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刍议

2012-08-15 00:54叶明吴太轩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法律

叶明,吴太轩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但是,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法律实际工作的联系亟待加强,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人才培养质量亟待提高。[1]本文在介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相关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思考如何构建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

一、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界定

“模式”在现代汉语词典里的基本含义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2]。人才培养模式是指教育机构或教育工作者普遍认同和遵循的关于人才培养活动的实践规范和操作样式,它以教育目的为导向、以教育内容为依托、以教育方法为具体实现形式,是直接作用于受教育者身心的教育活动全要素的总和与全过程的总和。[3]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则是指法律教育机构或法律教育工作者所普遍认同和遵从的关于培养法律人才的实践规范和操作样式,是根据国家教育的基本方针及法学教育理论为造就合格法律人才而构建并经实践形成的某种标准化培养样式和具体运行机制。[4]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以下基本构成要素。

(一)目标要素

教育目标是指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社会角色或具有什么样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其涉及人才培养的价值层面,是全部教育工作的核心,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人才教育目标是教育工作者开展法律教育工作的导向,它有“应然”和“实然”两种状态。不论是“应然”目标还是“实然”目标,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基础都是国家教育的基本方针、法律教育的理论。法乃国之重器,国家的运转、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而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必然要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可背离国家教育的基本方针。

(二)内容要素

教育内容是为了实现教育目标而经过改造后进入教育活动的知识、技能、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和世界观等,一般是以课程的方式予以灌输。在法律人才教育中,诸如必修课及选修课的设置,各课程的教材都是教育内容。教育内容来源于长期的教学实践,内容极为丰富,不同的人才培养模式要求筛选和提供不同的教育内容。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相比,具有自己的特质,要求其内容必须包含系统的法学理论、各部门法学基本知识、一定比例的法学实践教育。

(三)方法要素

教育方法是为了实现教育目的、掌握教育内容而采用的程序、方式和手段的总和。教育方法不仅包括教育工作者因材施教的方法,同时也包括受教育者自我教育的方法。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包含了丰富的方法要素,因为要培养出合格人才仅仅凭借某一种方法是不够的,必须通过一系列复杂操作以及结合人才成长过程中的一系列心理、文化、社会等因素,设计出一整套缜密的培养计划。[5]

二、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法律教育在改革开放后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获得空前的发展,呈现出法律教育类型的多样化和学历层次的多样化,包括中专、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的完整的层次结构,但是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却显得很单一,[6]尤其是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是通才教育模式。

(一)培养目标单一化

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工作长期以来基本上是用一个统一的模式去塑造所有的学生,对所有学生确定统一的培养目标,提出统一的培养要求,实行统一的教学计划,形成统一的教学模式,确立统一的评价标准,乃至于套出了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统编教材。从宏观上看,重点院校与非重点院校、政法院校与非政法院校的法学本科、法学研究生的人才培养目标基本一样,在整体结构上“千校一面”;从微观上看,各个院校的学生在学习内容上“千人一面”,学生个体各具差异的兴趣、才能、特长等,全被这种大一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埋没了。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单一性,不仅导致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造成有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出现了一些法科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岗位,同时许多法律职业岗位又招不到理想人才的怪相[7]。社会需求的多样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多样性,各法学院系应该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自身办学条件、学生个性特点等制定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课程设置固定化

绝大多数高校法学本科的课程一般由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三部分组成。从课程的性质和内容看,大多数法学专业课程以传授法律知识为主,较少训练能力;以理论为主,较少实践实训;就法论法居多,较少交叉学科的研究。课程开设的时间次序上,基本遵循先公共课后专业课,先必修课后选修课,先总论后分论,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国内法后国际法的顺序。总体而言,我国法学专业的课程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基本法为标准而开设,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很少。法学是一门社会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它要求学生对社会生活要有充分的了解,否则无法理解法律规则内含的社会背景,更无法充任“社会之医生”[8]。

(三)教学方法简单化

在法学本科生的教学过程中,我们更多地强调讲授系统法律知识、原理、制度,学生的学习也主要以听课、课堂讨论、课后作业等形式展开,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或者实践教学环节形式化。毋庸置疑,通才式的法律教育能带给法学本科学生一个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为成为“学者”、“法官”打好坚实的知识和理论基础。但是实践证明,这种法律通才式教学只是一个理想。虽然目前很多高校法学课程从起初的单纯的理论授课到今天的案例讨论法、多媒体教学法等同时使用,呈现教学方法的多元化,但总体而言学生还未摆脱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普遍存在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尽管近几年来各高校也普遍建立了模拟法庭和若干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但因组织不严密和缺乏教师指导管理,多数学生利用实习的机会和时间准备考研、考公务员或找工作等原因,实践教学的效果不够理想。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法学本科学生差异性的增大以及社会发展对不同种类法律人才的需求增强,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应逐渐走向多元化,不仅要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还负有培养社会各行各业需要的实务型或具有其他专业背景的综合型法律人才的职能。面对多方面的需求和挑战,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变传统的单一的通才培养模式为分类培养模式。

三、法学本科分类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法学本科分类人才培养模式是指根据社会需求的不同,结合学生的特点,将法学本科教育分为学术型、实务型和综合型等不同种类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同种类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也不相同。

