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岩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论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
董 岩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生态资源分配正义以生态系统的六大规律为价值评判标准,即物物相关律、相生相克律、能流物复律、负载定额律、协调稳定律和时空有宜律,以人类和其他物种的共存共荣为基本目标。这一思想的提出,得益于人类和自然互动发展过程中的自我反思及人类品格的不断完善。倡导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其实就是要建立一种人合理获取生态资源的同时又能回报生态系统的体制机制。
生态资源;分配正义;价值取向
据1997年5月由美国环境保护和经济学家在英国《自然》杂志上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统计,地球生物圈每年至少给我们人类无偿提供价值33兆美元的空气、水和粮食等有形或无形的资源。该报告认为,世界全部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只有约18兆美元,而地球所提供的33兆美元则是它的1.8倍。这是由于在商业市场尚未能完全捕捉的地球生态系统,在经济服务与人力资本中未能对其予以计量化的原因,所以在各种政策决定上地球应有“报恩”的义务,倡导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就是要建立一种人合理获取生态资源的同时又能回报生态系统的体制。
《中国自然保护纲要》总结了六条生态规律:物物相关律、相生相克律、能流物复律、负载定额律、协调稳定律、时空有宜律。这六大规律可视为生态资源分配的规律,同时六大规律也是人类对自我行为的评判标准和价值选择,符合生态规律的人类行动,将被认为是合理的和受到支持的。
(一)物物相关律
“物物相关”是指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物物相关”律要求生态资源在分配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对每一种生态要素的保护以及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生态资源的分配体系必然比较复杂。生态资源的合理分配,对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以及生态系统本身的循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生相克律
相生相克律指的是在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中,物体内部各种组成部分间所发生的互为食物链或物能转化或新陈代谢,是一代代一片片一群群新旧替换,以及层出不穷的生生息息的、长江后浪推前浪式的运动。
循环相生相克律的内涵基本上反映在生命运动轨迹中,有三个含义:一是链条中存在无数生命小周期片段;二是宇宙及其中物体的消费运动由其中的生命片段相互连接成闭环链,且一代又一代、无始无终地循环着;三是所有物体的消费运动均遵循三个消费运动定律、物体消费运动基本法则和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乃至生命及思维的运动规律。
相生相克闭环链上存在物、能间的转化与守恒物理定律效应。宇宙及其中的物体确是轮回消亡与再生的,即物能间物物间在闭环生命接力链中循环交替地发生着“灭亡与产生”,只不过这种再生循环是大时空尺度、宏观宇观范围的。
在相生相克律的基础上生态资源的分配,既要注重人和其他物种的在生存发展上的相生相克而追求的各个物种公平生存与发展的机会,也不能忽视人类自身繁衍所需要的生态资源分配的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进行生态资源分配的过程和最终结果是要实现生态系统的能量转化和守恒。
生态资源的分配如若违背了这一规律,必然引起生态系统的紊乱,人类和其他物种如若失去了生态资源这一生命源泉,生态资源分配正义的问题就变得毫无意义。
(三)能流物复律
能流物复律是指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不仅仅是简单资源的分配问题,同时也是生态系统自我保护和调节的过程,将生态资源分配给人类和其他物种的时候,也要使其获得的能量尽可能地充分利用能量资源,防止过多热能散入生态系统本身。这里探讨的是在生态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分配的额度的问题,也就是人和其他物种获得多少生态资源,既能够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也不会由于得到的资源过多而损伤生态系统本身。也是对于生态系统本身循环发展的正义问题。
(四)负载定额律
负载定额律是指,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 (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承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所以在生态资源的分配中必然要以产定供;要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和限制冲击周期。维持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就是生态资源分配正义的前提,对于人类和其他物种而言,在保证各自的生存机会的基础上,还要在排放废物的时候防止污染给生态系统自净能力带来的压力,以及防止冲击周期超过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
上文中讨论的主要是生态资源的分配额度,在此主要研究生态系统自身可承载的额度。如果超过这个额度,对于各个物种来说都会有灾难性的后果发生。以我国的内蒙古地区的人造沙漠为例,我国有12大沙漠,其中“人造沙漠”有8个。内蒙古境内有8大沙漠。内蒙古的8大沙漠中,只有巴丹吉林是在地质时期形成的,其他的都是“人造沙漠”。因此,内蒙古是“人造沙漠”最多的省区。
内蒙古“人造沙漠”特别多,既有自然的原因,又有社会的原因,人类活动是造成沙漠化不断加剧的主要原因。自然条件决定了这里适于放牧,不适于农耕。在草场上开荒耕种,不仅造成了草场的破坏,也造成了地表土层的破坏,使地下的伏沙出露,在大风的作用下会出现流沙扩散,形成流动沙丘。
内蒙古的草原垦荒出现很早,从秦汉以来到清代,一直没有间断。草原垦荒虽曾取得了一定的粮食,巩固了边防,但是垦后都变成了“人造沙漠”。到了20世纪后半叶,内蒙古草原沙漠化进一步加剧,这是由两次草原大开荒造成的。1958年“大跃进”中,内蒙古提出了要实现饲料、粮食、蔬菜三自给的奋斗目标。为了实现粮食、蔬菜的自给,就必须开荒种地。没过多久,在“文化大革命”中更片面搞“以粮为纲”。这两次草原大开荒所造成的后果更加严重,加剧了草原沙漠化。
