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若干启示

2012-08-15 00:43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2年10期
关键词:党和政府财政监督财政部门

■本刊评论员

3月19日,财政部颁发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对象、范围、机构及其职责、手段、程序、方式等内容予以全面规范,并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在长期的财政监督实践中,各地不断探索财政监督法治化的路径,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操作性强,富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地方财政监督法规,积累了宝贵的财政监督立法、执法经验,为各地的财政监督实现依法行政,更好地为人民尽责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也为全国性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出台奠定了基础。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为财政治理提供了不少启示。

回应人民对财政工作的关切,真正做到为民理财,是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的强大动力。当代社会财政分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经济、社会、政权建设的重要经济基础,事关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兑现。当前,人民对加强财政监督的要求更高,财政监督的制度需求越来越强烈。人民的意愿与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是高度统一的。人民对财政监督制度的需求理应高效率地以有效的制度供给予以回应。党和政府也充分认识到,要保证财政分配体现人民的利益,杜绝财政领域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靠有效的监督,要靠法治。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累积,中国财政的体量越做越大,如何管好、用好庞大的财政资金已成为国家与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在总结各地财政监督经验的基础上,出台《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更加突出地强调了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监督,推动源头治腐,以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是顺应民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顺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与时俱进地推进。党和政府充分认识到,当前财政改革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财政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消除原有财政监督法规制度比较分散不便于掌握、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化不易操作、一些内容也不够全面不利于财政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等问题,适时推出一部综合性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新的规定中,具体的规范也根据财政资金运行特点进行了及时调整。如,近年来,财政资金投入不断向基层、农村“下沉”,需要强化乡镇一级的财政监督,相应财政监督法规也体现出这一要求。

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同样要遵循立法原则和制度建设的客观规律,要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体现“法治政府”的政治文明,有利于财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要保证相关法规的配套性、相容性以及财政规范目标的一致性。在财政监督法制建设中,要将行之有效的监督经验上升到法规高度,让整个财政工作低成本地分享各地制度创新成果。财政监督法制建设也应体现“大监督”的要求,与其他监督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并有利于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有利于其他监督手段效率的提高。

作为制度创新的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其目的是推出有效率的制度,立法和执法都要体现国家和人民利益要求,要紧扣实现公正、建立和谐社会的主题,同时保证其可操作性和执行力。财政监督法制的效率还应体现在执法成果的充分利用上,为财政决策、预算编制等财政工作服务。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出台,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我们相信,财政监督将会更加完善,更加有效,必将在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提高财政绩效,从源头上整治财政领域中的腐败浪费行为,建构良好的财经秩序,增强财政治理的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财政,促进社会和谐等诸多方面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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