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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实行铸币官营的货币政策,实行自上而下的铸币管理体制。铸币的经营管理权始终由政府垄断。唐代实行中央和地方双层的铸币管理体制,铸币的具体管理体制虽有一定变化,但是铸币的经营管理权始终掌握在政府手中,并且政府对铸币管理权的控制在不断加强。以下分别从中央和地方的铸币管理制度的变化来考察唐代铸币管理体制的总体变迁。
唐代铸币的中央管理体制以开元二十五年(737)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少府监管理阶段;第二阶段为使职管理阶段。唐代铸币中央管理体制的这种变化体现了中央对铸币权的控制在加强,管理体制虽有变化,但中央对铸币权控制的性质却未发生任何变化。
唐代初期,铸币的经营管理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尚书省工部的工部司手里。《唐六典》记载:“工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1]据此可知,工部手中掌管的权力之大,所属其事务之多,水利修建、交通运输、屯田划分、工匠制造等各种重要事务都由工部来主持管理,当然铸币事务也无可厚非地由其掌管,铸币的规章制度、铸造手段、铸币数量、发行时间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工部来掌管与规定的。
在此阶段,工部司手里的权力非常大,管理的事务范围也比较大,从整体上控制着多数铸币事务的制定和统筹。而具体工作则由工部司所属的机构具体施行。针对铸币事务,具体的执行管理工作则由工部司所属的少府监承担。“少府,监一人,从三品;少监二人,从四品下,掌百工技巧之政。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及诸冶、铸钱、互市等监。”[2]由此可知少府监所属的地方铸钱监直接负责铸币工作,而少府监作为中央机构对其拥有直接管理权。“掌冶署:令一人,掌冶令掌熔铸铜铁器物。”“诸冶:监一人,录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监作四人,典事二人,掌固四人。诸冶监掌铸铜铁之事。”[3]从这些记载中可得知少府监所属掌冶署及诸冶监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铸币工作,但其仍受少府监制约与管理。除此之外,在唐代初年,少府监还通过设置铸钱炉直接参与铸币的具体工作。“皇朝少府置十炉,诸州亦皆属焉。”[4]262少府监所设钱监在高宗时一度停废,“时米粟渐贵,议者以为铸钱渐多,所以钱贱而物贵。于是权停少府监铸钱,寻而复旧。”[5]虽然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废除了少府监钱监铸钱的事务,但并没有改变其铸币管理权,一直到玄宗时期,唐代铸币的中央管理机构都应该是由少府监负责的。到开元二十五年(737),随着“少府罢铸钱,诸州遂别。”[4]152唐代铸币中央管理体制才逐渐发生了变化。
开元二十五年(737),唐代铸币管理制度发生变化,少府监的铸币管理权由铸钱使接替。《唐会要》卷五十九《尚书省诸司下》有不少关于少府监的铸币管理权被铸钱使所替代的记载,从开元二十五年(737)二月时任监察御史罗文信兼任诸道铸钱使开始,天宝、上元、宝应、广德、永泰和大历年间,有大量少府监的铸币管理权被铸钱使所取代,如度支郎中杨钊、户部侍郎刘晏、殿中监李辅国、礼部尚书御史大夫李岘等等,其中刘晏和李岘等从身兼数任到全权管理铸币的变化突出了一个重要的特点:即原来由各部官员兼任的铸币管理职位由分散到具体,管理机构虽走向分散,针对铸币的管理职权却更加具体化和专业化。这说明中央对铸币管理权的控制比以往更加严谨和细致。这在具体的钱币铸造工艺上就有所表现,李渊在开行铸造开元通宝之后,随着唐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铸币管理职权的专业化,该时期的钱文货币也产生了较大变化,多为铸造精整、以正楷为钱文的惯例也一直延续到后世。
从《全唐文》里面关于更改货币管理机构的内容来看,自开元二十五年(737)开始,使用铸钱使来取代少府监,由此开始了使职负责铸币管理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中,不论是管理机构还是整体的管理系统,唐代的铸币管理方式和任免机构都有频繁的调整,这种调整反映了唐朝中央铸币管理权逐渐被分割,参与到铸币管理的机构和官员都有明显的分散化特点。在安史之乱后,铸钱使和地方州府甚至是藩镇,都可据当地实际情况来自行铸币。
