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成长的适应性分析

2012-08-15 00:43上官酒瑞程竹汝
关键词:阶层利益政治

上官酒瑞 程竹汝

(上海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上海 200233)

政治与法律

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成长的适应性分析

上官酒瑞 程竹汝

(上海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上海 200233)

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形态具有鲜明的“中间”特色与“弹性空间”,运用传统比较政治理论是无法解释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制度是在与不断变动着的社会结构的适应性互动中逐步成长起来的,这集中体现为利益结构变迁与宪法制度的进步、阶层结构嬗变与政党制度的完善、组织结构变化与基层民主制度的成长等。政治制度的适应性成长与社会结构变迁形成了一种互强的格局和态势。

政治制度 适应性 社会结构 政党制度

胡锦涛同志在建党9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经过90年的奋斗、创造、积累,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成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形成了自身的实践形态与理论形态,而且确立了自身的制度形态,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其中,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以及选举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等具体制度,共同构成了政治制度形态。该制度形态具有鲜明的“中间”特色与“弹性空间”,符合中国传统文化推崇的“中庸之道”,也适应了发展中政治对制度弹性的一般要求。①程竹汝:《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弹性空间”》,《学习时报》2011年2月14日。这体现为: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形式的区域代议和以政治协商为形式的精英代议相结合的代议制度;既非竞争也非垄断的合作型政党制度;由典型单一制的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共同构成的多重性国家结构形式;首长负责制与委员会制相结合的行政制度;有限制约的独立司法制度等。这些制度形式运用传统的比较政治理论是无法解释的,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制度特征,对政治发展与国家建设意义重大。

应当承认,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前建立的政治制度框架基础上得到恢复和修缮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得以发展和完善的,是在与不断变动着的社会环境的适应性互动中成长起来的。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适应性是指政治制度应对环境挑战的能力。现实中,各种组织和制度都会受到环境变化的挑战,并随应付挑战经验的增加而不断发展,当然,也会由于不适应挑战而终结。通常而言,制度化水平与组织程序的适应水平成正比,“组织和程序的适应性越强,其制度化程度就越高;反之,适应性越差,越刻板,其制度化程度就越低。”①[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2页。政治制度成长的环境最主要是指社会结构,包括利益结构、阶层结构、组织结构等密切相关的因素与情势的总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转型,特别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使得政治制度运行的环境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中国政治制度的成长体现了务实性,即适应性调整。正是在适应社会结构变迁的冲击与挑战中,政治制度形态逐步获得了适应性,与社会结构变迁形成了一种互强的格局和态势。在此,主要通过利益结构变迁与宪法制度的进步、阶层结构嬗变与政党制度的完善、组织结构变化与基层民主制度的成长等几方面阐释中国政治制度的适应性成长。

一、利益结构变迁与宪法制度的进步

根据宪法学原理,宪法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生活中有一种非常特别的现象就是修宪。以1982年宪法为本,先后进行了1988年修宪、1993年修宪、1999年修宪和2004年修宪。如此频繁的修宪构成中国独具特色的修宪政治。对此如何认识?根据马克思主义,“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②因此,要深入理解修宪政治,必须回到物质生活中,特别是从社会的利益结构出发。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整体性社会,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公有制相伴随,利益结构呈现为一元化、均质化、平均主义的格局,其特征是强调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至上性,甚至强调个体利益、局部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这种利益结构与那个时代国内、国际环境有关,是短缺经济的产物,也与诸如行政制、户籍制、单位制等相关政治制度强行安排和意识形态刚性控制也不无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变化,从根本上推动了利益结构变迁。从横向看,呈现为个人、行业、单位与阶层之间利益的分化与独立化,出现了利益单元个体化、利益源泉多元化、利益竞争凸显化等特征;从纵向看,个人、集体与国家间利益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基层、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利益出现了分化,利益分配中同时兼顾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利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国社会结构中最突出、最根本的变化是利益结构的变化。利益结构变化蕴涵了深厚的社会政治意义:一方面,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竞争的展开从根本上解决了计划经济时代经济与政治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整个社会由此充满了活力与生机;另一方面,利益关系的变化推动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变化,有助于现代国家建设、现代社会培育和现代公民塑造,为政治制度成长提供了战略基础。

