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莹莹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税收法定视野下的通货膨胀税
李莹莹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1)
过度的通货膨胀会使本国货币贬值,人民实际购买力下降,财政赤字政府的债务无形缩减,相当于人民上交了“通货膨胀税”。本文旨在利用税收法定主义重新审视“通货膨胀税”,以税收的特征为突破口,以宪政、经济学理念进行分析,以期提出一系列减少这种不公正税的有益建议。
税收法定;通货膨胀;货币;财税
巴菲特在《通货膨胀如何欺诈股票投资者》一文中指出:“通货膨胀是一种税。而且这种税比我们的立法者所制定的任何税种都更具毁灭性。通货膨胀税具有可怕的消耗资本的能力。”那么,通货膨胀真的是一种税吗?
通货膨胀是一个货币现象,是指发行的货币超过了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和货币背后的物质基础。它的表现通常是价格水平的持续性增长。通货膨胀分为可预期的通货膨胀和不可预期的通货膨胀两种,但都会影响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并不是所有的通货膨胀都会抑制经济的发展,但过度的通货膨胀一定会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货膨胀税”是一个宏观经济学概念。通货膨胀实际上是政府筹资的一种渠道。这种渠道主要有两种:第一,通货膨胀使国民收入在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实行再分配。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的政府是财政赤字政府,政府作为最大的债务人,通过增发货币引起通货膨胀,本国货币将会贬值,人民的实际购买力下降,消费水平明显降低,从而政府的债务无形中会缩减,公众的一部分收入消无声息地转移到政府手中,相当于人民上缴了“通货膨胀税”。第二,通货膨胀使收入在工资与利润之间实行再分配。拿固定工资的人民随着通货膨胀会出现实际工资降低,购买力下降的现象;拿利润留成的资本家却因实际支付的工资下降,银行实际贷款利率下降,产品价格上升而投资欲望高涨。所以通货膨胀使政府对现有货币持有者征了一种隐性税,特别是那些拥有资产比价格增值慢的人们。
研究表明,中国通货膨胀税的大小与通货膨胀率的高低直接相关,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通货膨胀税占隐性和显性税收合计的22.56%,有些年份甚至超过了实际税收收入。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通货膨胀,降低通货膨胀率,从而降低人民的隐性通货膨胀税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许多学者认为通货膨胀税与铸币税是等同的概念,其实通货膨胀税一般衡量的是由货币过度扩张引起的实际货币余额价值的下跌。而铸币税是政府在创造货币过程中获取的收益,是新增货币的真实余额。过度依赖铸币税收益必然会引发高通货膨胀,这时铸币税主要是由通货膨胀税构成。但一国货币需求量会受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货币流通速度、货币化程度等影响。大多情况下,铸币税与通货膨胀税是不相等的。
假定,货币扩张纯粹由铸币税引起,且铸币税易引起货币扩张,当经济发展和货币流通速度正常下降时,货币的增加并不会带来通货膨胀,此时政府可通过增发货币获得铸币税,但并不带来通货膨胀税,即铸币税>通货膨胀税;当经济处于稳定状态且增加的货币全部为财政所获得时,铸币税=通货膨胀税,否则,铸币税<通货膨胀税。当通货膨胀较高和不稳定时,人们将持有较少的实际货币余额,货币流通速度加快,从而铸币税<通货膨胀税,并且政府所得到的实际铸币税额将下降。[1]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捐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等,是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任何税收行为都必须具备法律依据,这种法定性的要求是双向的,即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征税,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征税。税收立法与执法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
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有着从严解释、从宽解释两种。例如有些学者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和税务合法性;有些学者认为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应包括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合法性和手续之保障等四项。当然也有学者反驳这种观点,把程序保障排除在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之外。本文认为,确定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应从其本质探讨。
首先,税收是一种契约,格老秀斯指出,国家是“一群自由的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整的联合体”。[2]税收实质上反映了公民与国家之间基于社会契约而形成的交换关系。因为许多公共产品存在搭便车的现象,所以公民便通过向政府付费的方式来享用公共产品,政府则收取费用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这种利用税收提供的公共产品,就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契约的客体。是公民而言,公共产品是其拿自己的一部分财产权交换得来的,“人民同意”是这种权力义务交换的前提。国家税收的收与支、税种、税额都应该由公民决定,而不是政府。从税收债务理论出发,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应按照公民的意志和需要作为,并将这种精神贯穿于整个税收活动中。
其次,税收法定主义是对政府权利的制约。哈耶克曾说:“正当行为与其他法律规则之间的区别表现得最为凸显的领域,乃是代议机构进行立法最早的领域,亦即财政立法领域。”可见,对税收立法进行分析研究,从而限制国家的权力、维护纳税人利益是宪政国家的重要目标。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课税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确定税收由议会控制,征税必须取得国民的同意,如果没有议会代表制订的法律为依据,则不得征税。国王或借口国王特权以国王名义而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与方式的税收征用,皆为非法。美国的联邦宪法规定,征税的法律必须由众议院提出,即只有众议院提出并通过法律后,政府才能向国民征税。日本宪法规定,征收新税或改变现行税收,必须以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通货膨胀税”本质上是一种隐性税收,但它缺乏税收的一些基本特征,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在不知不觉中税通指数走高。
1.税收在社会成员间体现的是费用共同承担,利益共同享受。如上所述,税收首先是一种契约关系,国家与社会成员间应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人们不光有着交税的义务,而且有享受国家作为公共权力机构,履行社会职能,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国家既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也是全体人民利益的真正代表,所以税收体现的是国家、社会成员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的分配关系,有着税收的同一性特征。但是“通货膨胀税”无形中吸收了人们手中的通货,并无顾及人民同意或者不同意,它使一部分人受益而一部分人受损。具体来讲,通货膨胀使财富从债权人转移到债务人手中,从领取工资人转移到收取利润人手中,从而使社会底层生活更加困苦。所以通货膨胀税并没有使费用共同承担,利益共同享受。
