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小玲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科研处,天津300191)
关于执政党伦理建设的三维思考
邱小玲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科研处,天津300191)
政治伦理是人类社会伦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现代政治主要是政党政治,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而,政党伦理就成为政治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政党伦理建设旨在探索使执政党所确立的政策及运行的各项制度符合宪法与法律要求的同时,还要符合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所认同和拥护。执政党伦理建设可以提升党的道德影响力及凝聚力,巩固其合法性地位。
政治伦理;政党伦理;执政党;制度伦理
人类社会的政治进程,一定意义上是不同历史阶段的伦理价值理念的政治外化过程,政治伦理为政治权力的运行建立文明规则。现代政治主要是政党政治,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而,政党伦理就成为政治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伦理是一种内涵于政治伦理而又有自身特质的政治伦理规范,政党伦理是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信奉和实践的伦理精神及道德规范,也是政党在社会生态中存在与发展的政治正当性基础。政党伦理建设是实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必要途径。政党伦理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党作为政治组织应该履行和承担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即宏观层面的政党伦理;二是政党成员即党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所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即微观层面的政党伦理。而这两个层次政党伦理得以实现的桥梁与保障是伦理的制度化建设。
在现代化政治体系和政治过程中,政党成为现代政治的生命线。政党的职能,就是对国家事务进行政治领导,而取得政治领导权的合法性,是政党政治的灵魂,是执政党伦理的首要原则。
自民主时代以来,当一个政权产生时,人们就要追问其背后的合法性基础,即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和民众遵从的理由。它不是法学意义上的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而是一种伦理性的实质合法性,是被治者对治者的一种自愿认同、服从和拥护。这种伦理价值的获得,有赖于对应然期望的满足。这个“应然期望”就是人民的诉求,只有满足人民的内心诉求,获得人们的内在肯定和支持,执政党的行为才具有价值性内涵。在美国学者杰克·普拉诺所著《政治学分析词典》中,“合法性”就是指“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的客体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与属性”。[1](P83)合法性是保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基础,没有它,领导者们就必须依靠压制来保持他们的权力,这无法维系社会的长期稳定。
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从根本意义上讲,就是指执政党凭借其自身力量从国家和社会中所获得的领导基础和执政基础,并体现为领导的合理性、权力的合法性和治理的有效性。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其最初的合法性是建立在武装革命夺取政权基础之上的。然而,任何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它会随着阶级结构的变化而改变,进而引起执政基础的变化。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社会阶层的分化更加剧烈,利益群体的规模愈来愈大。这一切社会生态环境的变化向中国的政党政治提出政治变革的要求:即适时汲取新的合法性资源,扩大执政基础。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执政党与政治环境之间的不和谐所累积的问题就会影响执政党在民众中的信任度,最终会形成合法性危机。“拉美化”教训就说明了这一点。经济的腾飞必须满足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否则就会引起民众的不服从,动摇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一切社会制度若要得到民众最大的支持,必须拥有为全社会所接受的、行使社会权威的道德正当性”。[2](P124-125)
政党作为政治组织,是人们用来控制公共权力的工具。执政党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须遵守公共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服务性原则。与其他公共权力一样,政党权力首先属于一种契约权,是有着相同政治理想和利益诉求的人为实现自身的目的,相互让渡一部分自身权力所形成的一定范围的公共权力。只有成为执政党,其权力以国家权力的形式或通过国家权力的媒介发挥作用时,政党权力才具备广泛的效力。执政党不仅是本阶级或阶层的利益代理者,更是国家人民的权力代理人,它须摆脱其自身利益的狭隘性,以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所以,执政党必须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其价值取向,以公共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
现代西方政治伦理学的发展也是以服务理论的复兴为标志的。政党伦理的服务性是由政治的公共权力性质决定的,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服务的目标。一个民主立宪国家的最高服务,是给所有公民以政治自由和政治平等。服务为社会秩序化和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并最终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和谐。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城邦以服务为原则。由服务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服务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3]服务是政治生活的首要价值。
邓小平指出:“共产党——这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中先进分子的集合体,它对于人民群众的伟大的领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是,它之所以成为先进部队,它之所以能够领导人民群众,正因为,而且仅仅因为,它是人民群众的全心全意的服务者,它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并且努力帮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斗争。”[4](P218)在这里,关于“党的领导”的阐述,突出了“党的领导”对人民群众的“服务功能”。“党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共产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民主与法治的规定性是执政党必须坚持的伦理原则,也是执政党基本的道德要求。民主既是一种价值理念,又是一种政治制度,还是一种程序。作为一个择优系统,民主可以形成具有合理性的政策和行为目标;民主本身包含着对个人的道德自主性和政治自主性的尊重,它不仅能够促进自由和平等,而且有利于生成良好的政治秩序和高度的社会凝聚力;民主可以通过权力制衡来遏制权力腐败,使权力能够良好地运行。可见,尽管民主并不是目的本身,但它却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最好方法。由于执政党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因而就有将个体的意志当做国家意志对社会实施强制的能力,所以,对法律的蔑视和违反往往会导致执政党以党代国的专制局面。因此,坚持实施宪政,用宪法规约权力,防止政治权力对人民权利的非法侵害,是每一个执政党都应该坚持的伦理底线。