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将利益结构变迁带来的政治发展机遇转化为现实,这需要政治制度做出适应性调整和变革。政治制度作为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正式结构,其使命之一就是规范利益关系、协调利益格局,推动社会政治进步。在中国,整体性利益结构被打破之后,各新生的利益单元都展开了最大化、排他性的利益追求。特别是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纵深发展,出现了诸如个人利益饥渴、部门与地方利益膨胀,甚至非常严重的权钱交易等现象,严重侵蚀着社会机体,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利益矛盾与冲突,将利益竞争纳入制度轨道,并限制利益严重分化带来的贫富“鸿沟”等,就需要新的政治权力结构,由此重构制度权威。有学者指出:“权力和权威经常联系在一起,但并不总是如此,社会结构的转变,往往会造成一种现象:如果与旧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权力结构不与社会结构的变革同步变革,旧的权力结构会继续存在,但其权威却渐渐消散。从结构上看它与发展中的新社会结构不合拍,从功能上看它与后者不协调,从道德上看它与后者不能同时取得社会的认同。在这种状态下,政治权力便无法有效地执导社会的发展。”①王沪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要求:新权力结构》,《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因此,通过变革制度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就成为一种必然。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利益结构变迁的内在需要,中国的宪法制度几经修改,增强了制度体系对利益结构变迁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构成了政治发展的重要成就。其中,修宪对私营经济合法地位的确定和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最有说服力。

其一,修宪确定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从所有制结构看,改革的主题就是从根本上突破一统的公有制,推动私营经济等其他所有制发展。所有制结构本质上就是利益结构,是社会系统的深层结构,具有重要的转化和渗透功能,能够对政治结构和政治制度运行产生重大影响。改革开放后,所有制结构的渐次变化,特别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在屡次修宪政治中都得到了鲜明体现。如1988年宪法修正要点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且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是对所有制改革成果的政治肯定。随后,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此,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取代“国营企业”、“国营经济”,并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接下来,1999年修宪成果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等。这样,通过修宪政治对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确认,事实上就是对利益结构变化的政治制度回应。

其二,修宪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在改革开放前,私人利益和私有财产几乎没有存在的保障,“狠斗私字一闪念”就是对此最好的注脚。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私有财产的形成和利益单元的私人化,这构成了对传统利益结构的重大冲击,客观上提出了私有财产权政治和法律保障的要求。这在政治上最直接的体现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目,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通过这次宪法修改,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得到了确定,私人利益有了保障。以此为原则,《物权法》等保障合法私人利益的法律相继颁行。这符合现代化的基本规律,为中国政治的现代性进步奠定了基础。

在理论界,一些人对中国式宪法制度修改抱有不满,批评修宪过于频繁,无助于宪法的相对稳定,会动摇其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应当说,单从法律层面看,这种批评不无道理。但宪法学的一个真理是:宪法与社会存在必须相适应。“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念,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4页。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制度,它无法摆脱社会经济结构、利益格局变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几次修宪遵循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内在逻辑,通过修宪将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用根本大法和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在修宪政治与社会经济基础、利益结构变迁之间形成了适应性互动:利益结构的变迁推动宪法的变革与调整,而宪法的修改和完善对利益结构变化的成果进行了政治肯定,成为推动政治发展的保障。换言之,中国宪法修改并非出于国家的需要,而是源于社会的要求,是以社会经济结构和利益关系变迁为出发点,适应社会结构变迁、迈向宪政而做出的政治选择。这样的宪法修改,其政治意义远远大于法律价值,体现了宪法制度进步的成果。

