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燕
(鲁东大学 外国语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这种现代化的国际贸易方式,在中国的应用与发展起步较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之前,EDI在中国的发展基本上处于真空时期,90年代之后,由于国际贸易大国纷纷采用EDI,我国的对外贸易受到巨大影响,推广和应用 EDI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中国EDI合同立法现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涉及EDI合同的法律.该法第11条规定: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将电子数据交换明确正式纳入了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中,使EDI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除此之外,《合同法》第16、26、33、34条对订立数据电文合同所涉及的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及签订确认书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
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同时颁布实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EDI合同的法律效力,使EDI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同时,对电子交易中的法律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了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结束了电子交易长期以来的无序状态,以EDI等电子交易形式达成国际贸易交易人的权利义务有了法律的正式保障.从此,我国进入电子商务法制化时代.
(二)目前中国EDI合同立法的不足
尽管《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对 EDI合同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但综观世界各国有关方面的立法,特别是世界贸易大国对EDI合同的立法规定,我国EDI合同立法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立法步伐滞后于EDI合同的现实发展
相对于瞬息万变的电子交易世界,法律永远是滞后的.电子交易不同于现实交易,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也远远低于现实交易,交易信息和交易资料非常容易遭到泄露和篡改.况且由于网上交易特殊的技术性,网上病毒和黑客可能随时出现,威胁着EDI合同交易的安全有效进行.尽管《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出台和相关法律的修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状况,但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整的EDI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不同法律对于电子交易的规定不尽相同,无法使用稳定、统一的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交易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虽然有法可依,但又不知应依何法的尴尬局面,无法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难以适应我国发展EDI国际贸易的现实需求.
2.现行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1)《合同法》对 EDI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够明确.尽管《合同法》在法律效力上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但并未规定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32、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并自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既有电子签名,为何不采用此新技术而非要舍近求远采用限制EDI方式高效优点的签订确认书方式呢?而且,上述规定中的"可以"意即"可以不",即当事人可以不采用签订确认书方式,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又如何来确定合同的主体及主体已对合同内容表示认可呢?[1]
此外,《合同法》中关于EDI方面的有些规定不够具体.比如,《合同法》对要约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过于原则性,规定电子意思表示进入收件人的接收系统时即为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这种规定忽略了现实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如果一项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收件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由于该系统出现故障或者运转不正常,收件人不能正常接收该意思表示,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既然该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了收件人的信息系统,该要约或承诺就已经生效.但实际上并非收件人的过错,致使收件人无法接收到该意思表示,这显然对收件人是不公平的.
(2)《电子签名法》的有些规定过于笼统.《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情况表明,该法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例如,对于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问题,该法第13条第一款作了严格规定,只有符合这些严格的条件才能成立可靠的电子签名,但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这就使得第一款对于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定条件形同虚设.再如,对于CA认证机构从业服务应该具备的条件,法律规定也太过笼统,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
(3)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在2004年8月28日我国《电子签名法》出台的当天,《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也完成了修订工作,颁布了新版本.但在这些法律中没有找到可以与《电子签名法》衔接的地方,而相应的衔接对于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2]EDI合同内容涉及国际贸易各个领域,单纯依靠一部《电子签名法》无法实现对EDI合同的有效法律制约,因此需要不同部门的配套法律法规衔接一致,协调统一,才能实现对其制约和调整.
3.对EDI立法宣传力度不够,消费者认同尚需时日
EDI合同能否得到广泛应用的另一重要因素就是它的公众认知度.目前在我国的贸易交往中,人们的普遍心理定式仍然认为现实交易是最佳交易方式,能够降低交易风险.提及网上交易,许多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对于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概念,许多企业和消费者更是闻所未闻,即使听说过,对其具体内容也知之甚少.企业为了适应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定式和交易习惯,不能较好地推广应用 EDI贸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 EDI贸易的发展.
