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际正义理论探微

2012-08-15 00:46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当代人罗尔斯代际

代 杰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代与代之间的正义就是代际正义,这是制度伦理学的重要话题之一[1]。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中,代际正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原因不仅仅在于“它(代际正义)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2],更在于代际正义理论深深植根于20世纪中叶美国社会乃至整个世界的生活之中,并为可持续发展理念提供了有力支持,使得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在全世界如雨后春笋般地开花结果。

一、代际正义产生的背景

代际正义理论并非凭空而生的,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相应的学术体系背景的。

1.代际正义的社会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社会日益突显的环境问题和美国经济繁荣的背后所掩盖的环境危机是代际正义理论产生的主要社会背景。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导致环境污染逐渐加重;城市人口不断增多,污染损害也大面积扩展。20世纪50年代以后,农药和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其他公害如噪声、振动、恶臭等,也有所发展。环境污染造成一系列公害事件,进而导致大批人非正常死亡和患病。与此同时,环境破坏也日益加剧,对热带森林的大量砍伐使许多生物物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沙漠向人类居住区不断推进,因草原被大量开垦而形成的黑风暴席卷美国、前苏联和欧洲。

而在美国国内,北美殖民者用他们的辛勤劳动创造了令人称道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极大地改变和重塑了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了惊人的自然资源浪费和严重的环境灾难。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森林资源严重浪费,森林急剧减少,依赖于森林的物种变迁加剧,生物多样性受到严峻威胁。第二,草原大幅萎缩,草原沙漠化的同时,导致上世纪30年代美国西部最为严重的生态危机——沙尘暴频发。第三,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污染物肆无忌惮地排放,严重污染了大气、水体和土地,进而导致疾病流行,影响人们的健康[3]。这种状况在20世纪中期达到最高峰。

因此,没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严峻的环境危机,就没有代际正义论产生的现实基础。

2.代际正义的学术体系背景

在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体系中,代际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构成部分被提出和强调的。

当把公平的正义理论运用于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之上时,就会得出代际正义的结论。而这种推理所采用的工具正是罗尔斯阐释公平的正义时的理论工具——“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①关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具体请参考罗尔斯《正义论》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通过为“原初状态”增加限制条件,使后代和未来世代也成为“无知之幕”之后的缔约方,从而为代际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可能[4]。罗尔斯在解释“原初状态”时,曾指出其具有的几个特征,即正义的环境、正当概念的形式限制、“无知之幕”及契约各方的合理性。关于“无知之幕”,罗尔斯指出,“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漠的各方除了有关的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的社会的特殊信息。这时,各方就运用博弈论中“最大最小规则”,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

另外,理解罗尔斯的一般正义观和两个正义原则对于代际正义也是相当重要的。鉴于本文之旨趣及篇幅所限,在此不赘。值得一提的是,代际正义也发展、创新了公平正义理论。人们在研究正义理论时,一般都将主体范围限于已经存在并正存在的人之间。公平的正义理论将视域打开,对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形成了代际正义理论,为正义理论注入了新的血液。

二、代际正义的内涵

1.代际正义内涵的推演

罗尔斯阐述代际正义的切入点是制度能否体现正义的两个原则。他认为,该问题依赖于被制定的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水平,进一步地,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处于何种水平又与代际正义相关。

关于如何确定社会最低受惠值的标准,罗尔斯首先批判了两种观点,即依照国家平均财富而定和依照习惯的期望而定。在罗尔斯看来,依照国家的平均财富而定的标准不够精准,会忽略相关因素。而依习惯的期望而定的弊端在于没有提供标准说明什么时候的习惯的期望本身是合理的。基于此,罗尔斯指出,社会最低受惠值应当考虑到在最少受惠者工资因素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期望这一点来确定,即最低受惠值水平应当依照差别原则来确定。

那么差别原则下恰当的期望值又是如何呢?在差别原则的运用中,恰当的期望就是那些关于最不利者的延伸到其后代的长远前景的期望。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持文化和文明的内容,完整地维持已经建立的正义制度;第二,在每一代的时间里,储存适当数量的实际资金积累。在阐述该内容时,罗尔斯假设了一个正义的储存原则,并经分析认为,虽然该原则不能精确得出,但却并不能因此而排除该原则的应用,因其可以用来阐明有意义的伦理约束的界限。

关于正义储存原则的确定,在契约论者以“原初状态”的视角看来,彻底的“无知之幕”之下他们必须选择一个能分派给每一个发展水平以一种合适的积累率的正义的储存原则,该合适的积累率将适用于每一代人。

契约方法确定正义的储存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原初状态”的观念达到了人所皆同的结果。既然没有人知道他们属于哪一代,那么从每一代人的观点,以每代人的立场来考察这个问题,从而达致人所皆同。第二,当以一个合适的储存率保持下去,每一代人(可能除了第一代人之外)都可以获得好处。第三,维持一个正义的社会状态,使其成为积累的整个过程的目标。

罗尔斯指出,差别原则不使用储存问题,后面世代人没有办法改善第一代人最不幸的遭遇,代际之间的互惠交换是一些实质性的交换,亦即在“原初状态”中设计的储存原则时所能作出的补偿性调整。

罗尔斯最后指出,通过最少获利的一代的观点来确定储存原则,可以将正义的储存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联系起来。储存是通过把那些旨在改善最不幸者后代的生活水准的政策作为政治判断并因而放弃一些直接收益而达到的。储存原则在代际之间限制了差别原则的范围。