二、阶层结构嬗变与政党制度的完善

任何社会都有其阶层结构,该结构随着社会的整体变迁会不断发生变化。当然,与阶级概念一致,阶层在根本上也属于经济范畴,与社会经济基础和利益结构密切相关。1978年以来的改革,特别是市场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触动了经济基础、利益结构和分配模式,打破了原来由国家和集体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资源的垄断,促进了资源的自由流动,使劳动力、资本、技术和自然资源等要素均可参与收益分配。这样,对生产要素和资源占有不均、在收入分配中机会和地位不等的人们之间就出现了分化。另外,改革开放以来让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政策,虽然为经济的快速增长注入了动力,但也造成了一种局面:不同地域、不同群体间出现了分化。就社会群体分化,理论界有较多研究。其中,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影响甚大,该报告提出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占有状况为标准划分社会阶层的理论框架,对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做出了全新解释。以此为原则,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群体被划分为十个阶层和五种经济地位等级。十个阶层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五种经济等级为: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底层。②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的阶级阶层结构已发生并将持续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

历经分化重组的中国社会阶级阶层结构,体现了两大特征:其一,计划经济时代封闭性的阶级阶层结构被打破,新生社会阶层已经出现。历史地看,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社会,整个社会主要由工人和农民两大主导阶级构成,先赋性的政治身份和政治资源是决定人们社会归属和社会流动的重要准则。改革开放大大促进了阶级结构的分化。就工人阶级而言,由于职业分化和经济地位差异,产业工人、商业服务人员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办事人员对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资源的占有产生了差距,他们的社会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形成了独立的社会阶层。与此同时,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使得一些工人下岗,甚至沦落为无业、失业或半失业阶层。就农民阶级而言,其主体仍以务农为主,属于农业劳动者阶层;同时相当数量的农民流动于农村与城镇之间,新生成为“农民工”群体;还有一部分农民,离开了土地到城镇创办企业,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成为新兴的私营企业主或个体户阶层。其二,不同阶层间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仍处于变动之中。工农两大职业在整个社会职业构成中的地位日益降低,工人和农民两大阶层已成为社会最低层,甚至分化为弱势群体。与此相反,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等阶层则越来越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特别是诸如经理人员、私营企业主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新生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逐步提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影响也日益扩大。学界有人认为,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出现了断裂、固化或“板结”状况。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事实上,社会阶层分化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整体转型密切相关。社会转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阶层结构因此也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不同阶层的地位仍没有定型,而且日益开放的社会流动机制正在不断地重组社会阶层结构。

应该清楚,阶层结构的变化不只是社会学意义上社会成员分布格局的变化,而是蕴藏着深刻的政治意义。这是因为,社会阶级或阶层是政治生活的重要主体,他们之间的结合方式和活动形式势必影响到政治领域,产生一定的政治效能,最明显的就是对政治制度的影响。事实上,政治制度就是对社会中不同阶级阶层在利益诉求、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冲突和矛盾进行协调和平衡,以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构造公共秩序的一种公共力量。如果社会阶层结构发生变化,那么政治制度随之必须进行适应性的变革与调整。在中国,尽管说当前新分化出来的一些阶层规模很小、影响力不大、价值认同模糊,阶层结构整体仍处于变动和重组之中,对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制度建设的影响还比较有限。但从社会与政治现代化的基本规律看,需要通过政治制度的适应性调整培育合理、健康的社会阶层结构,由此推动社会阶层结构的现代性转换。

对于社会阶层分化而形成的新生力量,政治体系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政治控制限制新生阶层的发展,将其排斥在体制之外;二是吸收新生阶层进入体制,通过制度调适发挥其积极作用。前者不符合现代化的基本取向,没有出路,后者是一种恰当选择。亨廷顿从比较现代化的角度得出结论:“吸收新的团体进入政治体制,意味着政治体制权力的扩大”,而“成功的同化既有赖于政治体制的接受能力,又有赖于参与团体的适应能力,即为了进入政治体制中来,这些团体情愿放弃它的某些价值观念和权利要求。总的说来,团体的适应能力因体制的接受能力而增强。”①[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2、129页。应当说,中国阶层结构的嬗变,特别是新生社会阶层的出现及其展现出来的政治能量对制度形态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反过来,政治制度对阶层结构变迁的回应也表现为诸多方面。