铸钱使在玄宗、肃宗、代宗三朝负责铸币管理,其具体情况各时期又有所不同。在玄宗和肃宗时期,铸钱使直接管理铸币工作,到代宗时期形成了盐铁使加铸钱使共同管理的制度,并分为两类:诸道置铸钱使和道置铸钱使。而诸道置铸钱使随着盐铁使一分为二,形成东西分制的格局。“东都、淮南、浙东西、湖南、山南东道铸钱使”和“京畿、关内、河东、剑南、山南西道铸钱使。”[6]这一记载详细说明了铸钱使的分配形成了东西相互制约的格局,这一局面一直延续到代宗大历五年(770)诸道铸钱使停废才得以结束。
德宗建中初年,唐代铸币中央管理制度一度短暂复旧,“建中初,宰相杨炎用事……天下钱谷皆归金部、仓部,……晏既罢黜,天下钱谷归尚书省。既而出纳无所统,乃复置使领之。”[7]德宗初年,铸币管理体制短暂恢复为尚书省管理体制,这一短暂的管理体制变更愈加证明唐代在铸钱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即职权化的管理方式更适合越来越频繁的商业贸易和对钱币的专门化管控。这一措施存在时间极短,随即又恢复到使职管理体制。到武宗时期,铸币的经营管理权掌握在盐铁使手中,同时度支使和观察使也拥有一定的铸币管理权。“天下废寺,铜像、钟磬委盐铁使铸钱,其铁像委本州铸为农器,金、银、钅俞石等像销付度支。”[8]但盐铁使的铸币管理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地方分割,这一时期地方节度使和州刺史也拥有了铸币权,地方铸钱的权力日益膨胀,逐渐危及到中央对铸钱的集中管理,使得中央的管理权力受到影响。“盐铁使以工有常力,不足以加铸,许诸道观察使皆得置钱坊。淮南节度使李绅请天下以州名铸钱,京师为京钱,大小径寸,如开元通宝,交易禁用旧钱。”[9]207盐铁使铸币管理权虽有削弱,但使职负责的铸币管理体制一直保持,到宣宗时仍为盐铁使负责的铸币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唐末。
唐代中央铸币管理体制由唐初为工部负责到使职管理阶段,但总体上唐代中央管理体制的特点却始终如一,即中央始终控制着铸币的经营管理权,铸币官营的性质始终未变。
唐代铸币地方管理体制也有一定的变化。唐代地方铸钱单位是铸钱监,但是其制度设置有一定的不同。这种不同反映了唐代地方铸币管理的分散化:地方州府对铸钱监的管理权逐渐被分割,钱监管理权有分散化的趋势。
唐代铸钱监完全由地方州府所管辖,铸钱监管理人员没有独立的设置,只是由地方州府官员兼任。“诸铸钱监:监各一人,副监各一人,丞各一人,监事各一人,录事各一人,府各三人,史各四人,典事各五人……”[4]213在唐代前期,铸币这一重要事务主要由地方性的铸钱监负责管理,具体的铸币事项和工作都是由其来负责完成,而中央会出台相对应的政策来辅助其事务并起到一定的监督及管理作用,所以说这时候主要是由中央进行宏观管理,地方铸钱监负责微观制造,两者相互结合完成铸币事务。不过在铸币进行的前一阶段,中央对地方的管理与监督是非常严格的,为了使铸钱权力集中,铸钱监的官员完全由地方官员来兼任,这反映了中央对钱监的控制程度。
安史之乱后地方州府的铸币管理权逐渐被分割,地方铸币管理权逐渐分散。大历七年(772),代宗实行铜禁政策之时,“委所在观察使与臣属吏会计处置。德宗贞元九年(793)实行铜禁之时,也令所在观察使参与其事。”[10]安史之乱给唐代的铸币制度造成的后果可谓影响深远,在安史之乱后,唐朝的市场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各地区鼓励商品交易的力度愈来愈大,在这种情况下该时期金银货币的地位却没有随着战乱的平息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在唐一代,虽然金银货币的流通状况和市场交易的热烈程度有一定关系,但由于钱币的缺乏,政府对贵金属的开采却有非常严格的控制。表面上虽然各地区的铸钱事务极其分散,但战乱的影响和唐代后期兴起的各种比实体货币更为简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似乎更受人们的喜爱,除了最先兴起的柜坊外,还有质库、进奏院、金银铺和寄附铺等等。这些因素导致了唐朝金银地位在安史之乱后的大幅下降,也正是因此,唐朝后期的统治者不得不将地方铸币管理机构进行一定程度的分割以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和形势。
