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琼光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婚姻关系中两性地位的变异及发展趋势
——从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得到的启示
石琼光
(郑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不平等的婚姻关系逐渐消除,两性地位日趋平等和谐。文章结合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从历史变化的角度来审视现实婚姻关系中两性地位的变化趋势。
婚姻关系;男女地位;平等;变化趋势
恩格斯在其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向人们介绍了历史上的几种婚姻形式,认为每一次婚姻形式的变化都是一大进步,是社会革命的一种形式。不同历史时期的婚姻家庭中,男女双方在家庭地位上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此起彼伏。目前,鲜有学者以两性地位的变化为切入点来进行研究,而与此相关,则有学者从两性的性交往、伦理关系和爱情为切入点,探讨了婚姻家庭和婚姻关系的历史变化和发展趋势。本文通过对婚姻关系中两性地位差距的变化历史加以分析,试图理清现实生活中影响婚姻关系中两性地位平等发展的不利因素,引导人们正确认识这种关系的良性发展趋势。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全面地阐述了历史上婚姻关系的三种形式,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专偶婚制。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重要阶段相适应,分别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在这三种婚姻形式中,男女双方所处的地位各不相同。
群婚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婚姻家庭形式,这种婚姻形式是由当时落后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在婚姻关系中,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愚昧的自由平等关系。这一时期也称之为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在母系氏族社会的家庭中,男女地位开始出现了不均衡的现象,女子在婚姻家庭中掌握了更多的权力,占据更高的地位,至少她们得到了子女的尊重和认可,而“谁是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而且,由于遗产归属于女系家族,从而使得女子获得了经济上一定的支配权,这就巩固了和加强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力和地位,男子则处于被动以致于被统治的地位。
对偶制的婚姻形式出现与蒙昧时代末期和野蛮时代。在这种婚姻形式中,一个男子有多个妻子,但只有一个主妻,而女子也只有一个最主要的丈夫。这就使婚姻关系开始趋于固定。在这一时期,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抢婚”、“通奸”以及女子招丈夫也成为了习俗。而且在离婚后财产划分上,仍归女方所有。在财产所有权上,通常是女方在家中占支配地位,妇女不仅自由,而且居于被高度尊敬的地位。因此,这一时期女子地位仍然要高于男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样解释了这一时期女子地位的取得:“大多数或全体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来自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有些民族的妇女所作的工作比我们所在设想的要多得多,这些民族比我们欧洲人常常对妇女怀着更多的真正尊敬……”。
野蛮时代中后期,家庭私有财产迅速增加,这就给了以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一个强有力的冲击。按照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取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因而他们获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随着男性权力的扩大,丈夫在家庭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了,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相应的权力,而妻子的地位则逐渐被贬低,甚至变成了单纯生孩子的工具。
进入文明时代以后,出现了专偶制,婚姻家庭逐步向一夫一妻的的形式发展,从此,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好转,双方的地位差距也逐步缩小。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男女平等开始被提上了法律的议事日程。为了使婚姻有效和实现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的平等,现代的文明国家制定和不断完善了相关的法律体系,并明确规定,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妇女被压迫的现象。女子在这一时期成为了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主要的社会生产之外。进入现代的大工业时期,只有无产阶级的妇女才拥有了从事生产的权利。即使到现在,在许多文明地区,丈夫还是主要挣钱和支撑家庭的人,在这些家庭中,女子地位还是比较低下的。
从这种变化过程可以看出,要实现婚姻家庭中的两性双方之间的平等关系,就要给予两性双方在经济上足够的平等权力。正如恩格斯所说:“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因素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地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不再有别的动机了”。
目前,婚姻关系中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男女双方在地位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不能忽视现阶段这种差距的存在,也不能对这些传统陋习避而不谈。这正是婚姻家庭中两性关系走向自由平等和谐的必经阶段以及磨合期。
第一,歧视女性。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传统陋习。现代社会之前的一个很长历史时期,婚姻关系是一种以男权至上的形态出现的,在这种婚姻形式中,男性始终处于统治地位,而女性则是被统治的对象。从家庭劳动分工上来讲,这一时期的男性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所有者,女性则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掌握到经济上的主动权;从社会意识形态角度来看,“夫唱妇和”、三从四德以及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堂客”观念等对待女性不平等的思想已经成为了“合理化”的传统习俗。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双方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男尊女卑的思想和现象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存在着,表现为限制妻子的人生自由,掌控家庭经济财权,甚至是虐待女性。
第二是另一种极端现象,即受男尊女卑思想压抑已久的女性开始寻求自身权利,甚至追求一种“女尊男卑”的不平等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小部分女性,在确立婚姻关系的时候要求男方赠送大额礼金,并且提供住房和车辆及其他奢侈品等要求,但是女子却不愿意承担“嫁”给男子的义务,而且近乎是男子嫁给了女方,男方却要为此付出比历史上任何时期更高的代价,导致了现在婚姻家庭组建过程中男子压力过大的社会问题。这是一种不平等的现象。
在婚姻关系中,女子追求自身应有的合理权利和地位,这是符合社会文明进展趋势的,也是历史进步的必然规律。但是,过分追求在婚姻关系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和权力,这无异于是对历史时期母权制婚姻形式的重演。如果女性同胞们的这种诉求变成了普遍的社会现象,并得到了全社会的默认,那么,这将会是历史戏剧性的倒退:从母权制过渡到父权制,随后两者之间的关系趋缓,逐渐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在还没有完成婚姻关系中两性地位平等和谐的社会变革之前,女性又想要夺回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权力和地位,又要轮回到母权制,这种母权制——父权制——母权制——父权制……的循环往复确实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和悲剧的重演。
