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忠辉
对一个在自身历史进程中从未孕育出大规模商品经济的民族而言,对商品经济及随之而来的私法律的学习势必会转向西方,似乎西方的过去和现在就是我们中国的未来。诚然,西方历史首先产生了培育商品经济和私法律的土壤,也正是这块土壤又产生了对私法进一步限制的法——经济法。但我们作为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其经济法的产生具有中国特色,尽管受其历史影响,经济法发展时间短、内部机制欠发达且理论性较之西方也弱。但针对我国基本国情,若一味从西方经济法产生路径来剖析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可能会误读中国经济法产生的经脉,造成只看到中西方经济法的共性而忽视其个性,不利于我国经济法的研究和发展,只有把握了我们自己经济法产生的独特路径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本文尝试从历史和经济的角度分析中西经济法产生的差异,以期加深对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现象,根植于其赖以产生的土壤经济基础。商品经济是私法的母体,诚如马克思所言“法律是记载经济的符号”。西方经济历史由简单协作到工厂手工业再到机器大工业的过渡中,伴随的是“私权神圣”、“契约自由”、“无过错、无责任”,其最终追求的是通过扩大经济规模增加经济产出,因为按照当时流行的经济理论可以得出“需求不是问题”,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们坚信 “经济人”+商品+政府的不作为就能够创造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此一历史演进过程为罗马法的复兴创造了绝佳的空间,为自由交换保驾护航的民法在这300年中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完善。但历史的结论似乎更加精准,商品经济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创造着危机:人的物化、财富分配失衡以及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等等,影响小到个人团体,大到国家战争。而只专注于调整私人微观利益的民商法不仅无力对社会整体利益给予保护,而且更是“越多者越富,越贫者越少”,造成恶性循环。面对种种危机,政府必须从“消极”转为“积极”,从“无为”转为“有为”,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美国的《谢尔曼法》的颁布都预示着政府开始了对私经济领域的干涉。尤其是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使资本主义世界工业生产比1920年下降了1/3,失业人口总数达到4 000万左右。商品经济的负面性及“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体现得淋漓尽致。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处在一个十字路口,或者彻底消灭私有制代之以当时蓬勃兴起的公有制,走苏联的道路,或者政府在宏观层面对经济进行管制,抛弃自由放任。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的西方选择了后者,其背后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此便是被西方社会视为“救命稻草”的凯恩斯经济学理论。以有效需求不足为逻辑起点的凯恩斯认为要降低失业率、引导社会走出危机,政府必须积极干预经济,通过降低利率、招募人员加强公共工程建设,使社会资本与需求充实,可以刺激企业进行新一轮的生产,使经济系统重新得以转动,滞涨现象也可逐渐得到缓解。此理论被美国总统罗斯福践行后收到良好效果,西方国家纷纷开始效仿。事件背后更为深刻的变化是:自由放任时代的终结、国家全面干预的开始。法律作为经济现象的反应,应对国家干预行为进行调控,但着眼于私人交易的民法和实质是控权的行政法其理念都不能够对国家干预行为进行合理的说明、解释。新的时代产生了新的经济理论,新的经济理论呼唤新的法律,经济法也由此在20世纪初迎来了自身极大化发展。
较之英、法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的私人资本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在于其前身神圣罗马帝国时期公国耸立、各自为政,不能为商品经济法发展提供广阔、平稳的大环境。公国中势力强大的普鲁士于1864、1866、1870年分别发动了对丹麦、奥地利、法国的战争,于1871年赢得了德国的统一,恰逢1870年以电和内燃机为标志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在欧洲大陆相继爆发,具有深厚科技、哲学底蕴的日耳曼民族搭上了历史的快车。然而,如果等待私人资本的发展壮大去与英法老牌国家争夺销售、原料产地,那么时间过于漫长,况且新型建立的国家内外环境并不稳定,尤其是后期国家之力要为一战做准备,这就需要政府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对经济打一针强心剂,以求其快速发展。