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

2012-08-15 00:46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杨存博
财会通讯 2012年26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信用贷款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杨存博

一、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现状

融资渠道狭窄、资金严重短缺是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尤其是在金融危机阴霾尚未完全散去的国际大背景下,中小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且往往很难获得及时、足额的银行贷款。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最大特点是“小、急、频”,即贷款数额较小、贷款资金急需、贷款幅度频繁,而银行繁琐的审批流程与审查监管,更是让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进一步上升,从而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境。中小企业资产存量小且难以准确评估,无法依靠自有有效资产进行担保,因此多采用门槛较低、操作简便的相互担保形式,但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担保体系特征导致一旦出问题则担保各方都可能被拖垮,而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直接融资市场与风险投资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信用意识淡薄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贷款风险,“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的提高,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程度。为降低借贷风险与追求利润最大化,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会有意识地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贷款难度大、很难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直接导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流通资金短缺以及扩大再生产所需的后续资金链断裂,使中小企业尤其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倍感生存压力之大。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成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经营实力弱,诚信意识不强 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领域的集群化发展特性使得我国中小企业在资产规模与经营实力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大型企业。在中小企业构成比例中,高新技术型企业所占比重过低,绝大多数位于产业链条的中下游,市场竞争力不强。中小企业初期多数以自有资本为主,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有限,研发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使得中小企业科技含量低,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其产品与服务的附加值与技术含量较低,从而加剧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倒闭、歇业的可能性。随着中小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银行信贷亦面临着较大的借贷风险,为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不会冒险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家族式企业,或是以合伙经营方式组织起来的产权单一的企业,财务管理与经营管理制度不规范,内部控制流程不科学,组织结构不健全,报表透明度低,披露意识差,缺乏严格的监督与管理体制,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融资的复杂性与融资成本,对中小企业还贷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近些年频发的中小企业逃避银行贷款、欠息赖债等失信现象恶化了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融资难的困境。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融资渠道的单一性,迫使中小企业将融资路径更多地选择间接融资上,如以中小企业联盟为核心的信用担保机制,以生产要素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资产,但抵押市场的发育不健全使得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可抵押资产,自有资产难以量化,且相对于银行贷款利息,通过民间资本筹措资金的利息过高,融资成本进一步上升,这就加剧了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脆弱性,一旦经营失误便有可能走向破产,从而影响了间接融资渠道的畅通。

(二)银行贷款担保体系不健全,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商业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是盈利性指标,即在保证资金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资产负债比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经营风险与成本,提高金融类资产的盈利水平。随着近些年中小企业逃债、欠息问题的凸显,商业银行更是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级别产生了怀疑,由此建立了风险约束机制与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以强化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作用。随着商业银行对贷款条件的严格限制,无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路径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中小企业贷款的“两高一低”特性,即风险高、成本高、收益低,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了“三难”现象,即跟踪监督难、抵押担保难、债务维护难,因此银行为降低信用风险,更加倾向于向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同时,以中小企业为专业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数量少、能力有限、体制不健全,其资金支持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发育不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三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自有资产少、经营规模小、产品市场尚待开发、信用级别低等问题,担保机构数量少、服务不到位、监管责任不清等弊端,商业银行看不到满足其贷款的有效抵押物,同时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很有限,加之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复杂、收费环节多、成本上升,中小企业“贷款无门”也就不足为奇。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市场主体难以实现多元化,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发育不成熟,资本市场缺乏多层次性,金融产品的单一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多重融资需求。地方性金融机构数量少、服务定位不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与贷款支持能力有限。

(三)政府政策扶持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建设不完善当前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中带有明显的不公平性,如政府将信贷重点与优惠政策主要向国有大中型企业靠拢,尚未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引起足够的重视,优势资源与大量资金流入大企业大项目,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建设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的进程。国家缺乏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与资金支持的相关政策建设,尤其是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统一管理。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地位没有科学定位,管理体制不顺,在搞活中小企业方面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担保公司数量有限、注册资金少、担保能力有限,提供的担保贷款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诚信为核心的信贷担保体系、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等法律法规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需要指出的是,民营中小企业承担着企业所得税与个人调节税的双重税赋,沉重的负担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三、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研究