2.代际正义的理论内涵

综合以上推理过程,正义不仅存在于当代人之间,也存在于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之间。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富,过去世代人曾经享有和使用,当代人正在享有,未来世代人也将享有。当代人在使用环境资源时,不能对未来世代人的使用造成影响,这就是代际正义。

首先,代际正义的主体是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过去世代人虽然也涉及到代际正义,但其既无法承担义务,也无法享有权利,②与未来世代人不同,未来世代人存在享有权利的可能性和期待性,而过去世代人不存在享有权利的可能性与期待性。因此不是代际正义的主体。当代人是代际正义的义务主体,未来世代人是代际正义的权利主体。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来某一代人成为当代人时,他们则成为义务主体。

其次,代际正义的客体是环境和资源,其他事项一般不是代际正义的客体。地球上的环境与资源是全体人类所共享的,但环境资源并非取用不竭,当代人的使用会对后代人的使用造成影响。其他客体不具有这种属性,不能成为代际正义的客体。

最后,代际正义的内容是当代人对未来世代人负有义务,不能耗竭性地使用环境资源,从而对未来世代人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构成威胁。这种义务是单向的,当代人仅对后代人负有义务,后代人不对当代人负有义务。

总之,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是对传统正义观的超越和发展[5]。不同时代的人和对同时代的人一样地相互之间有义务和责任,现时代的人不能够随心所欲地行动,而要受到“原初状态”中将选择的那些用以确定不同时代的人们之间的正义原则的限制。

三、代际正义论与可持续发展观

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它(代际正义)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代际正义理论的突破,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作为超越传统正义观的代际正义观是人类步入20世纪后对人类生存状况的深刻反思和积极应对的结果。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三次科技革命广泛而深入的开展,社会经历了并还在经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多层次的变革,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征服自然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因此而导致的环境危机日益严峻。人们自发地感觉到,基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利益的需要,必须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利用自然资源,而代际正义观则正好为这种意识提供了有力的正当性论证和实效性评价标准,并为人类未来发展指明了道路,即可持续发展。

1987年4月27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的共同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并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发展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总原则是“今天的人类不应以牺牲今后几代人的幸福而满足其需要”。因而,有学者认为,代际正义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可持续发展的哲学依据就在于代际正义思想[6]。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在于处理好三组关系:当代人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的关系、人和自然的关系。这三组关系中,人和自然的关系是直接矛盾,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表象(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最终必然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的关系是本质矛盾,体现着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代际正义思想指导下的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体现,但未来世代人尚不是现实的存在,所以这种关系只能通过约束当代人之间的关系最终得以实现。因此,可以认为,当代人与未来世代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点,当代人之间的关系是着眼点,而人与自然的关系则是落脚点。而处理好这三组关系的关键在于确立代际正义观的主导地位。为了子孙后代能和当代人平等地享有环境和资源,当代人之间必须和谐共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节约使用自然资源,为子孙后代提供合理的储存。

当然,代际正义也并非一味为了后代人的利益而牺牲当代人利益,罗尔斯在批判功利主义时曾指出过该问题。可持续发展不是否定当代人发展,其所主张的是既满足当代人自身正当需求又不牺牲后代的利益,使每一代人机会平等,同时,每一代应当承担实现和维持正义社会的一份责任。

环境和资源危机是阻碍人类发展的四大基本问题之一,当前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以代际正义观为指导,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或者某一个地区所关心的问题,而是要全人类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达致的。

四、代际正义与环境法

1.代际正义促进环境法的产生

代际正义理论对于法律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直接表现为大大促进了环境法的产生。国内外法学界很多学者都强调代际正义的重要性,并且把该正义作为讨论后代人权利、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伦理基础[7]。代际正义渗透到政府和广大民众的意识中,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环境意识的觉醒,而环境意识的觉醒又是环境法诞生的直接动因。人们之所以要保护环境,重要原因之一是环境不只是当代人的环境,而且是一个跨越时间的维度。环境是祖先遗留下来的,当代人使用后,还要遗留给后代人。正是出于代际正义的考虑,当代人在使用环境、利用资源的时候,必须有所节制,不能恣意妄为。如果后代人本应享有的环境资源利益因为当代人的挥霍浪费而享受不到,那就是不正义的。

同时,代际正义还是环境权的重要理论支撑。环境权是环境法的核心和基础范畴。建立环境权理论体系,必须以代际正义理论为支撑。环境权的权利主体不仅仅有当代人,还有后代人。环境权的义务主体包括当代人,当代人应当对后代人承担义务。

2.环境法促进代际正义的发展

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也促进了代际正义。环境法采取诸如可持续发展等原则和若干制度,保护了环境,为实现代际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环境法的发展还突破了代际正义,产生了更高层次的种际正义,不仅要求人类在当代和未来之间实现正义,还要求在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实现正义。

[1]周敦耀.试论代际正义[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付成双.美国现代化中的环境问题[J].科学决策月刊,2007(9).

[4]王韬洋.正义的共同体与未来世代——代际正义的可能性及其限度[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

[5]陈焱光.罗尔斯代际正义思想及其意蕴[J].伦理学研究,2006(5).

[6]丁成际.论代际正义与可持续发展[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8).

[7]刘雪斌.正义、文明传承与后代人:“代际正义的可能与限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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