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创新研究

2012-08-15 00:43吴革山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18期
关键词:出租人承租人融资

吴革山

(黎明职业大学 经济贸易系,福建 泉州 362000)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创新研究

吴革山

(黎明职业大学 经济贸易系,福建 泉州 362000)

作为一种新型的筹资渠道,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投资的新渠道,从而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渴求.基于融资租赁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在分析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创新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了系统设计,从而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

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

中小企业作为最富活力的经济群体,为增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改良国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最近几年,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融资数量少、融资结构不合理等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以来,我国出现了中小企业大面积倒闭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人民币升值和劳动成本上升.同时,我国目前的融资环境使得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从而也造成了不少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缺乏流动资金,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就成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紧迫课题之一.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筹资方式.与其他的融资渠道相比,作为一种新型的筹资渠道,融资租赁为中小企业开辟了投资的新渠道、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和扩大融资规模,从而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渴求.但目前无论是在宏观的融资租赁发展的法律制度等环境层面,还是在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操作层面,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在新的背景下,基于融资租赁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在分析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创新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了系统设计,从而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持.

1 融资租赁的内涵界定

所谓融资性租赁是指承租人基于融资之目的,就本身营业所需之机器设备等,不亲自从供应商处购得,而是委托租赁公司购买后,再以租赁之方式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以缴纳租金之方式让租赁公司回收其本金、利息、费用与利润.因此,融资性租赁基本上是一种融资工具,租赁公司仅是名义上之所有权人,该租赁标的物所有权之大部分风险与利益皆己移转给承租人,而所谓租金,自租赁公司之角度观之,实质为其所作融资之分期返还.从实务的角度观察,融资租赁是一种交易,企业在销售自己的产品时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间接给予租赁物件的使用者提供一种金融服务.这种服务是以融物的方式满足融资的目的,使承租人最初获得租赁物件的使用权,收益权,最终取得所有权.因此,融资租赁是一种行为,本身不是物流,亦非资金流,但是通过融资租赁可以整合社会的物资流、资金流、资讯流和信用流,其所涉及者包含金融、贸易、法律、财务、等多种领域,是一种独立之创新交易.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来降低交易过程中之风险,突破传统交易所遭遇瓶颈,加强产品销售之流通及资金回收,使之具有刺激投资、带动消费、资产管理和理财的作用.

与其他租赁方式相比,融资租赁通常为长期租赁,可适应承租企业对设备的长期需要,故有时也称资本租赁.它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为:(1)一般由承租企业向租赁公司提出正式申请,有租赁公司融资购进设备租给承租企业使用.(2)租赁期限较长,大多为设备耐用年限的一半以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有效地利用社会暂时闲置的资金,实现了社会资金在各部门的合理分配.(3)租赁合同比较稳定,在规定的租期内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这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4)由承租企业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险,但无权自行拆卸改装.(5)租赁期满时,按事先约定的办法处置设备,一般有退租、续租、留购三种选择,通常由企业留购.

2 融资租赁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作用分析

在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在实力、信誉等方面的局限性,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成为其发展的瓶颈,而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而言又不可行.而相对于其他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与中小企业之间具有很好的契合性,对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如下方面:

2.1 对中小企业的资信要求较低,有助于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

在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中,由于融资租赁方式不需要考察承租人完整的财务记录和财务能力,而仅仅对承租人在使用租赁设备过程中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同时,融资租赁方式对承租人的资产负债水平要求也不是很高.上述特点对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来开展融资业务时,正好可以规模中小企业存在的财务水平不高、公司治理机制不够完善、财务记录不够完整从未导致的经营风险加大等问题.因此,与银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在资产规模、盈利状况、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严格要求相比,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能够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门槛和资信要求.

2.2 程序简单,租约灵活,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相对于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而言,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能够起到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于一体,同时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其信用审查的过程和程序都相对简便,仅仅是对融资租赁方式项目本身进行审查.这一程序具有程序简单,租约灵活的特点,能够缩短中小企业从融资开始到获得资金的实践,从而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迅速地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并形成自身的生产能力,最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升企业的运行效率.

2.3 在解决资金需求的基础上还能促进设备更新,实现多元化的目标

在融资租赁方式中,承租人所交付之租金,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性质不同.一般租赁合同,承租人交付之租金即为其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期满,一般由承租人取得或低价购买租赁物,故承租人所交付租金并非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系其融资的代价,即其所交租金应为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价金的全部或一部、利息及出租人应获得合理利润.在这一过程中,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仅仅只需要最开始的少量资金便可以获得设备的使用权利,并通过对设备的使用来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取得很好的利润,并减少中小企业在技术改革中所面临的资金紧张问题.

3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存在问题与障碍分析

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金融改革虽亦相应实行,但由于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企业之间不允许借贷方式融资,民间资金只能以经由金融机构对外贷放之间接融资方式操作借款业务,故为弹性运用融物融资,于1981年成立了中日合资企业-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是第一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另方面亦突破了仅有金融机构能放款之限制.其后更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合同法分则第十四章,依据融资租赁之特徵专列融资租赁合同一章,自此确立融资租赁之法律地位,并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获得了一定的应用.然而另一方面,尽管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筹资中提高了工作效率,解决资金紧张问题,但在使用过程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3.1 中小企业应用融资租赁存在诸多政策限制

在政策上,目前我国仍将融资租赁业列为严格管制的现况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仍有其限制.一般为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或贸易主管部门特别批准专营或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之特定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主营或兼营融资租赁业务.二是由商务部审批成立可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之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

同时,在一般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其提供予承租人使用、收益之租赁物,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系由承租人所指定,而且在整个融资租赁期皆由出租人占有、使用,因此,出租人对此租赁物不负任何瑕疵担保责任,这会给作为承租人的中小企业在后续的设备使用、运用过程中产生相应的风险.

