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艺工,周久人
(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大连,116024)
网络域名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浪潮下,业已成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但这同时也引发了愈演愈烈的域名抢注行为。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分配机构于2012年1月12日起受理包括“.shop”、“.hotel”、“.berlin”等新的顶级域,将彻底改变全球通用顶级域的格局。同时,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从2012年5月29日零时起,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修订后的细则正式开放个人“.cn”和“.中国”等顶级域名在内的互联网域名,注册主体扩大至自然人。随着个人注册的开放和注册数量的大幅攀升,域名抢注的现象定会随之增加。但是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又无法有效解决域名抢注所引发的问题,因此,遏制域名抢注值得我们分析和研究。
域名(Domain Name),互联网上企业、机构或者个人间相互联络的网络地址。根据我国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1]为了区别在网络上数以亿计的用户和计算机,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标识固定的唯一的IP地址。然而,由于IP地址是数字型标识的地址,在使用过程中难以记忆,因此,代替数字型IP地址的符号化地址即域名应运而生。
域名通常被分为国际域名和国内域名这两种基本类型。国际域名(简称iTDs),也称国际顶级域名,例如表示网络提供商的“.net”,表示政府机构的“.gov”,表示教育机构的“.edu”等;国内域名(简称nTLDs),也称国内顶级域名,即对不同国家予以不同的域名,这些便为该国的国内顶级域名。目前全球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根据ISO3166国家代码标准的规定被分配了国内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日本是“jp”,英国是“uk”等。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由于网络用户主要是研究机构和军事机关,域名的潜在价值以及其给商家带来的潜在的巨大利益无人关注,甚至域名的分配也被公认为一个前景黯淡的行业。[2]不过,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互联网成为了商家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前沿阵地。但当许多商标权人想将自己的产品进军网络市场时,却遗憾地发现自己理想的域名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了。
我们应当首先明确的是,从有无不正当目的判断,并非所有的域名抢注行为都属侵权行为,只有明知其为驰名商标,却抱着不良动机将其注册为域名的恶意抢注行为才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四种恶意情形;2006年3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新修订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第九条对恶意的情形进行了补充,新增加了三种恶意情形。狭义的域名抢注即指恶意抢注,实践中亦多属此种。
而善意的抢注行为通常是在先注册的域名同他人的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或其缩写相同或者近似,而在先注册人既非故意或恶意,对该商标进行了在先注册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域名的价值被人们发现了以后,许多商标权利人却打着侵害商标权的旗号对善意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肆意践踏。例如,美国的一位父亲为了庆祝自己的爱女Veronica的诞生,在网上注册了域名“veronica.org”,之后在网页中精心放置了自己幼女的生活照,以记录她的成长。可是这一行为却惹恼了一家图书出版公司。该公司基于“veronica”是该公司出版的系列儿童读物的主人公之一的诉请,主张对于“veronica”享有版权。[3]笔者认为:一方面,“veronica”在美国是个再普通不过的名字,且该父亲只是将爱女的照片放置于网页中,没有体现任何不良的商业目的;另一方面,该图书出版公司并未将“veronica”注册为商标,其仅仅依据该名字与其儿童读物的主人公名字相同而享有版权从而提起诉讼的做法令人啼笑皆非。
可见,我们在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研究时应注意区分主观的善意和恶意。恶意的域名抢注行为危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
2012年年初,淘宝商城突然更名“天猫”,这一行为让业界大跌眼镜。不过,淘宝集团在正式更名前便已经抢先收购了“天猫”的拼音域名“tianmao.com/.com.cn/.cn”。天猫的拼音域名“tianmao.com”是去年11月从厦门人庄良基以12万元的价格转手而来。此外,宝马、戴尔、星巴克、宝洁以及美国苹果等著名跨国公司皆因中文域名遭遇抢注而在中国发生过域名纠纷。不计其数的知名企业的域名频遭抢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以计算机应用为起点奔向信息化的时代,网络域名俨然已成为现代企业的一种身份象征。域名的最终价值在于它便捷地传递讯息和带来商机的能力,如果企业可以实现域名、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三位一体发展,那将极大促进企业的品牌推广与自身发展。然而很多企业由于对域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企业的域名保护意识弱,在客观上诱发了很多网络投资者的投机心理。