纵观历史发展进程,婚姻关系经历了由愚昧的平等到女权制再到父权制的过程,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正在逐渐摆脱父权制的影响,逐步走向平等自由和谐的文明状态。这是历史进步的趋势,更是社会发展的规律,只是目前还没有完全走出传统思想的阴影,尚且处在磨合期。
现在社会的文明程度是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不能及的,在这样的社会里,剥削、统治式的男女地位不均衡现象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首先,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不平等现象已经失去了经济基础,取而代之的是需要与现阶段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地位平等、家庭和谐的婚姻关系。马克思主义学说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包括文明时代前期,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生产关系结构不合理,人们为了积累财富而采取野蛮的手段大肆争夺甚至是掠夺,社会不平等现象突出,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中的不平等意识萌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已经积累到了足以维持生产的继续发展和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这就为新一轮的婚姻家庭形式的变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财富已经积累到了一定的程度,小范围内的氏族争夺已经消失,家庭内部成员,尤其夫妻双方均已成为财富的创造者,不存在财富创造上的垄断权力。除此之外,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不仅在就业和劳动机会上逐步实现了男女平等的权利,而且在分配制度上,遵循着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这就在法律层面上为实现两性地位的真正平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事实上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其次,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是男女平等的思想,传统社会不平等的婚姻关系失去了其存在思想基础。追求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大到现代文明国家的建立和各种社会活动,小到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无一例外的不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为思想武器的。现在的婚姻家庭更注重生活质量,包括物质生活质量和精神生活质量,而夫妻双方的不和谐,将会对家庭生活质量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子女成长的影响为最甚。从道德层面来讲,对婚姻的背叛和家庭暴力行为,都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各种现代文明社会的思想意识推动着现代的婚姻关系向平等和谐的方向发展。
再次,法治社会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趋向平等已为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之一,这就为这两性关系的良性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以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和平等关系:为了使婚姻有效,婚姻关系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在结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最后,构建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的关系符合历史发展规律。正如人们普遍认为的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从封建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是一种社会的倒退一样,在今天,如果婚姻关系再次步入母权制、父权制式的历史慢车道,那将是社会文明的退步。再者,追求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社会变革已经迈出了步伐,已经很难收回来,否则将会引起社会的动荡和不稳定。现在不是回避这个问题的时候,而是努力变革的时候,只有我们正确认识这一现象,并且努力遵循这一规律,社会才能进步。
社会主义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仅从国家层面来讲,还是从社会发展需要来看,我们都在努力实现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的平等,而且取得了社会广泛认可的成绩。这一发展趋势还将继续。
当今,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和关系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和不稳定因素。对此,夫妻双方作为婚姻关系的平等主体,应当和谐相处,相互尊重,避免过激的歧视和压迫统治对方,毕竟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而不是以经济条件作为衡量标准的,正如马克思认为的那样,家庭的灵魂只能体现为爱情,恩格斯也一直强调爱情是婚姻生活的基础,因此,我们不能抛开婚姻关系的本质来追求不平等的两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女方应根据男方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婚嫁标准,减轻男方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避免“丈母娘经济”的继续发展;男方也要平等对待女方及其家庭,双方共同承担组建家庭的责任,履行赡养双方家长的义务,尊重双方应有的平等自由权利。
纵观历史上婚姻家庭中男女关系的演进历史,我们不难看出每一次婚姻形式的变化都是一大进步,是社会革命的一种形式,历史正处在文明阶段,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双方地位将会更加平等。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关于家庭的阐述这一部分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对于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这种不平等的男女双方地位问题,我们不应该用异样的眼观来观察,而应理性对待,这一时期只是男女之间实现真正平等之前的磨合阶段,是婚姻家庭关系走向真正和谐的纠正时期,最终,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会达到人们预期的平等状态。这是历史发展趋势,也是马克思的预言:“现代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达到更高级阶段,在那个阶段上的道德特点,将是达到真正的两性平等”。
[1][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高兰天.恩格斯婚姻家庭伦理思想及其现代价值———以《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文本解读为依据[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9-42.
[4]卢启发.论爱情、婚姻、家庭的相互关系——读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札记[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1993(3/4):83-86.
[5]周浩礼,李佩玲.家庭形式、两性关系的历史演变———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对家庭及两性关系史的科学研究[J].中国性科学,2007(6):3-6.
C913
A
1674-1102(2012)02-0042-03
2012-02-11
石琼光(1987-),男,安徽安庆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辑:韩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