政党伦理的本质以给人民带来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为旨向。这里的公平与平等主要侧重于从制度伦理的角度,强调要实现政治上的公平与平等。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人们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以就其政治地位的本质来说都是平等的。市场经济的弱点可能造成对政治平等的种种冲击,“权”、“钱”的作用相对会更突出,从而也程度不同地造成权利向当权者和有钱人倾斜,义务,特别是需要付出艰苦代价的义务则更多地归于无权者、无钱人的现象。对此,执政党一定要通过健全“公平平等”的制度伦理规范来改变和解决,执政党制定的政策与实施的制度必须关照到百姓在政治上的公平与平等。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实践中,追求目标层面的合公共性——为民执政,制度层面的合法律性——依法执政,价值层面的合道德性——以德执政,行为层面的合规律性——科学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中探索与总结出来的政治伦理观,它符合中国的实际,体现了执政党高远、持久的价值诉求。
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党伦理为政党成员提供价值支持和制度约束,政党伦理通过对政党成员的价值渗透、情感培育、观念塑造,向政党成员发出“要不要做”或“如何做”的行动命令,引导着政党成员的价值取向,使成员通过价值取向的选择把自己及时地纳入到政党有效的系统中。同时,政党成员的伦理规定性也体现着其政治组织本身的伦理价值。可以说,宏观是趋势,在大方向上影响着微观走向,而宏观又是由微观个体组成的,微观的个体又影响着宏观趋势走向的实现。
党的领导干部及普通党员的道德素质直接影响到政治生活的道德状况,影响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落实,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5](P98)据此,统治阶级倡导的道德首先要内化为社会管理者的主导价值观,然后由他们示范,大众接受,从而成为约束整个社会的公共规范。孔子曰:“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说,社会治理与统治必须要加强道德榜样的感化力度,当统治者以其高尚的道德品质、崇高的人格魅力展示于世时可以产生出一种不令而行、不怒而威之功效,人民一定会自觉地仿效。否则,即使以政治的强权进行压制,人民也只不过惧其刑罚而不至于忤逆社会,同时更多的是采取规避刑罚的策略,无法真正从内心尊重与服膺社会秩序。由此,一个社会中领导干部的道德状况,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的状况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官员、行政人员无论在人数上是多么少的一部分,但却是直接掌握权力的,处在一种直接支配社会资源配置状况的位置上,其道德行为和道德风貌不仅为社会大众所关注,而且直接对社会大众起示范效应和导向功能,影响着民德和民风。廉政、具有公信力的党风可以培育出公正、诚信的民风。如果党的领导干部政府官员不讲道德,不重视自身的修养,那绝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堕落,而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灾难。
“为政以德”。党的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致力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在道德品行方面必须优于一般社会成员,这不仅是社会对官员的特殊要求,也是其发挥表率作用,正当行使公共权力,高效履行国家公务的基础。对于普通人来说,遵守社会伦理应该优先于政治伦理,这就是政治的边界。但对于政治家和官员来说,他们不仅要做遵守社会伦理的模范,更应该时刻遵守政治伦理,因为他们不仅是普通的公民,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
勤政为民是领导干部首要的伦理规定性。党的领导干部是被赋予了特殊道德要求的“公共人”,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为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服务的人。那么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必须成为政府官员行为的价值取向与道德原则。黑格尔指出:“国家职务要求个人不要独立地追求主观目的,并且正因为个人做了这种牺牲,它才给与个人一种权利,让他在尽职履行公务的时候,而且仅仅在这种时候追求主观目的。”[6](P312)这就是说,党的领导干部作为公职人员所追求的并非与公共利益、人民利益相对立的私人利益,而是与公共利益、人民利益相一致的利益,或者说,公职人员在追求其目的的过程中,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也得到了实现。忠于国家和人民,一心一意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公平地分配和使用公共资源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伦理责任和道德使命。道德,对个人来说,是做人做事的重要基石;对民族和国家来说,是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石;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则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基石。
“公生明,廉生威”。清正廉洁是党的领导干部要坚守的道德规范。一个执政党只有廉洁勤政,才可以得到民众的赞成,民众才愿意将人民权利的保护机器——政府托付与之。“廉”作为一种为政的基本道德规范,在我国古代就有记载,《周礼·天官·冢宰》中有“六廉”之说。《楚辞·招魂》对“廉”之德具体解释为“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不受就是不接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污就是不贪不图。《吕氏春秋·忠廉》有“临大利而不易,其义可谓廉矣。廉故不以贵富志其辱。”清正廉明,洁身自爱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也是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正确对待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关系,抵制各种诱惑,不以权谋私,这是廉洁的最基本要求。
普通党员作为政党组织的成员,应忠诚自己的信仰,即始终保持对党的根本宗旨、章程、事业以及终极奋斗目标的热忱、忠心与信服,勤奋工作,诚信待人,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成为一名合格党员和优秀公民是党员伦理的底线。共产党员要率先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共产主义道德的实践者,这也是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党伦理对政党成员道德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章》指出,约束和规范共产党员行为的准则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求利益,这一准则正是共产党员道德观的具体体现。
