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

2012-08-15 00:55董晓华
关键词:司法公正民意审判

董晓华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

董晓华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为民众提供了新的民主参政方式,它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成本,打破了信息垄断,开辟了网上民主监督的新时代。网络民意对司法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外界因素对司法的干涉,促进了司法公正。但网络民意也是一把“双刃剑”,网民对某些敏感事件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造成网络民意裁决,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网络民意;法律素养;司法独立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 580万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2年1月16日。。作为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网络已经成为广大民众生活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网络自然也为普通百姓提供了一个能够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公共平台。

一、网络民意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一)网络民意监督对比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优越性

网络民意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对国家政治及社会事物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执政者不断改善民情状况的一种诉求和意愿[1]。网络舆论的监督突破了传统媒体舆论监督所具有的时间滞后、广泛性受限、成本高等弱点,成为目前最有威力的舆论监督方式。

第一,网络使普通百姓拥有了真正的话语权。传统媒体中的舆论监督,以媒体自身的意见居多,并不能如实反映和普遍代表公众的意见和呼声。而网络聊天室的出现以及公共论坛的发展,则为普通百姓提供了一个话语平台,人们可以通过网络顺利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从而打破了所谓精英阶层对媒体话语权的垄断。

第二,网络使公众的意愿得以广泛、充分地表达。前面提到,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5.13亿人,普及率达到38.3%,赶上并且超过了全球的平均水平,网络舆论在更大程度上代表了广泛的民意。同时,互联网作为一个虚拟社区,为民众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自由表达的平台,而网络的匿名性更使得网民能够畅所欲言,在表达个人意见时表现得更加积极,不再有所顾忌。

第三,网络的传播速度增加了民意表达的时效性。比起报纸和电视等传统媒体,网络在时效性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尤其是近年来微博的兴起,使网络民意得以更加迅速、有效地传播。

(二)网络民意给司法工作带来的影响

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2](P217)。一个有影响力的案件往往会引发数以万计的网民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影响。

1.网络民意给司法工作带来的积极影响

(1)网络民意对司法活动有着积极的监督作用。网络民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最主要的方面就是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宪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网络民意令司法审判置于网络监督之下,增加了司法程序的透明度,进而减少了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现象的发生。

(2)网络民意的表达有助于提高民众的法律素养。普通民众在互联网上自由、公开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直接参与到信息生产及传播的过程中,表明人们对于法律的诉求由过去的消极被动接受变为积极主动介入。同时民众在参与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观念对司法的正义性进行评论和批判,相互交流和学习,从而提高了法律素养,有效地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如在“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中关于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讨论以及对法院定罪量刑判定标准的质疑都有利于广大网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从而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2.网络民意给司法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1)网络民意裁决对司法独立有一定影响。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不受其他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3]。但在舆论面前,很难有人做到“舆论归舆论,法律归法律”,匿名性在给网友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让网络成了谣言的发源地。在一些案件情节尚未被查证属实的情况下,网民往往通过一些难辨真伪的网络信息,匆匆作出某种带有结论性的判断和定性。由此形成的“网络民意裁决”很容易干扰法官的司法审判工作,影响司法独立,进而影响我国的法制化进程。

(2)网络民意容易把道德情感强加于法律。网民并非真正的法官,他们无法准确地把握法律特有的思维和逻辑,遵循特定的法律理性。民众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往往夹杂了太多非理性的东西,喜欢凭直觉来判定案件是非,用道德情感的标准来左右客观的法律[4]。加之一些网民同情弱者、仇视权力阶层和富人阶层的心态,在对待一些网络事件时,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并以平常心去加以评论。

二、对网络民意的客观分析

(一)对网络民意表达群体有一个客观认识

网络参与的主体特征极大影响着网络民意的表达。CNNI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我国5.13亿网民呈以下特点:从年龄分布看,中国网民群体以中青年为主,20—39岁的网民占到了总数的55.5%;从学历结构上来看,高中以上学历的网民占到了55.7%;从职业结构看,学生无疑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群体,占到了30.2%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2年1月16日。。可见,中国目前互联网使用状况呈年轻化、知识化的特点。年轻化的特点使网民意见富有激情和创造力,但激情有余理性不足,在对待网络事件时往往表现得不成熟,思想偏激。而知识型网民,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在校学生,往往把现实世界看得过于理想化,其思想很容易受外界和媒体所影响,带有强烈情绪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很容易干扰此类网民的判断。从城乡结构上看,城镇居民占73.5%,是网络的主力军,而农村尤其是中西部的偏远地区不知网络为何物的大有人在,这使得弱势群体被拒绝在信息的社会门槛之外。如果现有的网民结构得不到优化,将很难听到不同阶层的声音,搜集到公平公正的网络民意。