内蒙古草原沙漠化的过程,告诉我们一个深刻的道理,即沙漠化主要是人类活动引起的。人类对于草原的利用,超过了草原生态系统的负载额度,极大地伤害了草原本身的生产能力,人类对于草原的冲击周期也远远超过了草原的恢复周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是,人类将有可能失去草原这一生态资源。没有了草原这一生态资源,我们也没有理由再继续研究分配正义的问题了。
因此,合理利用内蒙古草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内蒙古草原本是我国北方的绿色屏障,如果它从北方的大地上消失了,那么,沙尘暴就会加剧,整个华北平原都会遭受沙尘暴的袭击。因此,保护内蒙古草原,就是保证我国的生态安全,同时也是保障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资源。
(五)协调稳定律
协调稳定律是指,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在生态资源分配过程中,为了能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就需要给予各个物种分配生态资源时公平的生存机会,保障各个物种在生态资源分配中的正义。而这种公平生存的机会,不仅仅是生态系统自身的协调,人类作为对生态系统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物种,也有义务协助生态系统实现这种生存机会的公平。这也是生态系统资源分配正义实现的有效手段。这里所说的生存机会的公平,不是生存机会的均等,是在符合相生相克规律的基础上的,生存机会平衡。
(六)时空有宜律
时空有宜律是指,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每个地方的特定的自然和经济条件,使得生态资源的分布呈现各自的不同的特征,因此生态资源的分配往往体现出地区特点,比如水资源丰富的地方,生态资源的分配就主要体现为水资源的分配,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就主要体现为水资源的分配正义;草地资源富饶的地方,生态资源的分配就主要体现为草地资源的分配,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就主要体现为草地资源的分配正义;矿产资源储备量大的地方,生态资源的分配就主要体现为矿产资源的分配,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就主要体现为矿产资源的分配正义;森林资源广阔的地方,生态资源的分配就主要体现为森林资源的分配,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就主要体现为森林资源的分配正义,等等。当然每个地方生态资源的分配,并不是单一的,往往体现为多种生态资源混杂的分配,但是仍然无法摆脱生态资源的时空特色。那么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也更是映射出生态资源分配的时空有宜的身影。
大多数生态资源例如水资源、空气资源等,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要素,同时也是其他许许多多物种维系生命须臾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人类向生态系统过度地索取资源,甚至破坏这些资源,必然会导致其他物种无法生存,最终导致人类本身走向灭亡的命运。于是,共享生态资源,与其他物种和谐相处,成为生态资源分配正义的重要内容。而以共享资源为分配原则,也是实现生态分配正义的前提。
如前文所述,倡导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就是要建立一种人对生态系统的回报体制。为了实现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人类的社会体制需要以清偿债务的方式对生态系统进行补偿的制度,比如国家税收的方式限制那些过度开采生态资源的产业的发展,设立生态保护基金用以清偿对于生态系统的“债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间力量参与到对于生态系统的补偿和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维护工作中,等等。
人类对于生态系统的补偿,其最终目的是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是以人的发展为价值取向的。这种以人为本的生态资源分配正义,也许会遭到一些人的质疑,认为以人为本的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的价值取向,仍然没有减小目前人类侵犯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侵害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可能性。然而,本文探讨的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的生态资源分配正义,正是在充分尊重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和生态系统本身的基础上提出的分配正义的问题,虽然最后的落脚点在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的目标上,却不容否认它对于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的肯定和保障,以及对于生态系统生产能力的捍卫和尊崇。
世界各国的环境法都是以约束人类的行为目的,以维护生态平衡为终极目标。而立法者在制定环境法律的时候,所遵循的价值观是以维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为价值评判标准的,而这种评判标准本身对于生态系统本身就有失公允,反思这类的价值评价系统,对于生态系统而言如何实现它的公平公正,就需要人类去聆听生态系统的声音。
生态系统的声音,我认为就是人类发现的自然规律,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问题上,不应该只关照人类的生存,更应该关注生态平衡,并且这种生态平衡是真正的之于生态系统的平衡,而不是人类自我观念中的平衡。
生态系统本身是非理性的,但生态系统却能用自己方式与人类和其他所有元素对话,用洪水、泥石流来告诉人类,滥砍滥伐的行为已对他造成严重的伤害,并且它用这样的方式表达自己愤怒的同时,也惩罚了人类。
既然人类自己制定的价值评判标准不能代言生态系统所有元素和生态系统自身的价值诉求,能否用自然法则来替代人类社会的实在法呢?怎样才能做到聆听自然?如何实现生态资源分配正义?