2005年4月28日,谷歌斥资一百万美元买回了几年前被北京国网公司抢注的CN域名“google.cn”和“google.com.cn”。谷歌为了争回该域名曾于2003年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争议,但最终被驳回,谷歌无奈最终选择了高价购回的方式,创下了CN域名交易史上的最高价格,让域名投资界看到了CN域名的巨大价值和回报空间。①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it/2005-05/01/content_2897396.htm(2012年6月3日访问)一些恶意抢注者正是看到了网络域名的商业价值,利欲熏心,恶意抢注他人域名,其主要目的有两种:一是囤积居奇,以待善价,以期商标持有人可以主动找上门高价购回,从而从中攫取暴利;二是企图毁坏其他企业的商业形象,特别是对于一些生产同种类产品的企业,希望通过抢注域名方式,在网站上动手脚,损害竞争企业的商业信誉,淡化他人的商标或品牌的形象。
首先,我国受理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该原则是指在域名注册上,谁先提出申请,谁便优先获得域名的所有权。这一规定使得大量的域名被抢注,一旦相关权利人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关域名的注册,其合法权益便会受到损害。
其次,我国的域名注册机构对域名注册实行形式审查。根据我国《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为恶意抢注者利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商标进行注册提供了可乘之机。
再次,我国对于恶意抢注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根据我国有关域名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恶意抢注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一些驰名商标或者名人姓名一旦被恶意抢注,其给恶意抢注者带来的惩罚远不及其带来的利益。
域名注册有其自有的规则,每一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完全相同的域名是无法并存的。因此,一旦一个域名被批准注册,该域名在全球范围内便不能再被他人申请注册。此外,由于域名系统自身的检测识别手段,其并不排斥域名整体上的相似。例如“hao123.com”和“ha0123.com”只有一字之差,我们在看上去的时候会容易混淆,但是DNS域名系统却可以轻易地精密识别,从而区分它们。因此,由于网络域名的唯一性和全球性,域名的资源十分有限,导致了不同地域和领域的相关权利人针对同一域名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我国域名抢注案件的愈演愈烈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和高位阶立法的缺失密切相关。我国虽然出台了诸多解释和规则,对我国处理域名抢注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对于一些问题法律尚存在空白。同时,我国法院对域名抢注的认定标准并不明朗,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故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方法来处理我国的域名抢注案件。
我国的域名专门立法似乎已是一种必然,但是,从立法技术的层面上讲,可以有多种选择。在我国出台针对域名的专门立法之前,当务之急是完善现有的相关域名保护立法,作为过渡时期解决域名纠纷的方法。
1.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使用对象不仅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非注册商标,对商号、产品通用名称、行业名称、地理名称也同样适用,保护对象较之《商标法》更加全面,结构体系灵活开放,因此,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进行修改,可以使域名纠纷得到较为全面的解决。笔者建议扩大该法第五条中关于“市场交易”的解释,将“虚拟电子市场交易”纳入其中;增加关于利用网络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条款;增加对域名抢注行为的规定,增列域名抢注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大客体保护范围。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要注意平衡商标权人的利益和域名持有人的利益,不得因一味地强调商标权人的权益而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修订《商标法》
增加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将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将把他人驰名商标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视为侵权;充分借鉴美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立法成果,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在《商标法》中系统地规定商标淡化行为,规定只要域名在客观上降低了商标的显著性,使消费者由于搜索不到相关网站而影响了商标权人的商机,那么不论域名持有人和商标权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其抢注域名的行为都构成淡化,应受到制裁。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淡化理论对普通的注册商标无法提供法律保护,故应当同时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增加关于域名抢注的相关规定。
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域名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若完全依赖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保护,是难以臻于完善的,故应该立法予以保护,使域名这一新兴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关于域名抢注的先进经验,如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以特别法的形式设立法律位阶较高的反域名抢注法,从而提供完善的域名纠纷解决方式,切实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关于这部专门立法的具体内容,笔者建议首先应当明确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确立域名权利即域名权;其次应当明确域名抢注行为的界定,将传统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特质结合起来,找到其中的契合点;再次,应确立域名纠纷解决的指导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原则、知名度原则和权利在先原则;最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1.建立域名的适当审查机制、检索机制和代理争议解决机制
