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超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晋商精神及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启示
王富超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晋商精神;商法理念;启示
晋商精神是现代法学研究的瑰宝。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用现代法律当中的正义、秩序、效率、价值理念去探析晋商所秉执的公平正义、以和为贵、注重德治、严守秩序、效率优先等精神的基本内涵,从而为现代商法理念的树立提供一些启示。
晋商是明清时期以经商著称的山西商人。据有关记载,明代中国较大的商业城市有33个,山西就有太原、平阳、蒲州(永济)三处。明清时期,山西商人的货币资本不仅垄断了中国北方贸易及资金调度,而且插足于整个亚洲,甚至把触角伸向欧洲市场。晋商所创造的辉煌业绩,不仅对当时的中国产生过深刻的影响,而且对现代的中国也有很多启示。当然,在这些辉煌业绩的背后,留给后人更有价值的莫过于晋商的创业精神,正是这些精神的激励,曾经的晋商才创造出如此辉煌的成就。本文拟在剖析晋商精神的基础上,探讨这些精神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启示。
“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伦理价值,它要求在全社会中以公平的方式分配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分配社会的利益。在晋商文化中,“公平”的维护得益于对“正义”的追求,而对“正义”的追求则体现为对“信义”的维护。以“信义”著称的晋商,坚持先义后利、以义制利的原则。他们认为,追求功利的行为不能纵欲妄为,必须接受一种为人们公认的社会行为准则的规范和制约,这就是“义”。“义”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人们的具体利益结合在一起,便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以义制利、先义后利的价值观。按照现代法律来讲,它其实就是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晋商一直秉承“诚召天下客,义纳八方财”的经营理念。晋商把“义薄云天”、“信义昭著”的关羽作为他们最敬仰的神而加以供奉。晋商所规定的“商戒”、“商德”正是一种“仁中取利、义中取财”的精神。[1]这些“商戒”、“商德”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当时的市场秩序,使人们在较为公平的环境下实现正常的交易。
晋商的“公平正义”精神与现代商法理念中的“公平交易原则”其实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现代商法将交易公平视为生命之一。交易公平有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之分。现代商法不仅注重维护交易的形式公平,而且注重维护交易的实质公平,如反欺诈、反垄断、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等。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一直作为儒家法哲学最高的标准,并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理想,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晋商对传统儒家文化的“人和”精神的继承,是其历经数百年昌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晋商在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往往以“和谐”作为他们行动的准则。“东伙共而商之”,晋商中东、伙同舟共济,财东善待掌柜、伙计,大施恩惠,泽及乡里,而掌柜伙计则能知恩图报,忠心事主,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亲和力,以至出现奋不顾身的事例,体现了企业内部“和为贵”的精神。在处理“和谐”与“竞争”这对法哲学中的矛盾时,由于受儒家传统“和谐”观念的驱动,晋商往往看重“和谐”而排斥“竞争”。表现为,在经营活动中,他们十分重视发挥集体的力量和智慧,晋商经常用宗法社会的乡里之谊彼此团结,用会馆、关圣以及商会等形式增强相互之间的了解,通过讲信义、讲团结、讲帮靠来协调商号间的关系,消除人际交往中的不和协因素。[2]这种“以和为贵”的经营策略是晋商在商界和金融界保持数百年繁荣昌盛的法宝。
我们认为,虽然现代市场经济强调竞争的重要性,但前提必须是合法有序的竞争。当前,在市场经济多元化的趋势下,一些市场经济主体迷失了前进的方向,出现价值与道德的沦丧,并相互展开恶性竞争,这势必阻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在现代商法理念的完善中,我们应该引入晋商“以和为贵”的商业精神,提供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氛围。重塑经济主体的法价值,培育其法信仰,注重权利互惠,即双方主体以和平的方式通过交换来实现互相的利益,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3]
在先秦诸子中,儒家一再倡导“仁”的思想。所谓“仁”就是爱人,就是推己及人的同情心。这种“仁”的思想推广到政治上就是“为政以德”的思想。虽然儒家提倡的“德治”在当时的社会很难实践,但其中的思想还是给统治者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借鉴。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晋商,与众不同的提出一种“儒贾相通”观,一向被民众视为儒商。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晋商“以德为邻”,在其经营商业的过程中无不体现出注重德治的精神,“处财货之场,而修高明之行”。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由于法制观念的缺乏或淡薄,道德无疑具有规范的性质,甚至可以说,道德几乎成为古代中国法律的化身。[4]道德规范对于整个社会的秩序规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以至于人们很难截然划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仅道德上的要求与法律的精神实质相契合,触犯法律的行为必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而且有悖道德的行为也被视为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晋商最主要的经营理念就是诚信和义利,这源于儒家“仁者爱人”的传统。晋商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晋商的号规规定要重信义、除虚伪,贵忠诚、鄙利己、奉博爱、薄嫉恨。他们认为义和利是相互促进的,通过建立和传播优秀的商业文化和道德,可以达到最大的和最持久的利润。
晋商的这种“德治”精神对现代商法理念的影响主要体现为诚实信用。现代商法有一整套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哪些行为符合行业规则,哪些行为有背行业规则,正式在这些制度的约束下,我国现代商业才能得以兴盛。但必须指出的是,我们在强制性规则制定的同时,若能充分吸收晋商所倡导的“德治”精神,在行使私法上的权利、履行私法上的义务时能恪守信用、诚实为之,则在市场交易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可能会更好。现代商法的基本精神主要来自西方,我们在引进现代商法新理念的同时也要敢于吸收来自传统的一些精华。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的“礼”是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可见,“礼法”作为一种伦理秩序体系,它建立在宗法结构基础上,具有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特点。周礼强调“亲亲、尊尊”的原则,并要求人们践行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的原则,要求下级臣民必须服从上级统治者,决不能犯上作乱。从本质上讲,“礼法”所体现的就是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模式。在这种礼治秩序下,个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社会性的存在物。社会个体的思想、感情、态度、行为与个性,都被置于家族纲常名教的规范体系之中。