因此,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过程深深打上了政府调控之手和战争的烙印。通过大力扶植卡特尔使私人资本向国家垄断资本转化,发展国家资本主义。虽于1890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政府对卡特尔的规制完全取决于国家利益,对经济管制远大于美国,特别是制定于1915年的《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和1916年《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都是在调动有限的资源为战争服务。战败后的德国成立了魏玛共和国政府,满目疮痍、百废待举的国家经济,使新政府只能通过制定《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法规对重要的生活物质资料进行严格的配给来满足民众的生存需要。而面对50亿法郎的巨额赔款和消耗殆尽的国内私人资本,政府必须通过颁布《卡特尔变更法》和《强化卡特尔法》等法律加强政府对经济的控制,但经济集中必然导致政治集中,终于集权制的法西斯政府走上了历史的前台,帝国政府设立帝国经济院来对工业、商业、银行、保险等各部门进行调控,以期加强对工业原料、产品生产和销售全方位的、深层次的干预。
此种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行为在战后受到重视法部门划分的德国学者的重视,认为此种干预行为不仅只与战争有关,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即和平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节仍不可缺少,且此种干预行为不能用民法,也不能用行政法进行解释,而需要一个新的综合型的部门法来调整。伴随认识的加深,德国学者赫德曼1920年成立经济法研究所并讲授经济法课程,其他学者,例如卡斯凯尔、盖勒等人也纷纷加入对新经济现象的研究,著作有《新经济法的社会组织理论》《德国新经济法》等。此种研究规模促使德意志法学会于1921年决定设立经济法部,经济法部与公法部、私法部相并而立,成为一个独立部门,而经济法也成为一个独立部门法被加以更细致的研究,德国被誉为经济法母国。
经济法在美国的产生过程集中体现了商品经济由自由竞争逐渐向垄断演进的本质特征。作为1776年诞生在美洲大陆上的 “第二个欧洲”,美国的开国元勋乔治·华盛东、托马斯·杰弗逊、汉密尔顿和富兰克林等杰出的政治思想家们精心选取了近代欧洲启蒙思想家关于政治国家架构的理论精髓,将其实践于本国。广袤的大陆、崭新的制度、无保守传统的旧势力又吸收了一、二次工业革命的新成果,而且更为甚者,两次世界大战远离本土,又大发战争财,一系列有利因素使得美国在自由竞争时期私人资本发展异常饱满、流畅。“但自由和平等并不总是并驾齐驱,自由最终会导向不平等”。美国的自由竞争经过一百多年的“长跑”,终于有些“选手”脱颖而出、遥遥领先,而有些“选手”则远远落后,政府作为裁判,“不公正”的介入了比赛:对领先者进行限制,对落后者给予扶植,以保证“选手”们在差不多的时间里冲过终点线。在此背景下出台的《谢尔曼法》《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都是对强势企业兼并的限制,以确保公平、自由竞争大环境的存在。尤其是《谢尔曼法》作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案,虽然该法全文只有8条,但却十分具体、细致,追求的精神主旨是:凡是以托拉斯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行为均属非法,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或刑事制裁,该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地限制了当时资本在石油、公路、制糖、钢铁等部门的过度集中,为中小资本的发展创造了生存空间。同时,此举也标志着政府对商业活动进行调控的开始,因此,以《谢尔曼法》为代表的反垄断法成为了西方经济法的“大宪章”。然而,在素有自治传统的西方社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仅出于被动需要,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若要政府大规模、超前性地调控整体经济,便需要一系列大事件对政府进行刺激,迫使其放弃“消极的角色而变为积极推动者”。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便是最好的导火索。
