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部分解读 (2)

2012-08-15 00:47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湖南农业 2012年2期
关键词:保险费产假津贴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严 永

二、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即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相同费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一)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①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③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④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二)生育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②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③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④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⑤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该条规定将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改变了原有生育保险只保参保人员的做法,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要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建制本意。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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