从代宗时开始,地方观察使也参与管理铸币,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观察使参与到铸币工作中来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唐朝铸币管理制度的一个特点,即地方官员在整个管理系统中充当地方管理者的同时,又在整个铸币工作体系中扮演了基层劳动者。这在古代特别是唐代这种具有高度发达的商业文化以及拥有了高度发展的政治文明的朝代来说是极为罕见的,这说明在唐代的地方铸币管理者以两个身份参与到整个基层铸币系统中来。前文已经提到铸钱监的管理人员并没有独立的官员设置,完全由地方州府所管辖,所以这种由地方观察使参与铸币工作的设置方法对于唐朝地方铸币工作的顺利展开和产出高质量的钱币起到了极大的提升作用。与此同时,德宗贞元年间,在实行铜禁的情况下,地方州府只要有铜铅处即可铸币,并且同诸监冶例。因此,此时地方州府拥有了更大的铸币权,其与诸钱监同时铸钱。此外,诸道节度、团练、防御、经略使也拥有了铸币权。
唐宪宗元和二年(807)颁《条贯江淮铜铅敕》:“比者铜铅无禁,鼓铸有妨,其江淮诸州府收市铜铅等,先已令诸道知院官勾当,缘令初下,未及颁行。宜委诸道观察等使与知院官切共勾当,事毕日仍委盐铁使据所得数勘会闻奏。”[11]可知到宪宗时,诸道知院官、观察使也已经参与铸币工作,总负责仍为盐铁使。在诸多参与到地方铸币事务的地方官员中,诸道团练、防御及经略使的设置最为特殊,唐朝后期藩镇割据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节度使的设置,将铸币权交到节度使手中无疑加大了中央对地方的经济管理的难度,也势必会削弱中央对地方铸币管理的各项权力,所以将铸币权分散到诸道团练、防御及经略使的手中,让他们也参与到地方铸币的管理工作中来,这就有效地控制了节度使对包括铸币在内的诸多地方事务的巨大权力,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各地铸币工作的顺利展开。
唐武宗时,唐代地方铸币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地方州府对钱监的管理权进一步分散。“淮南节度使李绅请天下以州名铸钱,京师为京钱,大小径寸,如开元通宝,交易禁用旧钱。”[9]208可见,武宗时地方节度使、州刺史都拥有了铸币管理权。这种地方铸币管理方式的变化体现了唐朝铸币管理体制的灵活性,地方官员往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铸币工作,且并无具体的任职官员来负责,这个特点也在后世得到延续。
在唐代初期,地方的铸钱单位只有铸钱监,地方州府来具体负责管理。到唐代中后期,地方铸钱机构增加,除了铸钱监外,地方节度使和州刺史也开始参与到铸钱工作中来。这意味着唐代地方铸币管理权的逐渐分散。
通过上文对唐代铸币管理体制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唐代铸币管理体制的大致变化,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从唐朝的前期到后期,一直都是中央集中监督管理、地方负责铸币的具体事务,形成了中央制约、地方执行的管理制度体系。中央始终都掌握着铸币的经营管理权。当然在该阶段中铸币制度也会或多或少地有所变革,但总体的管理模式未有变化且都是双层管理模式,并且中央政府的铸币领导权始终没有改变,而且是在不断地强化。
唐代中央管理机构由前期少府监负责转变为使职管理,使职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加强了中央对地方铸币的管理和控制,其表现为使职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与铸币有关的事务均由使职来进行统一管理。中央拥有对铸币的绝对管理权。
第二,唐代地方铸币权力逐渐被分割,地方铸币管理权出现分散化的趋势。唐代前期,地方铸币管理权主要掌握在地方州府手中。安史之乱后地方铸币管理权逐渐被分割,代宗时观察使已经参与铸币事务,到武宗时,地方节度使、州刺史都拥有了部分铸币管理权。总体上看,中央一直都在想办法制约与分割地方铸钱使的权力,不会把过多的权力集中在地方手里,避免权力过于分散,影响中央集权与管理,所以,中央始终都将铸币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并不断加强对铸币的管理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