要破除“官本位”意识,树立“民本位”观念,树立“权利本位”的观念,实现由“人治、治人”到“法治、为民”的转变。

2.法律至上的观念

法律至上作为一种思想价值观念,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推行民主的过程中提出的,因其科学性、合理性受到全人类的认同,成为了法治的准则。

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就是要从内心信仰法律,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政策大还是法律大?应服从上级还是服从法律?毫无疑问,在法治社会,法律大于政策,当然应服从法律。但在当前的中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虽然心里对社会主义法的公正性是信服和尊重的,但在工作、生活的矛盾冲突、利益冲突中,由于缺乏对法律的坚定信仰,人人都想在立法体制之外,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释法律,应用法律。现实中,人们的权益被侵犯时,首先想到的是找领导,找关系,找熟人,甚至是找“了难”公司,而不是找法律依据。“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伯尔曼,1991)离开了信仰,法律充其量就是一个“工具”,一旦被人不当行使,就会成为“人治”的得力帮凶。因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在权与法的冲突中,要坚定护法,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人人平等的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任何人都没有法外特权。

平等就是要反对特权。一些执法部门的人员认为自己代表国家,自我感觉良好,在人民群众面前装腔作势,飞扬跋扈,这是特权思想作祟导致的角色和职能意识模糊的表现,与法治的宗旨相违背,因为在法治状态下,公民的权益应得到最大可能的尊重和保护。

平等就是反对歧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危险、最可怕的歧视是对民营、私营经济的歧视。市场经济讲究的是国民待遇、平等待遇,除了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和产业外,不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在同一准入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现实中为什么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主总是被某些有形或无形的壁垒所阻挡?是因为在一些官员的头脑中,挥之不去的对于“私”的深深不屑,是“所有制性质决定待遇”的习惯思维。

三、正确的法治观念要靠制度养成

一个人的观念养成,要靠不断的宣传教育,要靠多个事实的相互印证,同时也要靠制度的引导和规范。特殊情况下,制度对于人们观念和风气的养成,起着其他方式往往无法起到的作用。制度是人依据某种需要的倾向来设计的,一旦制度被改变,就意味着这种倾向要被强制改变,久而久之,被迫的行为也就成了自觉的行为,成为人们的观念。

在建设法治湖南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也要注重制度的强化作用。

1.不断学习各种规则是人之必需

一个游戏没有规则就不能进行,要进行游戏就必须学习游戏规则。人生也是如此,无论是法律、道德还是各种人类社会对正常个体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游戏规则,都是制度安排。这些要求都会根据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不是恒定的,这就需要我们不停地学习和掌握。

2.不停的重复才能养成一种习惯

因为如果不养成自觉的习惯,就会被社会惩罚,比如交通规则,我们从小就被教育红灯停绿灯行,不能违反,每当遇到交通灯的时候,自觉不自觉地复习这个规则,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习惯。不遵守是否可以?可以,结果可能是轻则被人指点没素养;中则被行政处罚;重则闯红灯被撞,负全责。学习规则同时就是认识规则,理解自我在规则中的位置,自我在规则中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如何执行,明白其中的奖惩,不停的重复而养成一种习惯。

2011年8月,《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公布实施,为法治湖南建设勾画了一幅清晰蓝图。纲要作为行动纲领,最大亮点在于规范了地方党委依法执政,意味着湖南从法治政府到法治湖南的跨越。加上此前相继出台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湖南省已搭建了法治湖南建设的制度框架。

虽然这几部规章或办法的效果尚未完全显现,但它们是政府自我限权的“紧箍咒”,也是保护老百姓权益的“保险栓”,同时也有效培育了人们的法治意识。在制度框架下,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行使更规范,责任的履行更明晰;意味着老百姓权利意识更明确,参与意识更强化。好习惯一旦养成,就会成为自觉行为。当制度这个“紧箍咒”真正变成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火车头”,法治意识成为行为习惯,进而成为法治信仰,法治湖南建设的成功也就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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