目前对于生态系统的保障主要是各类的环境法律法规来实现的,因而对于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也是通过环境法律法规来伸张的。
首先,“环境法”这一部门法从其名称上,不难发现立法者在立法时是将人类与生态系统作为两个对立面的痕迹,仍然采用的是人类驾驭自然的思考方式,所以叫“环境法”,而不是把人类内化于生态系统,作为生态要素的“生态法”,因此,已经有学者对于这一问题提出应该将“环境法”改称为“生态法”,基于生态哲学的角度,本文支持这一观点。
其次,“环境法”是以维护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为价值取向的,若改为“生态法”则是以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为前提而实现人类的生存发展为价值目标的。可以说,前者以人为本,后者以生态为本。人作为理性的人,与生态系统其他物种的本质区别,在于在谋求各自的生存发展的道路上,人类可以也可能采取积极的手段和方式来向生态系统索取资源,也可以并可能将这种索取用积极的办法限制在合理的额度内。人类不是被动地等待生态系统的资源分配,也不是消极地祈求生态系统在资源分配时能够给予正义。人类虽然是自以为是地制造了“正义”的概念,并在不断的繁衍发展中不断充实“正义”的内涵,并在这个时代把生态资源分配的正义扩充到“正义”的范畴之内,仿佛这里生态资源的分配正义仅仅是就人类本身发展的追求目标,是为了满足人类自私的繁衍需要。然而,不同于以往的自私自利,此时人类已经开始谋求与其他物种的共同发展,希望与其他物种共享生态资源,开始在意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和恢复期限,进一步意识到没有其他物种的繁衍生息,人类也不能独存于世。
再次,相比较而言,其他物种,在生态系统分配资源的时候只是被动的接受,他们的正义不能自己伸张,只能依靠人类这种理性的物种来代理自己诉求。这就更加需要人类自我发展和完善,需要人类提高道德水平,需要构建生态资源分配正义的诉求体制,来实现真正的人与其他物种和生态系统的资源分配的正义。生态系统既然是非理性的,那么关于自然法则和实在法的价值冲突的问题,实际上还是人类对于生态价值实现和自身价值实现的冲突。人类无法摆脱对自我生存繁衍的诉求,这是人的本性,然而当践行实现人的生存发展的价值观的时候,前提性的问题是如何实现人作为生态系统中的元素的生态系统的生存发展。不仅是生态系统的发展也包括其他元素的繁衍生息。无视这个前提,将导致人的自我价值的诉求毫无意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结合生态系统六大规律的价值评判是要结合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的目标追求,并不是抹杀人类的切身利益,是人类把生态平衡作为自身发展的新的价值观。有些人倡导回归到工业革命以前的市民社会的状态,追逐纯粹的自在无为的,男耕女织的生产形态。可以看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问题上,人类在反思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人类社会的进步除了思想、文化的进步,还应该包括物质的进步,人类不能在享受这种物质进步的成果之后,又彻底批判带来物质进步的工业革命。就像有人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又在讨伐公司的原罪一样无耻。
正确的办法是,在遵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分享自然资源,实现人的生存发展和生态系统的发展的和谐统一。科学哲学讲,生态的发展路径是不可逆的。人不可能把现在的生态恢复到工业革命之前的状态,更不可能回归到人类产生之初的情境。生态系统既然是存在生命的,就一定会沿着产生发展直至灭亡的路径走下去。人是绝不会接受这样的命运,但又无法摆脱,所以唯有将生态的生命尽可能地延长。
回观人类发展的历史,可以清晰的看到人类的繁荣是以牺牲生态系统的其他物种和生态系统生产能力为代价的,事实上,这种牺牲并不是人类发展的必然,人类可以和其他物种共存共荣,这取决于人类的生态价值观的形成,成就于人类自身品格和制度的完善。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何建华.环境伦理视阈中的分配正义原则[J].道德与文明,2010,(2).
B15
A
2095-0292(2012)02-0006-04
2011-12-11
董岩,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生态哲学、经济法。
[责任编辑 孙广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