亚当·斯密、萨伊等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危机不可能大规模、长时期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因为“生产会创造自己的需求”,经济人只有在有需求时才会去生产来换回自己的需要,当自己各方面的物质欲望得到满足时经济人不会去生产,根本不会产生生产过剩现象,即使出现,也是在小范围、个别部门,资本的逐利性会驱使其去利益最大化的部门,当某一领域生产过多、利润下降,资本会自动撤出,因此,萨伊预言经济危机不会大规模出现。但古典经济学家对技术的变革和人的贪欲估计过低。社会整体对普通产品需求的有限和对高端产品的支付能力不足,再加上资本家唯利性的盲目扩大生产,最后导致生产过剩,产品在短时间内不能被完全消费引起工厂减产或停工,这又意味着工人被解雇,大量失业人群的存在势必会进一步降低社会整体消费能力,由此恶性循环一步步加大,其间再加上股票市场制造的虚假繁荣等等,很多偶然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继出现最终酝酿了经济大危机爆发的必然。此次危机持续时间之长、波及面之广、造成损失之严重可谓是空前的。仅美国的失业人数就由起初的130万上升至1 300万,失业率为25%,英国的工业水平倒退至1897年左右的水平,各资本主义国家股票行情暴跌,人群挤提存款、抢购黄金,更为严重的是人们开始对资本主义制度本身产生了怀疑,抛弃了政客们所描绘的种种美好前景,转而关注起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制度,似乎资本主义走到了尽头。但历史总是重复着一条真理:危机背后往往隐藏着一场新生。而在变革中经济思想家总是走在前列。生活在这一时期的现代宏观经济学奠基人凯恩斯已经敏锐地意识到面对资本主义世界的一次次经济危机,自由放任的时代该是被放弃的时候了。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中随着新技术、新资本的不断进入,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但普通民众的收入和消费却没有同比上升,但资本家作为市场独立的个体对宏观市场缺乏了解,因此导致了生产与消费的失衡,而这正是亚当·斯密、萨伊等微观经济学家从个人角度解释经济人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所造成的必然结果。凯恩斯提倡国家从宏观层面对经济直接干预,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尤其是利率来调控经济走势:当市场经济萧条时,通过降低利率和加强公共工程建设,以促使市场资本充实、需求依然,防止失业现象和生产的脱节;当市场恢复兴盛时,逐渐上调利率,减少资本,防止经济过热导致的消费旺盛而生产不足。凯恩斯反对萨伊的“生产自动创造需求”理论,提出“有效需求不足是资本主义症结所在”,而对有效需求不足的解决不能完全依赖私营经济,因为民众普遍受“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消费不足)、“资本边际效率递减”(投资不足)以及流动性偏好三大规律的心理因素影响,从而导致社会整体需求不足。所以在面对危机时,应大力发挥政府引导信息、通过发行国债加强投资等作用,从宏观层面对生产、流通各环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从而使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保证充分就业,由单个的私人去解决具体商品的供求,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使“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相结合,给危机中的西方世界带来了曙光,尤其是美国总统罗斯福采纳其建议,1933年通过《紧急救济法案》,并成立“公共工程总署”,提供30亿美元用于发展公共建设,同时又制定《全国工业复兴法案》,由政府引导企业生产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增加工人工资促进民众的购买力,在农村通过颁布《农业救济于通货膨胀法令》限制农产品的种植,对种植棉花、玉米等农作物的农场主给予额外津贴使其只种植1/3的土地来减少对市场的供应,从而缓解供大于求的现状。在由政府对经济的一系列干预中,资本主义经济逐渐从萧条中恢复过来,开始了新一轮的增长。在此过程中完全自由放任宣告结束,由政府干预取而代之,但此种政府的干预行为从划分法律部门的角度审视是一种新型社会关系,过去的法律部门均不能对其进行调整,这就为20世纪经济法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中西方经济法在生成路径方面存有很大差异,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对法治、法制的学习基本完全转向西方,由于私法欠发达,其对私法的借鉴往往忽略了孕育私法本身的土壤,其结果也多是“桔生南为橘,北则为枳”。因此,对西方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历史等土壤进行分析,再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脉络作比较,便可以对我国经济法的过去、现状和将来有宏观的把握,制定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经济法法律规范,促进我国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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