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监督制度在我国相关领域的实践

2012-08-15 00:43本刊编辑部
财政监督 2012年9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监事会监察

■本刊编辑部

(执笔:阮 静)

派驻监督制度在我国相关领域的实践

■本刊编辑部

与地方财政监督派驻制度相比,中央财政监督派驻制度相对成熟。同时,派驻监督这一监督形式在我国相关领域内也存在,其不同于财政监督派驻制度的最大特点是纵向派驻和横向派驻都比较完善。派驻监督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特征于一体,垂直监督与平行监督形式于一体,是保证监督权实现的有效形式和载体。派驻监督机构作为上级(或同级)监督部门的派出单位,对驻在单位的遵纪守法情况、日常履职情况、重大事项等实施直接监督,切实起到了上级监督部门和驻在部门单位自设监督部门难以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着派驻监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切实提升了被监督部门单位的工作效能。派驻监督制度在我国相关领域实践也为财政部门派驻监督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借鉴。

纪检监察部门派驻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重要的组成部分,各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业务统一、程序统一的要求,代表纪检监察机关对所负责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反腐倡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党和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等。二是调查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案件等。三是协助驻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部门廉洁自律管理水平。四是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与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包括中央纪委、监察部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部门监察,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地方监察,以及向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企业监察等。

部门监察即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国家部委的监督检查,驻部纪检监察机构根据部门职能不同、积极协助驻在部门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大力推进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部门权力正确行使。例如,驻财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切实履行派驻机构职责,通过构建财政惩防体系、加强规范财政权力运行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积极推进查办案件和监督检查工作、提升财政系统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等,全面协调推进财政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地方监察即省、直辖市、自治区及以下层级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同级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等的监督检查。地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创新派驻机制上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实践探索。例如北京市纪委成立第一联合派驻纪检组,是市纪委向市总工会、市科协、市残联、市红十字会的联合派驻机构,即北京市纪委派驻机构的设置范围从党政机关扩大到了群团组织,这既是积极推进全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北京市群团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创新派驻机制、深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派驻机构优势的积极探索。

企业监察即派驻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为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对驻在企业干部选拔任用、资金运行、国有资产运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等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企业监察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通过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运行。例如,中国联通着力于规范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健全了覆盖集团总部和省、地市、县级分公司的四级纪检监察组织体系和工作网络,在促进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融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大基层分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力度上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

部门监察、地方监察、企业监察等纪检监察部门派驻机构在推进派驻制度规范建设、增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实效方面不断创新做法,强化监督职能,积极推动了驻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的派驻监督制度。

审计署派驻监督制度

审计署派驻监督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审计署派出审计局和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派出审计局是由审计署在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25个审计署派出审计局,由审计署垂直领导和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计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参加审计署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监督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内部控制情况等。派出审计局的审计业务管辖范围主要是对审计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经济实体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实行集中统一核算的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一般来说,一个派出审计局要同时管辖二至三个部门,例如审计署外交外事审计局负责审计外交部、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及上述部门(单位)在京下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等;审计署财税海关审计局负责审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上述部门(单位)在京下属单位,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等。

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是由审计署向省一级行政单位派出的特派员办事处,审计署在全国共有18个特派办,由审计署直接领导和垂直管理。一般来说,一个审计署特派办的审计范围包括二至三个地区,例如审计署京津冀特派员办事处审计范围包括北京、天津及河北省。特派办主要履行的职责有: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单位驻地方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央国有企业、中央金融机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省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等。

审计署派驻监督制度,有利于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强化政府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政财务法规和制度,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效能,充分发挥了审计署派驻监督制度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方面的职能。

国资监管派驻监督制度

国资委派驻监督制度主要指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由国务院或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国有企业派出,对国务院负责,监事会主席由副部长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结果直接向国务院或国资委报告,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为重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目前,监事会共设有60个办事处,每个办事处平均有5名监事,负责2到3家中央企业的监督工作。监事会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的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工作基础上,通过实行当期监督,深入开展集中检查,有效地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和规范了企业管理,为出资人提供了重要的企业信息,发挥监事会监督的威慑作用,切实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服务。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依照国有资产监管要求,不断适应国有企业的改革需要,始终保持外派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客观报告企业情况、维护出资人权益、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成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有力地促进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了国资委派驻监督制度的强有力的国资监管职能。

其他领域的派驻监督制度

在一些具体的行业,我国也有派驻监督制度的相关实践,很多行业向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不同行业根据其运作方式和职能范围上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派驻监督手段。例如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制度在我国也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派驻监督员是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其职责是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行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在监督范围上包含了从原料购进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具有监督范围上的全面性。向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制度对有效遏制药害事件高发的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是促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及时消除风险、保证药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的有益实践,对其他行业派驻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执笔:阮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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