(二)从网络民意和司法审判的关系上看

网民对某一案件的案件起因、案件的事实经过、司法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等等发表一系列形形色色的看法和观点,会对一些具体的司法审判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就原则上而言,网络民意是不应该影响到司法审判的。首先,不能拿道德标准来评判法律。从根本上看,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辩证关系是道德与法律的矛盾在现实中的体现。道德与法律既互相联系又有所不同。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定是不道德的行为,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却未必一定是违反了法律;不能因为道德与法律有矛盾而否定法律的效力。其次,孟德斯鸠曾经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就要求每个法官都必须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其根本追求是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信力。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根基,而独立性是公正性的必要条件[5]。

当然,以上的说法并不意味着要对网络民意加以限制或排斥。网络民意监督在司法监督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否定的,并且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也因此,网络民意的表达应始终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如何应对网络民意对司法公正的挑战

网络民意可以起到顺畅民意表达渠道、弘扬法治理念、监督司法运行的作用,但同时也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容易“以情代法”。为此,我们必须深化对现象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网络民意规范引导,尽量消除不利影响。

(一)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自觉抵制网络民意的干扰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基本前提,但司法工作并非存在于真空当中,面对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批评和质疑,司法工作人员难免会产生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从而影响到他们对案件的判断和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因此,必须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自觉抵制外界的干扰,维护司法独立的神圣性。与此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在司法活动中要坚持平等原则,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特权思想,并且客观看待网络舆论中的仇视强者、同情弱者的心态,做到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一视同仁,重视事实和证据,防止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正确疏导网络民意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规范网络媒体的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我国应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明确界定网络民众的各种行为,以使民众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和言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既要满足网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网民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夯实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同时也要对在互联网上的恶意中伤、故意泄露个人隐私、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把民众的权利纳入良性的法律运行轨道。司法部门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既不能忽视网民的呼声,也不能“唯民意是从”,而是应该注重正确地疏导网络民意,使网络舆论真正地成为民主法治社会下的理性表达,以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完善司法监督体系

当前“网络民意裁决”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民众对公权力监督的信任缺失,当公权力对司法权监督不到位的时候,网络民众自然会运用私权力对司法进行监督。我国现在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只有把一些网络事件的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公开,才不至于把民众“逼”向自己挖信息、自己猜信息的反面。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机关更是应该利用媒体,将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力、民众关注度高的案件的真实信息及时地传达给民众,并做出相关的解释,以期达到安抚民意、引导民意的效果。同时,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极其必要的,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起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监督保障体系,以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法律不会剥夺公民的公民意识,也不会禁止正当的网络民意,但是,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每个人也应有意识地去维护法律的基本尊严。因为只有维护了法律的基本尊严,只有维护了现实意义上的司法公正,才能真正实现每个人所梦寐以求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

[1]刘毅.略论网络舆论的概念、特点、表达与传播[J].理论界,2007,(10).

[2]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源崔.浅谈网络给司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经济与法,2009,(10).

[4]王新民.邓玉娇案折射出的五个焦点[N].东南快报,2009-02-18(6).

[5]潘舒雨.从舆论监督与民意裁决看司法公信力—对许霆案的理性反思[J].法制与社会,2009,(6).

The Judicial Justice under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DONG Xiao-hua

(School of Sociology,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offered the public a new way of participatory democracy,reduced the cost of civil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it has broken the information monopoly,opened a new era of online democratic supervision.To some extent,public opinion on judicial supervision prevented the interference of external factor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But the network was a“two-edged sword,”Internet users created a strong force of public opinion on some sensitive events,caused the network decision to bring enormous pressure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network public opinion;legal literacy;judicial independence

D920

A

1008—4444(2012)04—0134—03

2012-05-04

董晓华(1987—),女,山西运城人,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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