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2-08-15 00:49郑春燕胡继东
关键词:违约金试用期期限

郑春燕,胡继东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郑春燕,胡继东

针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就业法律侵权问题的解决方案。

大学生就业;试用期;违约金;三方协议;劳动合同

一、大学生就业面临诸多的陷阱和问题

(一)试用期相关法律规定的规避

试用期是大学毕业生求职中出现纠纷最多的阶段,也是最至关重要的阶段。我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试用期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单位或者工种的劳动者,对于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而有些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时,同时约定了试用期和见习期两个期限,这是因为很多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分不清楚这两个时期的区别和不同意义。在我国,见习期是人事制度的做法,具有强制性,时间一般为1年,可以延长。我国国家机关、高校、医疗行政部门和医药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

“试用期内不允许辞职,辞职需要缴纳2000元违约金”这一条款的其实是不合法的,因为我国的《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试用期本来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时间,双方都具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如若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就必须要举证证明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内不符合其所在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里还要强调的一点是,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金的条款的实质是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自由权,法律对于这样的条款一般认定为无效。

有的毕业生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约定的试用期后又与之约定另一个试用期,这时,只要是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了且前后两个试用期时间相加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期限,就是合法的。

(二)违约金条款的滥用

在笔者的问卷调查中,有“试用期内不允许辞职,辞职需要缴纳2000元违约金”的条款,其实,这是违约金条款滥用的典型代表。在这个越来越注重效率和金钱的时代,违约金应用于合同中大大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违约金也带来了很多问题。

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可以与对方约定违约金,但是并不是任何情况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毕业生支付违约金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只有两种:(1)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2)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述条款的要求不论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就必须要赔偿违约金,而且,这些违约金往往都大大超出了合理范围,甚至比约定的还要高出几倍。这种现象的实质是剥夺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自主择业权以及依法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如若过高或者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而且,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是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用人单位不能用违约金来限制和剥夺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

(三)就业单位巧立名目、收取额外费用

巧立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是毕业生在就业时最经常会遇到的陷阱。用人单位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材料费、推荐费等非常常见,但是还是有很多毕业生因求职心切而掉入陷阱。有些公司正是利用求职者急切找到工作的心态,要求应聘者支付很多的费用。其实,只要毕业生在求职时多留意一点,就不会掉入这样的陷阱,也就不会在用人单位拿到钱后被其“辞退”。

(四)直销、传销混为一体

传销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但是很多同学还是分不清直销、传销,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传销的经营模式看似和直销相似,但是却和直销有着本质的不同,虽然二者都是以推销商品为模式,但是传销的盈利主要是以上线发展下线,上线根据下线发展的下线来获得利益,这种下线是没有下限的,而且传销还对其组织内部的成员进行洗脑,进行精神和经济的双重控制。所以,大学毕业生在求职中要注意区别传销和直销,可以根据公司是否有合法经营的手续、是否收取高额的入门费、是否设立店铺、是否有退货退出保障来进行判断,以免误入歧途。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高校应加强开展就业法律问题的相关课程

学校应在大学生毕业前夕,开展一些相关课程,强化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形成法律维权思维,用法律意识抵制违法行为。在近几年的高校课程中,法律基础课的内容比较侧重于思想、道德方面,法律专业知识相对较少。笔者认为,可以在大学课程中增加点有关《劳动法》等与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课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同时,应该把法律课程作为基础课程,增加课时和课程力度,使大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够对法律知识有个系统的了解和学习。

(二)毕业生自身增强法律保护意识

解决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毕业生自身能有很好的抵御违法犯罪的自我保护意识。只有毕业生学好与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保持冷静果断,以法律知识为后盾,运用合法的方法和途径处理和保护自己。这就要求毕业生第一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强化自身的法律素质,第二要把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的就业侵权案例中,要把遇到的问题与法律知识相对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学校要区别对待,分不同强度的进行单独的就业指导

毕业前夕是大学生找工作最忙绿的一个阶段,也是最容易出现法律侵权问题的阶段。这时,学校可以针对毕业生进行单独的高强度的就业指导,有针对性的对三方协议、试用期和户口档案等纠纷进行深度讲解,引导毕业生用法律思维来解决侵权问题。

(四)建立完善的法律就业机制

目前我国有关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而且救济方面的工作也不到位。仅靠大学毕业生自身的防范意识还是不够的,政府部门也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解决大学生在就业中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维护就业市场的秩序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以把就业中存在的部分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刑法的刑罚联系起来,用刑罚来惩治犯罪,把就业侵权严肃化。政府部门也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解决和救济大学毕业生遇到的侵权案件,以方便受害者在遇到违法侵害后立即寻求保护,而且要有一个相当完善的救济链条,多角度、多层次地维护就业社会的和谐。

完善的法律就业机制是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法律部门和政府部门只有把保障工作做好,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DF4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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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2)02-0080-02

郑春燕(1977-),女,安徽阜阳人,硕士,阜阳师范学院(安徽阜阳 236000)政法学院讲师;胡继东(1976-),男,安徽阜阳人,阜阳第一职业高中中教一级教师。

20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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