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近年来,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财政中心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立足实际,创新理念,为推动财政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在财政监督探索和实践中,地方财政监督凸显出以下亮点,较好地履行了财政监督职能。
江苏、湖南等省财政部门经过多年的财政监督探索与实践,率先提出“大监督”理念,明确提出了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各机构的共同职责,在财政部门内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良性监督工作格局。其明显特征是在财政部门内部,实现“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紧密融合的财政监督机制,要求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建立财政“大监督”机制,使专职财政监督机构从传统意义上单纯式的检查机构,转变为对监督工作“牵头组织、综合管理、协调督促、保障全局”的综合管理机构,较好地解决了监督任务繁重与财政监督机构人员配置少的矛盾,又有效整合了监督资源,提高了财政监督的效能,在财政部门内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良性监督工作格局。黑龙江省确立了“理顺监督主体、明确监督范围、改进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措施”的财政同步监督新思路,实行专职监督机构与业务管理机构同为监督主体,财政业务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各岗位均有监督责任,对预算编制、执行过程及资金使用结果进行全过程监控。以监督促管理,以管理促监督,管理和监督均融入于日常工作之中。河北、浙江、青岛等地按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制约财政运行机制的要求,改变现有机构设计框架,分别成立预算编制局、预算执行局和监督检查局。浙江省已将此模式在全省推开。
2009年以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建设,保障了财政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安徽、四川、湖南、河南、内蒙、辽宁、浙江等7个省区财政厅党组高度重视财政监督工作,将加强财政监督机构建设纳入财政工作规划的整体设计中。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审时度势及时抓住地方机构改革这一契机,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经当地省编办批准,7个省财政监督机构负责人先后高配为副厅级。在人员编制方面,经地方编办批准,安徽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增编至27人,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增编至40人,河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机构增编至80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机构增编至42人。青岛市经市编办批准,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升格为副局级机构。2010年,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全省财政监督机构设置的意见》。《意见》明确并要求,为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和理顺监督职能关系,各市县要建立健全统一的财政监督机构,名称为财政监督检查局。其中,海口、三亚市可设副处级财政监督检查局,儋州市可高配副处级财政监督检查局,琼海、保亭等15个市县可设副科级财政监督检查局。
近年来,甘肃、湖南等积极调整思路,创新工作理念,紧扣重点难点,在本地区推行了财政监督“一把手”工程,有力地推动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甘肃省财政厅针对以往财政业务职能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重拨款、轻监督,资金一拨了之、监督缺位的问题,率先实行了财政监督“一把手”负责制,由厅党组书记、厅长直接分管财政监督工作,并专门配备一名副厅级领导协助开展工作,抓好任务落实,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检查事项亲自督办。同时,该省财政厅还专门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财政监督“一把手”工程。目前,甘肃省14个市州及86个县区,已全部实行由财政局长直接负责领导财政监督工作的“一把手”工程。湖南省财政厅党组重视对财政监督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原财政厅厅长李友志 (现为湖南省副省长)强调要把省厅财政监督局建设成为“培养干部的摇篮”,要求每年财政厅新录用的大学生必须先到监督检查局工作1-2年,熟悉制度、掌握程序、强化纪律,依法理财。
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法行政已成为广大财政干部共识。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重视和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在法制建设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全国已有湖南、吉林、甘肃、西藏、福建、辽宁、广西、山东、江西等9个省(区)人大立法,批准实施财政监督条例。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海南、云南、宁夏等7个省(区)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财政监督检查办法。不少地方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范性监督文件。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财政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年来,河北、北京、广州等地在运用信息化手段,即时监控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确保了财政资金安全,效果明显。河北省财政厅构建了全省财政专项资金即时分析监控系统,建立起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体系。全省财政从省厅到基层实现资金监控网络化、业务处理电子化、数据流程一体化和决策支持科学化。北京、黑龙江、吉林、青岛、四川、广州等地建立了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机构之间的业务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地提高了财政监督工作效率。北京市财政局监督处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管,及时以旬报、月报、季报的形式,将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报送局领导。有效地保障了财政资金有效运行,促进了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近年来,四川、浙江、青海等地方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领导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的要求,将绩效评价纳入监督职责设计中。四川省财政厅建立了多层次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由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预算处、相关业务处室组成绩效监督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监督工作。省财政厅积极调动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力量,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监督检查。2010年,该省财政厅选择80个专项项目开展绩效监督,涉及项目点896个,涉及财政资金62亿元,占当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0%左右。2011年选择省级专项项目76个,涉及财政资金191亿元。浙江省杭州市监督检查局下设财政绩效评价处。经过五年实践,总结积累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绩效监督办法与措施,建立了“项目库”、“专家库”、“中介机构库”、“指标库”和“结果库”。2009年对66个项目开展绩效监督,涉及财政资金45亿元。杭州市财政局高度重视绩效评价成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调整的重要依据,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近年来,山东、湖南、广西等省(区)不断加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了财政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山东省财政厅专门成立了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监督局、纪检组、预算处、国库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厅内建立了兼职内部监督员制度,从厅预算处、国库处、政府采购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保处等业务处室各确定一名业务骨干,作为兼职财政监督员,共同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湖南省财政厅在加强厅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主动拓展内部监督范围,建立了监事会主席和财政监督员派驻制度,切实加强对省政府出资而未纳入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重点项目的财务监管,以及厅属公司、省级国有宣传文化、金融、机场等企业派驻监事会主席,以及对重点项目派驻财政监督员的监管。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区直预算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中,注重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财政厅相关处室,加强和完善了财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