不过,在“政党建设国家”的中国政治框架中,对新生社会阶层所表现出来的利益诉求、政治参与倾向反映最灵敏,并积极进行适应性变革的是合作型的政党制度。共产党顺应时代要求,坚持“三个代表”的基本原则,将现代化进程中新生的社会阶层视为有效执政的社会基础,并认为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一样,同样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正因此,“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①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2页。这是共产党对新生社会阶层政治诉求做出的积极回应。随后,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坚持了这一思想,并修改了党章,这标志着政党政治应对社会阶层分化挑战做出的调整和应对,展现了合作型政党制度的高度灵活性与社会适应性。美国学者沈大伟(David Shambaugh)从中国党政体制的角度观察和分析中国政治发展,认为在苏东剧变后乃至更早的时间,中国“党政体制”的演变是一种“萎缩”(atrophy)和“适应”(adaptation)的共时性过程,而吸收新的社会阶层入党,扩大党的执政基础,是共产党采取的“适应”措施,其目的是稳定和扭转日益“萎缩”的党政体制。②David Shambaugh,China’s Communist Party:Atrophy and Adaptation.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2008,P.9.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但更准确地说,将社会阶层嬗变中的新生力量纳入政党政治体系,有助于优化中国党政体制的结构,增强政党政治的活力,发挥政党制度的优势,其政治发展意义不可低估。

三、组织结构变化与基层民主制度成长

现代化理论表明,传统与现代社会的重要分野在于社会组织结构的差异,传统社会是一个弥散性的共同体,现代社会是一个自组织化的系统。从这个意义看,政治发展的重要使命,就是推动社会与国家关系从传统一元从属走向现代二元分立,培育自主化的现代社会。无疑,现代政治发展的民主化取向对国家权力的制度化提出了要求,但建构一个组织化的现代社会则从根本上规定了民主制度的发展水平和运行状态。英国民主理论家赫尔德认为:“在今天民主要想繁荣,就必须被重新看作一个双重的现象: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市民社会的重新建构。只有认识到一个双重民主化过程的必然性,自治原则才能得以确定:所谓双重民主化即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互相依赖着进行的转型。”③[英]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6页。可以说,制度是国家的躯体,组织是社会的躯体。虽然现实中政治制度往往作用于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规范和改造,但政治的基础是社会,政治在根本上决定于社会。马克思主义认为:“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页。由此可得出一个结论:政治制度必须与社会组织结构相适应,并随着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做出适应性变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共产党通过各式各样的集体化运动,以其密集的组织网络为依托,将中国社会改造成了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城市的单位社会和农村的人民公社运动,能够说明这一点。这种社会组织结构虽然改变了传统中国一盘散沙的状况,但是在政党主导下强行推动形成的,具有浓厚的政治性或政党性,由此造成了国家、社会与政党关系的高度一体化。改革开放前社会与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可直接或间接从这种高度政治化的社会组织结构中找到原因。因此,再造社会、推动社会组织结构的“去政治化”,构造一种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型格局,就成为政治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主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社会组织结构再造的历程,这与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其中,政治体制改革以权力转移为中心,即政党向国家和社会转移,中央向地方转移,政府向单位、企业和个人转移;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这推动了资源的自由流动和自主空间的形成。两相结合,不仅动摇了传统的集权体制,而且各种现代性的社会和政治力量开始发育成长。这主要包括具有自主权的地方政府、企业单位和日益独立的社会个体,构成了推动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根本动力。正因此,中国社会中各式各样的非政府组织纷纷建立并发展起来,社会自组织化的发展速度之快,令人吃惊。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4.8万个,另有上百万个没有登记就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它们分布于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不同领域。当然,大多数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都还比较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政府和政治的控制。西方学者认为,在中国不可能出现纯粹的国家—社会的分离,中国正在出现的公民社会是一个“不成熟的公民社会”(nascent civil society),或者是一个“国家引导的公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①Clemens Stubbe Ostergaard,“Citizens,Groups and a Nascent Civil Society in China:Towards an Understanding of the1989 Student Demonstrations”,China Information,Vol.4,No.2,Autumn1989,PP.28-41.尽管如此,西方学者还是将公民社会的发展视为衡量中国政治进步的有效准绳与国家社会关系的重要指标。他们认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确实存在,它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真正成长为公民社会,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特别是与1980年代相比,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从代表社会下层表达意见、支持个人权利和利益以及支持扩大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等方面来看,这些新的社会组织回避政治,是一种去政治化的公民社会。②Jude Howell.ed.,Governance in China.Rowman&Littlefield,2004,PP.144-150.虽然,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公民社会成长的政治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但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各种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已经拥有了相当的社会空间,并在试图相对独立于国家。这已推动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由高度一体化的格局逐步走向分离,极大地重构了社会组织结构。

