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

2012-08-15 00:54:11吴英旗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诉讼法民事

吴英旗

(河北联合大学文法学院,河北唐山063009)

在当今教育模式和体制下,案例教学已经不是一个新名词,它被广泛的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并得到广大师生的高度认可。案例教学法通常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课程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1]相对于其他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法的优点在于促进教学环节的师生互动、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形式灵活生动、教学内容导向法律实践和社会现实、深受法科学生欢迎等。因此,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将案例教学与课堂讲授有机结合,以案说法、以案说理。

一、《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中案例选取的原则

近年来,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教学案例汇编教材、判例汇编教材层出不穷。在众多的教学案例中,如何选择最适合的教学案例是非常关键的一环。笔者结合自己从事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经验和教训,认为选取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归纳起来有下几点。

(一)真实性和典型性

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有真实性和典型性。真实性是案例的本质属性,若非如此,案例就不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也就不能令人信服。所谓案例的典型性就是案例具有普遍意义,否则所选案例就失去了选择的意义。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推行案例指导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既往的经典判例结论明确,说理过程权威,对于审判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此,在法学课堂的案例教学中,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汇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案例汇编中选取案情相对简单的经典判例,以指导学生掌握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此外,学界已有定论的一些典型案例在教学实践中也可以适当引用。

(二)目的性和适中性

首先,选择案例要有一定的目的性。选择的案例要符合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切不可为了活跃课堂气氛而无的放矢。其次,在案例教学中,对过于简单的案例,学生会感觉没有挑战性,往往怠于分析和讨论,而有一定难度的案例可以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与此同时,教师也不应选择过于复杂的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总之,教师在设计案例上要根据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学生的法学知识背景进行合理设计,选取的案例由浅入深、由易到难,使学生逐渐扩展视野,从而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三)新颖性和趣味性

当前,许多学生尚不能充分认识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对于学习纯理论问题的兴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应尽量选择具有趣味性和新颖性的案例。近年来,法学案例常见于各种媒体,其中不乏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和学界、舆论界的热烈讨论,且具有典型性、时效性和一定理论深度的案例,选用这些案例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可有效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理论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中的运用

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可以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理论教学环节主要向学生传授必要的诉讼程序理论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培养学生应用所学民事诉讼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在两个教学环节中的作用不同,具体运用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案例教学法在理论教学环节的运用

以采用课堂讨论方式进行的案例教学为例,《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分为以下几个相关联的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教师讲授教学内容线索,并向学生提供应参考的资料范围。一般在课前就把案例以及案例涉及到的教材的内容向学生交代清楚,最好是把涉及到的教学内容向学生做简要讲授,理出线索。同时,指定参考资料范围。

第二阶段,学生按教师提供的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自学。在这一阶段,学生是带着案例中的问题去自学教师指定的内容,方向明确,思路集中。为使学生的自学取得实效,教师要深入到学生中去进行必要的指导。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还应注意了解学生的综合情况,如学生的专业素质如何?可能会有哪些观点?是否有参与的热情等等,为组织实施下一阶段的课堂讨论做好准备。

第三阶段,教师学生共同围绕案例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为使讨论的问题集中,课堂气氛活跃,达到一定理论深度,教师必须进行适当的引导,既鼓励学生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又要注意讨论的情况,发现讨论偏离中心时要及时纠正,把讨论逐步引向深入。

第四阶段,教师总结讨论情况。对讨论中提出的各种观点不能采取简单否定或肯定的作法,为保持学生对讨论式案例教学的兴趣和热情,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各种观点,善于发现学员思维的闪光点,多鼓励,少批评。法学案例中某些问题的答案或结论虽然因现行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出现非此即彼的情况,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突破这些条条框框去探索和研究问题。因而,教师在总结时既要给学生比较明确的答案,又要尽可能提出对问题进一步探讨的若干种思路和方案,使学生不仅学到现有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独立更新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运用

实践教学环节的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环节的案例教学不同,理论教学环节运用案例的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而实践教学环节运用案例的目的是帮助学生将所学民事诉讼法知识转化为应用能力。目的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在案例运用上的差别,如何组织和安排案例实践教学活动,目前仍是处于探索中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来组织案例教学,全方位培养学生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能力。

1.观摩审判模式

这种模式是普遍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也就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学。主要是组织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生到法院旁听一些典型或疑难的案例,其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合能力。通过观摩法院的审案过程,使学生感受实践经历,为后一阶段的模拟案例教学和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观摩型案例教学,既可以是组织学生到法院所在地参加旁听,也可以将法院的审判庭搬到学校,该种案例教学法适宜在民事诉讼法一定的教学进度之后进行,以便学生在观摩中熟悉诉讼程序,领会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实体公正的法律精神。每次观摩结束,可适当要求学生讨论观感体会,并进行总结点评,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分析能力,实现综合素质的提高。

2.模拟法庭模式

从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的实践操作能力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就是专门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人才。而且,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学本科教学应更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正是以能力、素质和专业技巧训练为主的一种全新的、类似诉讼实战的实践形式,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获得诉讼技巧的能力。这一方式是由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案例材料,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等,按照人民法院开庭的完整程序进行模拟操练。由于身临其境体会当事人、法官等不同身份,给学生以真实、具体的情境感受,增强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教学的趣味性,而且由于是在为“自己”说话,学生对案件的把握往往更为细致深入。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当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其作用不是单方面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引领学生创造性地学习,切实领会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做好解决法律争议的引路人。

3.诊所式教学模式

主要是借鉴了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是从“案例教学法”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新的教学方法,与案例教学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案例教学法的完善。案例教学法为人所指责的一个原因就是所用案例是已经终审的判例或者是老师改造过的案例,无法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及对事实的分析能力。因此,引入诊所式教学法,作为民事诉讼法课程案例教学的辅助手段,让学生身临其境,独立面对案件,在真实的案件进程中锻炼办理案件的能力,真正做到像律师一样思考。因为“对教授而言,并不是在传授作为知识的真理,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对学生而言,较之对实质性法律制度的了解关键在于懂得怎样适用这些制度。在此,方法比实体更受重视……”。[2]所以,这种以“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为理念的教学方法,在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的同时,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实际操作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对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证明,通过有意识地引入案例教学法,不仅使学生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对理论问题的理解更加深入透彻,而且通过案例模拟和案例讨论,锻炼了学生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在民事诉讼法教学中具有重要的推广价值。

[1] 夏正江.从“案例教学”到“案例研究”转换机制探析[J].全球教育展望,2005(5):41.

[2] 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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