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境)
为杜绝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中 “小金库”的存在,湖南省洞口县以法纪为准绳,从问责入手,制定“六条钢性规定”,建立根治“小金库”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是凡再私自设立“小金库”的单位,一经发现查实,免除单位“一把手”的职务。并区分不同情况,追究班子成员责任。对管理“小金库”账务的工作人员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二是凡乱收乱支,截留、挪用、转移财政收入的,一经查实,先免除单位“一把手”职务,视情节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以隐蔽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虚列支出,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先免除单位“一把手”职务,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是凡使用“小金库”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如数追缴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是执收执法单位收入不开票的,一经查实,直接责任人调离执收执法部门,再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是凡设立“小金库”的单位年终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