由于管理域名注册的机构对域名的注册不采取实质审查,不负责查询申请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商标是否相冲突,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域名抢注者的抢注行为。因此,建立域名适当审查机制,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进行适当审查显得尤为重要。但这一机制的实施的背后需要有强大的检索机制作支持。2011年6月,在新加坡召开的ICANN特别会议推出了新的权利保护机制。这一机制使得商标所有人得以在第一时间为其商标申请到顶级域名;而同时,商标所有人的信息会被记录存档,一旦有人实施了侵害顶级域名的注册行为,都会及时通知相应的商标所有人并及时阻止侵害他人权利的注册行为。此外,ICANN还推出了代理争议解决程序,一旦顶级域名注册人恶意注册了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产生冲突的顶级域名,ICANN可以依据代理争议解决程序中止注册。[4]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据此确立符合我国特点的相应机制。
2.规定域名注册为续展制
目前我国对域名注册采取的是终身制,即只要注册人没有注销域名,或者域名没有被依法撤销,按时缴纳年费,则该域名终身有效,不论域名用于何种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互联网络及地域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中建议,域名注册应采取续展制而非终身制,期限届满后域名持有人如欲继续使用该域名,则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若逾期不缴,则域名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注销该域名。①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41571.htm(2012年6月20日访问)我国对这一提议应采纳。
3.确立对物诉讼制度
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和无国界性,因此当相关权利人的权益遭到域名持有人的损害时,寻找具体侵权人就变得十分困难,尤其当域名抢注者在注册时实施了提交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掩盖身份的行为时,权利人的利益更难以保护。而我国的传统民事诉讼是对人诉讼,这便使权利受到损害,又客观上无法找到侵权者的权利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故我国可以将美国的对物诉讼制度引为己用,当相关权利人确实找不到适格被告,可以将该域名列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这一制度的引用必将对域名抢注案件的审判起到指明作用。
4.确立域名抢注的法定赔偿金制度
尽管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但将该法条照搬至反域名抢注法中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域名抢注者在将域名出售或者转让之前,其对域名只有费用上的支出,因此,无法通过计算所得收益来计算赔偿金额。同时,投诉人的经营损失很难有确切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我国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一法案,权利相关人即使无法证明实际损害,仍可以依据该法案获得金额在1000美元至10万美元之间的赔偿。另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仅将救济手段限制于停止侵害、注销或者将域名转移至投诉人,救济手段十分匮乏。因此,除了前面提到的支付赔偿金的惩罚性救济措施,还可以采取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等其他救济手段。
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足,这些不足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因此,解决这些实践中的问题任重而道远。从我国现状看,解决域名抢注的方式主要是诉讼。笔者建议,应当适当鼓励当事人通过除司法诉讼之外的其他途径如协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使争议得以解决。这样的做法不但可以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以快速而有效的解决,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亦符合了意思自治原则的理念。况且,这些解决方式的使用并不排斥司法诉讼的使用,即使当事人没有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他们依然可以将域名纠纷诉诸于法院。此外,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时,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需要明确。由于实践中的抢注情况是纷繁复杂的,而域名注册人主观上存有“恶意”又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因此认定“恶意”需要综合考虑很多情形,不但需要考虑构成“恶意”的情形,也要考虑诸如是否存在非商业性使用或其他合理使用情形等其他的种种除外因素。
[1]杜小卫.域名抢注及其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08(6):30.
[2]李小武.商标反淡化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52.
[3]汪琼.域名抢注法律规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25.
[4]ICANN批准开放新顶级域 国际域名格局突变[J].中国专利与商标,201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