当然,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古代的“礼法”实际上说的就是一种对秩序的维护。“礼”讲的就是秩序的问题。这种对“礼”的遵从和维护实际上就是对秩序的维护。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它的存在是一切活动的前提基础。秩序的观念寻求的是一种宏观的顺畅和有序性,要求法律调整的对象规整划一,良好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法的指引与规范。晋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特别重视对秩序的维护,他们所制定的一整套店规制度实际上就是重视秩序的体现,这些店规制度为晋商的经营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秩序氛围。晋商在票号的业务管理过程中,资金由总号统一调配,分号按总号授权分工负责。账目有严格的审核制度。票号放款有具体而又严格的限制,不许囤积货物,不能随意贿赂官吏,经营态度要好,不能慢待客户。晋商在员工的管理方面,也有一套严格的方法。量才录用、规范管理制度。比如每个伙友进票号必须有举荐人,一旦有差错举荐人要负连带责任。同时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比如伙友三年不能请假、不准浪费、不能吸食鸦片、严禁赌博嫖娼等。对于以上号规,如有违规者,不论身份职务有多高,一律严加处罚。对财东的行为也有严格限制,如不能在号内食宿、借钱和指使号内人员为其办事,也不能保荐学徒或干涉号内用人事宜,东家不能用票号名义在外活动等,这一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此外,晋商还建立了一套较为严格的监督制度,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民利益,凡此种种。
上述晋商对秩序重视的做法,对现代商法理念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在商法的基本原则中,应强化商事主体原则,体现为对商事主体的严格法律规定上。具体包括三项内容:商事主体的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强制登记。同时,“严守秩序”的精神对提高行业协会的自治权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方面等都有所启发。
众所周知,“效率”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晋商在经营的实践中就非常重视效率。“效率”实际上就是西方经济学家所说的“价值极大化”或“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我们知道,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总是努力使自己的满足得以最大化,而一种理性的法律制度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人的这种本性,促进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的最有效配置。可见,在利益的分配中,若能实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就表明法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5]晋商先进的经营机制保证了商号运营的高效率。这种具有强大动力和约束力的商业经营机制把责、义、利三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商号内部各级员工彼此信任度较高,家族式企业的特殊关系减少了群体内成员之间交际和沟通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运转效率。同时,商号内部成员优良的个人素质也是保证商号高效运转的一个关键。据资料记载,晋商对于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严格,狠抓业务能力的培养,努力使自己的职员练到嘴稳手勤。由于职员的个人素质高,晋商也由此建立了良好的商业形象,赢得了广泛赞誉,并极大地激发了整体效率的提高。此外,晋商灵活的经营方式也是其提高效率的一个制胜法宝。晋商很注重捕捉商机,在制定经营决策时往往能做到知于前、行于先,出奇制
胜、左右逢源,使自己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及时了解各地市场行情、需求变化以及营业状况后,他们能够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表现出很大的灵活性,这大大提高了商业运转的效率。
晋商的这种“效率优先”的精神对现代商法理念有较大的影响。现代商法也讲效率优先,但主要体现为交易的简便性和迅捷性。若将晋商“效率优先”的精神与现代商法中所涉及的效率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取长补短,这必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代商法制度体系。
晋商精神引领了晋商的经商谋略,打造了晋商的经营之道,是中国商业史上的骄傲。作为曾经盛极一时的晋商留给后人太多有价值的精神财富,怎样汲取这些财富为我国现代商法的发展与进步服务,这将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所做的探讨只能算是抛砖引玉。
[1] 赵肖筠.晋商文化之法价值探微[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110.
[2] 王星.晋商精神的法理价值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3):110.
[3] 王继军,何建华.晋商诚实信用法律文化特点研究[J].理论探索,2002,(4):58.
[4] 薛勇民.伦理视域下的晋商精神[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132.
[5] 陈淑华.论我国商法的基本理念[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20.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Spirit of Merchants in Shan-xi for the Modern Commercial Law
WANG Fu-chao
(Institute of Law,Taiyuan Sci-Tech University,Taiyuan Shanxi 030024,China)
the spirit of merchants in shan-xi;concept of commercial law;enlightenment
The spirit of merchants in Shan-xi is very important to the modern law.From the angle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there are some very good ideas,such as justice,order,efficiency,harmony,and so on in modern law.We should use there good ideas to match those ideas of the merchants in Shan-xi,such as keeping order,giving priority to efficiency,connotation,and so on .So as to provide some enlightenments for the modern commercial law.
DF0-053
A
2095-2708(2012)06-0029-03
2012-04-11
本文是2012年度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题“晋商文化对中国现代商法的启示”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