2.税收应是有偿的。税收的有偿性反映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量上的一个综合反映。税收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它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排他性、受益的不可阻止性等特点,所以其有偿性不可能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等价对称的关系,而只能是整体上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一种非对称化的有偿性。但是,过度的通货膨胀会使局面难以控制,让财产无形中转移到国家或一些垄断行业的手中,从而使人们一方面交着隐性税,一方面承受着财富缩水的恶果。这与税收的有偿性是背道而驰的。
3.税收应是规范的。税收的规范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它是基于税收的有偿性特征提出的。税收的规范性首先意味着课税对象的各种收入、财产或有关行为是经常的、普遍存在的,而且一经国家法律规定为课税对象,在时间上就连续有效,并保持相对的稳定。[3]其次,税收的规范性要求课税对象和征收额度间量的关系有着固定限度,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三是国家要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这种形式,征纳双方均应遵守,否则会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通货膨胀税也不具备此特征,它的“征收”是不规范的。通货膨胀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央行动用基础货币从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手中大笔购买外汇,增加了货币的流动性,加上银行巨大的支点作用,使得货币的发行量大大超出应有范围。所以很多程度上,通货膨胀税是不规范的,它并不像一般税收那样有着严密的法律规范。
过度的通货膨胀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第一,它会导致市场价格体系严重扭曲、投资信号引导作用失效、资源浪费等;第二,企业的长期投资短期化加剧,不利于经济增长。第三,通货膨胀会造成实际储蓄利率下降,人们将减少储蓄,而企业将加速投资,使资金缺口加大;第四,通货膨胀将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措施失灵,政府信誉受到损害。第五,通货膨胀使本国商品价格提高,使本国货币汇率升值,从而抑制了出口生产,使国际贸易赤字扩大。(刘明君,2004年)所以应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抑制通货膨胀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既然把通货膨胀看成是一种税,那么用税收的手段来治理通货膨胀就毋庸置疑。有学者认为,通货膨胀引起了税制的不公平,应对其进行调整。首先个人所得税中应引入物价指数,采用物价指数调整宽免额;其次,对企业所得税应采取税率调整法;最后还提出应改革会计制度等,本文认为,面对高通胀,的确需要税收手段的调节,但不应简单的通过“以税治税”的方式来抑制,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应该利用税收来调整经济增长结构,从而达到降低通货膨胀率的目的。具体而言,首先,应把扩大内需作为税收调节的目标,从而抑制外贸依存度的攀升和外汇对我国通货数量的影响;其次,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关系,通过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来抑制过剩行业投资的增长,实行差别税率来加大对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完善土地政策等;最后,充分利用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税收手段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曼昆曾说,一个追求最优化的政府设定的从货币发行取得收入的税率应当处于这样一个均衡点,即它的边际超额损失与从其他社会资源中取得收入的边际超额损失相等。从这句话可知,存在一个最优通货膨胀率,无碍或者可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应该用税收的各种手段来实现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从而使通货膨胀率保持在一个最优的状态,至于这个最优点应该在哪个位置并不是本文的研究课题。
很多经济学家的实例表明,通货膨胀率与货币发行量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所以合理控制货币发行量,可以把通货膨胀率控制在目标范围内,从而起到控制通货膨胀的作用。我国在1995年的《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但正如周其仁老师说的,始料不及的是主动超发货币之门被关上之后,又开出了一个被动超发货币的口子,这就是从汇率形成机制中释放出来的天量货币。所以要想合理控制货币发行量,需要充分发挥货币手段。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三大法宝”之一,其在货币信贷数量控制、货币市场流动性、利率调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利用存款准备金率来调节我国由于双顺差而引起的货币被动大量投放、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已经是银行惯用的手法了。目前央行连续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充分说明了存款准备金率的重要性。它可回收一部分因外汇而流入的过多货币数量,影响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银行的投资政策和方向等。
但是,存款准备金率的有效性有一定的滞后性,短期效果不明显,而且对中小企业、外企有一定的冲击作用,容易使其因资金不足纷纷倒闭或转而向民间借贷,从而引起一系列经济纠纷,造成经济混乱。所以调整通货膨胀税不应局限于一种政策,应综合考虑各种货币因素。
利率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效果显著。提高利率有利于抑制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于减少流动性过剩是非常有用的。[4]但是在我国这种非完全市场化的投资体制中大刀阔斧的使用存贷款利率手段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加息对热钱和储蓄的影响远远大于对投资的抑制。
综上,要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性过剩、降低通货膨胀税应综合利用各种政策,不仅需要存款准备金政策、存贷款利率等的结合,更需要包括外贸政策、财政税收政策、资源价格政策、产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在内的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才能完成。[5]
[1]王利民,左大培.关于预算赤字、铸币税和货币扩张通货膨胀税的关系[J].经济研究,1999,(8).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吕建林.论税收的基本特征[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0,(12).
[4]郭强.流动性过剩下的央行货币政策选择[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
[5]迟美华.央行频繁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1,(12).
李莹莹,女,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