现代政治制度得以确立和有效运转的前提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现代社会组织结构的发育和成长。马克思认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就不会有政治制度。”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3-284页。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非政府组织的成长、社会自主化的发展所产生的能量势必触及政治领域,对政治制度形态的发展构成影响,特别是对中国共产党原有的政治资源与社会基础构成挑战,但党和政府并没有因此压制和打击非政府组织的发展。2005年山西永济成立的中国第一个综合性农民协会,以及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表明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坚持了一种积极接纳的态度,肯定了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方向。在党的很多文件中,把新兴社会团体力量视为民间组织、中介组织或“新社会组织”,并通过政策与制度对非政府组织发展进行规范和调控,强调要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在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版图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最引人瞩目,主要是指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与其他非政府组织不一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基层社会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党和政府直接推动的。1982年《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后,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基本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历经10年的试行,1998年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村民自治的发展由此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并在实践中全面推行。而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结构和功能、以及与上级政权机构的关系等做出了制度规定。作为社会民主的基本形式,虽然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的发展得到了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但它们的发展也具有内在动力,这就是基层社会组织结构的变迁。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广大农民成为自主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瓦解了农村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民公社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代之而起,村民委员会成为农村基层社会的组织形式。在城市,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以来随着单位制度日益解体,原来的“单位人”逐渐转变为“社会人”。这种变革肢解了原有社会结构,要求城市基层社会有一种新的组织出现,去解决城市中滋生出来的社会问题,于是居民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应运而生。可见,中国基层民主政治正是适应社会组织结构变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尽管说,基层民主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也取得了重要成就。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显示了强大生命力,对农村基层党组织与乡镇政权建设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力和示范效应,而诸如“两票制”、“海选”、“秘密投票”等村民自治运行中的制度创新在政治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正因此,村民自治被西方学者誉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最重要的政治改革之一。

由此可见,中国基层民主的兴起和发展是在与基层社会组织结构变迁的适应性互动中实现的,组织结构变迁推动了基层民主发展,基层民主发展又反过来改造社会组织结构。正是这种互强的发展格局,推动了中国政治制度形态的完善与创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将基层民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并列在一起,视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报告还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可见,改造基层社会组织结构始终是基层民主制度成长的使命。

The Adaptability of Political System Growth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HANGGUAN Jiurui,CHENG Zhuru

According to traditional theories of comparative politics,political system patter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an not be explained.It reflects distinctive “intermediate”and “elastic space”.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 has been gradually grown in the process of adaptive interaction with continuous changes of social structure,which embodies several aspects:interest structure change and constitution system progress,class structure evolution and perfection of political party system,organization structure change and grassroots democracy development.A mutual strong pattern and situation has been formed between the adaptability of political system growth and social structure change.

political system,adaptability,social structure,political party system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发展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08BZZ004)。

上官酒瑞(1977-),上海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中国政府与政治;程竹汝,上海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D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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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672(2012)01-0065-08

肖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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