(一)中小企业积极融资,实现筹资的多元化,注重信贷信用与商业信誉 中小企业应从实际条件出发,充分利用自身灵活性、团队学习性、反应灵敏性等先天优势,经营管理者积极学习金融市场知识,掌握有效的融资技能,提高对金融市场变化的敏感性,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同时积极开拓融资的新渠道与新路径,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融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的风险与信贷的成本。中小企业应改变过去家族式管理或合伙经营式的经验管理模式,以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流程控制制度与监督管理体系为核心,以“不做假账”为基石,健全公司治理机构,以实现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与主动披露提高了自身的信贷级别,同时亦让银行吃了一颗定心丸,有效地降低了信贷风险,有利于中小企业与银行建立长期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近些年中小企业频发欠债外逃、产品质量低劣、服务意识不到位等现象,直接阻碍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畅通。因此,中小企业应注重自身商业信誉的重新塑造,整顿行业内部的不规范行为与信用缺失弊端,如实现地区所有中小企业的行业联盟,制定有一定约束力的规章条例,以规范市场行为与信贷信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自身信用级别,有利于实现资金筹措、资金运作、资金分配的良性循环。同时,借鉴国外有成功经验的中小企业融资实践,我国应大力发展适合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这是发展速度最快的一种信用方式,亦是一种迎合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金融创新点之一。由于中小企业自有资产少,信用基础差,难以满足银行信贷的苛刻条件,而融资租赁具备限制条件少、融资风险小、节税效应显著,为中小企业添置生产设备与机器部件提供了方便,即由租赁公司作为第三方代为购买,实现租赁物品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样中小企业达到了资金融通的目的,有利于保持企业内部财务的流动性与安全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则有效地防范信贷风险,实现了借贷双方的双赢,有利于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

(二)建立健全多种融资市场体系,积极探索政策性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转变过去向大中型国有企业过度倾斜的信贷政策,借鉴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与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成功实践,我国的商业银行信贷体系可以尝试筹划建立中小企业事业部,提供一个银行与中小企业沟通交流的平台,对中小企业进行统一管理,以致力于对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性资金融通的服务,消除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同时银行应尝试进行金融创新,完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体系建设,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贷款利率,为中小企业资金融通建立规范化渠道,减少融资成本与中间不必要的环节。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与债券市场在我国尚未发育成熟,应加快发展二板市场,建立健全债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同时鼓励、支持、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充分调动民间资金的活跃性与主动性,有意识地培育民间资本市场,形成与官方的金融市场相得益彰的互补互动机制,共同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建设。市场经济的盲目性、自发性与滞后性等固有缺陷为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研究中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提出了必要性与紧迫性,应通过实施带有明显政策性金融贷款的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补贴、信用担保等,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其直接融资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危害,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整合。在深圳、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典当行业的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备提供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为我国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典当融资因其安全性与合法性,同时对企业的信用零要求,从而成为个别地区流行的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使得中小企业能筹措足够资金以进行产品生产与服务升级,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与流动性。

(三)建立健全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担保体系与信用管理机制 政府营造良好的融资政策环境在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系统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而政策的扶持不仅仅体现在与财政的优惠与税收的减免,更多地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确立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平竞争的同等市场待遇。政府作为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者,需要建立完善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经济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信用担保是沟通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的专业性中介服务,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尽快建立起以中小企业、政府机构、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采集、信用评估与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加强中小企业互保机制内各行为主体之间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与共享,提高数据交流与信息共享度,解决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成立再担担保机构,健全信用担保法规配套体系,建立与完善风险补偿与风险分散机制,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再次,政府要尽快出台信用担保方面的法规与管理制度,维护与规范中小企业信用秩序,打击虚假信用、逃税漏税等信用欺诈行为,对信用信息失真的企业要予以严惩,同时可对中小企业互保机制的行业定位、业务范围、监督管理、服务对象等内容规范化,在资格认定、准入制度、行为规范、风险承担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互保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如可对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再担保的机构的担保业务收入在一定期限内(比如3年)给予税收优惠或免税。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有义务建立有关区域内所有中小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档案记录,逐步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社会征信系统,提高企业失信的经济成本与道德成本,进而推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1]赵俊燕、陈华:《基于效率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地方财政研究》2009年第7期。

[2]蒋志芬:《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与中小企业融资新思维》,《经济问题》2008年第6期。

[3]杨宜:《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以北京市为例》,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4]刘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北京交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10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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