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蕾
(重庆理工大学人文学院,重庆 400054)
《韩非子》的赏罚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汪 蕾
(重庆理工大学人文学院,重庆 400054)
韩非从人性好利恶害出发,主张通过赏罚的手段来治理国家和实现君主的目标。本研究阐述了赏罚的对象、标准、原则,尤其强调重赏重罚,并探讨了其赏罚思想的现代意义。
韩非子;人性;重赏重罚
法家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是人性论。作为一个高明的统治者,要治国就要先知晓人性。《韩非子·八经》:“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1]八经
法家对人的本性有着深刻的认识。法家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在为自己打算,追求荣华富贵,逃避危险灾难,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人的行为都和利益有关,追逐利益是人的行为的出发点和基础,这就是人的本性。
《管子·禁藏》:“凡人之情:得所欲则乐,逢所恶则忧,此贵贱之所同有也。”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2]“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2]“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2]人们追求名利的欲望,只有生命结束才会停止。“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3]韩非子认为:“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1]心度;“民之政计,皆就安利如辟危穷”[1]五蠹;“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1]奸劫弑臣。
法家揭示了人趋利避害的自然属性,有其现实合理性。恩格斯说得好:“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4],“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5]。政治家的责任不是要改造人的本性,而是顺应人的本性,加以因势利导,发挥利益杠杆来利用和引导人的本性,使人们追逐名利的活动汇成一股合力,为君主所用,实现君主的目标。
韩非子主张因情而治,人性是赏罚的根据和出发点,赏罚是因情的手段。因为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趋乐避苦的,治理国家就要用利益来驱使人们为国家效力,禁止人们干危害国家的事。赏罚是治理国家的锐利武器。“赏罚者,邦 之 利 器 也。”[1]喻老“夫 赏 罚 之 为 道,利 器也。”[1]内储说上七术“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1]二柄由于人的本性如此,人的本性是不能违背的,也很难改造,而人的本性和君主的目标是内在统一的,通过赏罚的手段可以实现。君主可以控制人们在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实现君主的目标,所以赏罚是治理国家的利器,也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1.赏罚的对象
韩非子明确指出赏罚的目的在于激励善行,惩治邪恶,劝勉全国的百姓遵法守纪,官吏恪尽职守。因此赏罚的对象是全国的百姓和官吏。韩非子主张在赏罚面前人人平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有度“明主赏不加于无功,罚不加于无罪。”[1]难一“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堕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疏贱必赏,近爱必诛,则疏贱者不怠,而近爱者不骄也。”[1]主道
2.赏罚的标准
韩非子认为赏罚要依据统一的标准,不能随心所欲,不能因人因时而异,必须建立统一的赏罚制度。统一百姓的行为规范,没有什么赶得上法律。
韩非主张要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1]难三法律一旦制定并且公布,在一定时期内就要保持稳定性。他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1]五蠹如果朝令夕改,老百姓不知所措,社会没有规范,会导致国家的混乱。以法律作为标准,一方面为百姓获得赏罚提供标准,另一方面为君主实行赏罚提供标准。
3.赏罚的内容
君主最大的利是富国强兵、称王称霸、统一天下。要实现这目标,要靠实力。对老百姓来说是军功和农功,对官吏来说是治功。
要想富国强兵,只有彰显耕战之士。《管子》把农业看成是富国强兵的基础。《商君书》也把农业看作国民经济的决定性部门。《商君书·农战》则明确提出了“国之所兴者,农战也”的口号,认为“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把农业与战争的结合看作是国家的安危和国君尊贵的基础。商鞅时代就以免除赋税徭役为条件鼓励老百姓多种地、多织布。韩非子继承了法家重视农战的传统,主张彰显耕战之士。“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安平则尽其力。”[1]六反历史上“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1]和氏
对官吏来说是治功。韩非子专门论述了对官吏的治理办法。第一,因任而授官。要注重任前考察。韩非说:“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1]八说一切管理活动都要依靠人来实行。把管理工作交给什么人去完成,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治乱。在任命之前,要考察官吏的品质和能力两个方面。第二,从基层选拔。韩非主张打破门第制度,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不管其出身多么卑贱,只要是贤能之士,就加以重用,尤其是选拔高级官吏必须要有基层实际工作经验,考核其政绩,按政绩来提拔。第三,官吏不兼职的原则。各级官吏有各自明确的分工和职责范围,各司其职。不设置重复的官职,不设置兼职之官,一人一事,机构精简。第四,考核官吏要循名而责实。要根据群臣的职务、工作来核实功效,如果群臣取得的成绩和军令状符合,就给予奖赏,否则,就受到惩罚。真正做到有功必赏,有过必罚,赏罚有度,以客观实效为依据。
1.国家和政府要守信用,要有公信力,要树立法律的权威