执政党伦理建设离不开制度的合道德性和道德的制度规定性,它是执政党伦理建设的桥梁与保障。一定的政治制度蕴含着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正义合理的政治制度提供着公民政治生活的基本框架和条件,也规定或影响着共同体中人民生活的基本方式和格调。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
“好的制度”可以引导约束人们做符合道德标准的事。邓小平认为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7](P333)在某种意义上,执政者的道德是由制度本身的伦理决定的。一个良好的社会基本制度能够为执政者的德性、德行的塑造提供合适环境,政治家的个体道德也只有在正义的制度条件下才大有作为。罗尔斯坚持认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义务与职责。因此,如果说个人具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首先必须是正义的。制度道德是各种社会制度所据之建立和体现的价值原则和规范,也对制度本身提供道德合理性辩护。政治制度本身的道德性,是由政治制度内在的一系列原则、规范所构成的,并通过社会结构关系,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成文的体制体现出来。它是政治制度内在价值的外显形态。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合道德性的呢?合道德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在康德看来,合道德性就是合乎正义,而这种正义最核心的体现就是道德自由或理性自由。罗尔斯在康德的基础上,把平等概念也纳入正义理论,认为平等的自由权利的根源就是人的道德能力;哈贝马斯更是将康德哲学中的实践理性与法律结合上升为一种协商民主,这种协商民主也表现为伦理协商或道德协商。因此,制度本身的合道德性就是要合乎公正、正义的伦理原则。合道德性的判断标准可以总结为是否符合自由、平等、民主思想等正义。“公正是为政的准绳,因为实施公正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这就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基础。”[8](P9)“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的首要价值一样”[9](P9)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在我国,政治制度的合道德性就是保障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权利,制度的合道德性是奠定政治合理性的基础。
道德规范的制度化是从制度方面解决社会领域的伦理道德问题,是把社会的伦理要求制定完善为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内贯彻执行。
在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中,人与人的社会联系大多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以亲情和友情为基础建立起相互伦理关系,而没有发达的公共生活伦理和制度伦理。应当说,依靠制度性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公共秩序,这是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区别于自然经济条件下道德体系的根本特征。制度可以培养人们遵守规则的意识,当前许多不道德行为的产生,有很大一部分是道德意志力薄弱所形成的,个人的道德意志有时难以克制自私欲望的膨胀,也难以抵御不道德所获的诱惑,这种道德意志力的薄弱与外在制度的约束力的大小成正相关。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多元化,各种新旧道德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非常模糊,这时,单靠个体的道德理性与道德意志来约束个体的行为显然是非常不够的,制度的硬约束更为重要。这就需要社会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社会道德规范,通过制度的执行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习惯,减少道德自律的不确定性,为道德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现实表明,道德建设如果单纯注重说教而缺乏制度的伦理性和制度化的道德措施,实际上很难有成效,既不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也很难使基本制度所规定的伦理原则转化为现实社会的道德行为;没有伦理的制度化,政治道德大多会成为抽象的存在,从而丧失其可操作性。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群体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和制度,有助于监督人们遵循由伦理制度化所滋生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社会实践表明,制度所提供的约束,包括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都可以强化个体的道德意志。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抽象、崇高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现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结合起来,使其成为普遍的、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制度力量。在这方面我们党和国家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道德建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准则。例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干部道德、行政伦理建设步人了一个新的阶段。2011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又颁发了《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的文件,把德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首要依据。如此,制定系统的干部道德法规使领导干部道德法制化,道德监督制度化,以法为教,不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
[1](美)杰克·普拉诺.政治学分析词典[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2]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北京:三联书店,1992.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4]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7]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8](英)彼得·斯特克,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张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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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466(2012)04-0043-05
2012-05-08
邱小玲(1964—),女,河南中牟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科研处讲师,主要从事党的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