3.2 租赁标的形式较单一,融资租赁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中小企业拥有好的项目是通过租赁进行融资的前提,因而,对于中小企业单纯的流动资金紧张或其他不以物权为载体的融资租赁,目前在我国还存在诸多政策障碍,无法为中小企业直接解决资金难题.同时,目前采用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合同标的物还具有特定性.融资租赁合同之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此租赁物系按承租人之指示购买,亦即合同订立时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知識和经验选定标的物,出租人完全按照承租人之指定向出卖人购买,且租赁物所有权系属出租人所有,故而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之标的物互为重叠.

4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创新发展的对策设计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缺乏政策支持、租赁理念滞后以及功能定位不当等原因,在目前其并没有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没有充分发挥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重要作用.因此,融资租赁必须创新,才能真正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此,要做好如下方面的融资租赁创新发展:

4.1 强化功能创新,完善融资租赁发展政策

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政府对于非银行之金融机构是否采取开放政策,以及允许从事的业务范围,是首先必须要决定的,同时应思考其市场发展性,包括了供需情形与利基点.目前,我国还没有运行租赁公司改制为融资公司,因此目前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还比较狭窄,起不到协助中小企业扩大融资管道的真正作用.由于国外的融资公司可经营的业务项目包括了放款、票据贴现、分期付款、租赁、应收帐款等主要金融业务,目前国内除分期付款、租赁不属于银行开办外,其他项目在国内金融体系中已属于过度竞争的现象.且因融资公司无法吸收存款,未来营运资金主要依赖银行业者的转融通,如从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供需规模来看,开放设立或准许租赁公司改制为融资公司,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4.2 完善立法工作,确保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法律支持

加强融资租赁的立法工作的推动可以分为二个部份,其一为针对符合现代租赁交易之法律行为应参考国际租赁公约制定的精神与内容予以立法规范,以强化法令与国际的接轨,特别是在我国已加入WT O组织以后,同时将有助益于我国租赁业者开展海外业务;其二应针对非银行之金融机构订定监督管理办法,从我国租赁发展的历史来看,由于我国对非银行之金融机构产业政策与方向不明,使得国内业者在缺乏健全的法令规范下,不仅经营的业务项目混乱,而且对于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资本适足等方面,均无明确的规范,致使专业性不足,经营绩效不彰.为此,为了健全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并为中小企业采取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建议必须围绕如下要去来加强立法工作:第一,准许经营的业务项目;第二,申请人的资格;第三,主要经理人的条件;第四,资本额的大小;第五,资本适足率;第六,允许以风险租赁(V e nt u r eL e a s i n g)方式,对承租人进行股权投资.

4.3 加强业务创新,提升融资租赁公司的专业化发展水平

作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为一种服1务业,由于业务在实际操作上较之一般银行业者复杂,其所讲求的是因应不同客户的需求,而有不同的商品设计,但应摆脱过去传统融资的做法.从美国租赁公司经营的情况来看,普遍收益状况良好,究其原因系收益并非仅侷限在利差,而更大的是来自于佣金、设备残值的处理,因此设备的选择与残值的设定是相当重要的.以目前国内租赁业者来看,除极少数业者具备某项设备租赁或分期、并有能力处理设备外,,绝大多数都以传统银行业者之授信贷款的观念承作,此亦是造成租赁业者与银行业者间业务上直接的竞争,不利业者市场规模的扩大,同时因客户群多集中在银行业者认为的边际型中小企业,授信风险增加,使得业者普遍营运绩效不佳.因此,租赁业者身为非银行之金融机构,必须加大与银行业者所提供服务的差异化程度,朝专业化的方向经营,从而为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业务来获得发展资金,提供更为专业有效的服务.

4.4 正确处理合同主体间关系,确保承租人对出卖人有索赔权

在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过程中,融资租赁合同在主体上包含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上亦表现为两个合同,当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絶大部分的情况是租赁物由承租人自己选定,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最终处分权,承租人只是依租赁合同取得该标的物的佔有、使用权.惟当出卖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时,承租人便成为直接受害者,盖因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相对人仍是出租人,如果此时不能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显然无法符合一般社会之法律感情,因此为保护作为承租人的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就必须确保对出卖人的索赔权利,从而降低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风险.

〔1〕周丽莺.融资租赁与中小企业融资[J].冶金财会, 2006(3):12~14.

〔2〕张媛媛.金融租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4(5):33~36.

〔3〕郭静.对融资租赁的理论探索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思考[J].经济师,2003(7):39~40.

〔4〕陈翠玲.融资租赁现状及发展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3):10~11.

〔5〕岳宗生,申丽军.浅谈完善我国融资租赁会计的一些建议[J].商业经济,2008(18):10~13.

F 276.3

A

1673-260 X(2012)09-0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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