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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和盈余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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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制度是公司治理中重要的方面,是研究和考察公司企业运作的重要标志。股权激励制度虽然会对公司管理人员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同时也会引起一些问题,强化公司治理和改善治理效果,就必须要加强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衡的关系,本文分析了股权激励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并针对股权激励所引发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股权激励制度 盈余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激励制度是为促使管理者更好地管理公司,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在现代企业中,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管理技术日益复杂化,企业所有者即股东往往不会实际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管理工作中去,而是委托管理者经营管理公司,实际参与管理公司的是CEO、经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员。为了使这些管理人员能够切实参与提高公司价值,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股东们往往会实行股权激励制度,激励公司管理人员履行勤勉义务,尽职尽责地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服务。实践表明,股权激励制度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是股权激励制度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例如,证券市场在市场资源的分配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市场资源的配置更加透明化和合理化,市场参与者要求证券市场中的公司提供充分的信息,其中,会计盈余是信息使用者估计企业发展趋势和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在一个企业中,管理者们往往掌握着大量的信息,他们拥有控制盈余信息的权利,但是由于股权激励制度的存在,一些管理者往往会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进行一些不合适的盈余管理行为,以达到个人利益的实现。
不同发展战略的公司对管理者会采取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而股权激励方式的选择会对公司的盈余管理产生不同的作用。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股票期权、业绩股票、限制性股票等。管理者们所拥有的股票期权和公司的盈余管理之间呈正比例关系,而限制性股票和长期股权激励制度与公司的盈余管理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和财务报表的错发率呈正比例关系,而其他股票和股权则和财务报表错发率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在我国,最早的股权激励制度出现在股份制改革时期,公司所有者会给予内部职工一些股权来激发其工作热情,到后来才慢慢给予公司的管理层以股权激励。2006年我国下发《国有控股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股权激励制度在各个公司和企业逐渐展开。
股权激励制度曾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首先是股权激励制度是否和公司管理业绩有关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股权激励和公司管理绩效无关,如demsetz和lehn,他们以美国在1980年的511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以收益率作为公司管理业绩的指标进行了验证,另外,Himmelberg也曾做过相关的验证,验证结果均表明公司的管理业绩和管理者的持股多少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关系;但是很多学者都认为公司的管理业绩和股权激励制度有相关联系,如上个世纪Jensen和Meckling提出的企业价值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等。其次,在肯定股权激励制度和公司管理业绩有关的基础上,关于股权激励制度和公司管理业绩之间具有怎样的联系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讨论。Jensen和Meckling认为,股权激励制度使管理者的利益和所有者的利益一体化,无形中降低了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能有效提高和改善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公司价值。因此,管理者持股越多,比例越高,公司的管理业绩就会越好。Fama和Jerisen则反对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当管理者持股过多或比例过高时,就可以控制公司的决策,即使管理者的管理业绩并不好,或者使公司遭受损失,他们依然可以使自己不被解雇,所以,管理者持股比例高并不一定对公司有好处。
学术界关于股权激励制度和盈余管理的争议很大。有些学者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代表人物有Christian和Laux,他们发现如分别设立薪酬管理会和审计管理会,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这两种力量此消彼长,会互相冲抵,结果使盈余管理的水平或增或减;但是有很多学者认为股权激励制度和盈余管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给管理者予以股票期权报酬的股权激励制度就确实会引起盈余管理方面的相关行为。公司的管理者在授予股票期权之前,往往会使用收入降低类的项目以使盈余降低,这样一来,在授予股票期权之前的时间里股票价格会很明显的下降,而在授予股票期权之后就会马上明显的回升。上述内容证明,股权激励制度会诱使管理者们实行一些不会实现盈余目标的盈余管理方式和行为。但是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恰恰相反,盈余管理并不一定会带来股票价格的下跌。