韩非认为,赏罚如果不能如实兑现,就会禁不止,令不行,只有该赏的赏,该罚的罚,才能取信于民。韩非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1]有度。明确提出了客观公正、严明赏罚的原则。“明于治之数,则国虽小,富;赏罚敬信,民虽寡,强。”[1]饰邪“有术之主,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1]外储说左下《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韩非子以“吴起依车辕”、“丽水盗金”为例[1]内储说上七术,说明了赏罚要守信用的重要性。
2.厚赏,重罚
这是韩非子赏罚思想中很有特色的地方。他本来主张赏罚以法为准绳,但当时战国社会严重混乱、严重失序的情况下,只进行正常的赏罚是无济于事的,所谓“重典治乱世”,强调厚赏重罚,才是行之有效的。韩非子主张:“赏莫如厚,使民利之;誉莫如美,使民荣之;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1]八经“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1]五蠹强化人们的行为,使其朝君主期望的方向发展。
韩非深知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的,趋乐避苦的。如果轻罪轻罚或者重罪轻罚,表面上看,似乎很仁慈,但是对于犯罪者而言,由于犯罪成本低,而轻视法律,容易诱发犯罪者重复犯罪或者犯重罪。对于其他人来说,看到违法成本不高,也会导致不畏惧法律,也敢轻易犯法。国家的法律形同摆设,起不得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目的。这样势必会导致犯罪率上升,治安恶化,危及人们的生活安定和社会的稳定。
韩非继承了商鞅重刑主义原则,他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1]内储说上七术实行重刑,就是要造成一种威慑气氛,人们看到违法的成本很高,代价很大,使人们不至于为所欲为,冒很大的危险去取得一点小利益,于是用理智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天下大治的效果。
韩非子的赏罚思想中有不少极端的做法,应该摒弃。其中也有不少精华,作为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对于今天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有启发意义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漠视法律的权威。在执法过程还存在有法不依、以权代法、徇私枉法、打法律白条等现象存在,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降低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离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任重道远。
虽然法家的重刑主义一直受到人们的批判,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成分。商鞅早就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在秦国,太子犯法,要处罚太子,但太子是国之储君,于是把太子的老师进行处罚,以示警戒,维护法律的权威,以至商鞅虽死,秦法未败。韩非主张不避权贵,刑无等级的思想,奉行重刑主义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
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何人只要触犯法律,都应该受到惩罚。
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重赏和重罚的思想依然适用。当代社会中人的本性依然是好利恶害、趋乐避苦的,要充分利用人的本性,对国家和人民有利的好人好事,加大奖励的幅度;对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坏人坏事,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在我国现实生活,有些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如假冒伪劣,甚至出现对社会和人民危害极大的犯罪,尤其是一些党的高级干部,玩忽职守,知法犯法,违法犯罪,其背后的原因除了体制的原因外,则是违法成本不高,处罚力度不够,或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有些人就漠视法律,践踏法律,铤而走险。要加大违法的成本,只要触犯法律,都应该为自己的违法犯罪付出代价。
韩非子强调奖赏和赞扬一致,处罚和贬斥并存的激励方式,与现代管理中强调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的原则是很相似的。现代社会的管理离不开赏罚机制的支持,仍要采取合理的激励方法,建立科学的赏罚机制,讲究合适的激励技巧,从而调动人们创造更大的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
人的需求是多样的、多层次的,而不是单一的。赏罚是一种激励,是一种强化手段,一个高明的管理者应该从人的本性出发,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激励强化措施,去控制、改变、塑造人的行为。并且要把赏罚的物质手段与毁誉的精神激励手段结合在一起时,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进而去支配人们的行为。
韩非子的赏罚思想是其建构中央集权思想的组成部分,其中有一些糟粕,需要摒弃,有些思想和措施,卓有成效,表现出对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难能可贵的真知灼见,对于今天建设法治国家仍有借鉴和启示,需要加以批判和克服,把继承和创新统一起来。这样,我们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目标才能实现。
[1]《韩非子》校注组.韩非子校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2.
[2]商君书:算地[M].高亨,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
[3]商君书:赏刑[M].高亨,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
[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77.
[5]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7.
(责任编辑 张佑法)
K231
A
1007-7111(2012)05-0076-03
2012-03-11
汪蕾(1973—),女,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中国思想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