中国目前对于EDI合同的立法呈现条块分割,单行立法与分散立法衔接不够紧密,甚至存在许多冲突的情况,使得EDI合同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因此,有必要对散见于《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EDI合同的规定进行整合,与《电子签名法》等单行立法的相关规定统一并衔接起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大EDI合同立法的宣传力度,提高EDI贸易的社会接受度
鉴于目前我国大部分用户对于 EDI合同的认知相对欠缺,政府和企业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对有关EDI合同的知识进行宣传,使 EDI贸易尽快被大众所知悉.据了解,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对EDI这一技术还缺乏充分认识,更缺乏来自独立渠道的基础教育.国内针对外贸行业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困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第一大障碍是缺乏对电子商务系统的了解.其中70%的被调查企业回答,"对电子商务了解较少,缺少这方面的教育培训".企业对EDI了解不深,无法充分预见EDI的变化趋势及其对未来社会的影响,所以他们并不热心于这一技术的采用.[3]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宣传,加强公众对EDI贸易的认知和了解,使公众接受 EDI贸易的优越性,逐步提高EDI的社会接受水平.
2.整合现有EDI合同方面的立法,创建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改变目前条块分割、相互冲突的立法局面,尽快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避免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冲突.
(1)制定《电子商务法》,实现对 EDI合同的宏观法律规制.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制度与电子银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民事管辖权等众多制度共同构成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EDI合同的有效法律调整,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模式,对现存的有关EDI合同及其他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制定一部宏观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各项法律制度进行有效指导.
(2)制定专门的 EDI单行立法.仅仅依靠一部《电子商务法》难以实现对EDI合同的法律调整.现有的《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也不能完全实现对EDI合同的法律规制.涉及EDI贸易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证据等具体内容,都应该有相应的单行立法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应该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国情和全局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提单法》《电子证据法》等专门的EDI单行立法来弥补立法方面的空白.
(3)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实现 EDI合同立法的有效衔接.由于我国目前EDI合同立法的条块分割现状,《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中原先适用于纸面合同的许多规定都不能适应EDI合同发展的需要,如何实现这些法律法规与电子商务立法的有效衔接异常重要.因此,有必要对既存法律法规予以全面审视,并对建立在传统纸面合同上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订,使之能够涵盖EDI合同贸易方式,并与现行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有效衔接.
3.重视企业界在EDI合同立法中的作用
企业界是电子商务的实际运作者,在整个电子商务运作中占据主导地位.在EDI合同的立法过程中,要考虑企业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因此,应该积极鼓励企业参与EDI合同立法的实践,只有充分考虑他们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体现企业在EDI合同立法过程中的主人翁地位,才能保障EDI的各项法律法规将来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推行,成为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有效法律保障.
4.创建诚信网络环境,提高EDI贸易安全性
创建诚信的网络环境是推广应用EDI贸易的必要条件,许多企业迟迟不采纳EDI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信心.目前我国参与网络交易的主体鱼龙混杂,整个网络交易的信用体系尚未有效建立,诚信环境还有待努力创建.网络交易中的信用缺失案例比比皆是,《电子签名法》也不能完全解决电子商务中的信用风险问题.为了创建诚信的网络环境,需要电子商务网站和参与电子商务的个人共同努力.网站要着力加强信用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个人要恪守诚信原则,共同构建诚信的网络交易平台,提高EDI贸易的安全性.
5.结合中国国情,重视与国际EDI立法接轨
面对全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势态,我国在EDI合同的立法过程中,既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避免盲目照搬别国的模式和经验,防止出现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情形,又要积极参与到国际EDI立法的大平台中,积极学习别国的经验和先进之处,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在合作中必须高度重视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之间的协调,应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我国的商务活动与世界接轨.[4]
[1]孙占利,白雪梅.EDI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0(1):94.
[2]阿拉木斯.电子签名亟待细化[J].网络商务,2004(11): 56.
[3]方树萌.加快我国 EDI发展步伐的对策分析[J].物流科技,2004(6):61.
[4]毛毅坚,赖华林.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J].企业经济,2005(12):198.