如Baker认为,当授予股票期权的日子有规律可循时,投资者和所有者就会事先知道授予股票期权的具体日期,就会根据管理者可能会实施的收入降低性的盈余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如此一来,管理者们的负面盈余管理行为反而会被规避掉。不同的公司对管理者采取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而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会对公司的盈余管理造成不同的作用。Gao和Shrieves研究发现,管理者们所拥有的股票期权和公司的盈余管理之间呈正比例关系,而限制性股票和长期股权激励制度与公司的盈余管理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一)股权激励和盈余管理的内在机理。美国会计学家斯考特认为,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者通过选择和控制公司内部行为以增加自身或企业利益的行为。但是美国另一位会计学家雪珀却认为盈余管理更多体现的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本文认为,盈余管理行为是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选择或控制公司内部行为实现利益的行为,至于实现的是个人利益还是公司利益,要视公司的具体结构和管理人员的选择而定。
由于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公司管理人员掌握着与公司运作有关的大量信息,而公司股东所掌握的信息却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管理人员很容易采取一些单方面行为来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股权激励制度应运而生,两者之间形成契约关系,公司所有者会制定一定的目标,当管理人员完成目标时就会获得额外的利益,而这种目标的实现通常对股东和公司的发展也是有利的。但是在公司管理人员达成所有者制定目标的过程中,由于事物发展的不确定性,往往会出现很多变量,变量因素越少股权激励制定所起的作用就会越大,当这种变量越多以至于影响到目标的实现及其进程时,管理者往往会进行盈余管理行为,以使目标仍然如期实现,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此一来就会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
(二)我国股权激励制度下盈余管理的特征。在股权激励制度下,公司盈余管理的主体实际上是公司管理人员,由于我国公司内部结构的不合理性,公司内部上下级甚至同级之间受控制的情况比较严重,出于个人利益人为地控制盈余的现象较为突出。股东通常很难识别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管理人员能通过会计手段和其他手段来进行盈余管理,但这些手段通常是在公司既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股东的监督难度很大。管理人员通常提前进行盈余管理行为,以期获得更大的股权利益。
公司管理人员通常以年薪制获得报酬,根据公司效益和所担负企业责任进行考量。在年薪制中,一部分是固定报酬,另外一部分则是根据公司业绩所计算的不固定收入。由于不固定收入是变化的,和公司业绩有密切联系,因此,股权激励制度主要体现在这部分不固定收入中。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公司管理人员虽然可以持股,但是程序繁琐,而且所持股份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管理人员为获得个人利益而通过各种行为影响股价的产生。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很多公司准备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并得到股东会的批准,相对以前来讲,公司管理人员持股比较自由,且在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公司管理人员很容易因为个人利益而实施盈余管理行为。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一些公司尚未推行股权激励制度,公司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短期内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公司管理人员没有动机为了短期内的利益而进行盈余管理行为,因此,在尚未进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公司里,公司管理人员所拥有的股权并不会使他们进行盈余管理行为。但是在已经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公司中,公司管理人员完全有动机为了个人利益而实行盈余管理行为。由此看来,股权激励制度对公司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在以股票期权为股权激励方式的公司中,公司管理人员容易错报财物报表,实行盈余管理行为,以使行权时能够得到更多的利益,因此,盈余管理行为加大了管理层行权的几率,而且会使公司治理效果明显降低。
一是合理选择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机制的选择需以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运作体制为基础,并且减少人为对盈余管理的控制。
二是完善监督体系。在我国公司内部上下级甚至同级之间的控制作用十分突出,管理人员掌握了公司管理中的决定权和控制权,却得不到足够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完善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互相制衡的管理层,增强监事会的权利。
三是建立管理人才价值评价体系。未来最重要的资源就是人才资源,高质量的管理人才的价值往往可以超过其他资源的总和,由于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委托管理人必然在公司的治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统一、高效的管理人才价值评价体系的建立,在改善信息沟通问题的同时,充分发挥管理者的才能,实现公司利益的发展。
四是建立股权激励基金会。在股权激励制度下,由于管理人员往往为获得个人利益而干预公司的盈余管理,因此,若能把管理人员通过股权激励制度获得的报酬和公司利益分离开来,既能发挥股权激励制度的正常功能,又能避免公司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鉴于此,可由各上市公司联合设立基金会,由各公司共同出资,专门用来为公司管理人员发放通过股权激励制度获得的报酬,这样就可有效地把管理人员的利益和公司利益分离开来。
1.Jensen,M.C., Meckling, W.H..1976.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4.
2.蔡宁、魏明海.2009.大小非减持中的盈余管理,审计研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