(一)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1.培养目标。法律是一项兼具理论研究与实践建构的双重性事业,法律不仅需要贯彻实施者,还需要理论研究者和知识创造者,也即需要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学术性法律人才就是培养学生像“学者”那样思考,即培养学术性或者研究性的法学家思维方式,思维内容应当是认知基础上的怀疑、批判与完善,从而通过其思维过程所抵达的思维结果就具有了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色彩。[9]法学本科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充分体现“双目标性”,一方面要为其作为本科生的就业打下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培养初步的科研能力,另一方面应该为其攻读研究生奠定继续学习的基础。

2.课程设置。通过研究抽象的法学理论和分析法律概念、原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课程内容具有明显的理论性。正如德国法学家茨威格特对法国法律教育的评论:“……法国法律教学内容常常只是净化了的原则,它无须为寻找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手段而困扰。但是,以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却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学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10]课程的设置要特别注意与分类之前的法学基础课避免重复,课程难易要拉开档次。学术型法律人才的专业课程设置还应该突出其“学术性”,反映法学领域的重大成就和前沿成果。课程不仅向学生传递己成定论的法学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向学生介绍最新的法学前沿知识,各种法学流派和学术观点,法学未来的发展方向、潮流和趋势等内容,为其继续深造及理论创新打下牢固的理论基础。

3.教学方法。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特征是以法学研究来组织教学,教学目的不再是单纯法律知识的传授、一般学识的扩充,而是侧重于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其课堂教学更注重研究性与启发性,教师常采取的教学方法是专题式教学法与研讨式教学法。实施专题式教学法,教师应当精心编排教学内容,刻意提炼出若干专题,结合学生学习上的疑点、难点、模糊点,突出地加以阐明剖析,加深学生理解和把握知识体系,全面、准确、完整地学好法学知识。采用研讨式教学法,教师可以根据自身经验,精心准备能启发学生思维、开阔学生视野的学术问题,组织学生进行研究探索,促使学生掌握研究和学习方法,养成研究习惯,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1.培养目标。实务型法律人才又称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11]这部分人占据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较大比例。法学教育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是将律师行业、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人才输送的主渠道。由于这些法律职业岗位注重从业者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处理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的能力,因此,应充分考虑这类职业的性质,要按照这些法律职业部门的人才引进要求来设置培养目标。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可简述为:系统掌握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相关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处理法律实务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

2.课程设置。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队伍很重要的先决条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使进入法律职业的条件越来越严,成为实务型法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要正视司法考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在实务型法律人才的课程设置中尽量增加司法考试涉及较多的相关课程。另外,为了提高此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可以增设一些疑难案例分析课,强化法律文书写作课等。

3.教学方法。实务型法律人才是以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为主的专业人才,常用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通过分析与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的内容并推动成文法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辅助性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教师与学生可以双向交流,改变了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被动地位,更给学生提供了独立分析与思考和创造性思维的空间。诊所教学法(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一种从案例教学法发展出来,并借鉴医学院的临床教学方法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学生由诊所法律诊所老师指导,直接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以此真正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法律知识、法律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12]将诊所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有机结合,对提高实务型法律人才的法律实务能力大有裨益。

(三)综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1.培养目标。为了充分满足社会对综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可以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适当培养一部分既具备法律知识又掌握其他专业知识的综合型法律人才。综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可以表述为: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相关理论,熟悉和掌握经济、政治、管理、外语、计算机、机械、建筑等某一专业或多种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多元化的择业能力的法律人才。

2.课程设置。综合型法律人才的课程设置应该体现精炼性,由于跨专业培养的课程多且内容新,学生的学习时间和精力有限,因此必须将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优化提炼,通过范围广而内容精的课程学习提高跨专业综合型法律人才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师应根据专业需要和课时安排选取最能体现实用性的课程来组织教学,或者专门设计和开发跨专业的综合课程,既避免学生的负担太重,又让学生掌握足够的知识和技能。

3.教学方法。将法律与其他专业结合起来进行人才培养,应当强调以实际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的教学内容必须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因此,在教学方法上应该结合各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侧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国际贸易与法律专业结合培养为例,在讲授WTO规则以及其他法学课程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将重要案例贯穿于各个章节;在英语水平的培养上,可以开设外贸英语口语和外贸英语函电等课程,并且在专业课中尽可能实行双语教学模式,使用原版教材或英文参考资料等。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要求对我国现行单一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即构建分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但在法律人才分类培养模式中,学术型、实务型、综合型三种培养方式只有功能上的区别,没有层次、等级上的差异。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侧重于培养理论型、研究型人才,后二者则偏重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三种培养模式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是并行的三个部分,我们不能因为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侧重于职业训练而认为它在培养质量上逊于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而应该认识到三种培养方式所培养的人才共同构成我国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群体。

[1]教育部.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结合点[DB/OL].[2011-5-11].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 lfiles/moe/moe_1485/201104/116454.html.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K].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6.

[3]魏所康.培养模式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24.

[4]云剑.我国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及改革[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5]奚玮,郝亮.论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J].继续教育研究,2009,(1).

[6]冯忠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J].云南大学学报,2007,(4).

[7][9]饶艾,张贤美.像“学者”那样抑或像“法官”那样思考———我国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思维模式选择[J].理论与改革,2010,(5).

[8][美]E·博登海默.法律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斌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489.

[10][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2.

[11]霍宪丹.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前提——试析法律职业的特殊性[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l).

[12]甑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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